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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堂管理十项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一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条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三条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第五条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六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幼儿食品加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食堂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照职责要求,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开工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楂,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在幼儿园食堂醒目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第一条依法规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条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第三条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四条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

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志所清洁,避免昆虫、鼠尖等动物接触食品。

第五条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中,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云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第六条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可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第七条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销酸盐。

第八条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第九条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强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第一条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第二条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幼儿集体用餐(含幼儿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第三条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第四条建立采购记录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第五条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第六条已有企业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帐。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第七条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第九条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有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第二条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三条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第四条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第五条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村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第七条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第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第二条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三条采购使用的食用碱、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第四条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帐。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条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第六条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第七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品混放。

第八条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粗加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第二条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的容器与蔬

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持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四条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第五条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第六条做到刀不绣、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第七条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第八条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二条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收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第三条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四条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第五条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第六条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不得使用隔夜食品。

第七条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擦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第八条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第二条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第三条清洗餐具、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第四条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洁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五条《餐饮具清洗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洁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第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第七条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

消毒的餐饮具应定位存放。

第八条幼儿用餐完毕,要立即对幼儿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第九条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制度

第一条每日幼儿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第二条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校量不少于100ɡ,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第三条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村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校记录,包括留校日期、时间、品名、餐饮、留样人。

第四条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条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第三条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生条件。加工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第四条配置方便使用的做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第五条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第六条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碉腐蚀、不易发霉。

第七条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八条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九条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厨房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厨房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条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第四条废弃食用油脂不得再次使用、不得销售维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厨房废弃物的处置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名称、处置时间、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六条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第七条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厨房废弃物直接倒入公共场地或倒入公共厕所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第二条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第三条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第四条制作面食、馒头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压面机、馒头机、蒸饭车等使用规范,保证安全。

第五条馒头、面条等成品半成品的存放要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第六条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第八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区域,做到场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

第一条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第二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第三条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一项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封存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兵可疑食品。

第二项组织人员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项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必须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第五条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应急措施等。

第六条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系电话:

单位电话:0970-8610607 法人电话:139********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970-8614099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八、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合法亮证经营。必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能制售食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经营场所应亮证照经营。禁止无证及超许可范围、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

会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须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饮食安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3.员工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包括新招、试用、临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参加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及岗位科研部。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

4.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活经营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一次性餐饮具、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食类应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以上均须留存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并建立进货台帐。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手须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豆浆、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冷冻肉类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有效预防农药残留中毒。

6.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加工场所面积所冷藏等设施数量应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设施。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应分类使用,标识清楚,设备应正常使用。垃圾桶应加盖,防止溢漏;下水道加盖、保持畅通;加工场所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不得在加工场所内饲养活禽畜。

7.预防食物中毒制度。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烹调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熟肉等)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要求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未经清洗的生食品不得进专产,刀具、砧板、切片机等工用具、空气每天使用前均应消毒并记录;操作人员加工前应洗手消毒;贮存熟食品应及时热藏或及时冷藏,在常温下(10℃-60℃)保存熟食,从出品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应谨慎提供并严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浆、深海鱼类、贝类食品;禁止餐饮业使用硝酸钠、亚硝酸钠;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有效预防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豆浆等中毒。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具必须经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盛装生食和熟食和容器必须分开;消毒后的餐具应放置于专用保洁柜保存,避免受污染。使用集中消毒企业餐饮具的,应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无执照、无标签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9.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严禁违法添加硼酸、硼酸等非食用物质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人应熟悉使用知识、设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在称量工具和使用记录。

10.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防止食品过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仓库应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混放,并应具备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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