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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以下简称为《实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写了相应例题,其中某些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另一些业务处理只给出了原则性规定,无具体实例说明。笔者现对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并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和办法。

一、代销商品业务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成本为每件60元。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万元,增值税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2万元,增值税2040元。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将未代销出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

《实务》教材P[例13-18]中B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1)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2)借:银行存款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

(4)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000

(5)借:应付账款——A企业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上述的会计处理(4)实务中不符合广大会计人员的核算习惯,其会计处理应参照存货购进时的处

理方式。因此,笔者建议将其改为: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1700

相应(5)也应改为:

借:应付账款——A企业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二、商品销售业务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健身器材5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2.5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

企业出售商品被退回大都是因为质量问题,企业对所售商品提供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记人“预计负债”科目,而非“应付账款”科目。故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1)借:应收账款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会退货部分2000000 预计负债——估计退货部分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不会退货部分1600000

预计负债——估计退货部分4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3)借:银行存款2925000

贷:应收账款2925000

如果6月30日未发生销售退货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 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这里为大家介绍的就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另外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包括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下面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为简化处理,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有的例子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1.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人 民法 院判决结果),表明福恶化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一项新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某 项负债,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获得新的或进 一步的证据,表明需要对已经确认的金额进行调整。 2. 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 值金额。 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的最佳估计金额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确凿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 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这类调整事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 若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等入账,资产

综合题:特殊的销售行为 【资料】X公司系公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硬件的开发、集成与销售,其主要业务流程通常为:向客户提供技术建议书—签署销售合同—结合库存情况备货—委托货运公司送货—安装验收—根据安装验收报告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注册会计师于2011年初对X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初步了解,X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形势、管理及经营机构与2009年度比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重组行为。其他相关资料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资料一:X公司2010年度1~12月份未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列示如下: 资料二: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抽查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A公司硬件计936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 后支付100万元,出具安装验收报告后支付200万元,试运行一个月并终验合格后支付636万元,交货日期为2010.11.20。实际执行情况是:X公司于2010.11.15发货,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2010.12.25,发票日期为2010.12.25。截止2010.12.31,X公司已经收取货款300万元,确认2010年度该项销售收入800万元。 2.销售给B公司硬件计1170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 同后支付300万元,出具安装验收报告后支付87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0.12.26。实际执行情况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2010.12.29,发票日期为2010.12.29。截止2010.12.31,X公司已经收取货款1170万元,并确认2010年度该项销售收入10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取得该项销售业务的发货单据,X公司解释的理由为供货单位接受X公司指令直接将货物发运至B公司。 3.销售给J公司硬件计1053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发货单、发票、安装验收 报告、销售合同核对后无异常,截止审计时,货款全部未收到。2010年度,X公司确认该项销售收入9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J公司1053万元款项进行函证时,J 公司回函予以确认,但在注册会计师进行电话询证时,J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其从未与X 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不存在欠付X公司债务的情况。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2C、C2B、C2C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 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 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 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

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C2B中的个人网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 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网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

八种特殊事项发票的处理 本文是关于八种特殊事项发票的处理的相关内容。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一、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二、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

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三、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 【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 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会计核算涉及的内容: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精品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三)预付账款 1.科目设置与核算 预付账款一级总账科目下设置预付账款--流动和预付账款---非流动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预付第三方---流动”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预付工程施工款:因从事接驳业务及工程服务而预付建造商的款 项; ?预付原材料款:为购置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而预付供应商的款项;预 付委托加工单位的加工费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预付库存商品款:为购置库存商品而预付的款项; ?预付代销商品款:核算受托代销模式下预付委托商的款项; (2)“预付第三方---非流动”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预付工程物资款:为购置在建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类工程材料而预付 供应商的款项。 ?预付在建工程款:因在建工程项目而发生的预付建造商的款项; ?预付固定资产款:为直接购置各类的设备、车辆、家俱等固定资产 [不含在工程物资中核算的各项工程材料物资及需要安装的专用设 备]而预付供应商的款项。 ?预付无形资产款:因购置土地使用权、软件等而预付的款项。 (3)以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对净利润进行调整计算来源于营业的现金流量时,应按以下两类科目的余额参与计算: ?“预付第三方--流动”的期初、期末余额;

