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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核心考点

法律核心考点
法律核心考点

法律知识概述

六大核心考点

宪法: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刑法:犯罪构成

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宪法

第一节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构成

1.国家机构的含义

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2.国家机构的基本构成

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分权制衡

1.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掌握;2.每个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的协助;

3.每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

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1.国家主席

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4.人民法院

5.人民检察院

6.中央军委

权力制衡:

1.人大和政府的权力划分(人大最高权力)

2. 人大和常委会的权力划分(人大每年开一次会、会期两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2.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3.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 5年

全国人大职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臵;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6.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处理法案和一般议案的程序区别不大,基本上都要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主席团是议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机构。

第二,审议议案。

第三,通过议案。

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

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 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对比县级以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 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属于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

③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④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职权①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②提案权。

③领导权。

④管理权。

⑤任免权。

⑥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⑦其他职权。

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 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权。②任免权。③外事权。④授予荣誉权。

(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 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二、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四、立法审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

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权力制衡

领导关系: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

监督关系

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撤销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含义

1.公民和国籍

2.公民与人民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光荣职责)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⑤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①妇女的权利

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③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一是正当)。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④烈军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八、外国人的权利

①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②庇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

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1.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2.间接选举:

各级人大的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其他考点

一、我国宪法历程

先后于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 年、1993年、1999年和 2004年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

3.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5.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

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二、政治制度

1.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4.人民政协:

a.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b.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机构

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都是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的限制。

c.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政协的任务和作用主要有三大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5.民族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6.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但是所选主要干部需经中央政府任命。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的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7.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三、经济制度

1.所有权制度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鼓励、引导、支持

2.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制度

①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概述

一、概念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公序良俗原则:

4.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3.民事权利义务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依据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第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两年;四年)

第二,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三,法院受理和宣告。

真题

例: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

A.1年 B 2年 C 3年 D 4 年

(四)监护制度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社会组织。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行为。

(二) 意思表示,行为人希望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和沉默。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二、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1、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物权

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控制的权利

一、种类(1)所有权,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臵权

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二)共同共有

三、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

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依据:

(一)、不当得利

(二)、无因管理

(三)、侵权

(四)、合同

二、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区分要约邀请)

承诺

(二)合同效力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真题演练

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受到欺诈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

A是无效合同

B未成立

C是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

2.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人享有拒绝权、追认权。

3、无效合同(主要是内容不合法)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

(三)合同担保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

三、留臵权

留臵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臵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人身权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

(1)姓名权。(2)荣誉。(3)名誉权。(4)生命权。(5)身体健康权。(6)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7)肖像权。

2.身份权

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1)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中的身份权,只有监护人才享有监护权。

(2)亲属权。表明公民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如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主体

1.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 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31 日,但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专利权

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期限:20年、10年。(申请日起算)

三、商标权

客体:可视性标志、显著性、合法性。

期限:十年

婚姻继承法

一、婚姻

(一)结婚

1.无效婚姻

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

内容不合法:重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2.可撤销婚姻

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

(二)财产关系

1.约定财产制。

2.法定夫妻财产制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继承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方式

自书、代书(两见证人)、录音(两见证人)、口头(危急、两见证人)公证、

(二)效力

1.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

2.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

2.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

3.因果关系

4.过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产品责任:被告限于生产者、销售者

2.施工责任:施工人承担责任(推定过错)

3.物件致损:所有人、管理人

4.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管理人。(抗辩:受害人过错)

5.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但可减轻)校方不是监护人而是管理、教育者,承担过错责任

二、违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要件:违约)

三、买卖合同中意外风险的承担以交付为原则:1.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商法之公司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 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①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式:注册资本15万以下的,首期出资最少 3万;大于 15 万的,不少于 20%

②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排除:劳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行使表决权;(资本多数)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大风险防范措施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制度)―――没有禁止法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示身份)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推定混同,举证责任倒臵,必须股东证明自己财产独立)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国籍)

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股份、股票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违背诚信行为

一、欺骗性交易

二、商业贿赂

三、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串通投标

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管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责任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本法第 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破产法

适用主体:所有企业法人。

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法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费用(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税款普通债权(未担保债权)

刑法

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1、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2、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先前行为(危险前行

为)引起的义务

(二)危害结果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三、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轻信

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正当防卫

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3)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①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②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没有既遂(犯罪未得逞)

