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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15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关于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专项行动以来,山东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手”合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同时公布五大典型案例。

一、日照岚山区检察院重拳出击,环保部门全面摸排整治

依法查处25家钢渣磁选厂环境污染系列案件

2015年1月,日照岚山区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开展下访巡访活动时,接到多方反映虎山镇崔景阳村及附近水资源持续遭受污染问题。该院高度重视,依法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查明:崔景阳村及附近村居多家钢渣磁选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从事钢渣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占用土地、长期污染环境未得到有效治理;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同时,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摸排调查,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共查出25家钢渣磁选厂长期非法排污,按照修改后《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排查出钢渣磁选厂全部予以取缔关停,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同时,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中10家钢渣磁选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将相关案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5家污染企业全部被关停,其中10家企业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系列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动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岚山区检察院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切入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钢渣磁选厂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查处违法犯罪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全面摸排调查、集中整治。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既依法惩治了非法排污行为,又实现了源头治理、修复了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夏津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环保部门积极履职

查处洗毛作坊违规排放污水废气案

2015年5月18日至30日,夏津县12345市民热线先后5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郑保屯镇杨西村西南角水污染问题。夏津县检察院通过审查定期报送的12345市民热线信息,并经调查发现:杨庄村洗毛作坊系个体加工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没有任何制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洗涤剂的洗毛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南边沟渠内,造成水污染;该洗毛作坊在生产时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等废气排放也造成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了当地环境,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遂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开展监督。

该县环保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回复:2015年以来,该局已先后四次责令洗毛作坊停止生产、停止排污,且依法对其主要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处罚,但查扣期间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并启用查封的主要设备,重新生产,实施非法排污行为。

对此,该县环保局加强联合执法,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2015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洗毛作坊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7天。针对该类“土小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治理难的现状,夏津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检察监督,推动该县成立了包括县检察院、县环保局等10家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内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自7月20日起开始了为期2个月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目前相关执法部门正在实施关停取缔行动。

该案系修改后《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因污染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典型案例。针对一家“土小企业”洗毛作坊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夏津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环保局积极履职,加强联合执法,既增强了环保执法的震慑力,又合力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开展了全县“一盘棋”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严肃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环保部门积极移送线索,青岛李沧区检察院依法履职

监督公安机关对盐酸撒漏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今年以来,青岛李沧区检察院接到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转来的相关材料,反映文昌路十梅庵公园西侧有四个玻璃钢罐贮存的盐酸经常撒漏造成地面腐蚀且气味刺鼻,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获立案问题。

该院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查明:该盐酸贮存现场共有储存罐6个,储存盐酸约50立方米,盐酸撒漏造成地面污染面积约100平方米,罐体下部渗漏盐酸共重4.01吨。环保部门已对该案调查取证并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检察机关认为,相关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李安常、刘向东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将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同时,针对罐体内尚存50余吨盐酸可能继续泄露问题,李沧区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积极加强监管,多次联系有关部门在储存罐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挖掘防渗沟,有效避免了盐酸继续泄露,切断了环境污染蔓延的通道。

该案是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污染犯罪立案监督的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环保部门积极调查取证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联手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沂源县检察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部门联动治理使受污染环境得以修复

2013年1月,王维锋等人为提炼硫磺,合伙从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副经理徐伟贤处购买96多吨硫磺废渣,因提炼硫磺未成功,王维锋等人将硫磺废渣存放至沂源县燕崖镇刘庄村和悦庄镇抗子沟村山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硫磺渣子及受污染土地总重量约为106.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万余元。因村用水源被污染致抗子沟村重新修建水井两口及重修配套设施,共需花费29.8万余元。

沂源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沂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沂源县检察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沂源县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沂源县法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为追回损失,并对被污染的环境作后续治理,沂源县检察院同时对本案刑事被告人及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副经理徐伟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抗子沟村委会29.52万元,赔偿刘庄村委会2.52万元。

沂源县检察院、环保局与公安、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联动,通过无害化处理、土壤回填等方式,对污染地进行先行修复,并对抗子沟村新水源修建作进一步规划,通过定期对污染存放地及被污染水源地实施检测,确保当地土壤及水源安全。

该案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因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沂源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从积极修复治理环境的角度,严格审查职责,将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使受到环境污染的村集体获得赔偿,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实践。

五、淄博周村区、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四方”联动

开展“跨区环境污染治理”共同破解跨界污染难题

为深入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现生态环境的共防共治共保,淄博周村区、滨州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四方”会谈,推动两地在全省率先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快速反应协查机制”,联动破解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难题。

截至目前,两地环保联动执法对边界污染企业出动200余人次,开展集中统一行动12次;取缔位于两地边界的4家违法炼油企业,关停边界线附近骨料企业60家;对周边区域的2家电厂、11家混凝土企业、

