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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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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债与请求权的关系如何?

答: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谓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是请求权的一种,但是两这并非同一概念。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债权这一概念是从权利的标的方面来讲的,而请求权则是从权利的作用方面讲的。

第二,债权不仅具有请求的权利,并且还可以发生抗辩、抵消、接触、撤消以及代位等权利,所以请求权可以看作为债权的主要内容,并不等于债权的全部,从这方面来看可知,债权的概念比请求权广。

第三,请求权不仅债权有,其他权利,如物权、身份权等亦有之,由此可知请求权的概念范围比债权广。

联系如下:

债权终究以请求权为中心,两者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如果转移请求权时,即等于转移债权,而抛弃请求权时,亦等于免除债务,同时债权是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终极目标,倘若其请求权已经被履行时,则债权自体,亦同时消灭。

二、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与效力

答: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利益受损;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三、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有哪些?

答:(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对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接受,是指受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要约并愿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要件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与承诺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成立,因此,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受约人又称承诺人。因为,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只有受约人有承诺的资格,承诺由特定人,即受约人作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非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承诺均为有效。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即对要约人作出完全同意其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果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认为是承诺,应当认为是新的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的变更是非实质性的,可以认为是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答: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2、意思表示要真实。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在于,首先对于欺诈、胁迫这种行为,是否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这种选择权应当赋予当事人自己。如此才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硬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属于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次,,对于国家而言,实际上是由众多的机关、个人代表国家来具体签订合同的,如果出现经办人和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串谋,势必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统一合同法的这种规定,已经鲜明地表明了国家这种行为的态度。同时,可以防止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5、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形式符合特别规定。

五、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各包括哪些?

答: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有效的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指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是使之

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六、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履行?

答:在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签订合同各方对重要的条款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七、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八、缔约责任过失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即有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第九、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

第十、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

九、对格式合同条款解释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格式条款解释的目的应是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和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而非单纯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此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就应舍“当事人意”而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如下特点集中反映了探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一解释目的:第一,格式条款解释的客观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的考虑因素,而应依该合同类型的一般共同真意,即该合同类型上一般使用者对格式条款所能理解的意义,而不考虑订约的特定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具有同等能力、资格的人的理解能力。第二,解释时应考虑格式条款提供者(一般是企业)与相对人(一般是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各国均采纳了“格式条款有疑义时,应为不利于条款拟订者利益”的解释原则,以实现地位悬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格式条款解释的统一化,即应以一般消费者所能了解的程度作为解释的依据。无论是个别交易当事人缺乏该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还是个别当事人掌握超出该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对于条款的解释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遵循严格解释原则

严格解释又称为限制解释,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对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或扩张适用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的方法进行解释。第二,如果某个条文在适用范围上不明确时,应从“最狭义”的含义进行解释,主要表现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上。第三,在格式条款中,有时将具体事项一一加以列举,最后用“其他”、“等等”等字样加以概括规定。对于“其他”、“等等”所包含的内容,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种类。此种解释方法,也是严格解释原则的体现。

(三)对诚信解释原则应加以约制

诚信原则对现代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是全面性的。对于合同的内容,诚信原则当然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的功能。但如何限制诚信解释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各国司法实践无法避的问题

(四)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时的限制

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自无疑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均不宜一味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1)格式条款由第三公正人拟订;(2)有疑义的格式条款并非显著违法,而且依有利于合同生效的原则,该解释不影响合同基本效力。

十、我国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了哪些限制?

答: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法律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该条的规定秉承了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并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4、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通常理解最终应符合合同的客观目的,无论怎样解释均不得违反合同的根本目的。

十一、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十二、试述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答: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

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隐私权保护完善之思考(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作为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宪法和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令人深思的是,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权利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为此,为了充分保护隐私权,使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具体的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充分保护其权利。在确定隐私权范围和内容时,也要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应当明确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抗辩权的问题。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其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的隐私,根据自力救助的原理,相对方可因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政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作、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国为公众选举他们授予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有义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公众人物,他们已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的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阳光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是公众人物为得到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主要是为能够得到社会尊重,实现抱负,有成就感,获得物质待遇等。

十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答: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差异在于以下几点:

1、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4、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场合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只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及损害的发生即可,而债务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须就损害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负举证责任。

5、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6、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预见约定。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时作出选择,但是若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7、赔偿范围不同。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四、我国对哪些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