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2、中止的自动性: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

是否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谋)2、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一台彩色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一辆摩托车。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实行犯过限),不是共同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6)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的身体活动)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罚

一、刑种制度:

主刑限制自由——管制

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剥夺生命——死刑

附加刑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

1.期限

在期限上,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 年;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1 年;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20年;

无期徒刑的期限是终身,但以后根据条件可能获得减刑、假释。

所以刑罚的期限从短到长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机关

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剩余刑期在 1 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

因为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因此拘役、管制和剩余刑期在 1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二、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适用程序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限制:死缓制度

三、剥夺政治权利问题: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外国人

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

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

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不要混淆第③项与第④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

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量刑

(1)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刑罚执行

减刑: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

期限为10 年时效制度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重新计算

2.追诉时效的延长: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最高检核准的;

行政法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名)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责)行政职权: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现行处臵权)

受益权

二、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地区行署;有主体资格。

2.内设机构:授权才有。

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如:派出所。授权才有。(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1、直属局: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

2、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等

证、银、保、电监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部管局)信访局、海洋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台办、侨办、法制办、研究室等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4.行为程序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二、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设定)

2.财产罚

罚款(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没收非法财物(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3.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均可设定)

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二)、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

再次做出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 50元以下、对单位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罚缴分离:①罚缴机关分

离、罚缴人员分离;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到

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①适用简易程序处 20 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是什么呢?在法律基于正当理由确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臵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

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二)、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可以创设;行政法规——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地方法规——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四)期限

1.20日(可延长10日)

2.当时

3.45 日,(可延长10 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另有规定依规定

行政强制

强制措施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临时性;非惩罚性

强制执行: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①(供应商有限)②(资金有限)

竞争性谈判①(没供应商或重标不行)②(技术复杂)

③(时间有限)④(价格不明)

单一来源采购

①(仅此家有)②(紧急)③(继续性交易)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行政应急

一、概念

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权限划分:

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行政指导

行政主体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种类:

1、规制性,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2、调整型,两民事主体的争议,行政主体参与调停。

3、促进性,给相对人出主意。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类型:

1、民事损害赔偿或补偿纠纷裁决

2、民事权属纠纷的裁决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一、受案范围

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

2、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并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排除:

1、内部行政行为

2、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3、行政指导等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上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

派出机——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三、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复议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关系:

复议选择但终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复议前臵不终局: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行政诉讼法

一、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但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

③内部行政行为(仅指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

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此法定指法律规定,排除其他法律规范)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确定新的权利义务);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未成熟);

⑩劳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不可诉,决定书可诉)

二、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

(1)派出机构与内部机构

仅在超越职权种类时为所属机关;

其余情况下均为自己(诉讼看职权)

(2)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三、管辖

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

行政

(1)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2)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3)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

民事

(1)重大涉外案件;

(2)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且超出了下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知识产权件。

刑事

(1)危害国家安全;(性质严重的);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量刑严重的);(3)外国人(广义包括无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主体)

3、高级法院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4、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地域管辖

行政:

1、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2、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3、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民事: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刑事: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四、起诉时限

(一)、诉作为

1、告知诉权: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 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知诉权: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 3 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 2年内。

3、不知内容(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 3 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不动产 20 年内,其它5年内。(二)、诉不作为

有履行期的在其届满后可起诉,无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 60 天,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三)、复议后起诉的

1、收到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

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效力: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实体权没有消灭。

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形)

3、最长诉讼时效:20 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审理和判决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

二、审理依据参照规章

三、判决

维持判决、撤消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 一、简述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①法是由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 ②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 ③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体系。 ④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2、简述法律规范的要素。 答:法律规范的要素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3、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最终决定因素为物质生活条件,经济以外的因素也会对法产生影响。 4、简述法的规范功能。 答:法的规范的功能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5、简述法的作用。 答:包括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和社会作用(经济、政治、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6、简述法的局限。 答:①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②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③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④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7、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答:(1)对法律创制的作用:

①法的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③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指导作用。 (2)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作用。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作用。 8、简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答: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影响的能力;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规定了可以实施的事情和禁止的事情。权力和权利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二者不可分割。首先,权利是权力赋予的,权利必须在权力的允许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其次,权力的实现依靠于权利。 9、简述法与秩序之间的关系。 答:秩序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法律和秩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律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10、简述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答:法律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矛盾的;法律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而自由是人们的行动不受限制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高中生物必修一第四章基础知识点整理

