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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ZJG292009深圳实施细则

ICS 91.040.10

P 33 SZJG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 29—200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深圳市实施细则

2009-09-01实施2009-08-10发布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SZJG 29-2009 目次

前引1 2 3 4 5 6 7 8 9 10 附附附附附附附附

言...............................................................................................................................................II 言............................................................................................................................................. I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总则 (2)

术语和定义 (2)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5)

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6)

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10)

电气节能设计 (19)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 (22)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 (32)

录 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34)

录 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36)

录 D 典型外墙构造的热工性能指标 (40)

录 E 典型屋顶构造的热工性能指标 (64)

录 F 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90)

录G 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91)

录H 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 (95)

录I 常用空调产品能源效率等级与节能评价值 (97)

附录J 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参考模板 (99)

附录K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108)

I

SZJG 29-2009

前言

本细则由深圳市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本细则参与起草单位: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院设计有限公司。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叶青、刘俊跃、李泽武、马晓雯、凌智敏、卜增文、吴大农、孙剑、宁琳、许维宁、李蕾、郭永聪。

本细则自2009 年9 月1 日起实施。

II

SZJG 29-2009

引言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深圳市

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根据深圳市建筑工作开展的需要,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省(市)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III

SZJG 29-200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当一栋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时,其公共建筑部分应按照本细则进行节能设计。

1 公共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建筑:

(1)办公建筑:政府办公楼、商务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

(2)商业服务建筑:百货商场、专业商店、银行、商业网点建筑等;

(3)宾馆饭店建筑:酒店、采用集中空调的旅馆、餐馆、全部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寓、

公寓中采用集中空调的大堂及配套建筑等;

(4)文化场馆建筑: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纪念馆等;

(5)科研教育建筑:各类学校教学楼与办公楼、各类实验室、各类科研楼等;

(6)医疗卫生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

院等;

(7)体育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8)通信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广播电视建筑等;

(9)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铁路旅客站、港口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

站等;

(10)影剧院建筑:电影院、音乐厅、歌舞厅等;

(11)多功能综合建筑;

(12)其他公共建筑。

2 交通岗亭、报刊亭、10m2以下的独立门卫值班室、独立建筑的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站

可不执行本细则。

3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宜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

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

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5586-1995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

GB/T 21086-2007 建筑幕墙

GB/T 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15-51-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JGJ/T 151-2008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1

SZJG 29-2009

3 总则

3.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深圳市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3.2 按本细则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提高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回收、照明节能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空调、通风和照明的总能耗。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公共建筑全年空调、通风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3.3 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1

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4.2

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4.4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4.5

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4.6

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

4.7

导热系数( ? ) thermal conductivity

在稳态传热条件下,1m 厚的材料板,两侧表面温差为1℃时,单位时间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4.8

热阻(R)thermal resistance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材料厚度与导热系数的比值,单位:(m2·K)/W。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 = ? / ?,式中δ为材料层的厚度;多

2

R——单层材料的热阻[(m ·K)/W];SZJG 29-2009

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 = (? j / ? j )。

4.9

蓄热系数(S) heat store coefficient

当某一足够厚度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表面温度将按同一周期波动,通过

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单位:W/(m2·K)。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

4.10

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

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单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为:

K = 1/(R + 0.16) (4.10-1)

R = ?

?

(4.10-2)

式中:δ——单层材料的厚度(m);

λ——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多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为:

K = 1 /( R i + R1 + + R j + + R e ) (4.10-3)

R j = ? j

? j

(4.10-4)

式中:Ri——内表面换热阻,取0.11 (m2·K)/W;

Re——外表面换热阻,取0.05 (m2·K)/W;

R j——第j 层材料的热阻[(m2·K)/W];

δj——第j 层材料的厚度(m);

λj——第j 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4.11

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D值越大,温度波在其中的衰减越快,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越好。

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D = R ⊕ S (4.11-1)式中 2

S——单层材料的蓄热系数[W/(m2·K)]。

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D = ( R j ⊕ S j )

(4.11-2)

式中:R j——第j 层材料的热阻[(m2·K)/W];

S j——第j 层材料的的蓄热系数[W/(m2·K)]。

4.12

3

SZJG 29-2009

屋面或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roof or wall

不同屋面或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按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可按式(4.12)计算:

