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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得税的自动稳定性_郭新红_毛洪安

中国所得税的自动稳定性_郭新红_毛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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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得税的自动稳定性

郭新红 毛洪安 湖北经济学院

摘要: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宏观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财政政策一直起着重要作用,但市场的内在自动稳定机制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究竟财政政策在市场的内在自动稳定机制中的程度有多大,学术界对此进行实证分析的并不多,本文通过财政政策中的所得税来探究这种程度。

关键词:财政政策;所得税;自动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226-02

一、自动稳定器的理论

宏观经济中存在一种自动稳定效应,这种效应有助于减轻宏观经济的波动,而波动通常是指收入和价格的偏离程度。财政政策的特点决定了财政支出和收入具有这种自动稳定性,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是其主要方面,这里的税收主要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转移支付主要是失业保险、福利支出以及其他转移支付。本文主要讨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性。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施行累进税率,而企业所得税是比例税率。在这种税率制度下,即使税率不变,经济萧条时个人的收入下降,个人的纳税额会自动进入较低的税率,经济繁荣时个人的收入上升,纳税额会自动进入较高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变化能够有助于减小经济的波动。企业效率是宏观经济的有效反映,企业所得税实施比例税率,这就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也有一定矫正宏观经济的作用。企业经济效益好时,通常企业会纳更多的税,这就避免了宏观经济过热;反之,亦然。

在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中,这种自动稳定性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仅仅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不能起主导作用,也就不能让宏观经济任其发展。无论是古典主义还是新古典主义都强调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无形的手”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就是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分界线,分析自动稳定器作用的程度能够有主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自动稳定器理论方面,内在灵活性、有效比率和税收的弹性主要用来反映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矫正的程度。每单位收入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变化称为内在灵活性b;税收变化的百分比与收入变化的百分比之比称为税收弹性e;将T/Y称为有效比率r。因此税收制度在稳定宏观经济方面的有效性取决于弹性系数和有效比率。本文按照这两个指标来度量我国2004年以来的情况。

二、中国所得税自动稳定性的实证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性的实证分

表一 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效应

单位:亿元年份GDPΔGDP tΔt r E B 2004159878.3424055.581737.06319.030.0109 1.220.0133 2005184937.3725059.032094.91357.850.0113 1.260.0143 2006216314.4331377.062453.71358.830.0113 1.010.0114 2007265810.3149495.883185.58731.840.0120 1.230.0148 2008314045.4348235.123722.31563.730.01180.930.0111 2009340902.8126857.383949.35227.040.01160.730.0086 2010401512.8060609.994837.27887.920.0120 1.210.0146

续表

年份GDPΔGDP tΔt r E B 2011473104.0571591.256054.111216.840.0128 1.330.0170 2012519470.1046366.055820.28-233.830.0112-0.45-0.0050 2013568845.2149375.116531.53711.250.0115 1.250.0114

t为个人所得税总额;Δt为个人所得税增加额;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表一可以看出,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在逐年增长,但有极个别年份是减少的。每年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量幅度较大,幅度为200亿元左右至1200亿元左右。2012年的个人所得税与2011年相比减少了233亿元,这样的年份极少。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都在以4万亿左右的速度在增加。从弹性系数(e)可以看出,大部分年份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而金融危机发生以后的两年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如果排除特殊年份,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对于GDP的弹性值稳定在1.2左右,从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稳定宏观经济方面的作用较强。另外从个人所得税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即有效比率r)的大小可以看出,有效比率r值稳定在0.011至0.012之间,这也说明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宏观经济具有稳定效应。

(二)企业所得税自动稳定性的实证分析

表二 公司所得税的内在稳定效应

单位:亿元年份GDPΔGDP TΔT r e b 2004159878.3424055.583957.331037.820.0248 1.740.0431 2005184937.3725059.035343.921386.590.0289 1.920.0553 2006216314.4331377.067039.601695.680.0325 1.660.0540 2007265810.3149495.888779.251739.650.0330 1.060.0351 2008314045.4348235.1211175.632396.380.0356 1.410.0497 2009340902.8126857.3811536.84361.210.03380.390.0135 2010401512.860609.9912843.541306.700.03200.670.0216 2011473104.0571591.2516769.643926.100.0354 1.550.0546 2012519470.1046366.0519654.532884.890.0378 1.640.0622 2013568845.2149375.1122427.202772.670.0394 1.420.0562

T为公司所得税总额;ΔT为公司所得税增加额;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下转第228页)

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显然当下注册会计师函证难的局面在事实上造成对该项审计准则的执行力度会大打折扣,此难题必须得以解决.

