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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能受法讲课正式

慧能受法讲课正式
慧能受法讲课正式

学理念

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注重探究性思想的充分体现和发掘,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利用多媒体的优势,使课堂教学生动直观;贴近生活,利用乡土资源,拉近学生与教材的距离;在课堂教学中注重情感教育。

学方法教法:多媒体展示法、、讲授法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

媒体:

PPT课件教学过程

一导语设计

趣味导入:(幻灯片2)

看图猜成语(幻灯片3-7),思考这些成语都和什么有关(佛教)同学们能再说一些和佛教有关的成语、俗语或歇后语吗(幻灯片8)

通过这些熟语,我们感受到了佛教对我国文化的影响。提到佛教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在我们身边也有一些宏伟庄严的寺庙,比如:我们深州市东安庄乡清辉头村的兴隆寺(幻灯片9)和辰时镇南周堡的法尊寺(幻灯片10);联想到一些耳熟能详的高僧,比如:星云大师、道济、法海(幻灯片11-13)。那么佛教在我国是如何发展的,禅宗又是怎么回事

(幻灯

片14)

1.佛教在中国的发展及宗派(幻灯片15)

2.关于慧能(幻灯片16)

3.关于禅宗的思想:“不立文字”,“以心传心”(幻灯片17、18)

佛教是从印度传来的宗教,禅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流派,它是完全中国化的佛教,其自称“不立文字”,“以心传心”,公开宣称以六祖慧能的言教为经,并以开坛立宗的形式命之为《坛经》。这是第一部由中国人自己创作的、被公开而持久地称为“经”的佛教著作。

教师讲述:

A六祖和弟子之间的一个故事。 B唐僧师徒辩论《心经》的故事。

4.其实当年五祖门下的上座弟子神秀才是人们心中六祖的不二人选,为什么五祖又定了慧能为法嗣弟子呢(幻灯片19)

姓名年龄学历住寺时间职位影响力

慧能24岁不识字8个月饭头僧无人了解

神秀65岁博综广闻 20年上座深孚众望

5.播放视频《红楼梦》片段,宝钗引用了慧能作偈承继衣钵的故事。(幻灯片20)

学生探讨佛理:慧能的偈子高在哪里

教师点评:慧能的偈子比神秀的偈子,更彻底的体现了佛教“空”的思想。用曹雪芹评价妙玉的话来评价神秀的偈子再恰当不过了:云空未必空。

三研读课文

一)

学生齐读“慧能受法”。(幻灯片21)

二)

播放视频《千年菩提路》片段“慧能受法”,然后找学生翻译此则。师

生共同扫清语言障碍。(幻灯片22-25)

(幻灯片27)

九教学反

我这节课讲的《慧能受法》是《中国古代文化经典研读》第五单元《佛理禅趣》中的一则。在前面的单元中学生已经接触了儒家和道家的思想。通过这节课,我想达到的知识目标:了解佛教的基本要义以及对中国文化的影响。能力目标:积累《坛经》中涉及到的文言知识。情感目标是以禅解诗,教育学生要禅意的生活和学习。

我觉得这节课的优点是:课前搜集了大量资料,图片截图,视频截取,认真制作课件,问心无愧于比赛原创的原则。

1、趣味导入:利用学生熟悉的“看图猜成语”形式引出教学内容,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利用多媒体直观形象的优势。把教材中“阅读指南”“大视野”“知识链接”的文字内容图片化,视频化。比如《红楼梦》中宝钗评价黛玉的偈语方是悟彻,讥讽宝玉的愚钝,谈到神秀、慧能的偈语正好可以为课堂所用;在疏通文意之前播放有关大型纪录片《千年菩提树》的一段视频,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理解课文;把《西游记》中唐僧师徒辩论《心经》的内容图片化,用来说明这段故事和禅宗“不立文字,直指人心”的思想是相通的;在“以禅解诗”环节,配乐《云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讲的是民事纠纷提请法院解决的途径以及诉讼的各种程序和步骤,条件证据等 第一讲民法 教学要求:过本讲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意义,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应 用;掌握所有权、人身权、继承权、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应用。增强法律意识, 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正确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重点和难点:所有权、人身权、继承权、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应用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的概念 2、自然人的概念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自然人的民事欣慰能力 5、监护制度 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概述 2、物权和所有权 3、人身权 4、继承权 四、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二讲民事诉讼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讲的教学,要求学生了解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掌握管辖的法律规定;了解诉讼费的法

