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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后感

法学导论课后感
法学导论课后感

法学导论课后感

过去的十九年里我对法学一词一直是懵懂的,它就像一个高深莫测的世界,离我有十万八千里,我们不会有任何交集。然后我对法学最初的认识是由“今日说法”开始的,看到撒贝宁自如的主持法制节目,大谈特谈法律案件,那种沉着冷静的态度和睿智机敏的风采深深吸引了我,我对法律的认识之门由此打开了。

但是我还是觉得法律的领域只有那些睿智聪明的人才能涉及,也只有律师法官才有必要学法,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法律的面纱仍旧那么朦胧与不可认知。是啊,我们小老百姓老老实实的过日子,踏踏实实的做人,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们又怎么会触到法律的底线呢?我是被调剂到法学的,可以说是阴差阳错,但我更愿意相信是命运给了我一次认知与学习法学的机会。

法学导论是开启法学大门的钥匙,是我真正认识与学习法学的基石。通过法学导论这门课,我知道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个由众多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休系。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我觉得法学代表了正义、道德、规则,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是国家稳定的保证。法学对于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法律是从远古走来,历经五千年风沙的吹打和漫漫历史长河的洗礼而历久弥新。中国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中国法律融入了儒家思想,礼与法相交融,铸成了法律的一大特色。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改革开放,我国法律更是上升了一大台阶。坚持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

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

践过程中,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万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我国的法制随着经济发展正逐步走向完善和健全。进一步由人治向法治过渡。

此外,我对法学领域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我一直以为法学是一个绝对独立的学科,是高高在上,统领一切的,学过法学导论后我知道我错了。法学是一个大的学科,有很多小的分支组成,例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我愈加认识到法学的博大精深。法学纵向认识过之后,法学的横向也是极其宽广的。法学与其他学科是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的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首先我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是有内在统一性的,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还有法学与社会学,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论题。再比如法学和历史学,我觉得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这是人类历史的里程碑。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历史学在研究古今之变、盛衰之道的过程中,摸索创造出更为完善健全的法律体制。因此,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它与众多学科相依存。我们不应用孤立的思维来学习和认识法律。在学习法律时,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相联系,使它们的思想精髓融会贯通。

法学导论课将法学神秘的面纱揭下,我看到了法学与我们息息相关,它不是远在天边的,法律的触角蔓延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与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密不可分。法不是存在于本本上的抽象条文,而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脱离法的实际运行过程来抽象地谈论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就不可能科学地解答这些问题,而只会得出一些苍白的、空洞的理论和观点。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所以要对一些行为予以保护而对另

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凡是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在大的方面,一个国家要用法律作为维权的武器。美国一直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政策,使我国经济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我国低廉的商品进入美国,既促进了我国外贸发展,又给美国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提高了其生活品质,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WTO贸易原则,国际贸易法,制定合理合法的战略,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企业也应该懂法守法。温家宝总理说,企业家的血液里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企业不应该为了利益而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企业应积极的学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经营策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再往小的方面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合法的好公民,积极维护法律的威严,并且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每个人都懂些法律,就会减少无知法盲,就会降低犯罪数量。农民工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要回应得的工资,而不用无望的等待,讨要,不必践踏自己的尊严来乞求本就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乃至用生命做威胁,那些无助而可怜的人们,太需要法律的维护,太需要手中握着一把法律的利剑!

我此时深深觉得学习法学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自身发展而言,法学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学习法律可以锻造我沉着冷静的态度,让我能机智沉稳的处理问题,能够使我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缜密细致的态度。通过学习法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我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即使今后不能找到对口的工作,那么能够熟练的用法律维护自己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作为以法律为专业的我,必须从现在起认真学习法学。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我应该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养成严谨的思维方式,为成为一个合格的法

律人打好坚实的基础。我知道学习法学需要一番努力,没有投机取巧可言。首先,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学理论。尽管法学以抽象的概念、命题和理论表现出来,但法学的问题和理论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生活。法学的理论大多是从具体的法律事件、法律案件、法律规定中概括出来的,是法律实践经验的系统化和理性化。因而,我们需要把理论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理解,善于通过思考社会实践中的法律事件、案件,特别是自己所亲身经历或耳闻目睹的法律事件、案件,从中提炼出法学的理论,或检验法学理论。然后,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学的理论。法学不仅与法学的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学经常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以不断丰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当代法学的理论和方法有不少来自于其他学科,包含着其他学科的知识。因此,我们要理解和把握这些理论和方法,必须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