2.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付师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①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②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③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回函;

④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单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⑤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⑥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不难看出,上述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乱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函证程序的实施严格要求是相互矛盾的。

四、解决问题的方法

1.首先要注意统一不同审计人员的认识

就银行存款函证而言,银行对账单与询证函不能等同,我国诸多海外上市公司已经出现经过审计的货币资金项目造假问题,由于银行对账单更容易被篡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寄发和回收,内容更加全面和详实,形式更加正式,因此不能相互替代。

2.敦促中注协与银行管理机构及时沟通并协商

促使其统一询证函收费标准,在银行内部归口函证工作的职责权属,使得银行内部专业人员从事函证,同时加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与函证往来单位和银行的信息化建设,早日实现函证信息共享。降低函证成本并力争实现函证免费。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余瑞玉女士已经提出关于银行函证的提案,紧接着,2014年12月30日,中注协召开银行函证实务问题研讨会,对当前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研讨。来自银监会、国资委、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近20位专家出席了会议。

3.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审计意见的发表依赖于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当下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注协应该进一步促进函证有关法律规定的设立,建立函证程序实施的法律保障,提高函证程序的法律地位。

4.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

减少注册会计师不作为,避免以形式上审计代替实质上的审计。强化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管理,针对函证设立专门的监控程序。

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效是关于完善银行相关内部控制及制度规范、建立集中银行函证中心、统一询证函格式、规范函证收费标准已经做为人大提案,并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关注。

五、对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深入思考

进一步探究注册会计师函证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缺乏,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设立诚信制度,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下,社会诚信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成为焦点。

无论是审计方还是被审计方、以及第三方能否以诚信为本,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审计信息、第三方核对信息才是真正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银行函证” 提案系列专题(一):审计实务中银行函证的现行问题:实际操作不统一,法规难强制,中国证券报.

[2]严少斌.银行函证的困扰与出路.中华会计网校.

[3]郝新华.银行函证:注册会计师拒绝乱象.财会信报,2012(5).

[4]胡晶晶,於慧.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审计署上海办),2013.

[5]赵静扬.函证处理流程亟待规范.中国证券报.

[6]审计中银行函证:操作不统一法规难强制.[两会提案]余瑞玉:银行函证实务问题.

[7]赵静扬.审计中银行函证:操作不统一法规难强制.中国证券报.

[8]杨忠.诚信,提升审计公信力的基石(河北省邯郸市审计局).

[9]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重点、难点解析.大连出版社,2006.

(上接第226页)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从税率方面来看,累进税与比例税相比较,累进税在自动稳定性方面要优于比例税,但是微观经济效率的企业主体是宏观经济的有效反应,因此企业所得税也具有一定的自动稳定效应。

从表二可以得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总量在逐年增加,而每年的增长量也逐年增大,从2009年以前的1500亿元到最近几年的3000亿元左右。在金融危机以后,企业所得税的弹性系数e稳定在1.5左右,而金融危机以前的弹性系数e呈现先升后降的总趋势。近些年来企业所得税的有效比率r呈现上升的趋势,但也不排除有些年份的小幅回落。除了金融危机严重的两年以外,内在灵活性(b)稳定在0.05左右。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对于宏观经济也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三、自动稳定性税收制度的启示

在经济学的理论中,一般认为经济的波动不利于经济增长,而财政政策中自动稳定器作用却受到当前凯恩斯主义忽视。很多文献对以前的财政政策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表明,逆周期的财政政策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在某些时期起到了制造波动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实证分析表明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性在缓和宏观经济的有效性。本文从2001年至3013年的数据分析中表明,我国财政自动稳定器存在内在稳定性的作用,但这种内在稳定性的作用不是十分显著,这是由我国的税制结构决定的。可以看出,我国的所得税应该在政府税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不仅可以优化税收结构,而且也有助于减小经济波动。

★本文系湖北经济学院2013年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房产税稳定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11600011)之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刘华,陈昌盛.中国财政内在稳定机制的效率分析[J].财政研究,2005(11).

