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司[2015]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的通
知
(鲁司〔2015〕39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5年6月15日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
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的配置和使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和执业场所,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软件和实验室、检查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