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企法案例1

企法案例1

企法案例1
企法案例1

企业法律环境案例

第一章民法原理

1、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

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请问:

(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2)上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碍?

(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

(1)、大学与A公司是投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大学与A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投资资金和股票,内容是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投资法律权利和义务;

A公司于华阳水果店是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A公司与华阳水果店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租赁金额和商品用房使用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租赁法律权利和义务;

店员与学生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店员和学生,客体是人身安全与赔偿金,内容是店员殴打学生需负赔偿的法律责任,学生有权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水果店与店员是雇佣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和店员,客体是工资资金与劳动支出,内容为水果店雇佣店员并有定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店员有付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责任;

警方与店员是治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警方代表和店员,客体是治安处罚,内容为警方有维护治安的义务,水果店店员有承担破坏治安环境的责任。

(2)、1、校方无权要求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与公开道歉,损害的当事人是学生,只有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2、店方与店员为雇佣关系,店员肇事水果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大学还是当事人(受害学生)都无权要求店方处罚肇事者,这属于内部纠纷。

3、租赁关系发生在A公司于水果店之间,故校方无权要求就出租赁合同。

(3)、应当以A公司的名义,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来解除合同,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店方在通知日起91天搬离,租金支付到通知起的第90天。

第二章企业法概述

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划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

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企业法律形式划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诸如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是自己开办的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某、黄某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与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需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投资个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所以刘某单独以亿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改正。

2、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来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刘某如果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该改行为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已经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因此法律关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案例:(设立)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实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的副局长。五人与20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请问问题何在?

答:

1、B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当年仅14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B 不能充当合伙人。

2、E:“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的党政机关文件中都有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E作为该县地税局副局长,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伙协议欠缺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

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文件。”

5、登记机关,即先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与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而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知道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因而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己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那么丙与丁之间的转让协议能否生效?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本案中,丙有权转让出资,但如果丙转让给非股东的第三人,则应获得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当然,其他股东不同意,而甲、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给非股东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他人。

2、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第六章破产法

破产受理: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级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企业登基之初全部资产310万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2005年企业负债400万元,但是该厂隐瞒企业经济状况,在大大超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活动。而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的经委在知情的情况下,听之任之。2006年厂长决定申请企业破产,该厂向法院提出破产,而债权人则要求经委承担连带责任。

问: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申请?

答:根据《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企业又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符合的,具有破产能力。同时企业的经营状况表明企业具备了破产的原因,因此如果该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任命法院应受理申请。

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承诺要约:M(卖方)于星期六向S(买方)发出要约,出卖三千吨生铁,净价每吨40先令,现货现金交易,并规定星期一承诺有效。S于星期一上午去电投:“按40先令,希望两个月以内的期货,贵方能否同意,S星期一下午未得到答复,就又去电的:“接受生铁三千吨,净价40先令,现金现货交易。”M认为S星期一上午的电报是反要约,已导致他的要约的失效,因此他已把三千吨生铁卖给他人。

法官认为:“S于Monday 上午发出的电报仅仅是一种询问和希望,而不是反要约,因此并未导致原要约的终止。既然S于Monday下午1:25发出承诺,该承诺又是在原要约的有效期限之内,因此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合同法基本原则:甲参加赌博活动,就像在场的乙某借钱。乙某为了让甲某保证还款,遂让甲某和他签订借款赌博的合同和担保合同。可是,甲输钱后,表示无力偿还,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借款合同,追究甲某的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对此项合同不予保护。

因为合同违反合法原则,是一种非法合同,法律对这种合同不予保护,因此,乙某无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份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没有先后顺序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有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国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代位权:P138

撤销权:P139

第八章担保法律制度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第九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专利申请:申请专利的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周某为甲公司工程师,1997年2月调到乙公司工作,周某在甲公司承担的未完成的研究任务,在乙公司利用业余时间继续进行,1997年底,该研究取得了成果,该成果由谁享有?答: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原单位所有。