第四章细胞的物质输入和输出 第一节物质跨膜运输的实例 一、渗透作用 (1)渗透作用:指水分子(或其他溶剂分子)通过半透膜的扩散。 (2)发生渗透作用的条件: 一是具有半透膜,二是半透膜两侧具有浓度差。 二、细胞的吸水和失水(原理:渗透作用) 1、动物细胞的吸水和失水 外界溶液浓度<细胞质浓度时,细胞吸水膨胀 外界溶液浓度>细胞质浓度时,细胞失水皱缩 外界溶液浓度=细胞质浓度时,水分进出细胞处于动态平衡 2、植物细胞的吸水和失水 细胞内的液体环境主要指的是液泡里面的细胞液。 原生质层:细胞膜和液泡膜以及两层膜之间的细胞质 外界溶液浓度>细胞液浓度时,细胞质壁分离 外界溶液浓度<细胞液浓度时,细胞质壁分离复原 外界溶液浓度=细胞液浓度时就,水分进出细胞处于动态平衡 3、质壁分离产生的条件: (1)具有大液泡(2)具有细胞壁(3) 活细胞 4、质壁分离产生的原因: 内因:原生质层伸缩性大于细胞壁伸缩性 外因:外界溶液浓度>细胞液浓度 5、植物吸水方式有两种: (1)吸胀作用(未形成液泡)如:干种子、根尖分生区(了解) (2)渗透作用(形成液泡的) 二、比较几组概念 扩散:物质从高浓度到低浓度的运动叫做扩散(扩散与过膜与否无关)(如:O2从浓度高的地方向浓度低的地方运动) 渗透:水分子或其他溶剂分子通过半透膜的扩散又称为渗透 (如:细胞的吸水和失水,原生质层相当于半透膜)

半透膜:物质的透过与否取决于半透膜孔隙直径的大小 (如:动物膀胱、玻璃纸、肠衣、鸡蛋的卵壳膜等) 选择透过性膜:细胞膜上具有载体,且不同生物的细胞膜上载体种类和数量不 同,构成了对不同物质吸收与否和吸收多少的选择性。 (如:细胞膜等各种生物膜) 第二节生物膜的流动镶嵌模型 一、探索历程(略,见P65-67)、细胞融合实验 二、流动镶嵌模型的基本内容 ▲磷脂双分子层构成了膜的基本支架 ▲蛋白质分子有的镶嵌在磷脂双分子层表面,有的部分或全部嵌入磷脂双分子层中,有的横跨整个磷脂双分子层 ▲磷脂双分子层和大多数蛋白质分子可以运动 三、糖蛋白(糖被)组成:由细胞膜上的蛋白质与糖类结合形成。 作用:细胞识别、免疫反应、血型鉴定、保护润滑等。 第三节物质跨膜运输的方式 一、被动运输:物质进出细胞,顺浓度梯度的扩散,称为被动运输。 (1)自由扩散:物质通过简单的扩散作用进出细胞 (2)协助扩散:进出细胞的物质借助载体蛋白的扩散 二、主动运输:从低浓度一侧运输到高浓度一侧,需要载体蛋白的协助,同时还需要消耗细胞内化学反应所释放的能量,这种方式叫做主动运输。 四、大分子物质进出细胞的方式:胞吞、胞吐。(如分泌蛋白的形成) 利用原理:膜的流动性 两种方式都需要能量,但不需要跨膜,通过囊泡的形式运输。 五、影响几种跨膜运输方式的条件 1、自由扩散:内外浓度差 2、协助扩散:内外浓度差、载体数量 3、主动运势:载体数量、A TP量

备课核心要素之五

备课核心要素之五:备设计 2009-06-30 18:02:51| 分类:怎样备好一堂课|字号订阅 一、★备设计包括:备过程、备方法、备时间、备拓展、备课件 二、★备设计—优化教学过程策略 ★备过程:重视经历,体验过程 ★备方法:创新方法,提高效率 ★备时间:合理安排,追求效益 ★备拓展:精心研究,引向深入 ★备课件:教学辅助,事半功倍 三、★备过程:重视经历,体验过程 ▲设计理念:让每一位学生都满意 行动策略: 一是“挑战传统”策略;二是“照顾差异”策略;三是“异想天开”策略;四是“超越自我”策略 ▲设计方法:“三位一体”设计法:一是编剧;二是导演;三是主角(之一) ▲ 设计思路 本次教学设计几个流程…… 每个流程需要多少时间…… 每个流程中创设什么情境…… 每个流程中教师有哪些行为…… 每个流程中期望学生有什么行为

