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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本年度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的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1)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2)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3)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的;(4)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5)募投项目决定终止的;(6)其他异常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臵换情况。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说明先期投入的金额、用募集资金臵换先期投入的金额、时间和履行的决策程序。

4.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分别说明节余资金来源、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6.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应说明超募资金的总金额、决策程序、使用计划、已使用金额及具体用项。

7.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中说明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项目变更的原因、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解释原因。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

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臵

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说明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2.说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存在违规情形的,应说明违规的时间、发生原因、涉及金额及整改措施。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_冯荷英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2期2012年第36期Serial No .182 No .36,2012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信息是一切复杂信息的纽带,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可以保护社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正常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国际间的交流,所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还存在着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的工作,为此,本文给出了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没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清晰的说明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证券立法体系,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在考虑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使之与国际惯例体系接轨;完善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准则,让其具有完整性。 二、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方面的信息比较多,而对于投资者之类的市场交易主体信息的披露则不足,正是因为这一点,部分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利用其在资金上的优势,恶意操纵股价,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信息的披露,细化信息披露的主体。 另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细化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类似于“重大事件”、“重大变化”、“重要合同”等词语的具体说明和规定,这就让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钻了空子,对于那些确实是公司的重大事件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选择漏报或延报,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含糊的字眼加以细化,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还有就是量化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确定的重大事件,比如,量化金额、市场占有率等,给外界参与者以更详尽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不严格严重阻碍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有些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权利过大和集中,为了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职能,应健全董事会,明确各高层的职权分工与责任。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都设有独立董事,但实际的操作方面有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为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股权过于集中,发生“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为此,要优化股权结构,使其他股东也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 首先要加强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靠一定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来促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遵循道德标准,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为了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建立一支有效 收稿日期:2012-10-19 作者简介:冯荷英(1980-),女,云南昆明人,讲师,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冯荷英,樊舒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院,昆明650106) 摘要: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营是整个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可以从其 所披露的信息中表现出来,所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存在着问题,为此,提出了改善这一情况的几点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培养和保护投资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6-0078-02 78——

董秘工作必备手册

董秘工作必备手册:从初级到巅峰 1中国董秘职业的由来 追根溯源,中国董秘的职业化,应该要从1996年4月由证监会和交易所联合发起的一 次董秘培训算起。当年参会的40多家B股上市公司董秘,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职业董秘。然 而,当时的《公司法》中却并未提及“董秘”二字,所以董秘在企业中的地位并不高。 直到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 大法”,专门列出一章“董事会秘书”条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配备董秘,这才真正 确立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指定联系人,接受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双重 领导,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可以说,董秘是 上市公司的“窗口”。 应该说,董秘这个角色,从公司开始筹备上市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而且,在企业上市前需要引入的各类职业经理人中,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往往是最为关键的,因为这两个角色,将直接决定着企业上市的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效。 2董秘类别及主要职责 整体分为两大类,未上市公司董秘和上市公司董秘。未上市公司董秘又分为IPO董秘、并购董秘。 IPO董秘: 第一,考虑的关键问题就是证监会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符合标准?用好中介机构。 第二,考虑资本市场的标准是什么?相同的股权如何多融钱? 时点是一方面,包括对公 司战略的解读和推进都很重要。 并购董秘: 这是个新词,目前专门有这么个群体。主要是IPO时间有很大不确定性,只要公司质地别太差,总是有人愿意买。考虑的基本问题就是公司潜在买家是谁,选择谁不选择谁很重要, 这个购买都是股份支付的,所以一定要看并购对象未来的增长空间。另外公司价值何在?如何最大化被并购价值?等等。 上市公司董秘 除了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外,一定要学会通过资本运作、战略规划等等驱动并实现企业 价值成长。 3董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业务素质? 董秘和财务总监一样就是一个职业,可以跨越行业。当然财务上没有财务总监那么专, 但是知识范围一定更广泛。董秘业务素质我认为主要分以下几部分: 1、扎实的专业知识 董事会秘书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所必须的。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 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需要懂得必备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必备的产业与管理知识。比如财务,不一定懂如何做账,但是要懂经营财务数据的解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 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对董事会提供全面的专业意见,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从而确立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的地位及作用。 2、超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传播能力和人际关系能力 处在监管部门、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董秘,是资本圈中各方利益的交汇点,角色特殊,责任重大,超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是董秘能否出色完成使命的关键。 3、经验和从业背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我国借壳上市法规分析

国内借壳上市相关法规要点及分析 国内借壳上市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要点如下: 1.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特殊处理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交易所有权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对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在此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2)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值为正值;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上市公司被ST后,如首个会计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ST;如首个会计年度仍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如首个会计年度再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2.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规定 2.1权益披露要求 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间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2收购过渡期对董事会规定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3要约收购及豁免条件 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30%的,须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如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定 3.1对受让方要求 如受让方通过转让取得实际控制权,受让方应为法人,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2转让价格 (1)不低于股份转让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如国有股东重组上市公司,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根据中介机构对该上市公司股价的合理估值确定。 3.3付款时间要求 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转让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 2