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对几种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无过错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十五、试述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答: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二)、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亦确定了在无过错责任下的免责事由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特别法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无此规定,仅在《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作为免责条件,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第三者故意或过失的存在必须由加害人来证明,如不能证明则不能免责,因为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在这里是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例外而存在的;第二,污染损害必须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如果第三者只有部份过失,加害人则不能免责,因为部份过失则说明第三者的行为并不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第三,要注意区分第三者侵权与共同侵权,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自然应由第三者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所具有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的环境污染损害很多情况下都是由多个排污单位的共同行为所造成,而且一般也并非出于共同过失,而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此时加害人若要主张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免责,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它就必须与第三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六、试述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抛弃了《民法通则》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单一归责原则,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动物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含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按照这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存在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即只要有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79、80、82 条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三种特殊情形。第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之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按照管理规定,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但还是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还值得研究。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那么则不问其主观心态,只要发生动物致害事件,一律适用此条之规定。第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被侵权人是否是过失或者是重大过失,都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第三,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条文里没有规定减轻或者免责责任的事由。首先,虽然原所有人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失去了所有权,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失去所有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也是由原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遗弃、逃逸的动物已经被他人管理的,动物的管理人对该动物就取得了事实上的占有,是该动物事实上的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类情形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先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侵权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侵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为无过错,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 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第三人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条实际上是两种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周到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赔偿得到更好的实现,由于动物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采取不真正连带责任。本而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下,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追认权 C 撤销权 D 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甲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和丙 D 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 城镇工商个体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事业法人 E 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E 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中国民法学30年

中国民法学30年 关键词: 民法学//30年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 向成熟三个阶段。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 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30年来, 民法学界取 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恢复后 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 成果。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 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 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上世纪九十 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 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 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 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 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 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 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 动推进制度的变革。伴随着这一进程, 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 渐次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 我们开始使用人、法人的概念, 而不再沿用公 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 我们开始努力建立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 以本学科的视 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展, 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 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 成的法问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 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 从专注立法论, 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 特别是解释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并注意采用

民法法考资料

民法干货 一、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 3、公告期满,法院依法宣告 上述情形①②公告期为1年;情形③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 (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死亡宣告撤销后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 ①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保护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 2、原告: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顺位: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其他近亲属】 (二)精神损害赔偿 1、构成要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1)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金请求权 (1)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2)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除外。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变动: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温馨提醒:期末考试中大部分试题都可以从历年试卷中找到原题和答案)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码:2097;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考核形式: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 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 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主物和从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 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属于(C)。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动产物权 5.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A)。 A.所有权转移 B.占有权转移 C.收益权转移 D.处分权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7.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BC)。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8.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9.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ABD)。 A.土地 B.金银 C.房物 D.武器、弹药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填空题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84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 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 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下列五种情形中,若甲对乙负担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成立,于2015年7月1日到期。对于甲实施的处分行为,乙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是哪一个?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民法总论试题2

民法总论试题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司法考试网点击数:31592 更新时间:2006/2/11 11:10:33 热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C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quot;《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

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答案:A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答案:AD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2018法考民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导读:备战法考,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同时练习手 感和状态,节约备考精力、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慢慢进入状态,备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今年已经全面推行机考,大 家可以多做练习寻找题感,尽快熟悉机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 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 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与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 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 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 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 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法律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 A.合法合理原则 B.公序良俗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关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 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自然人 B.民事主体 C.公民 D.公民与法人 正确答案: 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法考-民法要点背诵22条

民法要点背诵22条 一、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 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一般人格权; 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 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例外: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甲,该合同才可直接约束甲、丙。 四、无权占有的返还原则 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①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严格责任)。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a)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b)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举例说明:(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

民法学试题大全含答案

一、填空题(共20题,每题1分) 1、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 ,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2、( ) 的思想路线是案件检查的生命线,背离了它,就会受挫折,就会走弯路,就会一事无成。 3、( ) 和( ) 是案件检查与被调查人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 4、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 ) 两钟。 5、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 ) 、符合规定程序。 6、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 )受理和( ) 受理两个方面。 7、为了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 )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8、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制约作用、参谋作用、( )、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9、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 、程序合法。 10、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 ) 。 11、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原则、( ) 原则、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全面历史地看问题原则、原则。 12、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的案件复议、复查报告和复审复核报告,实质上也是案件的一种( )。 13、党风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 ) ,特别是( ) 。 14、党风监督要与( ) 相结合。 1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6、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的原则。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 、( ) 和 。 1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l、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党和政府赋予的案件检查权,不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A.党政机关B.国家机关 C.行政机关D.规定之外的其它机关 2、认定为违反政纪案件的标准主要是( )等。 A.《案件检查条例》B.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C.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经济案件查账的技术方法之核对法中,下列哪一项属于账账核对( )。 A.核对账簿记录的事项及金额与所依据的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B.核对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金额是否相符 C、核对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合计数是否相符 D、核对各类总账账户的借、贷金额是否平衡 4、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决定。 A.同级党委B.上一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党委或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 D.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上一级监察机 关负责人 5、凡经过立案的案件,如果撤销,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报( )核准。 A.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B.本级党委 C,本级人民政府D.批准立案的机关 6、案件检查调查的任务是( )。 A.对举报的材料进行核查证实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A.民事行为能力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其父B其子C其兄D其祖父 4.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5.某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 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承担。 A李某的父母B王某C张某的父母D王某与张某的父母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的原因是()。 A血缘关系B姻亲关系C抚养关 系D异父异母关系 7.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有限继承D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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