4家陶瓷企业和150家骨料企业进行了综合治理。周村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加快对26家耐材污染企业的治理,环保部门已关停7家污染企业。

周村区检察院、邹平县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针对实地调研发现跨区污染的源头发现难、损害查证难、治理合作难的三个难题,主动作为,建议周村区环保局与邹平县环保局有效对接,共同协商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快速反应协查长效机制,即环保执法人员可互相探入对方交界地域3公里范围,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联合执法协查机制。

在此基础上,周村、邹平两地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还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参与跟踪监督机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督导,推动企业污染防治。周村区王村镇仅在企业粉尘达标排放治理中就投入上千万元,减少粉尘排放,经检测区西部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周边群众对于两地联动执法的治理效果非常满意。

该事例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依法监督、跟踪问效职能,积极实践,主动作为的典型事例。两地“四方”联动的跨区域环境污染快速反应协查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跨界污染发现难、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难题,推动了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今年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评选中,该事例从全国各地报送的324个创新事例中脱颖而出,获得全国制度创新优秀事例,成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入选事例。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16900315.html,/kx1625.html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

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芜湖海螺水泥补交排污费案 2007年7月3日,原国家环保局宣布32家“挂牌督办”的重污染企业中安徽海螺集团 芜湖海螺水泥“榜上有名”。其违法事实为“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未批先建;企业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两期工程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臵;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企业一直未缴排污费”。国家环保总局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缴该企业自开业以来的排污费1亿多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欠缴排污费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繁昌县环保局已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应缴的排污费也依法进行过核定、催缴,因芜湖市、繁昌县政府出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初衷,要求环保部门依帮扶为主,降低了对该厂的要求,最终导致被环保总局查处追缴,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排污费收入按比例纳入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如繁昌县环保局依法征收。本应增加县财政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收入,用于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可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将县级的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返还给该厂用于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二.山西吕梁区域限批案

2006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吕 焦化60万吨1年焦化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擅自非法生产和排污长达近3年,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均未落实,焦化废水直排三川河,后进黄河。同时,二期内过程6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基本建成,10月国家环保总局对比项目进行了通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一期工程停止试生产。2006年12月到目前完成环保设施建设;二期工程停止建设、补交环评手续。12月28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一期工程未按要求停止生产。10日鉴于中吕焦化严重违规生产和建设,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国家环保局通报决定在其完成整改前对吕梁市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对吕梁经济无异于釜底抽薪,近200个计划中的项目眼睁睁看着不能上马。此时的吕梁市相关部门不得不“壮士断腕”。重拳出击治理环境,在为期三个月的“摘帽”过程中关停取缔3190家企业。共炸毁烟囱208根,推倒焦炉2600多支,拆除炼铁高炉92座,此次限批给吕梁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财政收入减少20亿元,“千里长堤决于蚁穴”,因对所谓重点企业的“溺爱”而影响全局的发展肯定是得不偿失。 三.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它距昆明36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总蓄水量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

进,弘扬正气,激励斗志,根据高检院、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张鲁生等5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吕洪宾等7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抓队伍促业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筑牢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线平台。同时,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再立新功。 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今后检察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十三检”会议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抓好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教学设计】《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山东人民)

《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本课是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撑起法律保护伞》中的第 5课第二框题《法 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内容,本课主要讲述: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知识与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能力目标:分析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资料,能够认识和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和行为。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学校、社会的案例资料,感受家庭、学校、社会给予特殊保护,体会今天我们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幸福。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观察、思考社会生活现象等,自觉接受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 司法保护的内容。 1 、多媒体多功能教室; 2、素材(故事、图片等)。 【一、生活回望】 教材P74 【二、讲授新课】 1.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制定两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2.家庭保护 (1)探究分享 教材P75,小瑞的故事 讨论:

1.小瑞的父母为了他的健康成长都做了些什么? 2.父母为你的成长都做了些什么? 强调:家庭是我们成长的第一站,家庭环境深深影响着我们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涉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等内容。 知识拓展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进入学校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心灵对话 教材P76,心灵对话 提问: 1、安安为什么要求妈妈“换个爱的方式”? 2、未成年人应该怎样适应家庭保护的要求? 2.学校保护 探究分享 教材P76:广文中学内容 讨论: 学校的这些做法对学生的成长有什么作用? 图片展示: 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小学的学生们在安全课上了解警示标志的含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1月13日)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 第四条【“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第五条【不认定“认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第六条【“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认罚”: (一)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三)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 第七条【不认定“认罚”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暗中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第八条【“从宽”的适用】从宽处罚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从快处理。

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6年1-4月份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