?重分类转入的预付费用[即待摊费用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 (4)除上述规定预付账款外,各公司不得在本科目核算其他预付款项。 (5)预付账款应设置供应商档案进行辅助核算。 2.与结账相关的关键内控 ?到货后及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结转预付账款。 ?每月应检查预付款的实际到货情况及工程及服务进度; ?每半年应至少同客户核对一次往来款项。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核算除了主营业务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各公司应在“其他应收款”一级科目下设“其他业务应收款、备用金、其他暂付款、其他”等二级明细核算科目。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下按领取备用金的职员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其他业务应收款、其他暂付款、其他等应按具体的业务往来单位设置明细核算。 各公司的内部往来统一全部在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与结账相关的关键内控 ?备用金应及时报销补足,每年应对备用金至少清理一次; ?个人借款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催收; ?往来款及时定期对账,每半年至少应核对一次。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各种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汇总 1、折扣 2、进出口退税 3、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商品流通企业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价税合计为12125 2061.25=14186.25元 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186.25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1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

行政单位特殊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处理方法 行政单位特殊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处理方法 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核算 行政单位受托代理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受托转赠物资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不包括受托代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受托转赠物资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物资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受托代理资产会计确认的时间为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 新制度在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两个固定对应科目。 受托转赠物资核算。收到受托转赠物资时,应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或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成本。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为受托转赠物资支付相关税费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等; 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给受赠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取消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委托方不再收回时,应将转赠物资转

为其他资产核算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同时,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 贷: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 例,某行政机关2014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7月15日收到A企业指定转赠给地震灾区的救灾物资一批,发票载明含增值税金额65万元,单位按要求准备分两批送往灾区。8月6日派专车送往灾区第一批救灾物资50万元,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救灾物资运输费(项目资金)1.7万元。8月20日接上级通知灾区已转入重建阶段不再需要救灾物资,剩余部分留给单位另行使用。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7月15日收到A企业救灾物资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救灾物资65 贷:受托代理负债救灾物资65 8月6日将救灾物资送往灾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救灾物资50 贷:受托代理资产救灾物资50 8月6日支付救灾物资运费时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救灾支出1.7 贷: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救灾拨款1.7

或有事项产生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其结果企业无法控制,须根据某些未来事项是否发生才能决定,所以属于不确定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有: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根据或有事项预计的结果一般可将其分为或有资产和涉及义务的或有事项两种,涉及义务的或有事项又根据有关义务符合条件的情况分为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如果该事项是企业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有50%-95%的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将该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行相应地账务处理和披露,如果该事项涉及企业的有关义务,但并不满足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则应归类为或有负债。但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所以,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预计负债就是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或有负债。根据资产、收入不能高估,负债、费用不能低估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对或有资产不确认一般也无需披露;对或有负债是不确认但需要根据事项的可能性大小等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而对预计负债的要求却是既需要确认又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故或有事项中最应受到关注的是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预计负债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确定最佳估计数,后续计量是复核账面价值是否与当期最佳估计数一致。 (一)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预计负债属于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结果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金额可以合理估计,该金额就是预计负债初始计量时确定的应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预计负债初始计量时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是所需支出存在上下限金额范围的最佳估计数就是上下金额的平均数,第二种情况是不存在上下限金额范围的最佳估计数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只涉及单个项目,最佳估计数就是最可能发生额;如果涉及多个项目,最佳估计数应根据各种可能发生额及相应概率计算加权平均数来确定。 [例1]a公司在2011年11月25日因产品质量缺陷被b公司起诉到法院,该诉讼到2011年12月31日还没判决。a公司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估计很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需要赔偿200万元的可能性为70%,需要赔偿150万元的可能性为30%。a公司基本确定能够从直接责任人处追回的金额为30万元。则a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对该起未决诉讼导致的预计负债的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日常会计分录处理: (1)收到美元资本金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贷: 实收资本—XXXXX (2)资本金结汇 1、结汇入销售公司基本户 借: 银行存款—基本户—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收到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以预付款方式结汇给总公司 借: 预付账款—总公司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设立分公司支付的开办费用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正式营业后将开办费转入期间费用(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为正式营业,之前为开办期)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进货 5.1 取得发票的进货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 5.2 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库 借: 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不含税金额) (6)付货款 借: 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销售7.1 赊销 借: 应收账款—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2 现售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3 分期收款销售 商场扣点店销售给客人时: 借:发出商品—商场贷: 库存商品 商场通知结款时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商场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商场 (8)收回货款 借: 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应收账款—客户 (9)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调拨 1、销售公司非独立核算门市之间的库存调拨 借: 库存商品

