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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民事赔偿案看雇佣 帮工法律关系的区别

从一起民事赔偿案看雇佣 帮工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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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民事赔偿案看雇佣帮工法律关系的区别

代成群卿海涛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顾长缨,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

族,农民,住灵宝市尹庄镇尹庄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邓玉,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四川省阎中市柏桠镇金鱼乡琴鹤村十社,现住灵宝市富士路中段。

2004年开始,顾长缨经赵项泽介绍用自用的三轮车不定期为邓玉工地运输物资,邓玉支付顾长缨运输费用,装卸由邓玉负责。2005年6月21日,邓玉要求顾长缨从灵宝市车站路中段周全力工地往函谷关西寨村运输钢管和钢模。邓玉让其表兄弟陈天兵、李大茅负责装车。钢管装好后,顾长缨用钳子剪铁丝捆钢管时,致右眼受伤。顾长缨先后在灵宝市福寿堂眼科医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经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顾长缨伤残程度为七级。9月25日,顾长缨到邓玉家要求赔偿,将邓玉屋内的衣柜、洗衣机等价值473.8元物品砸坏,顾长缨被灵宝市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10月17日,顾长缨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邓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31704.10元。11月17日,邓玉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顾长缨赔偿财物损失473.8元。

原审裁判: 2005年12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灵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认为:顾长缨眼睛受伤属实,但三位在工地人员均未见到受伤过程及为邓玉帮工的行为,顾长缨称为邓玉帮工过程受伤证据不足,其要求邓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而顾长缨在找邓玉处理赔偿事宜时,将邓玉物品砸坏,有灵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顾长缨对此决定书又无异议。顾长缨损坏邓玉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玉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顾长缨的诉讼请求。二、顾长缨赔偿邓玉损失473.8元。

抗诉及其理由:

顾长缨不服判决,向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一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顾长缨诉称为邓玉帮工过程受伤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在本案中,三名证人缪素静、陈天兵、李大茂虽出庭作证,不知道顾长缨在工地上如何受伤,因三名缪素静、陈天兵、李大茂与邓玉有利害关系,其中缪素静是邓玉的妻子,陈天兵、李大茂是邓玉雇佣的工人且与邓玉有表兄弟关系,其出庭作证的内容不足以采信。但开庭前三人的笔录中证明顾长缨是为邓玉运输钢管时右眼受伤,且与白万增证言相印证,能证明顾长缨是在受邓玉雇佣期间右眼受伤。因此,顾长缨确实是受邓玉雇佣过程中受伤,原审判决仅依据与邓玉有利害关系的三名证人的出庭证言否定顾长缨为邓玉雇佣过程中受伤,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顾长缨右眼受伤是为邓玉运输钢管过程中,为捆绑钢管剪铁丝时致伤,属在受雇佣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邓玉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驳回顾长缨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结果:

再审认为,邓玉雇请顾长缨为其运输钢管,邓玉在装运现场,剪铁丝绑钢管,不慎致眼睛受伤,邓玉、顾长缨之间的关系应视同为雇佣关系,顾长缨眼睛受伤,邓玉做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顾长缨在剪铁丝过程中,疏忽大意,致眼睛受伤,邓玉做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顾长缨在眼睛受伤后,砸坏邓玉的财物,邓玉反诉要求顾长缨赔偿损失,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维持(2005)灵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顾长缨赔偿邓玉损失478.3元。”2、撤销(2005)灵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顾长缨的诉讼请求。”3、顾长缨的损失各项费用共计30303元,由被告赔偿70%即21212.1元,其余部分由顾长缨自己承担。上述一、二项相抵后,邓玉支付顾长缨20733.8元,限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顾长缨、邓玉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和学理解释,笔者认为邓玉雇请顾长缨为其运输钢管,在装运现场,顾长缨剪铁丝绑钢管时,不慎致眼睛受伤,邓玉、顾长缨之间的关系应为雇佣关系,顾长缨眼睛受伤,邓玉做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是我国传统民法学中的一类

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雇主对受雇人在雇佣期间的人身健康有保护义务。

雇佣合同有以下特点:(1)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受雇人只要按雇主的意思提供了劳务,无论是否产生雇主所期望的结果,受雇人都有权要求雇主给付报酬。(2)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主的组织管理,按雇主的指示进行劳动。(3)雇佣合同的雇主承担合同风险责任。

