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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纳税人名称:填表时间:

注:本表一式一份;连同附表《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报表》同时填报。

〔式样〕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纳税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张三汽车修理店填表时间:200X年X月X日

(章)负责人:年月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除第13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25、32、36、38栏外,“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范例

HENANSHENGZENGZHISHUI NASHUISHENBAOCAOZUOANLI 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案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目录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基本分类图 (3)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简要说明 (4)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6)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基本业务) (6) (二)基本业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7) (三)基本业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9) (四)基本业务+免税货物 (12) (五)基本业务+即征即退 (14) (六)基本业务+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 (16) (七)基本业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18) 四、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19) (一)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务(基本服务) (19) (二)基本服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21) (三)基本服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23) (四)基本服务+免税服务 (25) (五)基本服务+即征即退 (27) (六)融资租赁 (29) 五、混业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30) (一)混业经营(期初无留抵) (30) (二)混业经营(期初有留抵) (32) (三)混业经营(进项转出) (35)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基本分类图 混业经营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基本业务 2、基本业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3、基本业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4、基本业务+免税货物 5、基本业务+即征即退 6、基本业务+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 7、基本业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8、基本服务+广告业务文化 事业建设费 9、基本服务+进项转出+纳 税检查 10、基本服务+简易计税+ 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11、基本服务+免税服务 12、基本服务+即征即退 13、融资租赁 14、混业经营(期初无留抵) 15、混业经营(期初有留 抵) 16、混业经营(进项转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

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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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问题,简并征期 【颁布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5-21 【实施时间】2004-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根据苏地税发[2003]1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 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票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控管,在按月实行验旧购新基础上,从严控制其发票购领数量,认真核实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并结合定额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对于仍使用手工发票且使用量较少的双定户,不发售发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开具。 三、定额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全部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其税款征收也可采用定额加发票的征收方式,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双定户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定期分行业开展典型调查,及时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对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以及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额加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在按规定征收税款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李先生是湖南省湘乡市的一位个人独资企业主,他向湖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务机关前段时间对他们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数万元。他不理解的是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他也的确按月定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还要补税呢?李先生的疑惑之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内在含义是什么? 坐席员告诉李先生,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经营者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李先生的疑惑之二:已经定期定额缴税的企业,为什么还要补税? 坐席员将定期定额缴税与查补税款进行了详细说明: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超定额部分要在申报期限内据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 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结清应 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但未如实申报过去、当期经营额、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度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增值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 人识 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注 册 地 址 营业 地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电 话 号 码 项目栏次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 劳务 本月数本年累 计本月 数 本年累 计 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征 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 额 2 应税劳务销售 额 3 纳税检查调整 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 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 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 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7 ———— (四)免税货物及劳 务销售额 8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 额 9 ————

免税劳务销售额10 ———— 税款计算销项税额11 进项税额12 上期留抵税额13 ————进项税额转出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 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应抵扣税额合计17=12+13-14-15+ 16 ———— 实际抵扣税额18(如17<11,则 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20=17-18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 额 22 ———— 应纳税额减征额23 应纳税额合计24=19+21-23 税款缴纳期初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 款书退税额 26 ————本期已缴税额27=28+29+30+31 ①分次预缴税额28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 书预缴税额 29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 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 0) 33=25+26-27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及下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及下载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

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669次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 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税额。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若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或《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

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8行加第7行的“小计”栏填报) (十五)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十七)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8行加第7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十八)第5栏“(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综述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1填写顺序 申报表及其副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一般业务的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 "开具增值专用发"、"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 "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2020年最新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个体户税收相关管理办法,下面是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 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 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 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

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填写业务示例

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申报填写业务示例 某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发生下列业务: 1 、销售自行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取得收入4440 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土地价款1500 万元; 2 、销售自行开发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产,取得收 入1050 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当期收取预收款111 万元,适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向购房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 购买电梯一部,用于建设中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 万元,税额17 万元。 5. 向地产项目建设方支付建筑款1030 万,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 万,税额30 万。 6. 支付各类配套工程费用2220 万元(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20 万元。 7. 购进钢筋水泥117 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7 万元;支付法律咨询费21.2 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 万元;业务用车开展经营过程中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非财政票据)51.5 万元。 8. 购进白酒一箱用于宴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1 万元,税额0.017 万元。

