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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浅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影响

方案-浅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影响
方案-浅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影响

浅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影响

'摘要“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需要政府保护的各项公民权利,但没有把权利绝对化;既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也重视少数族裔的集体权利。它在运用中提高了司法机构的地位,推动了多元

政策的实施,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对宪政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宪章”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有效地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在加拿大宪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加拿大,权力,宪章,影响

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飞抵渥太华,签署了加拿大的“1982年宪法法案”,加拿大完全取得了独立国家的地位。作为“法案”第一部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是这个宪法法案的重要内容。

加拿大自1867年建立自治领后通过惯例保护公民的权利。1960年,联邦议会通过了一个“加拿大权利法案”,对政府保护的公民权利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它作为联邦议会的一般法律,难以凌驾联邦其他法律之上,也不能直接用于各省;另外,它主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私人的侵犯,对其免受政府的侵犯规定不足,更缺少明确保护少数族群权利的条文。相比之下,作为宪法内容的“宪章”不但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也弥补了这些不足。

整个“宪章”共34条,分为基本权利、宪章的执行、总则和适用范围四个部分。第2至14条列举了公民的宗教、思想、言论、集会和结社等各项自由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流动权利;人身安全、免受不合理搜查和逮捕及在法官根据法律判罪之前被假设无罪等法律权利。第15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尤其不能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和智力或身体缺陷而受到歧视。但是,旨在改善因这些因素而处于弱势的群体和个人地位的法律、和活动不受此条款的约束。

除一般公民权利外,“宪章”还有一些条文反映加拿大移民国家的性质和多族群的特征,为少数族群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规定

和法语同为官方

,保障一个省少数族群接受英语和法语

的权利,保障加拿大土著居民的任何权利,保护加拿大多元文化遗产,规定“宪章”的任何条文都不能废除或损毁教派学校和分离学校的权利和自由等。

“宪章”没有把公民的权利绝对化。第1条规定“宪章”权利和自由只受“自由和民主

里能够确然证明是正当的法律的合理限制”。这一条被称作“合理限制条款”。“宪章”适用于联邦和各省,但其第33条又规定联邦或省议会可以不顾“宪章”权利的规定而宣布实施自己的法律。做出这一规定的第33条被称作“尽管条款”。

“宪章”体现了制定者赋予法院更多权力的意图。第24条专门规定,宪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任何人,可以向管辖的法院提出

以获得纠正。从

中看,这种纠正不仅仅适用于个人或团体,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于违反“宪章”条文的政府人员和法律。近30年来,“宪章”主要通过司法判决在加拿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使刑法等法律条文得到修正和完善

在“宪章”颁布后的近30年中,许多涉及“宪章”权利的案子大都与刑事法律有关。在刑法方面,法院直接对警察这样的国家行为体作出规定,处理对被告的指控,并排除警察在违反

“宪章”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而命令将被告释放。所以,通过对审理的案子施加影响,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刑法领域比其他领域更能够得到执行,并可以直接否定政府相关的法律条文。归纳起来,法院在刑法等方面为保护公民权利而进行三种审核。

第一,授权政府官员行事的法律是否公正。突出的例子是“皇家诉奥克斯案”。1981年,安大略省的戴维德·奥克斯在警察发现他拥有一小瓶大麻油后遭到逮捕,受到省政府的指控。加拿大“麻醉品控制法”规定,拥有非法麻醉品者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从事毒品贸易才能免罪,奥克斯根据“宪章”第11条B款保护公民假定无罪的权利对此提出了异议,案件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1986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布赖恩·迪克森代表多数法官写到:没有进行毒品交易的人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是无辜的,“麻醉品控制法”的相关规定会导致错误的定罪。法院宣布该条款违宪,因而不能受到“宪章”第1条的保护。在这个案子中,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测试侵犯“宪章”权利的法律是否合理的两个标准。

第二,政府官员的强迫行为是否合理。法官根据“宪章”第10条B款,要求醉酒驾车检查时,嫌疑人需要在通知辩护律师后,才能对警察陈述事实或进行呼吸采样。最高法院根据“宪章”第8条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拘押的规定,对警察安装窃听器、使用录音和进入房间逮捕人的行为做了限制,强调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予采纳。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最高法院裁决的“劳恩·亨特诉索斯安姆出版公司案”。1982年,加拿大司法部调查企业合并的部门怀疑索斯安姆出版公司为垄断渥太华和温尼伯两个城市的报业市场而进行了秘密交易,便从司法部“限制行业密谋委员会”那里获得一张搜查令,对索斯安姆公司下属的一间办公室进行了搜查。索斯安姆公司根据“宪章”第8条起诉司法部。指控其运用的“合并调查法”违反了宪法。最高法院认为,对隐私的合理保护要求搜查应当由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授权,而在本案中颁发搜查令和进行搜查的官员同属于司法部,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司法部应当把搜查中取走的文件退回给报社。为了与“宪章”保持一致,联邦议会修改了刑法条文,对颁发搜查令的程序和极端情况下的例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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