本案中,顾长缨经赵项泽介绍用自用的三轮车不定期为邓玉工地运输物资,邓玉支付顾长缨运输费用,装卸由邓玉负责,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邓玉与顾长缨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顾长缨在受雇于邓玉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邓玉做为雇主,邓玉应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关系在民法中的含义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他人无偿提

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办理红白喜事、自建房屋、农忙抢种抢收时,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俗。

帮工合同与雇佣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帮工合同是无偿的,而雇佣合同是有偿的。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帮工活动,都是以无偿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雇佣合同都是有偿的,雇主负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是雇佣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而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或者双方的给付并不构成对待给付的合同。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地给付,被帮工人虽然可能要提供饮食等,但是,被

帮工人的给付并不构成对待给付,所以,帮工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须付出代价。所以,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

本案中,三名出庭作证的证人缪素静、陈天兵、李大茂与邓玉有利害关系,其中缪素静是邓玉的妻子,陈天兵、李大茂是邓玉雇佣的工人都与邓玉有表兄弟关系,其出庭作证的内

容不足以采信。原审判决依据三名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认定顾长缨诉称的为邓玉帮工过程受伤证据不足,邓玉和顾长缨之间虽然不存在帮工法律关系,但并不能否定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法律事实,判决以此为由驳回顾长缨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了原审判决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

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代成群卿海涛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分) ()是指劳动法律规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劳动合同关系 C. 劳动行政关系 D. 劳动雇佣关系 正确答案是:A 查看答案解析 2 【单选题】(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用人单位 B. 事业单位 C. 企业 D. 团体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3 【单选题】(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A. 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B. 劳动关系的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4 【单选题】(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 公务员 B. 现役军人 C. 家庭保姆 D. 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5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A.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B. 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C. 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 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第二章1 【单选题】(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B.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2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 B. 特别工时制 C. 不定时工时制 D. 综合计算工时制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3 【单选题】(1分)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这些用工形式都属于()。 A. 标准劳动关系 B. 劳务关系 C. 非标准劳动关系 D. 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 ?本题总得分:1分 4 【单选题】(1分) 从2014年4月1日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元。 A. 1280

法律责任、认定、归责、承担教学内容

法律责任 界定 一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不足在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 二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为此而付出代价。 三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二性义务,由于为法律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优点在于,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注: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 法律责任的本质 道义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处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社会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他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在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一般构成 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损害结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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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

法律关系的概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 考点1 法律关系的概述★ 【学习提示】本考点可考性不强,但需要都基础概念有一定的理解,为后续学习做铺垫。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VS社会关系 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 ①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不涉及法律调整,或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明确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答案】AC 【解析】选项AC:属于合同关系,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划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如债权法律关系;大多数的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 系 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如合同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 系 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如刑事法律关系考点2 法律关系的要素★★★ 【学习提示】本考点中最关键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包括主体的范围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个人雇佣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456-69 个人雇佣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个人雇佣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住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4、试用期为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2、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 2、双方约定以确定乙方工资。 五、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智慧树知到APP《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APP《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 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APP最新《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单选题】 (1分) ( D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劳动行政关系 B、劳动雇佣关系 C、劳动合同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2、【单选题】 (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C)。 A、团体 B、企业 C、用人单位 D、事业单位 3、【单选题】 (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A A、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B、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4、【单选题】 (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B )。 A、公务员 B、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 5、【单选题】 (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A A、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B、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C、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6、【判断题】 (1分)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B A、错 B、对

7、【判断题】 (1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A、错 B、对 8、【判断题】 (1分)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A A、错 B、对 9、【判断题】 (1分)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从事任何职业。A A、错 B、对 10、【多选题】 (1分) 我国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概念,包括如下那些内容?ACD A、企业 B、公司董事会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个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1、【单选题】 (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雇佣乙方提供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和时间: (一)乙方工作内容为:。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工作地点:

天,乙方应认真、主动、及时/小时8(四)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保证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报酬: (一)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按照每幅漆7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如乙方工作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需要对此造成的原料浪费给予甲方每幅漆元的赔偿。 (二)乙方报酬的结算方式为:。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未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雇佣期间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有关职能部门罚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由于甲乙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乙方必须自行购买意外保险,以便支付工作期间因受到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否则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地或非因工作原因所产生的一切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保护甲方的经营技术、生产、财务、人身、供销、业务等商业秘密。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是: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认定