上市公司信息化与公司绩效关系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化与公司绩效关系分 析 内容摘要:信息化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最近几年,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比较大规模的信息 技术投资,信息技术投资是否带来上市公司绩效的提高?本文通过选择实验组和对照 组的方法,研究了信息技术投资对上市公司净资产报酬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最近几年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公司的净资产报酬 率指标显着下降,与此同时,对照组公司净资产报酬率下降更多,平均多下降四个百分点。信息技术投资减少了上市公司净资产报酬率下降的幅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信息技术投资上市公司绩效 自从上个世纪40年代计算机诞生以来,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为主的信息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信息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作为一种新技术,它可以提高

人们的计算能力,提高信息处理和传播的速度,可以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可以帮助实现更科学的决策,因此,信息技术投资理应取得巨大的经济和商业价值,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和公司绩效的改善。许多学者围绕信息技术是否能带来相应的价值进行了大量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研究表明,在计算机应用和生产率以及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着的联系。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信息化是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领域。当前,企业面临着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迅速变化 的环境,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地提高工作绩效。信息技术被普遍认为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如何实现信息技术投资的价值是企业管理者非常关心的问题。研究信息技术投资和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将为管理者更加清楚地理解信息技术和公 司绩效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更好地实现信息技术的价值提供基本的帮助。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技术投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893434.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要上市公司进行强制的信息披露?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我国应当说是处于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如何寻找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数据

网络财务分析——如何下载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绝对权威) 途径一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网站 方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首先输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893434.html,/sseportal/ps/zhs/home.shtml,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页; 2.在页面左侧的“快速导航”目录下,找到“上市公司资料检索” 3.点击“上市公司资料检索”后进入如下界面,在搜索栏中可键入想要查找的上市公司简称关键字,例如输入“武钢” 4.出现如下检索结果,点击其中“武钢股份” 5.页面出现所有相关信息,在标题下的一排目录中选择“定期报告” 6.这样,一份完整详尽的上市公司季报,年报就可以找到了 方法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键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893434.html,/main/default.aspx,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页,点击界面上方第2排目录中的“上市公司公告” 2.(1)在搜索栏中输入想要查询的公司证券代码,如输入深圳万科的证券代码“000002”,在出现的万科公司公告全文中就可以找到其历年的季报和年报 (2)若不知道公司的证券代码,可采用下列途径,不运用搜索而是在界面左边的“上市公司公告”目录下点击想要查找的财务报告,如“年度报告全文”随即所有在深圳上市的公司的年度报告索引就会出现,如点击“万科”,就可以找到其详实的年度报告 该途径缺陷:需要知晓待查公司的股票代码,不能通过输入公司名称直接查找,若在所有列表中搜寻公司名称效率相对较低 方法三:香港证券交易所 1.进入香港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893434.html, 2.点击”资者关系资料库”,进入后点击”公司通告”,进入搜寻界面 3.在股份代号栏中输入联想公司的股份代号”992”,即可查看所有公告,选择11/22/2005的中期公告,出现pdf格式的文件] 方法四:NASDAQ 1.进入纳斯达克主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893434.html,,点击左边Quotes中的company financials 输入DELL,进入搜索 首先出现的是annual data,分别有 Income Statements | Balance Sheets | Statements of Cash Flow | Financial Ratios,点击 Ge t quarterly data 可得到季度报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创业板年报适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年报适用) 编制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但是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审计师应分别在出具报告前、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及相关证交所网站后形成工作底稿。对上市公司摘录审计报告及审计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以及其他专项意见信息进行核对。 本核对表供进行上述阅读并记录重大不一致时使用。尽管本核对表并未涉及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如果在阅读上述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也注意到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也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要求,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此外,如果同时还发现重大漏报,也应提请管理层注意。 本核对表仅针对一般上市公司,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此外,由于格式准则仅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很可能不局限于此。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提要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传播,被市场信息使用者选择采用并进一步影响其决策。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事件层出不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长此以往,会影响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成为关系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息披露;规范;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发展程度成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其中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其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运行和次序出发,按照法律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对市场、管理层、公司和投资者行为有着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它对整个市场大环境的优化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不成熟的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就亟待解决。 一、上市公司信 (四)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随意性强,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而在股票市场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则会为内幕消息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所以,相关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规应及早出台。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所面对的压力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经济压力是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最大压力,具体的表现为筹集资金的压力。上市是国际间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国外成功的大企业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欧美等国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 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 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 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 -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

附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化股市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坚持股市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合法利益的具体体现。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方国家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已制度化和法制化,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总结中国股市发展初期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制定出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及所有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等。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提交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蜜,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年的其他信息和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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