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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工程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工程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浅析工程投标中的非竞争性废标情形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习惯上我们通常把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招招标人的资审文件不响应造成其不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也叫做废标。

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能力、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这样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废标,我们认为很正常,它体现了招标文件描述的招标人的意愿。但是,如果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深度不够或者理解产生了偏差,导致投标文件的编制不能反映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响应意愿,这样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废标,我们认为这是非竞争性的。非竞争性的废标不仅对被废标的投标人来说是件遗憾的事,对于招标人来说这样的废标造成了投标人非竞争性减少,从而大大降低了竞争的程度,不利于选择实质上能力最满足招标条件的中标人。

为了避免发生非竞争性废标,提高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增强投标的竞争性,也为招标人能够从更广泛的投标人中选取优秀的中标人,笔者根据近年来参加工程建设招标评标中接触到的一些典型的非竞争性废标情形,介绍几种并简单分析,供投标人参考。

第一类,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的情形

1、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也有截止时间

招标项目一般在招标公告和资审文件中规定在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期的最后一天为集中递交时间,并且明确了具体的地点和最后时限。投标申请人对此时限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如对投标截止时间的重视,时常发生超时限送达文件的情况。从法律角度和公平的角度来说,为了确保资审文件的严肃性,超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这不仅是对按时送达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的肯定,也是对想递交申请文件但因各种原因错过时间而没有来递交申请文件的申请人一个公正地交代。因为迟到一分钟是迟到,迟到十天半个月也是迟到,如果对迟到一分钟的可以通融,那么为何不能对迟到十天的也通融一下?是否应当规定迟到多久为可以接受的?那样不如把递交文件截止时间设定的迟一些,但即使这样仍然存在迟到的可能。因此对于招标人不接受迟到的文件应当可以理解。

2、投标迟到

在现实的招标投标中常常发生投标人迟到的情况,相信极少有投标人故意迟到的,迟到总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意外情况。对投标真正十分重视的投标人,一定会预留充足的时间赶到投标开标现场。一次一个南京的投标单位参加一个苏州项目的投标,开标地点在苏州,投标截止时间是上午9:00,这个南京的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前一天夜里赶到苏州,由于到

达苏州的时间太晚,加上他们以往去过开标地点,所以当夜没去察看现场。但是第二天他们赶往开标地点途中发现由于市政工程施工,开标地点所在街改为单行线,出租车绕行到达时比预计晚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5分多钟。可见世上不可预见的情况太多,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于堵车、大雾封路等可以预见的意外情况要提前应对。投标迟到如同一个武装好的战士,刚到战场就被告知战斗已经结束,不论其战斗力如何,都没有机会施展了。

3、投标担保不在开标前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担保(保函、汇票、支票或者现金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的原件放在投标文件中或者单独在开标前交给招标人并且获得其书面凭据。有一次,有一个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汇票原件放在自己身上,在开标前3分钟开标会主持人询问投标人有无没有递交的保函、保证金时也没有动静,直到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中没有汇票原件,问他才说在身上。此时已经晚了。

可见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原件应当与投标文件正本放在一起,如果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有的还需要提前提交并获得书面收据。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对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限认真对待,严格遵守。

4、投标文件装错信封

许多工程建设项目是多个标段同时投标和开标,一个投标人也有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可能。经常出现将投标文件放错信封的情况。应当说被放错的投标文件仍然按时送达到招标人手中,但是如果这天投标人参加的是两个招标人的项目投标,装错并送错了地方,招标人是否有义务帮你调换过来呢?

二、开标(递交资审申请文件)结束后的一些特殊情况

5、招标人有时会要求投标人(申请人)将一些重要的证明文件(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报告、类似工程业绩证明等,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从业经历等)的原件在开标(递交资审申请文件)结束后现场交其查验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予以盖章说明,当然这些要求应当是已经在招标文件(资审文件)中载明。许多投标人往往忽略这些要求,虽然没有验证并不代表编制在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中的这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不真实,但是从对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的响应性上看,是不符合要求的。

三、评标和资格预审评审时发现的情形

(一)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问题

6、投标书中招标人的名称写错经常有投标人将投标书中“致招标人:”后的招标人名称写成其他招标人的名称。看上去有时只是一个地名错了,如将南京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写成常州市××工程建设指挥部,但是作为将来中标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投标书的承诺是对一个不相干的单位作出的,而与之签约的招标人却没有得到承诺,招标人完全有理由怀疑投标人是否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约。