就我而言,我对经济法比较感兴趣,想要以后在经济法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那么我要理解法律的效率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就要掌握一些经济学知识。要用哲学的思想看问题,不能把法学孤立化。其次,要了解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学的讨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热烈的探讨,在很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多种观点并存的格局。我们要了解现有的研究成果,积极参与有关的讨论,培养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把自己真正看做国家的主人,积极关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关心国家大事,提高主人翁意识和公民责任感。

我很感激能有学习法学导论的机会,让我对法学的认识由错误到正确,由懵懂到清晰,让我对学习法学的目标由模糊到明确。尽管我的初衷不是法学,但是我既然已经选择了这条道路路,我就会坚定不移的学习下去,用我最大的努力去学习它,钻研它。我希望自己能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与品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我自身的权益,我更希望可以尽我的微薄之力,用我的法律知识,为更多的人谋求福利,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之路难走,作为一个女生,我更加知道我将在未来的求职及发展中面临极大的困难,但是我不后悔。我知道我国的法律仍不健全,等待着新一代法律人去完善,我们新一代大学生愿意肩挑重任,将我国的法律推向一个更加完善的高峰!

姜晓萍:行政法学导论重要知识点

川大考研行政管理历年真题总结——行政法学页码参考书:《行政法学》(第一版),姜晓萍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一、辨析下列名词 2012年 1.平衡论 2.行政委托 3.一事不在罚原则 4.行政裁决 2011年 1.行政关系 2.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 2010年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p107 p174 3、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 p5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p28 p45 p47 2009年 1、比例原则 2、行政相对人 p68 3、行政合同 p135 4、授权立法 p82 5、执行罚p128 6、行政补偿 p206 2008年 1、法治政府 2、抽象行政行为 p74 3、行政法主体 p28 4、行政规划 p133 5、行政程序 p146 2007年 1、代执行与执行罚 p128 2、行政国与法治国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 p79 2006年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p91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p206 3、平衡论与控权论 p26 2005年 1、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p48 2、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p174 p107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p13 2004年 1、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2、公定力 p79 3、公共行政 4、行政规划 p133 5、《国家赔偿法》 6、控权论 p26 7、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p169 8、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p11 p128 9、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p189 p190 2003年 1、自由裁量权 p38 2、代执行 p128 2002年 1、执行罚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诉讼管辖 4、行政法主体 2001年 1、职位分类 二、简答 2012年 1.执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的区别 2.行政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越权 2011年 1.简要回答行政行为的效力。 2.从功能上划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 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 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 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 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 ?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句法学 读书笔记

