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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三年九月

本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9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订立:

甲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发行人”)

乙方: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认购人”)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415)。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发行人拟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股票”)用于其下属全资公司收购Global Sea Containers Two SRL持有的Seaco SRL100%股权,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金额及价格认购发行人定向发行的股票。

据此,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拟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1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标的股票”系指发行人按照本协议以定向发行方式向认购人发行本协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认购款总金额150,000万元人民币。

(2)“定价基准日”系指发行人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3)“本次定向发行结束之日”系指按本协议约定发行人以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认购人名下之日。

(4)“限售期”系指本次发行的股票不转让、不上市流通的期限。

(5)“财务顾问”系指发行人本次申请定向发行股票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

(6)“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深交所”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8)“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释义

(1)本协议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应用于解释本协议。

(2)对某章、某条、某款、某段、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引用本协议的章、条、款、段、附件或附录。

(3)本协议的附件、附录、附表以及双方确认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应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条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2.1认购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具有关联关系,认购人本次认购发行人以定向发行方式发行之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2认购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

(3)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柒拾捌亿零肆佰叁拾伍万元

(4)法定代表人:刘小勇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开发,航空器材的销售及租赁业务,建筑材料、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7)登记机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8)注册号:460000000148951

第三条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6.93元/股(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3.2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

3.3认购人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款总金额1,500,000,000元人民币,认购股份数量为216,450,216股,即认购股份数量=1,500,000,000元/6.93元。

3.4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条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三条的约定之价格和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发行人定向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5.1在乙方依据本协议之第四条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5.2标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限售期

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定向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第七条滚存未分配利润

自本次定向发行完成之日起,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在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定向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8.1其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8.2其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8.3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或其各自既往已签署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

8.4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第九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9.1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协议签订后,发行人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就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3)保证自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以定向方式向认购人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9.2认购人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本协议前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

(4)保证自本次定向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

第十条保密

10.1双方对于在本协议磋商及签署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合同对方之各种形式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因私或因非对方的任何目的或非为对方利益使用,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法律或强制性规定或公众利益或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的除外,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损失。

10.2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10.3上述保密责任不受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限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定向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11.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2.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3.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3.2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人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章页)

甲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章页)

乙方: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案情]甲公司经乙公司介绍,在丙砖厂购买红砖,欠砖款120000元。因甲公司分包乙公司部分工程,后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抹帐协议”:甲公司欠丙砖厂砖款120000元由乙公司支付,同时冲减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工程款。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此款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后丙砖厂经查认为,保修金乙方已无法得到,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欠款人甲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抹帐协议”是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条件是用保修金偿还,保修金虽然是存在的,但必须是在保修金被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协议,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即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帐户上前,该协议没有生效,仍由原债务人甲公司承担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从整个协议的内容看,实为一种给付方式,

首先,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所设条件分析,该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从本案看,乙方虽然对接受债务设定了条件,即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但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在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并得到甲、丙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其次,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的内容看,应认定为是一种给付方式,即乙方承诺在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偿还,而工程保修金是有期限的,即便保修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到,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甲方。 最后,从协议内容整体进行评判,也可以说是乙方接受债务的条件,即在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账户前,丙公司不得主张权利,只有当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后或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方阻碍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以及已过保修期的情形,丙公司才能主张权利。这里的主张权利是指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而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因为该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已完全从原债务中撤出。

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约束,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有的人可能想要订立一定的条件,来确定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呢?别着急,律伴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一、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现实生活中,附条件的合同是存在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合同履行条件有什么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 篇一:2015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2015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除了一种是无偿的赠与之外,还有一种是受赠方与赠与方是有偿的赠与,就是附条件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fanwen/157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这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篇二: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 附条件房屋赠与协议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赠与标的物 2013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面积为。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 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附条件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合同

编号:FS-DY-23185 附条件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 2.数量:_______ 3.质量:_______ 4.价值: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是否附加条件,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合同所附的条件,其种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将上述条件综合起来,构成了下列四种条件: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应当附条件的,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所附条件一成就,合同边立即生效或者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是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合同。事实上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所以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未成就。之后双方又未就钢材价格协商一致,故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当然甲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退还乙交付的定金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钢材买卖合同,因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具备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该合同有效成立。认为连环买卖合同中一个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的观点,既否定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而且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1999年10月,因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所以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

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条件的概念及其要件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要件: ①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 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②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 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③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3.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①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 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②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 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③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 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附条件销售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附条件销售合同(标准版) Conditional sales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附条件销售合同(标准版) 附条件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销售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订立。 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主要销售

