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做无罪处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D项说法错误。

【点评】在2011年之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察,从2011年开始,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在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均进行考察,对于刑法部分的试题,通常结合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或者刑法分则的基本罪名而展开,试题难度不大,大家只要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同时,掌握刑法相关考点的具体内容,就能够比较轻松的选出正确答案。

就本题而言,大家只要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从宽情节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判断出D项说法是错误的。ABC三个选项,属于“宣言型”“口号型”选项,即使不太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结合一般常识,也能判断出是正确的。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理念

【详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在刑法的实施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能够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施中公平正义的理念。A项应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如果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

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项“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都过于绝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B、C项不应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所以,D项中说的应根据网民呼声来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D项不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项。

【点评】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故,判断在刑事法律实施中的行为

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可以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依据。本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正义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考察方式比较新颖,但整体难度不大。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详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而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而且也约束司法者。同时,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①句和第②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当然,更准确地说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③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④句正确。

2

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④句是正确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故,选C项。

【点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高频考点,在最近5年当中,2010年卷二第1题,2011年卷二第1

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再次进行了考察。同时,对于罪行法定原则,在卷四的论述题部分,也可能被考察。所以,大家在复习中,要对罪刑法定原则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要重点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和具体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详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注意,不包括道德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其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这种义务来源从形式上说,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3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有作为义务,如果危险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行为人没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A项,武某在游泳时腿抽筋进而处于危险状态,不是由甲造成的,所以,甲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项,男女朋友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周某的求爱被乙女拒绝后,其自己选择跳河,使自己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乙女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乙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项,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的这个先前行为使贺某处于危险之中,当贺某溺水时,丙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丙在能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况下,导致贺某溺亡,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丁只是邀请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不是由丁造成的,所以,丁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C。

【点评】不作为犯罪同样是刑法总则中的高频考点之一,在近五年中,2010年卷二第52题,2011

年卷二第52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又一次进行了考察。不作为犯罪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重点考察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尤其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同时,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以及不作为犯罪的主观罪过也进行过考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除了要从形式角度加以把握外,还要从实质角度加以理解和掌握,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特定的人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所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危险源包括危险物、他人的危险行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比如,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特定的人基于法规范、职务业务行为、自愿行为所产生的对处于无助(脆弱)状态的法益的保护义务(基本就是形式义务来源中的前三项)

(3)特定的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比如:出租车司机对车内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因为此时危险发生在出租车司机支配的领域内,其有阻止的义务。

5.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 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考点】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考察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相关内容,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详解】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不仅要理解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还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准确的做出判断。

A项,考察教唆自杀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虽然,教唆者主观上具有使他人死亡的意图,或者强化了他人自杀的意思,但在客观上他人毕竟是自杀而死。因此,教唆自杀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A项中,围观者属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典型的情况包括:(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4

犯。(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权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认识,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导致患者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B项,司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司机构成的是一个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C项,行为人误将熟睡的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

D项,行为人明知朋友在其家中吸毒,而装作没看见,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综上,本题中,成立故意犯罪的是D项。

【点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比较常考的内容,难度中等,对于这类题目,

一方面要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比如故意、过失的概念以及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界限、故意的认识内容等等,另一方面也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两个方面都学好了,这类题目比较容易选出正确答案。

6.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详解】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而言,在受到相应的外力打击的情况下,特殊体质、特殊病症比较容易复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概率比较高,被害人因此而伤亡并不异常,所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还有两点: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没有认识到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会影响到罪过的有无或者罪过的形式,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二,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看行为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过失。

在本题中,崔某患有心脏病,正是由于甲的行为才导致崔某心脏病复发,致急性心力衰竭而亡,甲的行为和崔某的死亡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在案件当时的情况下,甲与崔某因发生口角,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崔某“屁股”一脚,显然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其不可能认识到崔某患有心脏病,对崔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题中,甲导致崔某死亡,纯属意外。