[2]吴美华,朱应皋.论中国财政内在稳定效应[J].REFORM,2001(6).

[3]张伟.中国税收与GDP分配(M).人民出版社,1999.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枟所得税章程枠,但是未能公布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暂行条例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法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枟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枠,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 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种税收。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和财政分 配机制等原因,1958年和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 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 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初步建立涉 外所得税法律制度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 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枟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枠,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①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台账管理制度的设计 一、台账的概念及企业所得税台账 台账是在作业过程中由作业人员从机台记录中直接记录的数据,所以叫台账。就是设备运转作业记录数据,台账最初的来源。台账就是明细记录表。台账,有时也相当于“流水账”,台账原是指摆放在台上供人翻阅的账簿,故名台账。久而久之,这个名词就固定下来,实际上就是流水账。或者说就是明细记录表。不属于会计核算中的账簿系统,不是会计核算时所记的账簿,它是企业为了加强某方面的管理、更加详细地了解某方面的信息而设置的一种辅助账簿。 台账是通俗的说法,一般在物资盘存记录中使用,就是保管账、作业(业务)流水账、产品工序交接表等的统称,不过比会计的明细账更全面,记录了每种物资以及它们流转的每一个细节,从台账上直接可以看出每种物资收、付、存情况,是仓库保管员、生产统计员等进行记录、核算与管理的主要手段。台账没有固定格式。没有固定的账页,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尽量详细,以全面反映某方面的信息。 具体在仓库管理中,台账详细记录了什么时间、什么仓库、什么货架、由谁入库了什么货物、共多少数量。同样,出库也要对应出库台账。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应收账款台账应该按每项合同进行设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客户企业性质、主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项目立项情况、项目土地证情况、建设用地规划情况,合同金额、开竣工时间、合同结算方式、合同付款条件,保修期限及保修金额,每月及累计对内上报进度金额、每月及累计甲方审批的进度额、每月及累计甲方付款额、每月及累计付款比例等内容。 范本一: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规范台账管理行为,防止企业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企业纳入建账入账的固定资产是指属企业经费(不论经费来源及形式)购置的资产、投资入股形成的资产、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无偿援助或调入的资产等。并符合下列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两用物资和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建账。 第三条:纳入企业固定资产建账入账管理的资产按类别分为:仪器仪表、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压力容器等附属设施)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包括用于教学、科研、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表示物、标志物及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必然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差异,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反映这种差异对会计主体当期损益及其期末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对所得税的核算方法(即由企业自行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改为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核算方法,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划分为两大类:暂时性差异(注意,不是时间性差异,其范围要大于时间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与原时间性差异和原永久性差异的分类是不同的。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相关的概念较多,限于篇幅,请具体阅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下面仅举例简单说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过程。 假设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 000元,所得税率为33%,未来税率预计不会发生调整。 1、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1 8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为2 000 000元。相关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2、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00 000 000元,会计处理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当年折旧额64 000 000元,累计折旧额244 000 000元,无减值准备;税务处理采用平均年限法,当年折旧额50 000 000元,累计税前扣除折旧额150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处理不存在差异。 3、企业当年购入准备近期出售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购置成本2 000 000元,年末市价2 600 000元。当年未发生派发红利等事项。 4、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6 400 000元,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0元。 除上述事项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另,该企业预计未来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按照当期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 会计利润:10 000 000元 加:工资费用纳税调增额:200 000元(2 000 000 – 1 800 000) 加:折旧费用纳税调增额:14 000 000元(64 000 000 – 50 000 000)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减额:600 000元(2 600 000 – 2 0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23 6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7 788 000元(23 600 000 * 33%) 借:所得税费用7 788 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 788 000元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牡丹江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这一方法下,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首先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其次,比较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对二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相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并与其期初余额相比,以计算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发生额;最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发生额调整所得税费用或相关项目。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时,其税率的选择,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应以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还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调整。这样,可使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真正反映出有关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 一、当年已知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如果企业当年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时,就已经知道本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转回期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那么应选择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例1:A企业2006年12月10日购入一台设备原价为48500元,预计净残值为500元,折旧年限为4年,会计上规定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定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及以前所得税率为33%,并得知2008年及以后各年所得税率变为25%.A企业各年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如表l. 本例中2007年的现行税率为33%,但2007年就得知从2008年起及以后期间(包括转回期间)适用新的所得税税率,因此,2007年应选择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处理如下:(1)2007年: 当期应交所得税=(80000+12000-19200)×33%=24024(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800-0=1800(元) 所得税费用=24024+1800=25824(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58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024 递延所得税负债1800 (2)2008年: 当期应交所得税=(80000+12000-14400)×25%=194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2400-1800=600(元) 所得税费用=19400+600=2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9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600 (3)2009年: 当期应交所得税=(80000+12000-9600)×25%=206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800-2400=-600(元) 所得税费用=20600-600=20000(元) 会计分录为: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2011年上半年,中国有一个热门关键词—“个税”。 最新背景速递 2011年4月20日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税调整草案提交审议逾九成工薪族适用10%以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一)发展的历史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110年。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提出“个人所得征税”这一词。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发展完善。 2000年9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1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1.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