7、投标书所投的标段号写错道理如同招标人名称一样,从招标人的角度完全可以理解这个投标的报价是对另一个项目做出的。

8、投标书报价的大写无法读出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明确投标报价以投标书上的大写金额为准。有一个投标人的报价是:一亿五百千万元,是把它当成是15000万元还是10500万元呢?还曾经有投标人将贰仟万元写成贰仟元。

9、投标书或者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开工2005年11月1日,完工2006年8月1日,那么实际工期应当是8个月,有投标人在投标书和附录中写成9个月,比较容易混淆。

10、投标书或者投标书附录中认可的投标担保金额小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是同一招标人,在同批次同类型规模不同的标段,对投标担保金额的要求也不一定一样,投标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看清规定。

11、投标书或者投标书附录中认可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在60天至90天不等,这个期限是招标人组织评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时间,一般情况招标人都不会用满有效期,但是不用满不等于投标人可以随便填,如果投标人填的有效期等于或者大于招标人的规定,那就是有效的,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投标人改变合同条件而作废标处理。

12、投标书附录中其他数据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书附录中比较重要的数据项有履约保证金数额、质保期限、保留金比例、计量支付比例和时限等,减少履约保证金数额、缩短质保期限、降低保留金比例、提高计量支付比例和缩短计量支付证书开出后付款的时限,都是对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不响应,或者可以当作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作了重新划分,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一般都会将这些错误作为重要保留(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问题

13、投标文件授权书的格式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有投标人将授权书的格式作了更改,将招标人要求的代理人的权限缩小了,可以认为这个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代理人在一定时限(半年或者一年)内,代表

其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这与招标文件对授权书要写明项目的要求不符。同时不能反映企业对本次投标项目的真实意愿,另外还可能被怀疑有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14、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有的投标文件授权书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再授权,虽然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第一次的授权书,但是经请教律师,授权委托书如未写明可以转委托的,再授权一般是无效的。

15、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公证根据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书的公证书应当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均进行公证,有的投标人只办理了对授权人签字的公证书,而未要求公证员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进行公证。从公证书的法律效率以及公证行业的规定来说,该公证书和授权书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没有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进行公证,而投标文件中被授权人的签字均为投标前签署好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无法对被授权人签字的真伪作出判断。

16、授权书的签署时间在其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这个道理很明显,如果公证员公证后再进行的授权,肯定不是公证书所指的授权。这个错误是由于投标人事先填好授权书及日期(日期超前),而去办公证时公证员未详加检查或者是办理公证时的授权书未填日期回来补填所致。

(三)附表表格问题

17、投标文件中缺少招标文件给定格式并且有编号的表格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表格,特别是有编号的表格,其内容一般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响应的,也是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因此投标文件中一定要有,即使投标人认为有的内容不存在,比如分包人情况表,投标人不准备分包的,可以在表中分包人名称栏内填“无”或者“无分包”,而不要随意删除该表,以免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投标人的响应性。。

18、投标文件附表格式与招标文件相比有实质性更改有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将招标文件给定的附表格式进行了更改,这样做虽然没有什么不良企图,但是由于格式更改后对于招标人来说搞不清楚其原来的要求投标人是否响应,给清标工作带来了困难,所以一般不允许更改。

19、投标文件附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或者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于附表的重要性高于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附表上规定的地方签字,很多投标人容易忽视,常常将其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一样只有小签。投标人对于自身的情况的表述和证明一般比较重视,但是对于分包人、联合体等的情况不太重视,比如有一个项目要求将拟投入的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或者身份证四者之一的复印件附上,但投标人忽略了,于是被废标。

20、投标文件附表不填内容前面提到有的附表没有可填的内容可以写无,如分包人表,但有的表是不可以不填写的。如:主要材料表、主要机械设备表、单价分析表等等。因为这是评标委员会对你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的重要内容。

(四)工程量清单问题

21、格式更改目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一般采用固化清单,要求投标人不得更改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是一来便于将各投标人的报价分类比较,二来方便工程实施过程的计量和变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只须将清单中的项目填上你自身能够承受的价格即可。而有的投标人认为清单子目不能反映其所理解的项目实际情况,于是自行增加项目进行报价,这样的做法是与固化清单的目的相悖的,当然不被允许,于是废标不可避免。