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无锡生态文明助推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7版(2011年8月10日) 2008年和2009年,环境保护部批准了两批18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目前,全国有14个省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另有5个省正在启动。 作为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全国超过1000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态县(市、区)的建设,并有38个县(市、区)建成了国家生态县(市、区)。这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赢得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优势。 为鼓励不同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模式和途径,本版特推出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报道,刊发一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生态市,江苏省无锡市在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科学发展之路。本期刊发相关报道,以期对读者有所借鉴。 随着近日金城湾公园的正式开放,太湖内湖——蠡湖长达10年的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画上了圆满句号。夏日的清晨,站在渔父岛西堤拱桥之上,桥下湖水清澈,湖水之下有着茂密的“森林”,这些“森林”是一些沉水植物,如苦草、微齿莲子菜、鱼腥藻等,正是因为这些沉水植物牢牢固定住了底泥,不再搅动,从而使得湖水清澈,透明度显著提高。目前,蠡湖的水质已由10年前的劣Ⅴ类上升至Ⅲ类。 蠡湖水质的变化,让人不禁感叹,怎样的动力才能让一个在水上吃过亏的城市,利用10年时间治理好一个湖泊?又是怎样的动力让它成为全国首个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群的地级市?江苏省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一语中的:“蠡湖治理的成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无锡要走一条发展之路,就是要探索生态文明。” 正是有了像蠡湖成功治理这样践行生态文明的一个个闪光点,才使无锡市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加速冲刺。 发展理念与具体行动同步 毛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他对生态文明的认识:“我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方式的一场革命,是一项包括建立生态经济体

关于环保的案例

关于环保的案例 【篇一:关于环保的案例】 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 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 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 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 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保护自然万物共存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 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

倡文明之风树公正之气立足检察岗位展巾帼风采

倡文明之风树公正之气 立足检察岗位展巾帼风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尊敬的各位领导、姐妹们: 我发言的题目是《倡文明之风,树公正之气,立足检察岗位展巾帼风采》,我们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有干警7人,其中女干警5人,占我们科的72%,担负着全县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是在法庭公诉席上代表国家指控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的窗口,是检察机关在执法中扶正祛邪、弘扬公平与正义的优秀代表。我们科充分发挥科室优势,积极践行县文明市民公约,以文明诚信树岗位形象,以公正执法创巾帼品牌。我们科先后被评为县级“巾帼文明岗”、省级青年文明号。干警中有20多人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被上级授予个人“三等功”等,女干警中有10人次获得“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荣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立足检察机关公诉岗位展风彩,同行范围内创先进 我们科结合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实际,根据县“巾帼文明岗”的创建要求,制订了完整的创建计划和目标措施,提出了“高质高效公正执法,服务大局人民满意”的工作承诺,并叫响了“忠于职守献身检察,忠于法律公平正义”的警言口号。我们每年都承担

300余件500多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均达到了“无错诉、无漏诉、无漏犯、无超办案时限、无判无罪”的“五无”要求,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 结合创建促进岗位练兵和岗位成才,公诉改革创新有棱角。在政法机关开展的“严打”斗争中,我们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青年女干警年富力强,学历高,思维活跃的优势,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案制度进一步深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了“公诉引导侦查”办案新机制。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从审查起诉指控犯罪、交付审判的角度,协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证据进行收集完善,形成侦诉合力,避免了案件证据不足、甚至冤假错案的出现。这一举措,提高了办案质量,有效、及时准确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如在办理一件15人的抢劫、盗窃特大团伙案件中,两名女干警提前介入,使该案迅速起诉判决,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了严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东平县检察院召开了“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现场会”,在全省公诉部门总结推广了该做法。 结合创建活动建功立业,业务工作扎实突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根据公诉工作执法的具体实际,创造了“四字”工作法,有效提高了工作水平。一是审查案件证据时注重一个“细”字。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公诉工作必然的细致性。我们面对复杂繁多的案件,均做到惩治犯罪证据充分、确实。二是在案件定性上做到一

环保处罚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两个月,近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 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 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 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其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附件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中煤旭阳焦化污水第三方治理案例 (一)概况 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原有污水处理站两座,由于系统运行不稳定,不能有效达标排放。2015年4月,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该公司焦化废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项目位于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有污水处理站进行了扩建及改造,扩建后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达到250立方米/小时,生化系统采用传统的A/A-O工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 (二)借鉴价值 该案例的项目建设和收费机制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1、镶嵌式治理模式 该案例采用了典型的镶嵌式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企业对焦化企业原有污水处理站的设备进行改造,并在原有的污水处理工艺基础上进行优化调节,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项目投入小,运营费用低于企业自运营费用。 2、收费机制 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进水COD指标范围和出水指标要求,