案情 2000年3月17日至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总公司)签订13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4.373亿元给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正一机电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东城支行依约将全部款项划付给机床总公司。 同年12月20日,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办)、机床总公司、正一机电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1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4.373亿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北京办。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华融公司北京办于同年9月27日向轻工集团公司送达了催收函,要求轻工集团公司在3.513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1年4月6日,华融公司北京办与正一机电公司、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息协议书约定,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4.373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机床总公司总债务的利息负责偿付,并按照双方约定按时付息。 截至2001年6月20日,机床总公司尚欠机床总公司贷款本金421538621.84元,利息17097160.63元。 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床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51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鑫房地产公司对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机床总公司偿还华融公司北京办本金421538621.84元及利息;二、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38638275.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2900346.3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欠款本金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借款本金421538621.8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华融公司北京办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上述判决第四项关于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为:华融公司北京办与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息协议书合法有效,地鑫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华融公司北京办承担保证责任。因还息协议书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各方当事人均当庭确认该协议是一份新协议,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01年8月10日的律师函不当然发生起算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该案保证期间自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起诉时起算更为合理。地鑫房地产公司关于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过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应当免除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地鑫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以华融公司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常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这几种法律关系相互混淆,以至不能完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有时也将这几种法律关系分不太清楚,以至于办案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出现一些偏差。下面笔者就这几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区别试作简 要辨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尤为重要。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简单的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支付报酬的一方又称为雇佣人,提供劳动的一方又称为受雇人。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实,劳务雇佣在我们现代的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诸如农村存在的大量雇工现象,城市涌现的大量民工现象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但二者又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1、主体及其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有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恒定为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确立后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2、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民法调整。3、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无权参与另一

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1.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执行的职能实现规范的内容是否需要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调整职能行为模式无需 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保护职能否定的法律后果需要 2.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 程度 举例 纵向法律 关系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关系、 服从关系或监督关系 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 也不能任意放弃 刑事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 关系地位平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夫妻关系、民事合同关 系、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

雇佣合同知识范文(合同示范文本)

雇佣合同知识范文(合同示范 文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1153

雇佣合同知识范文(合同示范文本) 什么是雇佣合同 即“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 劳动合同各方面不同 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

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智慧树知到2019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答案: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答案: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答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答案: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案: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 答案: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答案:对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 答案:错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从事任何职业。 答案:错 我国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概念,包括如下那些内容? 答案: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答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答案:特别工时制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这些用工形式都属于()。 答案:非标准劳动关系 从2014年4月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元。 答案:1820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资格?() 答案:暑期做兼职的学生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答案:对 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也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答案:错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答案:错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答案:错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这些用工形式都不属于()。 答案:劳务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实例分析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实例分析 摘要: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实践中经常对这两种关系的认定发生混淆。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双方身份具有不平等性;雇佣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助于解决同一损害因适用不同法律关系,导致的赔偿不同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8年11月与被告签署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乙方(指原告)任某大楼内门岗,月薪1,05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协商一致可续约及合同解除等情形。原告的作息时间为做二休二制,第一天7:00-19:00,第二天19:00-次日7:00,第三、第四天为休息。2009年10月31日,原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原告依然担任大楼门岗工作。12月3日,原告到岗上晚班,被告向原告提出合同期限已届满,不必再工作。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手书的退工单,载明:合同到期(到期日为10月31日),不再续签,提前通知,工资支付至12月31日止。原告遂签领12月份工资1,150元(含夏季高温补贴)。2009年10月1日原告当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朱某(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社(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1,050元,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8元,办理退工。该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召集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通过从事社区服务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劳动形式,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它是市府为解决部分人员就业困难而采取的特殊用工政策,它并不是劳动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案例

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上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 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雇佣合同(完整版)

雇佣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雇佣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雇用(甲方): 月嫂(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由于(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 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 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 ?服务期限: ⑴ 年月日起至年月口 (2)由于乙方工作特殊,需24小时对母婴进行护理,为乙方健康,甲方安排乙方休息天。 2?服务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支付的时 止,共计天。

间为服务期终止日: 日, 3 ?服务内容: (1)产妇: a. 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 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 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 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 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 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 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C. 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增加与bb的情感交

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关系。一般在用人单位与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固然也有自己的特点,那到底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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