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论文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论文

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制中权力制衡的比较研究

摘要: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权、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由于受西方政治思潮和国内一些舆论的影响,国内不少人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腐败大案要案屡屡发生,是由于没有搞“三权分立”,以至于不能在权力运用上实行相互制衡,权力部门容易在政策执行和权力运用中搞“一言堂”,因而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疑惑。

关键词:分权;议行合一;权力制衡;民主

一、权力制衡的由来及价值

分权,既是一种政治学说,又是一种政治体制。作为一种政治学说,分权思想由来已久,是许多政治思想家反复论述的重点话题之一。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此可谓分权学说的萌芽。罗马的波利比阿指出,罗马强盛的原因在于遵循了政治循环、混合政体和制约均衡三大原则。后来,罗马统治者正式将这些原则写进了罗马法。近代,集分权学说之大成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系统阐明了分权和制衡思想: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二、三权之间不仅分立,而且要互相制衡。三、在统治者内部,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

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二、三权分立制下的权力制衡

(一)、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及几种模式现代资本主义分权制政体主要有3种模式:美国是分权制最完善的例子,充分体现了分权学说的涵义。其主要特点有:三权完全分立,国会掌握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掌握行政权,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此外,在联邦和各州之间也实行分权。英国实行内阁制的分权形式,主要特点是,掌握立法权的议会与掌握行政权的内阁二者通过首相而达到协调一致。而法国实行总统制,其特色是总统权限很大,但不负责具体政务,具体政务由政府总理组织实施。

(二)、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分权制衡的实质

第一,分权主张最初的提出,都是为了反对专制、争取政治民主权利,即为了达到阶级分权的目的。所不同的是,古希腊、罗马时代是平民、自由民与奴隶主阶级分权,近代西方则是新兴资产阶级要与封建阶级分权。显然,就近代西方来看,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思想武器。第二,作为革命思想武器的阶级分权学说虽然发挥了历史进步作用,但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分权只是作为资产阶级内部分工,使各利益集团各取所需与相互制衡,并不存在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分权。分权只是作为拥有政权的资产阶级阶级统治的手段而已。

三、议行合一制下的权力制衡

(一)议行合一

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相对,指国家机关重要工作的决议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中国人民吸取国际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议行合一制中各国家机关权力的分配

应当注意到,按照人大制度,人民通过普选委托到全体代表手中的不是“一部分”国家权力,而是“全部”国家权力,即“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正因为如此,全体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代表人民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其权力不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权。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在人民主权学说中清楚的阐明了人民主权与分权,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他明确反对前人的分权学说。

(三)、议行合一中“议”和“行”的关系

从工作效率与监督效果等因素出发,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不亲自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它只亲自行使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以及监督权,而将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分别委托到由它组织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正因为一府两院分别从人民代表大会那里获得了一部分国家权力的委托,所以它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行使各自掌握的那一部分国家权力。

人民对全体代表及其所组成的大会进行权力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权力委托。委托,意味着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所有者。严格地讲,人民经过选举,委托出去的只是国家权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所有权始终保留在人民手中。这是彻底的人民民主、可持续的人民民主。

在我国,既然政府权力来自人大,人大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大的地位高于政府,那么,政府就应当接受人大监督,而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监督也是一种制约。我们是“议行合一,单向制约”,而不是美国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所以我国的议行合一的人大制度更体现人民主权。

四、分权制与议行合一制下的权力制衡的比较

(一)、权力制衡在两种不同政治制度下所体现的优缺点

1、议行合一中权力的协调和制约

在“一府两院”分别从人民代表大会那里获得了一部分国家权力委托的前提

下,国家机构进行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与合作,国家机构之间在协调合作的同时更要注意加强分工制约机制。我国近几年的政治体制改革都体现了职能分离、分工合作的原则。立案与处理相分离,处罚与执行相分离等等,这都是加强相互制约的因素。深圳所进行的行政三分改革试点,即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亦是一个大胆而合乎权力运行规律的创举。如此种种,均说明权力之间的分工是必要可行的。这种权限的分工制约,还需要扩展到其他领域,让各种国家机构之间分工制约,相互协调,真正做到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运行。

2、三权分立的弊端

三权分立并没有解决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因而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专断和腐败问题。实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一向标榜可以通过分权和制衡,可以防止权力专断和腐败,这是比较迷惑人的地方,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权分立,不管权力怎么分,都没有把权力分给人民;不管权力之间如何制约,都只是协调平衡资产阶级不同垄断集团之间的矛盾,都不是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即使从资产阶级内部的分权看,三权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是不平衡的,尤其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已经凌驾于立法权力之上,并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三权分立还造成了各个权力之间的相互掣肘和拆台,形成内耗,不符合现代化建设高效率的需要。(二)、从权力分工以协调为主走向权力分工以权力制衡与协调并重应该说,前几年国家机构之间工作分配以协调合作为主要,在监督与制约方面做得不够完善与严格。因此近几年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都体现了职能分离、分工合作的原则。即便在行政、司法过程中,立案与处理相分离,处罚与执行相分离等等,这都是加强相互制约的因素。权力之间的分工是必要可行的,这种权限的分工制约也是权力制衡,是体制内的分权制衡,但还需要扩展到其他领域,让各种国家机构之间分工制约,相互协调,真正做到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杜绝超越权限的执法。真正做到政府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政府。

所以,让国家各机关部门的权力制衡关系在事前,因为人大对政府的权力监督和人民对人大代表的权力监督往往在事后。监督与制约为了协调统一,协调统一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地建设,从而更有效实行人民主权,实现人民的权利。

结语:我们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第一位的是要看它是否适应本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同本国的历史、民主特点和文化

传统相适应。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就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不能抽去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空谈国家权力和社会民主建设,不能以“三权分立”这一把尺子测量所有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

4、江泽民:《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伍德罗·威尔逊:《国会政体》,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