▲流程设计案例 v1、创设情境,呈现目标,任务驱动(1-3min) v2、自主学习,生成问题,小组评价(使用《问题生成单》)(5-10min)v3、问题训练,提升能力,规范指导(5-8min)(使用《问题训练单》)v4、小组讨论,合作评价,拓展提高(3-5min) v5、问题归纳,知识概括,生成意义(老师、学生均可实施)(3-5min) 四、★备方法:创新方法,提高效率 行动策略: v一是选择与创新恰当的教学方法; v二是注重教学方法选择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v三是探索和创新“我的方法”。 ★教学方法案例 [案例一]:冯涛老师在《智取生辰纲》的教学设计中对‘教学方法’做了如下选择与创新 v1、启发式教学法。学生在初一初二已接触过小说,并在本册书第三单元专题学习过,对小说有了一定的阅读能力,通 过教师的点拨、启发,应该能够在了解小说背景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情节,概括内容,归纳出人物形象的性格特 征。v2、自我感悟学习法。对古典文学名著积累不足以及对小说所体现的时代的背景认识不足是学习 这两课的一大障碍,尤其在探讨杨志的“智”与“不智”杨修的“死因”以及概括人物形象时,要让学生通 过自我感悟对文本进行深刻理解v3、小组合作探究法。学生课前结合课后习题进行充分预习,把握小说主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人力资源四级基础知识第四章习题及答案.doc

第四章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 1.( )是人对某种事物或特定对象所持有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倾向。 A.认知B.态度C.智慧D.谦虚 2.( )是指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所抱有的一般性的满足与否的态度。 A.工作成就B.工作绩效c.工作满意度D.工作态度 3.最早提出组织承诺的是( )。 A.科特B梅耶c.阿伦D.贝克尔 4.( )与缺勤率和流动率成负相关。 A.组织效率B.组织承诺c.工作绩效D.工作分析 5.( )是指个体对其他个体的知觉。 A.个体知觉B.社会知觉C.归因D.群体知觉 6.( )是指最先的印象对人的知觉所产生的强烈影响。 A.光环效应B.投射效应C.首因效应D.刻板印象 7.( )是指当对一个人的某些特性形成好或坏的印象之后,人们就倾向于据此推论其他方面的特性。 A.光环效应B.投射效应c.首因效应D.刻板印象 8.( )是指对某个群体形成一种概括而固定的看法后,会据此去推断这个群体的每个成员的特征。 A.首因效应B.光环效应C.投射效应D.刻板印象 9.( )就是利用有关的信息资料对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推论其原因的过程。 A.内因B.外因C.归因D.知觉 10.( )是指导致行为或事件的行为者本身可以控制的因素,包括行为者的人格、品质、情绪、心境、能力、需要和努力程度等。 A.归因B.内因c.外因D.知觉 11.( )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种环境、机遇、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以及工作与人的相互作用、他人对行为者的强制或约束、鼓励的作用等。 A.知觉B.内因C.外因D.归因 12.( )是指行为者的能力、人格、品质、工作难度、职业要求、法律、制度和规范等。 A.内因B.外因C.稳因D.非稳因 13.第一个将期望理论运用于工作动机并将其公式化的是( )。 A.赫兹伯格B.亚当斯c.莱文泽尔D.弗洛姆 14_第一个对学习中的强化做出理论分析的是( )。 A.弗洛姆B.莱文泽尔c.爱德华·桑代克D.赫兹伯格 15.社会学习理论的创始人是( )。 A.弗洛姆B.爱德华·桑代克C.莱文泽尔D.班杜拉 16.( )是指团队生存、改进和适应变化着的环境的能力。 A.绩效B.成员满意度C.团队学习D.外人的满意度 17.帮助团队成员设定团队议事日程、让团队始终瞄准目标、做出高效决策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的是( )。 A.团队任务职能B.团队维护职能c.团队沟通职能D.团队决策18.关注于人际关系,它让团队成员们结合在一起,使大家能够继续相处甚至有某种乐趣的是( )。 A.团队沟通职能B.团队任务职能c.团队维护职能D.团队决策19.领导者尊重和关心下属的看法和情感,更愿意与下属建立相互信任的工作关系的是( )。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14.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法律基本常识要点整理

