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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育培训后改动,2012.12.14)

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后勤

管理工作现场会讨论材料一

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办区内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2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04?2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35号)文件精神,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加强学校学生管理,推进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办学工作,特制定《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籍的在册学生。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新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但还未取得学籍的考生,学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新生,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按照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考生。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护送到办班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新生,须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向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出具书面说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两周内,办班学校按照《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新疆区内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适用于新疆区内高中班)有关要求,进行新生入校体检和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者由办班学校,逐级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

内学办审核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就读。自治区内学办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入校体检和档案审核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第九条办班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疆区内初中班和新疆区内高中班新生学籍卡和新生花名册,将新生入校体检、档案审核不合格者和自愿放弃者名单,以及各年级实际学生花名册纸质版(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内学办备案(花名册格式见附件二)。

第三章转学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无故中途转学。有下列情况的,可办理转学,返回生源地就读。

(一)第一学年中,学生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确有困难。

(二)第一学年中,学生不适应办班学校学习和生活环境,自愿申请回生源地。

(三)因病不宜在办班学校学习和生活。

(四)精神、心理方面存在严重障碍,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第十一条不适应当地学习和生活环境,自愿申请回生源地就读的,学生及父母(监护人)向所在办班学校提出申请,办班学校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

核,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回生源地就读。上报审核材料为:学生及父母(监护人)签名申请,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需转回生源地的,由办班学校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根据学生及父母(监护人)的申请和医院提供的检查结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转回生源地就读。上报审核材料为:学生及父母(监护人)签名申请、医院诊断材料、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

第十三条因其他原因需转回生源地的,由办班学校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核。

第十四条办班学校根据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最终意见,负责办理学生相关离校手续和出具转学证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转学证明,负责学生转回生源地就读事宜。已经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再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无故中途休学。第一学年中,学生因病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一次,休学期限一般

为一个学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休学期限最长可延长为一个学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因病申请休学或延长休学的,由办班学校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根据学生及父母(监护人)的申请和医院提供的检查结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休学或延长休学。办班学校办理休学手续和开具相关证明。上报审核材料为:学生及父母(监护人)签名申请、医院诊断材料、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由父母(监护人)向办班学校提出申请,由办班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根据诊断结果提出具体意见,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上报审核材料为:学生及父母(监护人)签名申请、医院诊断材料、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

第十九条休学期间因病需要长期治疗不能复学的学生,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办班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通知学生及父母(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周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延长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者,按退学处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参与宗教活动。

(三)品行恶劣,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屡教不改者。

(四)在报名、体检、建档、录取等招生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如:更改民族成份、更改户口性质、篡改户口年龄、用他人户口冒名顶替、复读学生参加报考等)。

(五)其他符合办班学校相关退学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凡按规定给予退学处理的,由办班学校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核。上报审核材料为: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经批准同意后,学校方可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学生即不再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同时将学生有关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成长记录表》,并存入本人档案。办班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和出具退学证明(证明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未复学,或休学期满未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的。

(二)未经准假而私自离校的。

(三)开学后十五天内未到校报到的。

(四)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半个月。

第二十四条凡按规定给予自动退学处理的,由办班学校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经批准同意后,学校对学生作出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不再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上报审核材料为: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办班学校、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内学办概不出具任何相关证明和提供学生档案材料,将该生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成长记录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档案退回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在教育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在《学生成长记录表》中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父母(监护人)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客观、真实。

第二十六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教师的评语应在对平时积累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父母(监护人)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撰写。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七章升学

第二十七条新疆区内初中班应届毕业生,根据个人填报志愿、考试成绩与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招生录取工作有关规定,将录取到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内地新疆中职班。

第二十八条新疆区内高中班应届毕业生在办班城市报名并参加普通高考,完全享受生源地的有关高考录取政策。

第二十九条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从毕业时间起即不再具有相应学生学籍。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每学年或学期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奖励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对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可视

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以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根据《教育法》第43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办理转学、退学、休学的学生,由父母(监护人)负责到办班学校将学生接回生源地和从生源地送回办班学校,由此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父母(监护人)自理,路途安全事宜由父母(监护人)负责。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班学校、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手续的办理工作,须填写《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附件一)。

第三十四条办班学校、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不宜集中在某一时间或学期末进行。原则上第二、第三学年在校生不予办理转(休、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办班学校要研究和分析学生因各种原因办理的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必要时派专人赴学生生源所在地进行专项调研,加强办班学校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任课教师、班主任与父母(监护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按照“爱、严、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各地州市教育局、办班城市教育局、办班学校遵照执行。原《区内初中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新教基…2006?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学校名称:()学第号

(此表由学校填写)

附件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学第号”:括号内填写是“转”或“休”。

2、“年级”:指当年该生入学年份。

3、“生源地”:指该生入学前所在地区。

4、学校须按《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籍管理规定》做出明确处理意见。

5、此表后必须另附父母(监护人)、学生申请、医院检查等相关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办班学校存档)

6、若表中内容填写不够,可另加说明附后。

7、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自治区内学办,一份学校留存。

附件二:

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花名册

注:1、此表必须开学后一个月之内报自治区内学办。

2、在“学生状态”注明放弃、入校体检、档案审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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