故,ABD错误,C项正确。

【点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几乎是每年必考的钻石考点,在近五年中,除了2009年没有直接考察外,其他年份均进行了考察。比如2008年卷二第52题,2010年卷二第2题,2011年卷二第3题。5

司法考试中对因果关系的考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其中重点考察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考察认定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比如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等等。另一个是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所以,建议大家重点围绕这两个方面来学习因果关系。

7.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 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 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四、意思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A项,甲在扭送罪犯途中,罪犯激烈反抗,说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甲的防卫行为导致罪犯窒息死亡,这与罪犯的不法侵害(激烈反抗)相比显然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属于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A项错误。

B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由于此时抢劫行为已经得逞,不法侵害人已经取得财物后,不法侵害的高度紧迫性已经丧失,暴力犯罪对防卫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已经消除,所以,此时只能进行普通的正当防卫,不能进行特殊的正当防卫,防卫人为挽回财产损失而进行防卫,致使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仍然要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故,B项中,乙在追赶齐某时,造成齐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B项正确。

C项,注意,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等虽然是犯罪行为,却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本项中,“卖淫”显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其不属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不能对卖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所以,丙不成立正当防卫。C项错误。

D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法益必须是特殊的,一般而言是个人法益,个人法益不以本人的个人法益为限,也包括他人的个人法益。如果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行为同时也危及了个人法益的,公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反之,与个人法益无关联性的、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范围。任何公民个人都不能为了保护国境安全而开枪射杀、伤害或者私自关押非法入境者、脱逃罪犯;任何个人都不能在发现非法经营行为时夺取经营者的财产。故,D项中,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境安全,和个人法益无关联,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不成立正当防卫。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

【点评】正当防卫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主要考察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近两年,司法

考试对正当防卫考察,越来越深入,难度也越来越大,需要对正当防卫的相关理论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方能正确作答。本题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8.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

1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

6

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断,中止和未遂的区别,不能犯

【详解】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后者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简单的说,“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一种主观判断,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如果客观障碍并不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停止犯罪的,是未遂。反之,客观障碍实际上存在,但行为人认为不存在而主动放弃犯罪的,是中止。

本题中,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在命题者看来,是想告诉我们,甲此时主观上认为是因为乙的“命太大”,所以,“整不死”,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而不是中止。故,A正确,B错误。其实,这种理解笔者看来,是值得商榷的。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在刀柄折断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因为“刀”没有断,至于甲说的“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这句话,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一句戏言,或者说是一句调侃之词,如果甲在当时没有放弃犯罪,完全可以拿起刀,继续将乙杀死,但甲没有这样做,而是主动将乙送医,挽救了乙的生命,我们完全可以将乙的行为理解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故,本题甲的行为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题目中给的条件并不是很充分,依据现有条件进行判断,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甲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不是伤害的故意,故,虽然乙身受重伤,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C错误。

不能犯可以分为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绝对不能犯,也称为不可罚的不能犯,是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任何法益均没有侵犯的危险,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后果,故,不成立犯罪。本题中,如上所述,甲是自动放弃了犯罪,不成立犯罪未遂,当然也就不成立不能犯未遂。甲的行为具有侵犯乙生命的危险,更不可能是无罪。D项错。

故,笔者认为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项。

【点评】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是每年必考的考点。这部分题目,难度中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要重点

掌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界限。

9.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 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犯罪中止

【详解】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A正确。

通常的共同犯罪,仍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某种犯罪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应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虽然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甲乙二人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抢夺行为,在客观上侵犯

7

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可以成立具备犯罪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B正确。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本题所述情况,正好相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甲利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乙实施犯罪,此时,乙是被利用者,其不成立间接正犯。C正确。

抢夺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以夺取财物为既遂。本题中,甲已经夺取了被害人的手提包交给了乙,乙已经构成抢夺罪的既遂,乙因为害怕坐牢,抛弃赃物的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D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项。

【点评】本题难度较大,考察仅仅符合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11年来,还是第

一次,如果复习时没有留意,本题很容易丢分。

10.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 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考点】共同犯罪