9. 购买税控盘,支付820 元。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均已认证相符。 综合上述业务,该企业2016 年6 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 一、填写附表1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业务1 中,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房地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440 万元,则不含税收入为4000 万元,销项税额440 万元。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业务1 中其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500 万元,则扣除后含税销售收入为2940 万元,对应销项税额291.35 万元。上述数字分别填写在附表1 第4 行第1、2、9-14 列次。 业务2 中,销售自行开发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产,取得收入105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换算不含税销售额1000 万元,税款50 万元,简易计税方法无差额扣除项目。将上述业务填写在附表1 第9b 行对应列次。 业务3 中,收取适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预收款111 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00 万元,税额11 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18 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并未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3%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企业需预缴税款:111 +(1+11% ) X 3%=3 万元,该笔预缴税款需在申报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 正式纳税申报时,如纳税人预收款开具的为收据,则不需在附表1 中反映;如开具发票,为保证票表比对的一致性,使纳税人能够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完整版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公章):地址: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联系电话: 合计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 (四)本表“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五)本表“联系电话”栏,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电话。 (六)本表“纳税编码”栏暂不填写。 (七)本表第1项“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以及稽查查补的销售额。 (八)本表第2项“核定销售额”栏,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含税销售额与 (九)本表第3项“征收率”栏,填写3% (十)本表第4项“本期实际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 (十一)本表第5项“核定应纳税额”栏, 填写数据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 (十二)本表第6项“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有关规定应减免的税额。 (十三)本表第7项“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十四)本表第8项“应(补)退税额”栏=第4栏“本期实际应纳税额”或第5栏“核定应纳税额”减除第6栏“减免税额”及第7栏“预缴税额”数。 即:如果第4栏“本期实际应纳税额”数值≥第5栏“核定应纳税额”时,由第4栏“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减除第6栏“减免税额”及第7栏“预缴税额”数,反之则由第5栏“核定应纳税额”减除第6栏“减免税额”及第7栏“预缴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范例

HENANSHENGZENGZHISHUI NASHUISHENBAOCAOZUOANLI 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案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基本分类图........................................... 3..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简要说明............................................. 4..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6..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基本业务) (6) (二)基本业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7. (三)基本业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9) (四)基本业务+免税货物....................................................................... 1.. 2 (五)基本业务+即征即退....................................................................... 1.. 4 (六)基本业务+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 1. 6 (七)基本业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1..8四、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1. 9 (一)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务(基本服务).......................... 1. 9 (二)基本服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2. 1 (三)基本服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23) (四)基本服务+免税服务....................................................................... 2.. 5 (五)基本服务+即征即退....................................................................... 2.. 7 (六)融资租赁....................................................................... 2.. 9. 五、混业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3.0 (一)混业经营(期初无留抵)....................................................................... 3.. 0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一般纳税人新申报表该怎么填

一般纳税人新申报表该怎么填? 时间:2019-09-11 5月一般纳税人新申报表该怎么填? 5月1日起,增值税降税率、扩大抵扣范围、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量留抵退税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开始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做出了调整。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针对不同业务情况的纳税人,该如何申报从而享受各项新施行的优惠政策。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栗子】 企业2019年3月所属期申报完成后,由于尚有不满13个月的不动产进项税额10万元,其3月所属期的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结余为10万元。 如下图所示: 4月所属期申报时,新增值税申报表中,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不再存在。对上期结余的10万“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只需一次性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次,即可进行抵扣。 如下图所示: 特别提醒: l 第9栏“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不参与计算进项税额,仅用于政策效应分析。由于此处10万是前期购入的不动产进项,故无需填列第9栏。 l 对3月所属期结余的10万“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可在4月所属期起的任一月份,按上述要求填报入附列资料(二),但必须一次性填报,不可分批分月填报。 l 4月起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通过认证后填报附列资料(二)第35栏抵扣,不可再报入第8b栏,以免导致重复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栗子】 纳税人4月取得员工出差交通费支出凭证4份,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金额1000元,税额30元;航空公司电子客票行程单一份,票价1000元,燃油附加费90元,民航基金60元;含员工信息的长途客车票一份,票价103元。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答疑

一、哪些人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四、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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