法律基本常识 1.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8.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宪法内容) 9.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表述错误。)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遂。(由于外因未得逞,在主观意志上并未放弃。)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 罪中止。(行为中途由于主观意志停止、放弃或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13.【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4.【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公基常识】法律知识点小结

【公基常识】法律知识点小结 法律—应当可以 一、应当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烧杀淫掠不经事,伤贩爆投应负刑。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偶尔发个小神经,精神正常应负刑。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喝酒虽然迷糊虫,敢作敢当应负刑。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口诀:他们还有点年轻,应当从轻或减轻。 5.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口诀:老翁过失杀了人,应当从轻或减轻。 6.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口诀:防卫、避险超限度,应当减轻或免刑。 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口诀:只有从犯享此福,应当从、减或免刑。 9.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口诀:被迫犯罪不情愿,应当减轻或免刑。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口诀:中止犯罪主观轻,没有损害应免刑,及时收手不干了,造成损害应减轻。 1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口诀:教唆小孩去犯罪,思想太坏应从重。 12.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口诀:故犯结束没5年,不长记性又故犯。 觉悟太低应从重,缓刑假释都不用。 二、可以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口诀:老翁故意要杀人,可以从轻或减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口诀:半疯半癫不免刑,可以从轻或减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资料核心要素

基本资料核心要素: 一、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指调制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得法律。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 3.现代劳动法的主要制度 共七项:就业促进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4.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 5.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6.劳动是公民权力的含义 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应当平等的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7.劳动是公民义务的含义 这是从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制度固有的反剥削性质引 申出的要求。 8.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内容 包括偏重、优先、平等、全面、基本的保护。 9.偏重保护 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与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 10.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辽宁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第一章至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模块章节题库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第1章宪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特指根本法 B.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泛指典章法度,是“法律的法律” C.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没有本质区别 D.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答案】D 【解析】A项,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通常泛指典章、法度,而不是特指根本法;B项,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法律的法律”,不是“泛指典章和法度;C项,古代没有产生近代的宪法概念和理论,即古代意义上的宪法和近代意义的宪法存在着根本的本质区别;D项,近代的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核心,是法律体系的核心。 2.根据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下列关于宪法本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B.宪法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 C.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D.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答案】B 【解析】宪法的本质属性是:①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②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把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D.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答案】A 【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是根据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属性和阶级利益不同而作的分类。 4.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答案】A

法理学复习浙大夏立安老师

“法”与“法律”的区别 ①规范性与功能性 规范性理路是从应然的价值角度把握法的概念,分析法与自由、公平、秩序、道德诸价值的互动关系,探求“法应该是怎样的”;如自然法。 功能性理路是从实然的事实角度考察法的概念,分析法的具体存在形态、运行规律以及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与地位,观察“法实际上是怎样的”;如实定法。 法通常指法(广义)的规范层面内容;法律通常指法的功能层面内容。 ②构成性与工具性 法是构成性的,是从社会对法律的内在认可的角度分析法的概念; 法律是工具性的,是从国家的强制角度分析法的概念。 ③法是抽象的正义、道德等;法律是国家的制定法。 法现象的特征: 1)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①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基础性的;法的现象是第二性的,派生性的; ②社会经济关系性质与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 2)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①人的理性的存在; ②哲学、宗教、政治、文化艺术的影响; 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 ④法律与经济关系的间接性。 3)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独立性 ①法律的形式性:一是指法律是一个依据规则或者原则统治的体系。二是指法律是独立的或者自治的。 ②法律的实质性:指的是将法律与法律外的因素,如宗教、道德、政治等不加分离,混淆法律内的合理标准与法律外的合理标准。 ③法的形式性的特征: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预期性、明确性、稳定性、自洽性、可循性原则。 ④形式性与实质性的关系:形式性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法律的黄金规则);实质性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Treat like case likely. Treat different case differently. 特殊情况包括①符合国家紧迫利益,②必要且危害最小原则,③限缩最小原则。 ⑤实质性存在的原因:为特殊性留有出口;相对不变的法律适应不断变迁的社会;语言文字写成的法律易造成争议,使形式性大打折扣;被人使用时,运用方式、理解角度不同,含个人因素;立法者认知的有限性。 4)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事物本质、体察人性、认识社会的过程,表述意志到创制规则。法律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①概括性与一般性(所有人和反复用)②规则主导③规则的逻辑结构。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①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③权利与义务是一种零和关系。 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的现象的本质 一、规律性与意志性:1、自然法与实定法;2、法的形式性与实质性;3、科学理性主义到