【详解】A项,考察承继的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为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参与之前的行为,如果和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则后行为不负责。也就是说,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A项中,张某与甲成立承继的共犯,没有疑问,但是,陶某的重伤结果是在张某加入之前,甲一人的行为导致的,与张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应由甲一人负责,张某对陶某的重伤结果不负责。A项错误。

B项,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说明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事前有通谋的,才属于共犯。本题中,并没有交待丙和李某事前有通谋,故,二人不构成共犯,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普通的参与者,因此,直接责任人和普通参与者之间也就不存在共犯问题。所以,D项中,丁作为直接责任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他普通职工不构成犯罪,D项错误。

【点评】共同犯罪也是每年必考的考点,关于共同犯罪,大家要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尤

其是要注意部分犯罪共同说、承继的共犯;还要掌握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等问题。

11. 《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8

A. 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 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 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 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考点】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详解】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D项为正确选项。

【点评】本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察,考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非常简单,几乎是送分题。

12.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 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 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 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 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考点】数罪并罚

【详解】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题中,甲被判处的主刑均为有期徒刑,刑期分别为15年、14年、10年,总和刑期为39年,属于35年以上的情况,故,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甲被判处的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附加刑的并罚原则是,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甲因走私武器罪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合并后为8年。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种类不同的附加刑,不能合并执行,只能分别执行,故没收财产5万元和罚金20万元应分别执行。

综上,D项为正确答案。

【点评】本题考数罪并罚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第一,对于有期徒刑的并罚,区分了两种情况: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明确了附加刑的并罚规则: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罚金和没收财产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属于两种不同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既不能简单的相加,也不能采取吸收原则。

13.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9

C.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考点】刑法中需要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事项

【详解】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87条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本题答案选D。

【点评】本题全面总结了刑法总则中,需要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事项,一共有四件事,其中前三

件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后一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为人民检察院属于追诉机关。希望大家能够熟练记忆。

14.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构成叛逃罪

B. 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 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 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考点】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罪数、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详解】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以叛逃罪从重处罚。据此,甲构成叛逃罪,A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题目中“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情报。“某国难民署”,属于境外机构,故,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B项正确。

甲的前后两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对甲应以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所以,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为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根据刑法总则,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D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

【点评】需要稍微说明一下的是,其实D项说法并不是特别严谨。因为,如果甲被判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了,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再是1年以上5年以下了,而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甲被判处管制,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所以,在甲被判处管制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有可能不是1年以上。

10

不过,作为单选题,C项错误最明显,C项应为最佳答案。

1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 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 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相关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详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本罪。第二,本罪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列的个罪,而不是类罪。如果行为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不能认定为本罪。第三,要认定为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的危险性要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

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2)户外私拉电网;(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4)开车撞冲人群;(5)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肇事的;(6)醉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7)开枪射击以及暴力袭击驾驶车辆的司机。等等

A项,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转弯处高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主观上是故意,属于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丙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项,丁属于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点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个比较容易考察的罪名,其经常结合其他易混罪名进行

综合考察。经常和此罪放在一起考察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

16.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 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 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考点】故意伤害罪(含转化犯)、非法拘禁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害人承诺【详解】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A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己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故,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1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点评】本题综合考察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

化犯: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38-2);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7);

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48);④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89);⑤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292);⑥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333-2)。同时,还要注意被害人承诺问题。

17.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犯罪

【详解】A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A项正确。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经卖淫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如果幼女不是卖淫女,则无论是否经过其同意,行为人原则上均构成强奸罪。例外情形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B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行为。注意: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强迫劳动罪的对象不再限于本单位的职工。所以,B项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该选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注意: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已满16周岁,则不属于童工。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D 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C项。

【点评】本题集中考察了四个比较重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既涉及到传统的重点罪名强奸

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又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在之前的司法考试中很少考察,可以认为是一个比较偏的罪名,但是,在本题中,考的很简单,只涉及对童工年龄的判断。本题综合难度中等。

18. 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考点】侵占罪(占有的判断)