(五)业绩、资质证明文件问题

22、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中所放置的投标人资质、分包人资质达不到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有一个房建项目要求投标人或者分包人具有幕墙二级施工资质,一个投标人没有提出幕墙分包但他自身的资质中仅有幕墙三级施工资质,显然达不到要求。

23、投标文件所列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2006年11月有一个交通安全设施项目要求投标人近2003年以来完成过2个与招标项目同类型的工程,一个投标申请人在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了4个,但是只有1个是2003年的项目,其余均为2002年和2002年以前完成的,另一个投标申请人填报了5个项目,但全部是机电工程,还有一个投标申请人填报的6个项目全部是安全设施,也均为2004年~2006年完成的,但是仅有2个有证明材料,还有一个未附任何证明材料。

(六)证明材料的问题

24、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缺少与有效期、年检有关的内容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将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放在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并且要求放置副本还要附年检页,主要是为了证明其证书依然有效。但有许多投标人在编制文件时没有注意,有的放了正本复印件没有副本的,有的副本复印件只有前几页,没有年检页,有的年检页复印件是几年前的,还有的年检页的日期复印模糊无法辨认。

再有就是近年来按照国家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

须具备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企业负责人发的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其编号开头字母为A,而俗称A证),项目经理发的是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其编号开头字母为B,而俗称B证),专职安全员发的是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其编号开头字母为C,而俗称C证),三证各不相同且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很多投标人对此经常混淆,如:一个投标人派其副总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因该副总经理有A证就在投标文件中放置了A证,但是与招标要求与国家的规定相比就无法确定其响应性。

25、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不是本企业和本人的,或者出具的证明效力有问题关于业绩证明,一般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或者竣工验收鉴定书所列名单或者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往来的计量单等函件的签字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很多投标人自己写个证明请项目业主盖个章,甚至自行伪造一个项目招标人的印章作为书面证明材料拿来,个人的就以企业内部的任命文件(编上当年的日期和文号)未证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一般不会予以采信。这样的证明材料等于无效。

(七)对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的强制要求不响应

26、选派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专业组成、数量和资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一些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往往会对投标人拟派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以及个人资历有特殊要求。如有的招标项目要求有一名高级工程师,有的要求有一名注册建筑师等,投标人应当满足这样的要求,否则不如该标。

27、拟投入的设备类型、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例如公路路基施工项目,通常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情况,对投标人的推土机、挖掘机、或者稳定土路拌机的型号和数量提出特定的要求。这时投标人切不可依据自身施工的经验来配备施工设备,而是一定要将这些要求的设备按规定型号和数量予以配备。

28、拟使用的材料、产品的技术指标非招标人推荐范围的材料,但却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满足招标要求的证明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在材料的使用上,按照国家的规定招标人一般不能指定品牌,但是招标人基于自身对材料品质的了解,提出了某几种品牌的材料供投标人采用,并同意投标采用推荐范围以外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但要求投标人必须证明这种推荐范围外的产品能够达到推荐品牌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这种做法是法律许可的,也是给了投标人自主选择的自由。投标人在选择推荐范围以外产品时一定要谨慎,必须取得该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所有技术指标均高于推荐产品中的一

种的证明文件,而且这些证明文件必须是官方的。最好事先将这些证明文件向招标人征询一下。

29、两个和两个以上投标人存在资产关联关系,并且这些关联关系是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不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情形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对此都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自行把握,相关联的企业事先要协调好,不要在不通气的情况下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而无谓废标。

以上分析的废标情形无法包罗现实投标中的种类,但确实是最常见的种类,并且是投标人完全可以避免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的认真程度和对投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如果投标工作人员每一次拿到招标文件,均以首次投标的姿态,将其认真研读,不要在脑海里留有其他项目招标文件的痕迹,同时在投标文件编制时不要用以往类似项目投标文件的电子模板,出错而产生废标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企业领导对所投项目重视的话,在对投标文件重要部分进行小签时就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通篇检查,及时发现不响应和应响应而未响应的错误。这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对投标文件重要部分逐页小签的真正目的。