律规定;理解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理解证据的法律规定;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问题。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辖和据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三、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和独任制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 四、管辖 1、管辖的概念 2、级别管辖 3、地域管辖 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权利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种类、权利 六、讼费 1、诉讼费的概念 2、诉讼费的交纳标准 3、诉讼费的预交 4、诉讼费的负担 5、诉讼费的缓、减、免 七、证据 1、证据的概念 2、证据的种类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以前对咱们城管大队了解的比较少,这次和葛队长一交流才感受到咱们的工作是多么的“庞杂”,大的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现在最常见的如整治散发、张贴小广告,清理“无照商贩”,甚至井盖丢失、夜间施工扰民等,都是城管的职责与任务。 这是葛队给我的一本《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也是咱们的执法依据,它包括《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1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涉及范围之广,从城容环境到城市节水、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等各种事情,都在咱们的管辖范围内。 多、杂、细、碎是城管工作的特点。如果把咱们的县城比作一个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这个县城的“家庭主妇”,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好这个“家庭主妇”呢? 俗话说:“打铁先要身硬”。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求我们自身要有过硬的法律水平。而行政处罚法是《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这部法律。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其次,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要求:1、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公布; 2、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3、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听证,而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举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公开送达等等。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实施罚款。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 9、拒绝交纳权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行政处罚法学习重点及复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填空、选择】☆☆☆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填空、判断、选择】☆☆☆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填空、选择】☆☆☆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简答题、多选、判断】☆☆☆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简答题、多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填空、单选】☆☆☆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填空、单选】☆☆☆

行政执法证考试试题备课讲稿

行政执法证考试试题

《五华县行政执法证考试试题(一)》 单位: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20题,共20分) 1、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缺乏规定,为了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在制定其他规范文件时可以作出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3、实施行政处罚应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处罚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加重或减轻处罚。() 4、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重处罚。() 6、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7、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公告送达外,都应附上送达回证。() 8、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9、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 10、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12、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行政处罚法复习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复习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试题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A、不予 B、减轻 C、应予 2、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没收10000元以上财物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设定。 A、法律 B、司法解释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4、()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收容教育 B、强制戒毒 C、拘役 D、行政拘留 5、()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罚金 D、罚款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承担。 A、委托行政机关 B、受委托的组织 C、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共同 D、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7、下列选项中,效力最高的为() A、法律 B、行政性法规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8、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9()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不满二十周岁 10、()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1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乡镇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地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上 13、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1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1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内提出。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16、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A、警告 B、罚款 C、拘留 D、责令停产停业 18、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B、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C、警告或者3日以下拘留 D、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1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

很多的。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

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编制、人事、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事业单位部建立起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基本实现社会化。随着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确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改革亦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对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由来 《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产生发展过程。大体说来,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有关立法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学术界也无法定代表人之说。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就股份的组织机构问题规定了董事会,并规定:“得推举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第72条)。据此,公司的董事均有代表权,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立法始有法定代表人之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虽然该法尚未明确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从该法强调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担任来看,显然是把董事长作为合营企业管理中体现中方的控制权来加以认识的。由此看来,在我国立法者心目中,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人物,其法律地位显然不同于一般董事和副董事长。不过,董事长的特殊法律地位如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加以明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自此,董事长获得了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长的这种权力并非如传统民法所规定的那样,来自董事会的决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只要受投资者委派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那么被委派者就是合营企业当然的代表。即使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结构董事会决议选任其他董事代表企业,也不能改变董事长的这种特殊地位。至1986年。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至此,法定代表人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就成为我国法人制度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行政处罚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凡是带有行政处罚内容的,都应向社会公开。() 答案:正确 2、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4、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结束后,根据规定作出决定)。()答案:错误 5、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答案:正确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正确 7、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错误