【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

12

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财物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无论是普通侵占还是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的对象均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则肯定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相关犯罪的关键。

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主要考察以下情形2:

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无论他人在与不在,无论他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存在,都是属于他人占有,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也不影响他人占有的认定。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第二,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财物属于由他人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第三,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离开,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提包。但是,乘客下车后,车已开走时,其遗忘在公共汽车、地铁上的财物,不再由乘客占有;由于是公共场所,也不能认定由司机占有。顾客遗忘在大型商店的财物,如果经过了一定时间,也不再占有。

第四,占有的转化(占有的交替)。当主人将财物遗忘(遗失)在某个场所,主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时,其他人拿走该财物的,如何定性,关键看该场所是否属于人员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如果属于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比如地铁,公交车,麦当劳等,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推定财物属于遗忘物(遗失物),脱离占有物,其他人拿走的,属于侵占。否则,如果该场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不是人来人往的公共空间,比如宾馆房间、长途大巴的后备箱,则一般认为财物转为为场所的管理者占有,其他人拿走的,构成盗窃罪。

第五,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比如,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又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第六,主占有和辅助占有。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上位者属于占有人,下位者属于占有辅助人。例如:店主和店员,雇主和保姆。(除非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明确授予相应的处分权)

第七,当自己的财物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时,未经同意取回的,成立盗窃罪。

第八,死者占有问题。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时,构成盗窃还是侵占?存在两种学说,死者肯定说认为构成盗窃;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构成侵占。司法考试中的观点是,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从死者身上立即取走财物的,是盗窃。但是隔一段时间取财的,是侵占。

第九,封缄物。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并将该物据为己有的,如何认定?一般认为,封缄物整理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有委托人占有。

总之,对于占有,结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观念进行判断即可。如果一般人均认为这个财物不能随便“捡”,那该财物通常就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不构成侵占罪。

在本题中,A项,甲是干洗店老板,衣服是受客人委托,在甲的合法占有之下,衣服口袋内的钱也是客人送交衣服时遗忘在口袋中的,属于脱离占有物,甲在收客人衣服时,并不知道客人衣服的口袋中有钱,

2参考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4~877页。

13

是在洗衣服时才发现的,此时,可以认为,甲并不是基于明显违法的事由而取得衣服口袋内的钱,客人衣服口袋中的钱可以视为甲代为保管的财物,甲将钱藏匿的,构成侵占罪。

B项,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货款是公司的财物,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货款在公司的占有之下,不在乙的占有之下,乙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辅助人而已,乙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隐匿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侵占罪。

C项,飞机的客舱不同于公交车,它是一个封闭的空间,乘客下飞机时,掉在飞机上的钱包,转移为空乘人员管理,丙捡走的,构成盗窃罪。

D项,客人存在宾馆前台的财物,属于宾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财物在宾馆的占有之下,而不在服务员的占有之下,服务员私吞财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

补充一点:部分同学区分不开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一定要注意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针对的是单位占有的财物,而不是自己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行为人针对的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脱离占有物,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点评】财产犯罪中,占有的判断,每年必考,大家务必深入、细致的加以理解和掌握。

19.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A. 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 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 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 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考点】包庇罪、窝藏罪

【详解】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虽然是一个选择罪名,但是,大家要能够区分窝藏行为和包庇行为,因为考试中会让你具体判断是窝藏还是包庇。

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需要注意的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可以将“窝藏”理解为一切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所以,A项中,甲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属于窝藏行为,构成窝藏罪,不构成包庇罪。

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也不成立窝藏、包庇罪;但是如果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则成立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则成立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所以,B项,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D项,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由于不存在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均不构成包庇罪。C项属于向公安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包庇的情况,构成包庇罪。

故,本题答案为C项。

【点评】窝藏、包庇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中的常考罪名,关于窝藏、包庇罪,第一,要理解窝藏、

包庇的概念,第二,要掌握窝藏、包庇罪和其他特殊的具有窝藏、包庇性质的犯罪之间的界限,比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等等。

