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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福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福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奖励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由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三条设区市经信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制订完善本地区实施办法,同时报送省经信、财政等部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经信部门落实技改奖励政策;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监督各级经信部门技改奖励资金的落实到位。

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改奖励政策的落实。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技改项目库建立、完工投产评价申请受理、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各级经信部门同时要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并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七条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八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第三章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九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投产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

(三)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以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为依据。

(四)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条奖励对象: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

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奖励条件

(一)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

(二)完成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二)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三)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四)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奖励年限: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开展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六条奖励申请

(一)每年一季度,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印发上年度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包含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原件);

4.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它企业申请资料。

(三)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资金安排

(一)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查核企业技术改造及完工投产情况;会同同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以及地方留成部分的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技改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

(三)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辖区内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分列出省、设区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奖励金额)上报省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2.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一)奖励资金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年初预拨各设区市,年终与各地清算奖励资金。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一)技改奖励实施办法。

(二)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技改奖励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省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落实技改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获得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机构承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引导和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省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质量效益为中心,坚持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深入开展对标行动,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围绕推进产品深加工、延伸与完善产业链条、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主导产业、发展配套产业、推进节能减排等,强化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突出政府引导,科学规划,通过投资、减免税、财政资金扶持等政策手段,引领产业投资方向,引导社会要素投向技术改造。瞄准市场前沿,立足市场需求,适应市场变化,提高技术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壮大科研力量,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建立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开发高端、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效益产品,带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积极突破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改造提升行业工艺技术水平,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特别要强化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 坚持技术改造与对标行动相结合。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和强势企业,找准薄弱环节和发展短板,制定技术路线图,大力实施技术改造,缩小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步实现达标、超标、制标,使企业更多产品、技术、管理成为行业“第一”或“唯一”。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依托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工艺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着力延伸与完善产业链条,推进产品深加工。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系统性技术改造,围绕其主导产品与关键配套件、关键主导设备与辅助设施及其管理,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提高综合效益。

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 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高度重视工业技术改造工作,始终把企业技术改造作为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突出来抓。今年的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聚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力争技改投资增长12%以上,完成技改项目400 个以上。 制定《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对优化投资结构、培育消费需求、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2.《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依据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安徽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大规模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进方案的通知》(皖经信技改〔2017〕145号)、《〈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六安市实施方案》(六政秘〔2018〕3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六政〔2020〕41号)均提出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全市工业经济工作要点》明确要求:聚焦高端化、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绿色化、创新化发展方向,实施工业企业“6+1”技术改造提升行动,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3.《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草案)包括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提出了三年奋斗目标:力争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每年实施技改项目400个以上,通过3年时间努力,实现规模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高水平、持续化、全覆盖。 (二)实施“6+1”技改提升行动。即以高端化、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绿色化、创新化“六化”为重点方向,建设一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规模工业企业“6+1”技改提升行动。一是高端化改造。围绕新能源汽车、航空、氢燃料电池、铁基新材料等比较优势产业,以国内外先进技术为标杆,抢占行业话语权,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走高端化、引领型发展之路。重点推动恒大新能源汽车六安基地、明天氢能产业园、应流航空产业园、六安钢厂等一批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积极争创国家工业强基专项、省“三重一创”及“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二是智能化改造。推广智能制造模式,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采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性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智能制造新模式。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争创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三是信息化改造。加快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认真组织实施《六安市5G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打造“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培育5G产业园。持续推动“企业登云”。四是自动化改造。鼓励中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八大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完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docx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是否注册成立 □是□否 一年以上 企业是否获得符合条件的 □是□否 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是否属于《技术领域》□是□否 规定的范围(若“是”,请填写3 级技术领域标题或编号) 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要 □是□否 求 研发活动核定数核除研发活动编号近三年 研发费用核定总额其中:境内核定总额 (万元)(万元) 近一年高产品(服务) 核除产品(服务)编号 新技术产核定数 品(服务)收入核定总额 收入(万元) 1. 知识产权(≤ 30 分)得分: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分) □ A. 高( 7-8 分)□ B. 较高(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低( 1-2 分) □ E. 无(0 分)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分) □ A. 强( 7-8 分)□ B. 较强(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弱( 1-2 分) □E. 无(0 分) 知识产权数量(≤ 8 分) □A. 1 项及以上(Ⅰ类)(7-8 分) □ B. 5 项及以上(Ⅱ类)(5-6 分)得分: □C. 3~4 项(Ⅱ类)(3-4 分) □D. 1~2 项(Ⅱ类)(1-2 分) □ E. 0 项(0 分)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分) 得分: □ A. 有自主研发(1-6 分)