K m = ( A i ⊕ K i )

A i (4.12)

式中:K i——不同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

A i——不同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2)。

4.13

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窗口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建筑外遮阳时透

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

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和挡板遮阳三种基本外遮阳方式的SD 值依据本细则附录 A 进行计算。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SD 值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

4.14

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在给定条件下,太阳辐射透过外窗所形成的室内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过相同面积的标准窗玻璃(3mm 厚透明玻璃)所形成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之比。

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 可近似按式(4.14)计算:

SC = S e A g

A (4.14)

式中:S e——窗玻璃的遮蔽系数,按照《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 测试和计算;

A g——窗玻璃面积(m2);

A——整窗面积(m2)。

4.1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 W)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

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即Sw = SC ? SD。

某个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该朝向各个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各自窗面积的加

权平均值。即:

S W = 式中:A i——单个窗的面积; ( A i ⊕ S

A i W

)

(4.15)

S W,i——单个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4.16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ion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4.17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4.18

4

SZJG 29-2009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

4.19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其值用W/W 表示。

4.20

名义工况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设备的制冷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其值用W/W 表示。

4.21

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DEER)designing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air-conditioning system 整个空调系统的设计总冷负荷与设计总耗功率(包括冷热源设备、冷冻水系统、冷却水

系统和风输送系统的总耗功率)的比值。

4.22

建筑内区inner 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5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5.1 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暖。高档旅馆、病房、

医院等建筑可考虑冬季采暖。

5.2 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5.2 的规定。

表 5.2 空调室内计算参数

10Pa

5

SZJG 29-2009

6

6.1

6.1.1

6.1.2

西

6.1.3

6.1.4

6.1.5

6

SZJG 29-2009

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0。

如果某个朝向的玻璃有多种类型,则每种类型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应小于 0.40。 6.1.6 除卫生间、楼梯间、设备房以外,每个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 面积的 30%;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 10%的可开启部分,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建筑,100 米以上部分的透明幕墙可开启面积应进行专项论证。

1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占外窗面积的比例应以一个房间中的所有外窗计算。

2 同一房间若同时存在外窗和透明幕墙,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 30%,透明幕墙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透明幕墙面积的 10%。 6.1.7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细则附录 A 确定,

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 程》计算。

6.1.8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 须按本细则第 6.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 75°时, 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 理。当坡度超过 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 相应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 6.1.9 6.1.10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

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6.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2.1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 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Km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 6.3 节的规定进行 权衡判断。

表 6.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7

SZJG 29-2009

表 6.2.2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与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8

SZJG 29-2009

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上述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 6.2.4 取值。

表 6.2.4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9

SZJG 29-2009

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细则第 6.1.8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细则第 6.1.8 条的规定。

6.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细则第6.2.1 条和第6.2.2 条的规定。

6.3.4 6.3.5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细则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计算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时,可采用通过建设部或深圳市建设局鉴定认可的计算软

件作为计算工具。

6.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步骤

6.4.1 风。

6.4.2 在建筑总平面的规划设计阶段和建筑平面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通

计算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 6.1.4 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

整外窗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细则第 6.3 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6.4.3 计算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与外窗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6 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直至符合规定。

6.4.4 计算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与屋顶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8 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细则第 6.3 节的方法进行

权衡判断。

6.4.5 计算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K,其中外墙应计算平均传热系数K m,检查是否符

合本细则第 6.2.1 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

细则第 6.3 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6.4.6 根据计算出的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

比是否符合本细则第 6.1.5 条的规定;通过查表 6.2.2,查出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

综合遮阳系数S W限值,检查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 W是否符合本细则第 6.2.2 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的类型直至符合规定。

6.4.7 检查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S W是否符合本细则第 6.2.2 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明部分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

6.4.8 按照本细则第6.2.3 条要求,选用合适的外窗和透明幕墙类型,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要求。

7 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中空调系

统末端设备、确定管道尺寸、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7.1.2 集中空调系统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宜有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条件,不宜在通风季

节和通风时段启动制冷机。

7.2 空调

7.2.1 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不应低于表7.2.1-1 的规定。

表7.2.1-1 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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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ZJG 29-2009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调系统;