《当代句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生成句法研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流派,其标志是乔姆斯基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专著《句法结构》。四十年来,在众多语言学家的努力下,生成句法理论几经改进,日趋成熟。温宾利老师的《当代句法学导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当代句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原则与参数理论,全面地介绍其各子理论组件:题元理论、x-阶标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控制理论、管辖理论、界限理论等。该书体系完整、简明易懂。温老师从语言事实出发,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但全面介绍语言理论,而且将研究防范融入其中,使读者亲临其境,提高理论语言学的研究能力。 本书第一章为引论,主要讨论关于语言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首先讨论语言研究与语言理论,主要涉及人类的语言知识是由什么构成,如何获得的,什么是语言研究的原则与参数理论等。生成语法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语言知识,语言理论应该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把语言使用者大脑中内在的语言知识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上升为语言理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部分语言知识必定含有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的共同特征,即具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人类大脑中生而有之的语言知识称为普遍语法。一般认为,普遍语法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与人类语言的共同现象有关,称为原则,另一类与语言的特有现象有关,称为参数。把普遍语法作为原则和参数来研究的方法称为原则与参数法;用这种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语言理论称为原则和参数理论。普遍语法含有一套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绝对普遍现象、概念和原则。有些语言特性为某些语言所特有,不能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对于这些特性,普遍语法提供几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第二节介绍了句法研究常见的两种基本方法:对比法和比较法,还介绍了用原则和参数法进行语言研究的三个方法论原则:句法化、一致化和结构化。最后,第三节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编排,使读者对本书有个大致的了解。 本书第二部分介绍了语类和结构关系,句法理论研究句子如何构成,如何理解的规则和原则。句子由不同的句法单位,即句子成分构成。最基本的句子成分是词,词组成短语,短语又组成句子。词属于不同的类别,生成语法中多称为句法类或语法类,简称语类。单词语类又可分为两大类:实义语类和功能语类。实义语类在句中主要表示词汇意义,基本都属于开放性语类;功能语类主要表示语法功能,都属于封闭类语类。比词更大的句子成分称为短语语类。句法结构有三种表达方式:括号加标记、改写规则和树形图。在上述三种句子结构表达式中,树形图最为直观,不仅表现出句子的线性结构,而且清楚地表明其阶层结构。句子成分间有三种基本结构关系:支配关系、居前关系和管辖关系。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 的位置高于节点B,且只有沿着树形向下行才能从A到达B,则节点A支配节点B。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居于节点B之左,且两者间互无支配关系,则A居前于B。如果节点A 是管辖语,且A和B是姐妹节,则节点A管辖节点B。管辖语为中心语。 第三章介绍原则与参数理论的第一个模块理论:题元理论。按照题元理论,句子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词之所以能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句子,主要与词的词汇特征有关,即词的特征决定句子的基本结构。句中不但要有一定数量的主目语实现动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且这些主目语必须类型适当。动词与主目语之间的这种语义关系叫做题元关系。主目语承担的角色称为题元角色。有七种常见的题元角色:施事、述题、感受者、受益者、目标、来源、方位。与之对应的是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该准则保证动词的题元结构信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有多少个题元角色要分派,句子中就必须有多少个主目语来承担。词汇信息对句法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投射原则。句子以谓词为中心,谓词主要由动词、形容词或介词充当。动词本身的词汇信息决定了句子的基本结构。这里的词汇信息主要指主目结构信息和题元结构信息,即谓词所要求的主目的数量和题元类型。生成句子时词汇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但是角度会不一样。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否则的太可怕了。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卡扎菲倒台了,郭老师写了一副对联和大家分享:独裁者如雨后春笋,生生不息;共和国似堂前秋燕,去去复来。横批:还有几个?我们不多举例子了,大家可以去收集。宪法当中对于权力的划分首先是对三权的分配。立法权就是其中之一。哪些机关拥有立法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九权分立这是我们在立法学课上首先要树立的基本理念。立法权的划分以及各自的立法权范围,以及法律的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都在宪法当中有所规定。立法的问题也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立法学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属于法理学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是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就我个人而言,以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把立法学归属与法理学领域。那么可想而知立法学绝对不是一门容易学习的课程。需要你有文学的敏感、数学的逻辑、哲学的思辨、史学的厚重才能在立法学课程上收获智慧。希望同学们和我一起来啃立法学这根硬骨头。好,第三点,立法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我们院大概在06年之后就提出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指导思想,我个人也是非常赞同的。毕竟,我们来上大学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就业。就业问题解决不了更谈不到救国救民、经世致用。司法考试的确是法科学生的不二法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直接针对立法学的分值是有限的,还是我在上面讲到的。大多数立法学的试题都是放在法理学、宪法学当中考。对于教学来说倒是一种解脱。重点法条:最主要的是2000年的立法法。另外是两个同一天颁布的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希望大家上课时要带上这几个重点法条。 第一章立法学导论 这一章我们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二,立法学的现实意义;第三,立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 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般来说,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标志是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我认为还有一点就是这门学科的形成有着它对于社会进步独立的价值(目的)。什么是价值,就是将一个东西的有用性。 一、法治时代与立法学研究 1.宪政和法治是世界潮流。 现代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今日世界除个别国家外,各国都有法制,许多国家早已形成或正在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 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 2.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特别性) (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普遍性) (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主观性) 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 (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形态) 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 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 特点:重复性 (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 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 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并立) 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 1.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 2.法学和伦理学 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3.法学和政治学 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4.法学和社会学 密不可分,侧重不同 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 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 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 8.法学和语言学 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 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

1.字义 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 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 (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 国内法学 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 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 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 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 解释法学 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 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 第五节法学教育略 学习法学的方法 1、哲学方法 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2、定位方法 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 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 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 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拥有立法权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用过程中,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西方语言中的法律:low、juristy 2.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 所谓法,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等要件所决定的,执政的利益或抑制的集中表现(或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执政者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 ①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一、法学的性质、体系 1.法学概念: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2.法学的性质(10) (1)法学是实证科学。 (2)法学是形式科学。 (3)法学是人文科学。 (4)法学是社会科学。 3.法学体系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 (1)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制史 外国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 国内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 (2)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公、国私、国经) 外国法学(含外国部门法学) (3)边缘法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 二、法学为什么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1.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2.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还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更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以下十个要素尤为重要。 1.主体意识 2.权利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制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世界各类法律书籍下载链接