□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 分) (加分项,≤ 2 分)企业是否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得分:□ A. 是( 1-2 分)□B.否( 0 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分)得分: □A. 转化能力强,≥5 项( 25-30 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 项( 19-24 分)□C. 转化能力一般,≥3 项( 13-18 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 项( 7-12 分)□E. 转化能力弱,≥ 1 项( 1-6 分)□F. 转化能力无,0 项( 0 分)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分)得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得分: 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6 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 得分: 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6 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 得分: 新创业平台(≤ 4 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 得分: 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 分) 对企业技术创新能 力的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专家签名:年月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系统

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目录 第一章引言 (5) §1.1 背景说明 (5) §1.2 建设内容 (5) §1.3 系统特点 (6) 第二章系统介绍 (7) §2.1 系统介绍 (7) §2.2 功能简介 (7) 第三章系统登录及退出 (12) §3.1 系统登录 (12) §3.2 用户工作台 (13) §3.3 系统退出 (16) §3.4 忘记密码 (16) 第四章企业管理 (18) §4.1 用户注册 (18) §4.2 注册审核 (19) §4.3 企业信息管理 (20) 4.3.1 注册审核通过 (20) 4.3.2 注册审核不通过 (21) 4.3.3 修改密码 (22) 第五章项目备案管理 (24) §5.1 备案申请 (24) 5.1.1 填写申请表单 (25) 5.1.2 保存或提交申请表 (26) 5.1.3 打印备案承诺声明 (27) 5.1.4 查询申报进度 (28) §5.2 备案审核 (28) 5.2.1 进入审核表单 (28) 5.2.2 备案审核 (30) 5.2.3 查看办理过程 (31) §5.3 备案证管理 (32) §5.4 代办备案申报 (34) §5.5 备案变更 (35)

5.5.1 新增 (35) 5.5.2 修改 (37) 5.5.3 查询 (37) 5.5.4 变更审核 (38) 5.5.5 变更函管理 (40) §5.6 备案注销 (40) 5.6.1 新增 (40) 5.6.2 修改 (42) 5.6.3 查询 (42) 5.6.4 注销审核 (43) §5.7 项目征集 (44) 5.7.1 征集申请 (44) 5.7.2 征集审核 (45) 第六章项目实施跟踪 (47) §6.1 开工告知 (47) 6.1.1 进入列表 (47) 6.1.2 新增并提交 (48) §6.2 进度计划、监督提醒 (49) §6.3 进度报告 (50) 6.3.1 进入列表 (50) 6.3.2 填写并提交 (51) §6.4 完工申请 (52) 6.4.1 完工评价申请 (53) §6.5 目录核定 (54) §6.6 “规上企业”核定 (55) §6.7 完工评价 (56) §6.8 完工审核 (58) 第七章事后奖补 (60) §7.1 奖励申报 (61) 7.1.1 填写事后奖补申请 (61) 7.1.2 提交奖补申请 (63) §7.2 属地审核 (63) §7.3 属地复核 (66) 7.3.1 财政部门复核 (66) 7.3.2 税务部门复核 (67) §7.4 结束奖励申报 (69)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及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 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解读:如果只是转让、受赠、并购等获得只能得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

义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步伐,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及产品; 3.航空航天技术及产品; 4.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5.高技术服务业及产品;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及产品; 7.资源与环境技术及产品;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及产品; 9.其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及产品。

第五条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从事第四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产权明晰,财务健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装备比较先进。 (三)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能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至少拥有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截止日前一季度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分别占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40%以上;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2019年经信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调研报告

经信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 xx是“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境内以高丘及低、中山为主,因此,工业用地主要依靠低丘缓波的开发和狠抓土地的集约化利用。XX年,xx县工业总产值为73.75亿元,经济总量明显偏少,在全市和全省的排名都很靠后。为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我省欠发达地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当地资源能源优势,积极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加快培育具有地方比较优势的特色支柱产业和区域块状经济,进一步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我省出台了《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05-XX年)》,xx县木制玩具、轴承、阀门三大支柱产业均列入其中。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一文中,明确指出要支持欠发达地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对于xx县而言,技术改造对促进xx县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生产竞争力,加快工业经济扩量提质显得尤为重要。 二、xx县技术改造现状分析 (一)2006—XX年xx县技术改造投入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xx县紧紧围绕打造“产业名城”,强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业系统狠抓工业投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表1反映了xx县技术改造的基本情况。

表1 2006-XX年xx县技术改造的基本情况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累计 项目数(个) 29 49 26 36 29 169 总投入(万元) 22152 26785 32475 41027 50731 173170 同比上年增幅(%)