招标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要求密封; 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 3.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2 —

废标案例分析

废标案例分析废标是相伴招投标交易工作的必然事物,有招标行为就可能有废标情况,这一点不容否认。但废标是可以避免的。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投标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项目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投标项目的不重视。 废标的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归类为六大类。 一、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 案例一:8月9日开标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为废标,详细理由及依据为: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这种情况就是投标员没有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了该项目废标。 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废标的情况有: 1、招文要求《余泥渣土排放方案》,而投标文件没有《余泥渣土排放方案》 2 3、《投标申请人声明》没修改 4、招文要求《标函承诺书》,而投标文件没有《标函承诺书》 5、招标公告要求《无行贿告知函》,却没有提交《无行贿告知函》 6、保修期、质量标准、总工期错误等。 7、投标有效期错误。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 二、疏忽补充公告及项目答疑纪要 案例二、7月29日开标的《东区玻斯韬与瑞松机器人项目地块间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共102家单位竞标,就有16家废标,其中有八家单位就是因为没有查看到项目答疑纪要导致废标。这里有个注意点,复制项目名的时候不能有空格,不然会导致搜索不到项目答疑纪要。 一般情况有: 1、控制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余泥渣土排放费修改, 2、《投标申请人声明》修改 3、开标时间或项目经理签到时间修改等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 么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标人发布标书后无人应标会造成流标,有人应标但招标人不选定任何招标人称为废标。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为此,认真分析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治理流标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导致流标的成因 回溯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流标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三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四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五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主要看销售规模,正常情况下并不很多,销售规模小的地区一家都没有,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而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六是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治理流标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导致流标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来治理流标,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编制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产生流标的六个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而制订一套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治理流标的根本途径,可以借鉴国家或媒体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专业力量出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给采购单位做参考。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要体现公正合理性要求,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对投标人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对废标条款也应依法设立,不得随意增设。

招投标中 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怎么解释? 招标人发布标书后无人应标会造成流标,有人应标但招标人不选定任何招标人称为废标。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为此,认真分析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治理流标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导致流标的成因 回溯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流标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三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四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五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主要看销售规模,正常情况下并不很多,销售规模小的地区一家都没有,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而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六是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治理流标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导致流标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来治理流标,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编制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产生流标的六个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而制订一套各

招投标注意事项-商务、技术废标条件全集

开标方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但本页正文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技术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有效; (2)投标人未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 四.详细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废标的投标人如何应对

废标的投标人如何应对 废标,意味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意味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却又难以避免,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定是凤毛麟角。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废标现象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遭受废标的“侵扰”,是很多投标人的心腹之痛,有人甚至认为当前大量的废标已经成为公正招标制度下的隐忧。 一、产生废标的原因 导致出现废标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多个方面,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1、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2、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

废标通知书范文

废标通知书范文 本文是关于废标通知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废标通知书范文一 董家口港区智能交通3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CGZX-CC-TB161103,于20xx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开标,经评审专家研究决定,本招标项目废标,特此通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心 20xx年01月04日 废标通知书范文二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塑料管材(ppr管)第三、四包,地热管材第三包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xx年8月29日在xxxx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依《中标通知书》规定,要求贵公司于五日内到我单位与我方签署经济合同。另外,贵公司在投标书中“项目工期”一项中也承诺“根据采购计划,准时供货”。而贵公司至今即未与我方签署合同也未按计划供货,已给我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故我方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废除贵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且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4月26 废标通知书范文三 兰政采中标(20xx)13号 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兰州市公安局委托,对“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xx年9月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兰州日报》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于9 月16 日8:30至9:30(北京时间)进行了投标,经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供应商评审,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

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按此规定本招标项目做废标处理。 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xx年9月19日

废标条件汇总

附:废标条件汇总 第一信封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内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但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废标处理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二、国家发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制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废标的认定,有如下规定: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招投标总结--常见废标得例子