所得税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2. 【答案】B 3. 【答案】D 4. 【答案】A 【解析】201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20÷5×3=8万元,计税基础=10-10÷5×3=4万元,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余额=8-4=4万元。 5. 【答案】B 【解析】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金额={[3010-(3010-10)/5×1]-[3010-(3010-10)÷3×1]}×25%=100万元。 6. 【答案】A 【解析】200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8000-6000)×25%=500万元(要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200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500万元(借方);2008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000-3600)×25%=6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600-500=100万元(借方)。 7. 【答案】D 【解析】“选项D”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8. 【答案】D 【解析】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200-160=640万元。 9. 【答案】D 【解析】大海公司当期发生5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00万元,其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即其计税基础为零。 10.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填表说明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参考《计学撮要2011》第388~391页的问答)。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摘要:摘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各地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人自行申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治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针对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 2011年6月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十年提高了约24倍;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4%,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和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近日,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进程,正在按照人大立法计划如期进行,修改方案已经在8月23日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而进入人大立法的“一读”程序。 我国所得税制是1980年制定的,尽管中间有几次小的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第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起征点多年不变。第二个弊端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中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最后的实际税收负担也不相同。此外,我国现行所得税制没有考虑一些个案,比如同样的收入水平,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一样,表面上看,纳同样的税好像很公平,但是这个纳税之后的生活负担能力或者承受能力可能截然不同。 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三、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1、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 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 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 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 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 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 -550 000 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 60 000 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 10 000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 -500 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为-500 000 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共计 1 500 000 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 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 2001 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 000 元,按照会计制

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2001 年度该企业员工20 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 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 000 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 000 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 支付的 60 000 元( 252 000-192 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2001 年补缴 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 000 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 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 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 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 2 000 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 020 000 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不是直接等于企业所直接交纳的所得税,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变动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按会计准则确认费用但税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会计费用与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收入与税法规定应计入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 ±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具体调增调减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确认费用但税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违反各种法律规定的罚款、非广告性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永久性差异(+)。 ●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会计费用与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 永久性差异——超过扣除标准的招待费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薪酬(+)等。 暂时性差异——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的差异(±)、会计摊销与税收摊销的差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 ●会计收入与税法规定应计入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所确认收入的差异(-)等。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期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参考《计学撮要2011》第388~391页的问答)。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期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期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期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班级:会计0902班姓名:袁文岑学号:090310021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与进步,我国相关的税收制度也正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影响程度最广的税种,似乎在近年来难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乏力的情况。出现了诸如:调节收入差距力度不够乃至有助扩大的趋势;税种不完善,征税面较为狭窄,难以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实施力度与效率低下,税收结构复杂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与经验,因而相较之下,更为完善和进步,也对人民的生活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种收入差距社会保障 正文: 自从1994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的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发挥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作用。然而,我们明显感觉到,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个税制度日益显现出他的弊端,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都有着消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国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的初衷,英国在1799年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历史先河。作为一种先进的、有助与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政治武器便随之被诸多国家所借鉴,并在之后的两百余年里不断完善,发展至今。然而,我们国家现在征收个税的现状是,由于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此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中坚阶层,是社会的主要群体。他