8、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答案:正确 10、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11、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案:正确 1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正确 13、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答案:正确 14、县、乡两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答案:错误 15、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答案:正确 16、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1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8、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答案:错误 19、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答案:错误 20、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答案:正确 21、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答案:错误 2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答案:正确 2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错误 24、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答案:错误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讲稿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 讲课稿 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给大家讲课的主题是:如何规范的行政执法。今天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作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1、主要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6、无明显不当。接下来,我将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一一讲解上述六点要求: 一、主要证据确凿 案例: 某烟草专卖局认定张某无准证运输卷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庭上,某县烟草专卖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张某年龄26岁,河北廊坊某地人,2008年8月17日清晨从河北廊坊往山东运输卷烟,无准运证,下午3点途径309国道某县路段时被查获,共有哈德门卷烟36件,价值为4万元,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

张某2万元罚款。庭上,张某主张该烟草专卖局对卷烟价值认定错误,并申请鉴定,后经鉴定,张某所运输的烟草总价值仅为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某县烟草专卖局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所运卷烟价值为4万元,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某县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所谓主要证据,就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在上述案例中,证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的事实直接关系到对张某处罚的力度,对张某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所以应当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确凿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项证据均真实、可靠、合法,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和关联性。在实践中,主要证据不足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认定的事实不清,即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比如上述案例中对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认定错误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被处罚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所支持(假设在上述案例中,某县烟草专卖局对于张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的事实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即属于对被罚行为缺乏必要证据支持)。 3、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假设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只是作为承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运输,而某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将张某认定为货主即属于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2015年民诉讲义——韩心怡

目录 【学前热身:民诉导学与备战指南】 (1)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3) 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5) 第三讲诉 (9)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 (11) 第五讲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8) 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27) 第七讲法院调解 (31)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33) 第九讲普通程序 (41) 第十讲简易程序 (46) 第十一讲第二审程序 (49) 第十二讲审判监督程序 (52) 第十三讲特别程序(4+2) (57) 第十四讲督促程序 (62) 第十五讲公示催告程序 (63) 第十六讲执行程序 (64) 第十七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71) 第十八讲仲裁与仲裁协议 (73) 第十九讲仲裁程序 (75) 第二十讲仲裁的司法监督 (77)

【学前热身:民诉导学与备战指南】 一、2014年民诉真题对新增和修改内容的考察情况 题型和题号考点具体内容 单选第35 题、第37题 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要求 单选第36题调解与再审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 单选第38题专家辅助人是否适用回避;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费用承担方式 单选第40题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特点(调解、审理方式、宣判方式、审级制度)单选第41题; 案例第3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的后果;诉的种类;管辖法院;适用客体;主体;期限单选第42题电子送达适用条件和对象 单选第44题实现担保物权管辖;主体;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单选第46题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向诉讼程序的转换条件 单选第47题发回重审二审中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多选第77题仲裁前保全仲裁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 多选第80题检察建议和检察 机关调查核实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机关申诉的顺位关系;申请检察建议与申请抗诉的关系;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对象 多选第81题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多选第83题二审审理方式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多选第85题;案例分析第1题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名义的法定条件;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不定项96题公司诉讼的管辖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二、2014年民诉真题对原有内容的考察情况 题型和题号考点具体内容 单选第35题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 单选第36题调解的多种形式法院调解与诉外调解(派出所的调解、人民调解) 单选第39题;多选第78题管辖专门法院(军事)的管辖范围;专属管辖(国别和地域);专利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恒定原则的内涵;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地域管辖 单选第43题反诉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和判断 单选第45题民事证明最佳证据规则;免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性质 单选第46题督促程序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的效力 单选第47题、多选第83题二审程序二审中撤销原判的法律效力;重审时的程序和审判组织形式;二审的启动主体的启动方式;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调解书的内容 单选第48题法定证据种类证据载体与证据种类的区分判断 单选49题;案例第2题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种类判断及其救济方式;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和当事人的确定 单选第50题再审再审中被申请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多选第77题仲裁中保全仲裁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方式、级别管辖、担保要求多选第81题诉讼权利能力法人资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多选第82题法律文书判决与裁定的异同(适用范围、形式、救济、效力)多选第84题涉外民事诉讼与期间普通程序的审限;适用涉外期间的条件;上诉期 不定项95题当事人的确定解散公司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不定项97题诉讼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 不定项98题仲裁庭的组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 不定项99题仲裁裁决合意方式;裁决书生效时间 不定项100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级别管辖;审理程序的类型;法定事由 案例第4题参与分配适用情形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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