制定了差异化收费方式,按照重点污染物浓度实行阶梯处理价格。该收费机制可以为焦化企业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第三方运营企业利益。 二、衡水工业新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例 (一)概况 衡水工业新区是衡水市综合环境较为敏感的区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00家。原来各企业的污染物治理设施都由企业自己运营,部分企业技术力量不足,设施运营状况不稳定,常有排放超标现象出现。 2015年衡水工业新区决定引进第三方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商,并通过招标选定了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新区环境服务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衡水工业新区管委会的投资公司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衡水凯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推进新区污染治理。 (二)借鉴价值 该案例的综合整治整体打包模式及收付费机制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1、整体打包模式 衡水工业新区通过招标选定第三方,项目涵盖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水回用、污泥处理、废气治理、监控平台建设等工程,系统性强。第三方治理企业从源头整体统筹规划,最大程度保障环境治理效果。 2、收付费机制创新

2020年山东省检察机关

2020年山东省检察机关 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聘用制书记员 1.什么是聘用制书记员? 聘用制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履行案件检察的记录工作,案件收转登记、归档、统计等事务性工作,校对、送达法律文书,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职责。 2.聘用制书记员的用工形式是什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与检察机关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检察机关工作。 3.聘用制书记员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福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薪酬具体标准由各地检察机关商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聘用制书记员依法享受“五险一金”等各项保障性待遇。 二、关于报考条件 1.本次招聘中的“应届毕业生”是如何界定的? 1

本次招聘中的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由国家统一招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0年1月至9月毕业的学生。 2.如何理解“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是指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采取全脱产方式学习且2020年9月以前不能够毕业的学生,不得报考。 3.2019年12月5日前,由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办案辅助人员如何界定? 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印发(2019年12月5日)前,由各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办案辅助人员,参加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聘考试,报考本检察院的,不限制年龄。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办案辅助人员的认定,以所在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本次招聘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各指的是什么?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同步练习】《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山东人民)

《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同步练习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指() A.青少年 B.未满15周岁的我国公民 C.未满16周岁的我国公民 D.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2、【2015内蒙古呼和浩特】近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未成年人的地位看,这样做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①对事物的认识水平受到一定的限制②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③年龄小,发展不成熟④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 A.①④ B.①②④ C.② D.①②③④ 3、2015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国内首家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一体的“综合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的成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4、【2015山东东营】右图漫画《观后“敢”》的寓意主 要是告诉我们() A.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能力比成年人强 B.经受不住诱惑的人,必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C.青少年学生要重视培养自身的实践能力 D.必须采取措施优化未成年学生的成长环境 5、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苏州市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学校、文化等部门联合开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的活动,取缔非法网吧,查处各种非法出版物。这种做法属于()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6、【2015山东威海】2014年八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面对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守则》删除了旧版中的“见义勇为,勇于斗争”。该举措表明()与违法犯罪行为与中小学生无关。 B.未成年人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应该受到无任何约束的保护 C.国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D.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达到最优化 7、国家制定的专门保护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A.①② B.①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 8、【2015山东临沂】请仔细观察右图。“净网2014”行动共关 闭查处淫秽色情等各类违法违规网站2200余家,关闭违法违规论坛、 博客、微博、微信、QQ等各类账号2000多万个,有效地遏制了淫 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蔓延势头。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学校保护B.社会保护 C.家庭保护D.司法保护 9、2015年3月20日,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打拐”题材电影《失孤》登陆全国院线。影片中,在寻亲家长和许许多多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一些被拐孩子回到了父母的怀抱。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 A.在我国,未成年人被拐是普遍现象 B.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庭保护,更需要社会保护 C.只要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就能避免“被拐”现象的发生

智慧树知道网课《刑事诉讼法学(山东联盟)》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绪论单元测试 1 【判断题】(20分) 刑事诉讼法学以研究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揭示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为主要内容。 A. 错 B. 对 2 【判断题】(30分)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 A. 对 B. 错 3 【多选题】(50分) 如何学好刑事诉讼法,请选择 A. 要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B. 背背法条就行了 C.

利用网络在线课程补充式学习 D. 要总分知识贯通融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0分)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 A.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B.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C.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D. 1997年1月1日通过实施的 2 【多选题】(20分) 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A.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B. 刑事诉讼实务

C. 古今中外刑事制度 D. 刑事诉讼理论 3 【单选题】(10分)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 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 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 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4 【单选题】(10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 A. 两高的司法解释 B.

刑事诉讼法法典 C.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D. 宪法 5 【单选题】(10分)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刑事诉讼就是指刑事公诉 B. 刑事诉讼法是根本大法 C.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第三次修订 D. 诉讼的三元结构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并列 6 【判断题】(10分)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俗称“打官司”。 A. 对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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