20.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64~965页。

14

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 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 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类型及共犯问题、受贿罪的认定、罪数问题

【详解】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三)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题中,使用人甲指使国家工作人员乙挪用本单位公款供自己炒股,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项正确。乙挪用公款供甲炒股,二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要数额较大即可,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故,即使乙20日便归还了这笔公款,甲乙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B项正确。

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C项正确。乙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应数罪并罚,D项错误。

【点评】挪用公款罪属于几乎每年必考的罪名之一,主要考察角度包括: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挪

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的不同类型及既遂标准,挪用公款又有其他犯罪时的罪数问题,共犯问题等。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内容,备受命题老师的青睐,建议大家在复习时,要认真研读一下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21.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 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考点】玩忽职守罪与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关系

【详解】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与该章其他玩忽职守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一个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又符合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A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据此,A项法官的行为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B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据此,B项检察官的行为构成失

15

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C项,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中值班警察的行为符合普通的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也不构成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故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D项,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据此,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另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综上,本题答案选C。

【点评】刑法分则第九章的犯罪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其中,第

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属于一般罪名,其他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属于特殊罪名,前后发生法条竞合时,应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来处理。本题难度一般,考察的罪名都是比较常见的罪名。建议大家在复习时,对于常见的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要多熟悉把握,做到能够准确识别。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 “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法定刑的分类

【详解】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6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中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本题中,A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外在行为,故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 正确。B项,行为对象是否属于“他人”,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无需进行价值判断,故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正确。C项,“侮辱”、“诽谤”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正确。

D项考察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可以分为三类:绝对确定的法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浮动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就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比如,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浮动法定刑,也称机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如刑法第227条规定,对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1)只见之于罚金刑,这显然是因为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某种事实标准予以确定的缘故。(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对其他犯罪难以甚至不可能规定浮动法定刑。(3)刑罚(罚金)的具体幅度(数量)要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这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时,不管案件发生与否,人们可以事先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而刑法规定浮动法定刑时,只有查清了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才能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所以,浮动法定刑不同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所以,D项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点评】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在之前的司法考试中考过,但考的不是特别频繁,对于这个考点,要

求大家能够准确判断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类别。法定刑的种类,以前从来没有考察过,今年是第一次考察。此考点难度不大,今后再次考察的可能性也不大,大家简单了解即可。

52.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考点】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与故意犯罪、意外事件的区别

【详解】根据刑法第15条第l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与明知故犯的犯罪故意相比,犯罪过失这一主观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

17

分离,即行为人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一般意义的结果,也不是任何危害结果,而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例如,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在考试中,经常考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以及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共同点都是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关键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主观上是有预见义务,并且能够预见的。而意外事件则是不能预见。

在本题中,A项,首先,老师在将学生赶出教室时,显然没有预见到学生会跳楼自杀,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在通常情况下,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的行为也不足以发生学生跳楼自杀的危险,老师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可能预见到学生会跳楼自杀,故,既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A项应选。

B项,汽车修理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主观上应明知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可能导致同事受到伤害,但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制造恶作剧,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主观上既没有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因此,属于间接故意,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由于其对危害结果不可能没有预见,故,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B项应选。

C项,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路人对此既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既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C项应选。

D项,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邻居是为了避免孩子坠落身亡,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虽然孩子摔成了重伤,但是,却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邻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过失犯罪。D项应选。

18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点评】罪过形式的判断,属于司法考试的一个高频考点,在复习备考时,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本

题难度较大,考生必须准确把握不同罪过之间的界限方能准确作答。

53.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 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 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 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不能犯、罪过、因果关系

【详解】不可罚的不能犯(下面一般简称为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例如,本欲使用毒药杀人,但事实上投放了砂糖。二是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例如,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射击。三是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例如,一般公民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所以不可能成立犯罪;而未遂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4本题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和乙争吵时,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甲的行为仍具有使乙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而不是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故,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A错。

甲将装有硫酸的杯子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丙被灼成重伤,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正确,C、D错误。