20.91 21.24 26.33 23.65 获得省补贴(万元) 93 110 207 676 491 1594 占总投入的比重(%) 0.42 0.41 0.64 1.65 0.97 0.92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6—XX年xx县的技术改造投入项目并没有较大的变动,除了XX年数目达到49个。总投资额每年保持20%的增幅,出现了逐步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说明xx县工业企业对技术改造的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发布 2005年09月23日13时30分 法律之星福州消息:日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新标准,厦门市科技局发布了新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取代2001年制定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首次明确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软件类企业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报厦门市科技局备案并由厦门市科技局核发“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重新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由原来的11类高新技术范围调整为15类。增加了食品安全、光电子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投资或服务领域。此外,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还根据企业规模下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新的规定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研发费用(含研究与发展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年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5%(含5%)以上,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4.5%(含4.5%)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4%(含4%)以上。与原来的标准不管企业规模统一研发比例(5%)相比,新标准更符合企业研发规律,更受企业欢迎。 阅读数:7收藏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 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

(word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具有以下优势: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10%的优惠政策。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征地优惠政策; 三、公司再投入可抵所得税; 四、增强公司美誉度,提高企业形象; 五、列入政府采购名单; 六、增加招、投标力度; 七、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八、公司可冠区名; 九、企业再投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十、上市企业的必要条件 从2008年4月14日开始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新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方案 一、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分为如下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

4.新材料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重点 1、认定诊断和申报策划 通过我们的专业人员审核与技术咨询员相结合,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与高新技术的符合程度进行诊断,找出问题。进而进行申报策划,规避申报风险,对不同的问题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为申报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编制合格的申报材料 高新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涉及到多项指标,必须达到指定分数方可通过,我公司的专业人员对此有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在对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和加工时能够准确切入重点;从而提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的成功效率。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要达到71分以上才能通过评审。它分为四个部分: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有近三年的1个发明专利或6个实用新型专利。(如没知识产权我们根据企业的情况在短期内帮助企业解决) 二、科技成果转换能力(例:销售合同、科技产品鉴定、查新报告、专利、检测报告等)(我 们可以协助企业完善以上材料)(30分) 三、成长性指标(20分) (近三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在高新办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出示) 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企业规章制度、研发人员比例等)(20分) 3、项目服务认定申报流程 高新认定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企业诊断、申报策划、材料编写、标准化录入、认定申报、认定评审、关系协调等具体操作过程,我公司的申报人员懂细则、知方法、明内律,科学的分工与协作保证了每一步工作扎实严谨并环环相扣,体系化的服务方案将最大限度地减轻客户的工作量,让客户赢得更轻松。

2019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申报条件、时间、奖补标准

2019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申报条件、时间、奖补标准 扶持范围和方式 中山市开展技术改造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企业于2018年12月前通过市经信局组织的完工评价且取得新增税收贡献。 项目完工时间为2016年,申请第三次奖补(2018年比2015年税收增加)。 项目完工时间为2017年,申请第二次奖补(2018年比2016年税收增加)。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中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境内。 (二)项目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 (三)项目已办理工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事后奖补申请,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后,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

(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税收贡献,项目完工时间在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8年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以下简称“税收”)比2015年增加;项目完工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税收比2016年增加。 申报流程 (一)企业按要求向镇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二)镇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对奖补资金额度进行预核算,并将现场核查和预核算等结果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 申报材料 (一)企业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镇区工信主管部门1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份) 1. 事后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封面; 2.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意见 (吉政发〔2009〕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快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跃升。现结合全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机遇,积极启动新一轮高强度、大规模的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企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跃升。要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以增加品种、改善质量、优化技术装备、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为改造方向,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新型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技术改造与扩大对外合作相结合。要鼓励企业大胆引进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高精尖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积极引进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不断创新对外合作方式,提高对外合作质量,扩大对外合作领域。鼓励优势企业或有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强强联合”或“强弱联合”后再改造,用增量盘活存量,防止盲目扩张铺摊子。 坚持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相结合。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坚持技术改造与节能减排相结合。要在技术改造中注重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坚持技术改造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要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辅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园区承载功能,增强园区集聚产业,加快发展能力。鼓励企业结合城市规划,通过迁建、改建和扩建等形式整体改造向特色工业园区聚集,促进产业链延伸,加快关联产业发展,增强产业集群效应。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年: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注意: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以申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在申请高企认定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包括: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Ⅰ类知识产权可多次使用)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外观设计专利须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需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当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杭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

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级高企认定条件 认定市级高企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天);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较不低于10%; (四)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六)有比较规范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 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加盖企业财务章)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可列支研发费用清单,加盖企业财务章)。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可列支明细,后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加盖企业财务章)。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企业人员花名册)。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报2018年第一批市级高企以纸质材料上报,各区、县(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以书面形式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盖章)。 (三)市高企认定办根据区、县(市)高企认定办的意见和建议,市高企认定办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核查,尤其重点审查在市级以上孵化器(含市级)里孵化的市级高企,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由市高企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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