东方企业文化·策略 2010年8月 182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税收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高丽娜 闫洪霞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摘 要: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使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的所得税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此次改革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 的比重显著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收入 面板数据 主体税种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08—0182—01 1.文献综述 国外一些文献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过研究,他们发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动会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所得税改革本身会对经济产生扭曲。 Gropp 和Kostial (2000)以及 B′enassy-Qu′er′e 等(2000)考察了外国投资、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关系。其分析结果均显示外国投资对税率的变化很敏感。De Mooij 和Ederveen (2003,2006)分析并得到了外商投资对企业所得税率的弹性。 Bartelsman 和Beetsma (2003)分析了经合组织16个成员国19年(1979–1997)的数据,研究了税收激励转让定价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Auerbach 和Poterba (1988)研究了美国1959至1985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的原因;Douglas (1990)则对加拿大1960–1985的所得税收入进行了相似的研究。两篇文章的结论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利润率的下降而不是由于税率的下降。 Devereux 等(2004)对英国1980-2004年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了研究,他们集中关注了为什么企业所得税率下降了而企业所得税收入却提高了。他们发现,其中一方面是因为度量的原因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变宽;另外,企业部门的规模扩大以及盈利能力的提高也可能提高了企业部门的应税收入。Clausing (2007)对经合组织国家1979–2002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对于GDP 的变化进行了研究。他发现,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仅受到所得税率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企业部门盈利能力、税基的宽度、企业部门占GDP 比重以及国家经济环境等各个因素的影响。 2.实证分析及结果 新税法的实施,一方面使内资企业法定税率降低了8%(从33%到25%),另一方面使绝大多数外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10%(从15%到25%)。而其对企业经济行为也会产生影响。所以,单从理论分析很难看出此次改革对收入的影响,以下通过建立模型进行实分析。 本文对我国内地各省(区、市)2001至2008年的所得税收入建立了面板数据。被解释变量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地区GDP 的比重(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绝对值),因此在回归结果中,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表现为对这一比重的影响。该比重的变化,既可能是由于分子企业所得税收入绝对值的变化,也可能是由于分母地区GDP 的变化。因此,如果GDP 发生明显异动的话,将使分析结果产生变数。幸运的是,我们没有发现GDP 的明显异动,其变化趋势比较平稳。 解释变量主要包括反映以下3方面的变量:①内外资企业比例结构;②当地经济发展状况;③当地政策经济环境。具体模型如下: 123456789___2_3it it it it it it it it it it i CIT DUMMYREFORM LNENTER GDP LNGDP PER UNEM INV GT PROFITBILITY GROWTHRATE SHARE IN SHARE IN αβββββββββε=+++ +++++++ 本文在分析中通过Hausman 检验对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了对比,并最终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具体回归结果是:此次所得税制改革对所得税收入占GDP 比重确实产生了影响,在99%的显著水平上,政策变量对所得税占GDP 比重产生了0.27的显著性正向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此次所得税改革使所得税收入占GDP 比重增加了0.27个百分点。因此,所得税改革的政策效应是明显的。 另外,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外商投资年末余额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之比、工业企业数量与CIT/GDP 呈显著正相关。例如外商投资年末余额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之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占GDP 比重将提高0.29个百分点。而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经济增长率与CIT/GDP 负相关,经济增长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占GDP 比重将降低0.01个百分点。这与预期不同——从理论上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高应该能贡献较大的税收收入,而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也应该能够带来较多的所得税收入。但由于被解释变量是所得税占GDP 的比值,因此,这种意料外的影响方向可能是由于GDP 的增速超过了所得税收入的增速(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因此这里没有太大的问题。 3. 结论 本文通过对中国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面板数据,分析了2007年所得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此次所得税改革产生了非常显著的政策影响,所得税收入占GDP 的比重得到了显著提高。随着政策实施时间的延长,这种政策效应也将越来越显著。应该说,企业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参考文献: [1] 瞿志明,“2008年两税合并对企业税务影响与企业涉税风险分析”,《国际商务研究》2008年第一期。 [2] Austan Goolsbee , 2002, “The Impact and Inefficiency of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 Evidence from State Organizational Form Data”, 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 NO .9141 [3] Dale W. Jorgenson and Kun-Young Yun , “Tax Reform and U.S.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8(5) Part 2: S151-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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