浅谈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写作意图: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财务担保、亏损合同、未决诉讼、企业重组等不确定性事项已不再罕见,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都会面临着类似的交易或事项。这些事项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重要途径,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利润质量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为使企业能够合理地处理这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交易或事项,许多国家均已颁布相关准则或法规去规范企业对该类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我国企业对或有事项的确定、计量、记录和披露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具有主观随意性,不愿意记录、披露或有事项,倾向于尽量少确定、少计量、少记录、少披露或有事项,甚至不确认、不计量、不计录、不披露或有事项。同时,由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过于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估计,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此,结合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非制度性影响因素,提出规范建议,尽量缩小企业高层管理者利用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显得越来越重要。 研究意义 虽然我国在或有事项会计处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单独、具体的会计准则,并且该准则是在2000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修订和改善,趋向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但由于该准则自身仍存在不足,就使得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理论缺陷。本文结合准则存在的缺陷,借鉴国际准则,提出完善或有事项会计处理规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弥补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理论缺陷,为企业进行或有事项会计处理提供更严谨的理论依据,推动我国或有事项会计的理论发展。 一、或有事项的认知 (一)或有事项的概念 1、或有事项的定义 或有事项是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使企业承担的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出或流入的不确定性事项,是企业承担的因过去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发生而形成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债务担保、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 2、或有事项的特征 (1)较大的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是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不确定性事项,具有较大的不确

[转载]采矿业特殊业务得会计处理 目前,全球所有得会计准则都就是结合制造业得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得。随着非制造业在经济活动中得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规范非制造业不同于制造业得特殊业务得会计处理,成为制订会计准则必须面对得问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农业企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与建筑业得特殊业务分别制订了专门得会计准则(CAS6生物资产、CAS26原保险合同、CAS27再保险合同、CAS28石油天然气开采、CAS16建造合同);而CAS23-25及CAS38四项关于金融资产得准则,虽然适用于所有行业,但主要就是针对金融业(尤其就是商业银行)得。 采矿业企业得业务大部分与制造业一致,因此中国没有对其制订专门准则,但它也确实存在一些具有行业特殊性得业务,目前实务中主要依赖会计师得职业判断进行处理. 1、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得会计处理 探矿权就是指在依法取得得勘查许可证规定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得权利。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前,为了初步识别一个区域就是否有勘探价值,会发生勘探支出;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了详细探明资源储量,也会发生勘探支出。如果勘探表明该区域存在经济可采储量,则企业将申请采矿权,在该区域开展采矿活动.采矿活动得会计处理与制造业基本一致,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得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探矿权取得支出与勘探支出都暂 时资本化,确认为油气资产.如果勘探确定油井或气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得,那就确定资本化;而如果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得,应将钻探该井得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 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石油天然气以外得采掘业企业得勘探与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似乎为石油天然气以外得采掘业企业得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 确规定.但就是,其她采掘业企业不可能使用“油气资产”这个科目来归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因此实务中如何“参照执行"就存在不同得理解:对于探矿权,大部分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就是,通常意义上得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确认时就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而探矿权要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必须经历一个勘探得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瞧,探矿权类似于制造业得在建工程或开发支出,就是需要继续投入才可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得资产。在制造业中,在建工程最终会转为固定资产,开发支出最终会转为无形资产。目前,开发支出特指研发部门发生得、预计未来将产生有商业化价值成果得支出。探矿权继续投入后最终形成得资产,有人认为就是有形得固定资产(即一个具体得矿),也有人认为就是无形得采矿权.我们倾向于探矿权继续投入 得结果就是一个具体得矿,而采矿权专门用于核算向国土部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 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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