百余本法学书籍下载来源:李阳的日志 00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下载地址:00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002宋功德《法学的坦白》 下载地址:002宋功德《法学的坦白》 003冯象《政法笔记》 下载地址:003冯象《政法笔记》 004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 下载地址:004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 005德国刑法典(德文版)Strafgesetzbuch 下载地址:005德国刑法典(德文版)Strafgesetzbuch 006德国民法典(德文版)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下载地址:006德国民法典(德文版)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007奥本海《国际法》 下载地址:007奥本海《国际法》 008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下载地址:008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009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下载地址:009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010苏力《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下载地址:010苏力《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01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下载地址:01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012卢梭《社会契约论》 下载地址:012卢梭《社会契约论》 013洛克《政府论》 下载地址:013洛克《政府论》 014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下载地址:014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015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下载地址:015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016阿狄亚《合同法导论》 下载地址:016阿狄亚《合同法导论》 017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下载地址:017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018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 下载地址:018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 019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下载地址:019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020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下载地址:020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022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 下载地址:022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

法学导论课后感

法学导论课后感 过去的十九年里我对法学一词一直是懵懂的,它就像一个高深莫测的世界,离我有十万八千里,我们不会有任何交集。然后我对法学最初的认识是由“今日说法”开始的,看到撒贝宁自如的主持法制节目,大谈特谈法律案件,那种沉着冷静的态度和睿智机敏的风采深深吸引了我,我对法律的认识之门由此打开了。 但是我还是觉得法律的领域只有那些睿智聪明的人才能涉及,也只有律师法官才有必要学法,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法律的面纱仍旧那么朦胧与不可认知。是啊,我们小老百姓老老实实的过日子,踏踏实实的做人,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们又怎么会触到法律的底线呢?我是被调剂到法学的,可以说是阴差阳错,但我更愿意相信是命运给了我一次认知与学习法学的机会。 法学导论是开启法学大门的钥匙,是我真正认识与学习法学的基石。通过法学导论这门课,我知道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个由众多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休系。法学,在中国先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我觉得法学代表了正义、道德、规则,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是国家稳定的保证。法学对于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法律是从远古走来,历经五千年风沙的吹打和漫漫历史长河的洗礼而历久弥新。中国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中国法律融入了儒家思想,礼与法相交融,铸成了法律的一大特色。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改革开放,我国法律更是上升了一大台阶。坚持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法制原则,把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 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上篇法 第一章法与法律 第二章法律体系 第三章法律要素 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 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六章发的发展 第七章法系 第八章法律方法 第九章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行为 第十一章法制

第一章法与法律 第一节法与法律 1、法的基本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1)法的这一定义表明法是人类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了法是特定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法可以被用指特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了法的独特性质。即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规范特殊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性)。法的这三个方面的属性使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 2、法的表现形式(法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1)制度的法。发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成文不成文、条款判例等,本身的状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不因人的认识而改变。 (2)观念的法。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法。一是包含着人们对应然状态的发的期待,使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称为应然的法。二是包含着人们对现实法的认识,称为认识的法。 (3)现实的法。事实形态的法,他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即以社会现实状况而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区别(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法即广义上的法律。 (2)、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

法律读书笔记大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律读书笔记大全 篇一:读书笔记法学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XX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 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 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补充资料 法学导论 《法理学》张光杰 绪论 一、法学 以法和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的现象及其规律,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二、法学体系 由各个部门法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其分类:见P3。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 主要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四、法学发展史 西方法学: A、古希腊: 1、柏拉图1)贤人政治;(2)法治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谈及(1)法律的正义问题,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又谈及(2)自然法问题,提出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实在法。 ☆古希腊的贡献重在思想方面。 B、古罗马 法律制度的发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古罗马重在制度上的贡献。 C、中世纪::法学并入神学 奥古斯丁: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托马斯.阿奎那: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永恒法 D、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法学向世俗化发展 E、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发展 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洛克-分权思想;格老秀斯-国际法。 F、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代表人物:奥斯汀、凯尔逊 奥认为:(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恶法亦法,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G、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 H、二战后,古典自然法复兴 社会法学派代表:霍姆斯(美),庞得(美),艾尔利息(英) ★三大法学派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中国法学得历史及思想8-13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P10-1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1)经济基础;(2)阶级性;(3)历史性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

法学导论(教案整理稿)