商标:商标的分类、商标注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2.某市红梅食品厂自1998年以来,在该厂生产的儿童食品上使用“白雪”商标,但未进行注册。1999年该市另一家黄河食品厂也在其生产的儿童食品上使用了“白雪”商标,并于1999年12月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红梅食品厂发现后,认为黄河食品厂使用了本厂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直接导致了本厂利润的下降,于是状告黄河食品厂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后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经其同意在“白雪”商标注册后,仍在使用该商标,是侵权行为,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本案谁享有“白雪”商标的专用权?在本案中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可见,获取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是谁先使用谁就自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红梅食品厂虽然自1998年就开始使用“白雪”商标,但该商标并未注册,红梅食品厂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黄河食品厂虽然使用在后,但先于原告申请注册,因此取得“白雪”商标的专用权。

著作权.

第九章广告法律制度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商标侵权或相关其他侵权行为:假冒注册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给予财务与回扣手段、给付其他利益。

(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倾销、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串通投标等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不正当倾销行为。

(8)搭售行为: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搭配出售、限定转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区、限定销售对象、独家经销限制;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最高奖金高于5000元的抽奖销售行为(包括等值商品)。

(10)诋毁商誉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一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归责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某厂生产一种换肤霜,宣称保证安全有效。许多消费者使用之后,非但没有美容之效,反而造成脸部皮肤溃烂。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既可以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了消费者之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尊严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依照法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和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禁止性义务(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侵犯人格权)。

第二十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章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的排他性:

1.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B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A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B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因此驳回了A的起诉。因为它的起诉是不正确的。A和B之间在合同有效约定仲裁,从而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1996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共同出资成立了丙公司,于1999年2月正式开业经营。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由于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30天内无法解决,则应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或者乙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这个事例中的“仲裁条款”违反了《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明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而本案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

(完整版)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公司法案例1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1 1、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并说明理由。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交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16分) 【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议是违法的。 (3)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

品种法下的成本计算案例

成本计算案例 海西集团下属的北方公司2009年8月生产甲、乙两种产品。 一、本月成本计算的有关资料 1.月初在产品成本。甲、乙两种产品的月初在产品成本如表1: 表1 甲、乙产品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表 2009年8月单位:元 2.本月生产数量,甲产品本月完工500件,月末在产品100件,实际生产工时100000 小时;乙产品本月完工200件,月末在产品40件,实际生产工时50000小时。甲、乙两种产品的原材料都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加工费用发生比较均衡,月末在产品完工程度均为50%。 3.本月发生生产费用如下: 1)本月发出材料汇总表,见表2 一、领用材料 表2-发出材料汇总表

备注: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按甲、乙两种产品直接耗用原材料的比例分配。 表-3 甲乙产品共同耗用材料分配表 1)根据(备注: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按甲、乙两种产品直接耗用原材料的比例分配)分配材料费用 分配率=分配金额 直接耗用原材料之和=28000 1400000 =0.02 甲产品耗用=800000×0.02=16000 乙产品耗用=600000×0.02=12000表-4 材料费用分配表 根据材料费用汇总表,编制发出材料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826 000 乙产品616 000 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1000 -机修车间1200 制造费用-基本生产车间2100 管理费用-材料费1600 贷:原材料 1 433 400 包装物14000 低值易耗品300

二、分配工资、福利费 2)本月工资结算汇总表及职工福利费用计算表(简化格式 表5工资及福利汇费总表 2)分配工资及福利费用,其中:甲、乙两种产品应分配的工资及福利费按甲、乙两种产品实际生产工时比例分配表-6 工资及福利费用分配表 根据工资及福利费分配表,编制工资及福利费分配的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280 000 -乙产品140 000 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8 000 -机修车间7 000 制造费用-基本生产车间20 000 管理费用-工资4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95000