_________。 故此,双方就有关销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销售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的单价 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元/只) 第二条结算方法 1.第一批进货______只,预付款______%,第二批起付款发货。 2.乙方连续______个月卖不完第一批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剩余货物,退回预付款,结清帐目。 第三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所在地内产品直接用户向甲方联系购买时,甲方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元/只) 第四条如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向直接用户提供低于第三条规定价格。乙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第一批未付货款

(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 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判断当事人之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1主要看行为人之行为目的以及行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

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 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如 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 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示范合同)

The contract is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restrict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示范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示范合同)合同作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

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公告编号:2013-025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与 曹国路先生 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 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 之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5月24日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 甲方: 1、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在浙江省上虞市登记注册的上市公司(SZ000967,以下简称“上风高科”、“上市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27556。注册地址: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 2、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上风香港”),系上风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中的甲方均指“上风高科”与“上风香港” 乙方: 1、曹国路 身份证号码:330622************ 2、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一家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专风”),曹国路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中的乙方均指“曹国路先生”与“香港专风” 甲、乙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目前由乙方所持有的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专风”或“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达成如下投资并购协议,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和投资事宜的实施。 第一条交易架构及时间安排 1.1曹国路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专风目前分别持有上虞专风6 2.963%、37.037%的股权。 1.2上风高科本次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上虞专风100%的股权。其中由 上风高科收购上虞专风62.963%的股权,由上风香港收购上虞专风37.037%的股权。本 次收购将不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3本次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为3580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准。 1.4各方约定,本次股权款的支付及股权的过户进程如下: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正式版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邮编:邮编: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______ 开户行:______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

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国资上市公司) 要点 国资上市公司(发行人)向认购方发行A股股票,认购方支付认购价款,约定认购价格、锁定 期、生效条件等。本协议需国资委、证监会、股东会等各方批准后生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人: 认购方: 上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认购价款、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90%,最终认购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不含定价基准日) 的20发行人向认购方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认购方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认购方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方每股认购价格X认购方认购的股份数量。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的,双方应尽快协商本次认购的价格或定价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 面补充协议后,认购方认购股份的价格或定价方式方可相应地进行调整。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认购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2.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如果国务院国 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做出调整的,经双方协 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认购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可相应地进行调整。如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认购数量应作相应调整,以使得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不变。 认购方拟认购数量具体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

房屋使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拥有坐落于区路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2、乙方对甲方享有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合法债权。 3、甲方有意将上述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以应收租金抵消上述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乙方愿意使用该房屋以应付租金抵消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交付的房屋坐落于区路号,双方确认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乙方承诺已获知该事项。 第二条房屋用途 1、该房屋用途为 2、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期为 15 年,从年月日起至从年

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1、房屋租金为七万三千三百三十元人民币(¥7.333万元)/年,使用期15年的租金共计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 2、甲方同意以乙方对其享有的债权(¥110.00万元)抵消本条第一款全部租金,本合同一旦生效,则视为乙方完成支付租金义务。 3、租金(包含/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4、房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使用费等由方统一承担。 第五条房屋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对使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和物品进行清点并签字。 第六条交房改造、装修及维护 1、乙方有权在使用房屋内进行为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改造、装修、设备安装等施工行为。 2、乙方应确保不会对使用房屋主体结构等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且不会影响房屋的日后正常使用。 3、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4、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或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其有权向甲方主张维修费。 第七条使用房屋交还 1、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使用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附加装置进行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1988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Template of conditional donation contract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 附条件赠与合同样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 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 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 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 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 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 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 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 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 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 房屋赠与他人等。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 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 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 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 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 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 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 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 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 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 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 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 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相关阅读: 附条件合同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法规规定及定义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 所加的限制。《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 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编号:FS-DY-20607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

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

合同签字就生效范文

合同签字就生效范文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可不是哦。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依法成立,是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依法成立,有约定,从约定。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需要批准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1、审查合同主体 主体信息尽可能全面详细,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详细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关系到区分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以及在发生诉讼时判断对方是不是与你签订合同的一方,谁有资格参与到诉讼或纠纷当中。 当事人的地址也要写准确,这关系到发生诉讼时哪个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写明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看清免责条款

附条件合同范本

附条件合同范本 篇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

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

附条件合同的终止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终止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所附条件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也可以是未来有可能发生的,还可能是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一般来说,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条件只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和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去世,就不能作为条件。 目前来说,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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