迈入法学之门的课程:法学导论 第一讲何谓法学? 1、法学是什么? 所谓法学,简言之,以法律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体系。 从世界上看,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从中国看,法学是一门年轻并至今仍显稚嫩的学问。 成熟的法学渊源于古代罗马,当今世界的主要文明法律制度,都离不开罗马法制度和精神的哺育。 2、如何学习法学? 法学的基本形态: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历史法学、制度法学。 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合乎正义,恶的法律不是法律。 实证主义法学主要强调实在法,强调实际存在的法律所具有的效力。 社会法学从十九世纪发展起来,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历史法学将法律与历史、民族精神等联系起来,认为法律与历史之间存在某种深刻的关联。 制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试图在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寻找到第三条道路,其口号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 从法学的历史演变来看,自然法学最为古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与自然法学形成对立的是实证主义法学。 法学的不同基本形态实质上体现不同的法学思维模式。 附1、安提戈涅 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是同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并称的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他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流亡者波吕涅刻斯为了抢夺哥哥忒拜王的王位,率外邦军队前来攻打自己的祖国忒拜城。两军交战时两兄弟自相残杀而死,他们的舅父克端翁被长老们推为新国王。克端翁王指责波吕涅刻斯“想要放火把他祖先的都城和本族的神殿烧个精光,想要喝他族人的血,使剩下的人成为奴隶。这家伙,我已向全体市民宣布,

不许人埋葬,也不许人哀悼,让他的尸体暴露,给鸟和狗吞食,让大家看见他被作践得血肉模糊!这就是我的魄力!”“谁要是违反禁令,谁就会在大街上被群众用石头砸死。” 这时候,有一位美丽的少女——流亡者波吕涅刻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勇敢地站出来埋葬了她的哥哥,并因此而获罪而死。 当城邦的律令或统治者的意志与世所公认的“神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人们面对着服从“神律”,还是服从现存的律令的两难选择时,正义站在哪一边? 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其实很简单: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神律”,而神律就是天性和公理。她把国王的世俗权力、法令与世所公认的“神律”、“天理”区别开来,告诉人们,国王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天性和公理,那它就是恶法,甚至连恶法都算不上,而对于那些伤天害理的恶法,人民没有必要去服从。 安提戈涅胆敢藐视人间的法令,“以身试法”,克端翁王自然非常愤怒。剧本是这样描写的: 克瑞翁:“你敢违背我的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为什么不敢?你说的话也能算是法律吗?宙斯从来没有向我们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没有制定过这样的法令让人们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吗?它不是今天和昨天才出现的,而是永久的!我不会因为害伯别人而违背天条,我不愿意在神的面前受到惩罚。我知道我会死的,我遭遇这命运并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哥哥死后得不到祭奠和埋葬,我才会痛苦,痛苦到到极点!” 附2、苏格拉底之死 公元前399 年,正值华夏战国时代的初期(周安王三年),古希腊雅典的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墨勒托斯,一位拙劣的悲剧合唱歌曲的作者;安尼托斯,一位制革的匠人;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的学者、哲学家苏格拉底有罪。 他们对苏格拉底指控的基本内容如下:“苏格拉底违反法律表现在他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而且还引进新神;他的违法还表现在他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 不知道这三位检察官用了些什么证据,竟然说服了雅典的公民,让他们认为城邦应该判苏格拉底死罪。这样,苏格拉底就被宣判为有罪,定为死刑。但是没有随即行刑,推迟了一个月以后才执刑。 在这段时间里,苏格拉底有充裕的时间与机会出走逃避。他的朋友克里同曾多次劝说他远走高飞,但他不为所动。因为苏格拉底自认是一名雅典公民,就要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以身殉道,甘愿受死。苏格拉底还认为,如果在他的朋友及学生的协助下越狱逃走,是“以错对错”,这种办法不可取。最终,苏格拉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整理版

一、法理学的一般理论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德】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德】哈贝玛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德】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哈贝玛斯著:《合法化危机》,曹卫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荷】斯宾诺莎著:《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律相关的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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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法学导论论文

法学导论学习体会 英语1304刘奇睿一个个讲述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一句句精彩的法律解说,无一不是深深的触动着我们,几乎能想象得到假如有一天自己能够为人民除恶扬善,建造真正和谐社会。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学导论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表面理解,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

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学导论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耶林本属于潘德克吞法学派之嫡系,早期在历史法学的影响之下,从事罗马法研究。其不朽名著《罗马法的精神》,仍未脱潘德克吞法学之色彩。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对概念法学痛加批判,成为反对概念法学的旗手。耶林自于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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