本题答案为ACD。

【点评】本题难度较大。难点在于对不能犯的理解和运用,大家要掌握不可罚的不能犯的概念,掌

握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别。同时,本题也涉及到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能不能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

54.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 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 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 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详解】A项,考察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后者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简单的说,“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本项中,黄某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黄某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相对于单位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单位属于犯罪未遂。A项正确。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9页。

19

B项,违禁品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比如抢劫毒品的,构成抢劫罪,盗窃假币的,构成盗窃罪。本题中,乙欲抢夺现金,实际上抢夺了假币,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仍然构成抢夺罪既遂。B项正确。

C项,拐卖不以卖出为既遂,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完成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六种行为之一的,即为既遂。同时,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当一个行为形成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形成其他犯罪形态,所以,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而言,既遂后,即使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释放或送回的,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故,C项丙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而不是中止。C项正确。

D项,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而言,在受到相应的外力打击的情况下,特殊体质、特殊病症比较容易复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概率比较高,被害人因此而伤亡并不异常,所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D项中,对于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听到枪声,心脏病复发的概率很高,并不异常,故,不能中断丁的开枪行为和胡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丁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丁的开枪行为和胡某的死亡之间又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丁构成故意杀人既遂。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D。

【点评】犯罪未完成形态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都是绝对的黄金考点,通常会有多题考查,大家对

于未完成形态的学习,一定要深入、细致。

55.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 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 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 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 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考点】共同犯罪

【详解】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任意的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况。例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盗窃罪的,是任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均认为,在我国,必要的共犯包括三种情形:某些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本题ABC考察的都是对向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第三种情况不是共同犯罪。5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A项属于第三种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B项属于第一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C属于第二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至于D项,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管账人等。如果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行为,但刑法特别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据此,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所以,D项,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本题答案应是BC,而不可能是BCD。所以,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答案为BCD,明显错误。

【点评】本题是2012年司法考试争议最大的一道题目,其实,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在不同

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比如,按照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共同犯罪可以分为“最广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狭义的共犯”。最广义的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广义的共犯指的是任意共犯;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0页。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20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 刑法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刑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详解 1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2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 3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

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评论难度中等对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她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满足罪大的条件,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如果不存在恶极情况的话,则不能适用死刑。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八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八 (1)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李某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2)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来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4)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5)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6)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31题)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7)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之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之不定项选择题 从历年来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来看,刑法的知识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学习 重在平时的积累和练习,小编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之不定项选择题的真题、答案及解析,日积月累,帮助考生做好司法考试备考复习。 (一)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 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答案】ABCD 【考点】抢劫罪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事实一中,为劫财而故意杀害物主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事实一中,郑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面包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郑某等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甲某在路上看到儿子正被二个人拦截、纠缠、推打,准备上前制止。这时一名便衣警察也为制止纠纷冲上前去,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直接架住甲某的儿子,且动作粗暴。 甲某误以为是对方的同伙,上前用扳手砸向便衣警察的头部,致其死亡。甲某的行为: (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D.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3.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4.甲入户强奸乙女,乙的妹妹丙被呼救声惊醒,丙赶到乙的房间,举棒将甲打昏,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乙发现甲在动,捡起棒子朝甲头部猛击二下,然后乙丙二人逃离该屋,将门反锁。后甲死亡。乙的行为:(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G.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5.甲与乙素有积怨,得知乙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乙家滋事。因乙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乙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乙对打,砍伤乙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乙之女儿丙砍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到乙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甲的行为:( ) A.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B.故意伤害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司考历年真题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解析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 年·卷二·41 题) 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 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 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 )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 【解析】A 项,第一,甲的破坏行为对女友的死亡作用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山洪,很异常,切断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的因果关系。第三,山洪对女友死亡作用很大,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两个结论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最终结论是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B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C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丙的追杀行为,对赵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赫某开枪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丁持上膛的手枪与钟某厮打的行为,对钟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即钟某自身触动扳机的行为,在厮打中出现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钟某触动扳机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丁的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ABCD。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 年·卷二·2 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