招投标总结 一、常见废标例子 1、投标报价 1)前后报价不一致(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投标函); 2)报价超出预算金额(限价)的; 3)大写和小写不一致; 2.、投标保证金 1)未在截止时间内缴纳保证金;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不是基本账户转出、未注明招标文件编号、为注明分包号、金额错误等);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换取相关凭证(每个项目要求不一样); 4)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3、资格条件 1)法人身份证、授权代表身份证的已过期、身份证号打错的; 2)财务审计报告,注意三表一附注的签字;经过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方的资质要齐全,包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书等; 3)营业执照(注意正、副本的要求); 4)社保、纳税缴纳证明(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任意几个月?连续几个月?一定要注意是完税证明还是银行回执单) 5)少提供承诺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函中是否有服务期限的要求,未按招标文件响应;

7)资质性文件需要盖签字盖鲜章的,漏签、漏盖; 8)投标有效期未响应; 9)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10)“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11)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 4、符合性审查 1)电子文档、报价表的要求(格式、份数未按招标文件响应); 2)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符合; 3)投标文件密封格式未按招标文件响应; 4)封面签章、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5)未盖骑缝章; 6)技术参数未完全响应(主要是对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的) 7)荣誉证书或其他的佐证资料,有英文的未把中文翻译附在后面; 未完,持续更新中……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案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

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

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 废标,意味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意味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却又难以避免,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定是凤毛麟角。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废标现象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遭受废标的“侵扰”,是很多投标人的心腹之痛,有人甚至认为当前大量的废标已经成为公正招标制度下的隐忧。分析一下常见的废标原因,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争取标标必中! 大方向的废标原因 1、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

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2、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有一招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招标文件中到处都是“高压线”,投标人稍不注意就“牺牲”了。 3、投标水平参差不齐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有相应的资质),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委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在此次投标中被判为废标,在不久之后的投标中,该企业又几乎以完全相同的原因又被判为废标,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中废标风险的预防措施探讨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中废标风险的预防措施探讨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的日渐激烈,以及各种恶性竞争现象的普遍存在,对于构建“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和阻碍。为了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弊端与问题,我国适时加强了对于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并且逐步实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革新与完善。随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已经成为施工企业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工程项目的基本方式。本文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中产生废标风险的原因及其危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减少废标风险的预防措施。 标签:建设工程招投标废标风险预防措施 0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建筑产业已进入新一轮的增长周期。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增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市场中宏观调控作用,国内各地区建筑市场对于拟建工程项目普遍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兴起于欧美国家,是一种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的社会公开交易方式,其具有理利用资金、减少项目投资风险的作用和意义。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得到建筑行业的广泛认可,但是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废标风险也是客观存在,产生废标风险的原因很多,主观、客观原因均有,其中包括投标者太少,缺少足够竞争,投标价格大幅超过招标方估计价格,操作程序不合规程,资质作假,勾结舞弊等,针对于以上可能出现的各类因素,建筑工程招投标参与各方都要从自身角度出现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创新进步。 1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中废标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国内建筑企业广泛参与的交易方式,也是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的鲜明特征,在我国建筑行业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采购等方面均得到了普遍运用。针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弊端与问题,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但是招投标中的废标风险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其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招投标流程的公正性受到影响,以及投标价格大幅超过招标方估计价格等都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原因。 1.1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根据我国颁布和实施的《招标法》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必须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同时,对于有效投标人的确认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法定代表人身份、相关资质证明等。一般情况,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投标人应为三家以上的企业,有效投标人的数量没有达到招标采购的基本要求,表明工程项目的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的目的。

招投标中废标的知识大全

招投标中废标的知识大全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的构成要件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废标的常见类型资格条件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废标注意事项12项

废标注意事项12项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也包括同时具备两项或多项资质等。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件,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证书没有按时年审而过期。 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证件等级(B证、C证)不符合要求等。 (3)关于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包括:近5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类别、复杂程度、单体工程情况、工程项目数量个数等业绩条件。指定信息平台上可查询的业绩,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的执业业绩不满足,就可能被废标。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 km、总里程≥50 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 km”、“≥50 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 500 m。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 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 2.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人身份与被授权人唯一、授权时间的符合逻辑性等。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公证书的日期、投标函签署日期(或开标的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性,出现奇葩型错误。例如:某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签字时间(2017年1月7日),在授权日期(2017年1月9日)之前;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公证(2017年1月22日)却签署了投标函(2017年1月20日)而被废标的。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 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二)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 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 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 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 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 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 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 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废标条件

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6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投标报价中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B1.8未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的现行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税金。 B1.9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提供所有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合的。 B1.10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不是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 B1.1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B1.12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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