最新-中考政治必考100个考点--(一)法律常识部分

中考政治必考100个考点 (一)法律常识部分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 6.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 7.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10.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 13.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发展下去就是犯罪) 14.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母法),其他专门法律为子法。 15.刑法的作用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 16.谈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由。 答: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17.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8.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肯定违法(违反的是刑法) 19.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0.犯罪要受到的惩罚:刑罚 21.刑罚的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 2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5.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28.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9.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0.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有――受教育和劳动。(体现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1.新时期推进现代化建设,需要大力倡导和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艰苦奋斗) 32.对青少年的成长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4.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35.【青少年时期】是成才的最佳时期,要立志成才 36. 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建设富强(经济)、民主(政治)、文明(文化)、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37.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 38. .发展教育和科学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切实地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39. .当代中国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40.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孝敬父母、依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42.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法继承权等。 43.公民应依法自觉纳税。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按章纳税是违法行为。 4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45.公民依法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46 谈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由。 答: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47 (1)列举社会生活中还有哪些不安全因素。(至少两种现象) 答: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答到2条即可) (2)请你设计两条校园安全的警示语。 答:a“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b“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健康”、 c“关爱生命,远离危险”、 D“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等。 (3)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你有哪些好的建议?(不少于三点) 答:①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②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③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答3条即可) 49.我国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其原则是(或公民行使权力的原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0.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67.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6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第四章基础法律知识

1.(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及行政机关的关系是()。 A.受行政机关监督 B.及行政机关地位平等 C.独立于行政机关 D.受行政机关领导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2.(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登记立案的说法不准确的一项是()。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立案裁定可以上诉 B.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C.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D.人民法院作出不立案裁定的,裁定书可以不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 3.(单选题)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4.(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B.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D.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5.(单选题)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A.向有关组织调查,搜集证据 B.向有关公民调查,搜集证据 C.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D.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供材料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6.(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庭审方式的规定?() A.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院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 B.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对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至于证据是否确实,在法庭上由双方质证,进行核实,不需要在开庭前全面调查 C.凡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派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理学(Ⅰ)》第一次作业答案

《法理学(Ⅰ)》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 3.0 分,共6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是(D )的体现 A.上帝意志 B.公民意志 C.人民意志 D.阶级意志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A ) A.一般理论 B.应用学科 C.专门学科 D.技术学科 3.法的容最终是由(C )决定的 A.历史传统 B.民族精神 C.物质生活条件 D.统治阶级意识形态 4.法的基本成份或基本元素称之为(B ) A.法律关系 B.法的要素 C.法的渊源 D.法的效力 5.一般认为,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D )。 A.法律关系 B.法律权利

C.法律制裁 D.法律概念 6.法的主要容是( A )。 A.权利义务 B.法律责任 C.法律制裁 D.法律后果 7.以下各项中,属于部门法的是(C )。 A.行政法规 B.行政规章 C.行政法 D.行政复议 8.生命权,健康权应当属于(B ) A.特殊权利 B.基本权利 C.普通权利 D.第二性权利 9.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A )。 A.《法经》 B.《律》 C.《九章律》 D.《北齐律》

10.凡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D )。 A.法律关系的客体 B.法律关系的容 C.法律关系的主体 D.法律事实 11.以下属于私法的是(B )。 A.刑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12.民法法系通常将法律分为( B )。 A.制定法和判例法 B.公法和私法 C.普通法和衡平法 D.成文法和法官立法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之一是(D )。 . A.经济基础不同 B.政治基础不同 C.思想基础不同 D.调整围不同 14.法理学所称的效力,通常是指法( D)。 A.对人的效力 B.对事的效力 C.时间效力

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法律法规在历年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法主要有两种: 1.考察对“数字”的识记 2.考察归责问题 第一种考察方式大部分以选择判断为主,只需要大家汇总识记即可,第二种方式可能会涉及到材料分析题,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1、数字类识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3)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特别提示——1999版原文表述: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 (14)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15)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6)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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