4 当建筑物内区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宜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宜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7.2.4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调区,其空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中的主要功能房间可不再分区控制各区域温度,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7.2.5 7.2.6 设计全空气空调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1 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7.2.7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7.2.8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1 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宜设置全自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

2 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50%,允许时宜取更大值;

3 空调机房宜尽量在靠近外墙设置,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

4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可采取以下设计方式:

(1)当空调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等于该房间面积的2%,空调风系统在最大新风比运行时,可通过打开全部外窗自然排风;

(2)当空调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需要设置双风机空调系统或独立排风系统。

7.2.9 当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 / (1+X-Z) Y=V ot /V st X=V on /V st Z=V oc /V sc (7.2.9-1)(7.2.9-2)(7.2.9-3)(7.2.9-4)

式中

7.2.10 12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 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 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 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 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 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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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7.2.11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

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7.2.12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调区内,不宜经过风机盘管

机组后再送出。

7.2.13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

内回风。

7.2.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

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 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

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 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7.2.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区(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2.1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160Pa;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7.2.17 空调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

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绝热材料应选用吸

水性小的产品。

7.2.18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调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调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

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

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

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

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

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9 采用集中冷却的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冷却水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

调节方式;

10 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的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宜根

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11 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合理选用水管管径,减少

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

13

表 7.2.26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W/(m /h )] SZJG 29-2009

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7.2.19 设置。 7.2.20

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

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7.2.21

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 )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调系统

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 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 5 ℃;

2 送风高度大于 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 10 ℃;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上述限制。

7.2.22 7.2.23 7.2.24 7.2.25 7.2.26

建筑空间高度 H ≥10m 、且体积 V >10000m 3 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有条件时,空调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温、湿独立控制(处理)的制冷空调系统。 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应按下式计算,

并不应大于表 7.2.26 中的规定。

W s =P /(3600ηt )

(7.2.26)

式中 W s ——单位风量耗功率[W/(m 3/h)];

P ——风机全压值(Pa );

ηt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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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空调机组与风机的设备表上应注明风机的最大余压与风机要求的最小效率。若所需的设备余压大于480Pa,应注明所采用风机所允许的最大全压。

7.2.27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0.0241。

ER= 0.002342 H/(ΔT·η) (7.2.27)式中H――水泵设计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1 区域管道或最远环路总长度过长的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的限制可参照执行此

条规定;

2 对于多次泵系统,每增加一次泵,输送能效比(ER)可增加0.00312;

3 水泵设计扬程,应包括多次泵系统中的一次泵和多次泵扬程之和。当多台多次泵各自的扬程和效率不同时,多次泵的扬程和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4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应按实际选用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的效率确定。当一次泵各自的效率不同时,一次泵的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在多次泵系统中应为

一次泵和多次泵效率的平均值;

5 降低输送能效比(ER)通常可采取下列一些措施:

(1)通过经济技术论证后,提高供回水温差;

(2)采用经济比摩阻的下限值,适当放大管道管径;

(3)选择工作点在高效率区域的水泵;

(4)选择低阻力的制冷空调设备;

(5)并联运行时的水泵宜为同扬程、同流量且并连台数不宜超过 4 台;

(6)串联运行水泵不宜超过 2 级。

6 应在设备表上注明水泵设计工作点的最小效率及制冷空调设备最大阻力损失。

7.2.28 空调系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 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管亦可按本细则附录 C 的规定选用;

2 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7.2.28 的规定;

3 空调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表7.2.28 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和常用保温材料最小参考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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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吸入和排出气流的通畅,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80%以上。不应将空调室外机设置在闭口天井内,或宽度小于4m 且进深大于6m 的凹槽内。

7.3 通风

7.3.1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量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2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

3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7.3.2 当室外热环境参数优于室内热环境时,小型公共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达到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空调。

7.4 空调系统的冷热源

7.4.1 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或工厂余热的建筑,宜推广利用电厂或工厂余热的供冷、供热技术;

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建筑,宜推广应用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在具有稳定热量消耗的项目中,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建筑,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7.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

的热源:

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7.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7.4.3 的规定。

表7.4.3 锅炉额定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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