品种法综合案例和实训答案

品种法综合案例和实训答案【案例分析】香梅厂设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大量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生产工艺过程属于单步骤生产。根据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设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该企业另设机修车间和运输部门两个辅助生产单位,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劳务。该厂20××年10月有关成本计算资料如下: 1. 各种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 (1)原材料费用按各种产品分配。本月两种产品定额消耗量分别为:甲产品4500kg, 乙产品2500kg。 (2)燃料和动力费用按产品定额消耗量比例分配。 (3)职工薪酬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 (4)辅助生产费用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 (5)制造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 (6)月末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按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 2. 20××年10月产量资料 本月入库产品产量如下:甲产品5000kg,乙产品3600kg。月末在产品产量为:甲产品1600kg,乙产品900kg。甲产品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50%,乙产品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60%,甲产品本月实际生产工时为8800小时,乙产品为8000小时。 3. 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 表1 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单位:元 产品名称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合计 甲产品30810 12370 7556.8 7196 57932.8 乙产品24700 4052 6510 2874 38136 4. 该厂10月份发生的生产费用资料 (1)材料费用:根据领退料凭证,汇总本月发出原材料,共计198700元,见表2。原 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请完成相关计算并编制会计分录。 表2 发料凭证汇总表 20××年10月单位:元 领料部门和用途主要材料辅料 包装 物 修理 用 备件 合计A材 料 B材料C材料 D材 料 E材料 基本生产车间 ——甲产品耗 用 40 000 10000 10000 40000 1000 7000 108000 ——乙产品耗 用 20000 8000 9000 20000 800 7600 65400 两种产品共同 耗用 16100 16100 基本车间一般 耗用 4000 4000 机修车间耗用2000 2000 运输部门耗用2400 2400 厂部管理部门800 800

公司法案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保健品厂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戊不能以劳务出资(1分)。 2、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1分)。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分)。

劳动法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关于企业规章制度 (1)案例名称:杨德泉、四川安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裁判法院:四川省高院 (3)文书案号:(2017)川民申328号 (4)案情摘要: 再审申请人杨德泉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没有向杨德泉送达,杨德泉与安吉物流公司之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安吉物流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等理由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德泉主张在2012年1月20日收到撤销案件决定后,两年来多次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2008年6月起公司一直适用《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2012年1月修订的,二者对旷工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杨德泉自2009年6月20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安吉物流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杨德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解除杨德泉的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的。 (5)法院裁判观点: 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即使安吉物流公司2012年印发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没有送达给杨德泉,但公司之前使用的《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旷工行为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杨德泉之前是安吉物流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对于公司的劳动制度和劳动纪律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鉴于杨德泉系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6)案例主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安吉物流公司解除与杨德泉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公司没有向杨德泉派发公司的员工手册,而解除的理由是杨德泉违背公司的劳动纪律,但是因为杨德泉是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纪律制度有相应的认准,所以认定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案例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 (1)案例名称:李前贵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2)裁判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3)文书案号:(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82号 (4)案情摘要: 申请人李前贵以以下理由申请再审:不存在旷工情形,安装分公司解除与李前贵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安装分公司解除与李前贵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中冶公司称:李前贵违反中冶公司和安装分公司的劳动纪律,未向项目部请假,累计旷工6天。李前贵陈述与考勤表内容一致,说明了考勤表的真实性;与李前贵解除劳动关系所适用的规章制度是经依法制定和公示的,合法有效;一、二审程序合法,判决公正。综上,请求予以驳回。 (5)法院裁判观点:

公司法案例题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

品种法典型案例

单元二品种法典型案例 教学要求 1.理解品种法的含义、适用范围和特点。 2.明确品种法的成本计算程序。 3.能正确设置成本核心账户,进行材料费用、薪酬费用、辅助生产费用、制造费用等的分配和结转。 4.能运用不同方法进行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正确计算出产品成本,并对成本计算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教学重点 通过归集并运用不同方法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产品生产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教学难点 用不同方法进行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正确计算出产品成本,并对成本计算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课时安排 本章安排12课时 教学课时 任务一品种法的认知 一、品种法的含义 品种法是指以产品的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二、品种法的适用范围 品种法主要适用于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类型的企业,例如发电、供水、采掘等企业。 三、品种法的特点 1.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一般定期按月计算成本 3.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 四、品种法的成本计算程序 (1)根据产品的品种设置产品成本明细账 (2)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 (3)归集和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4)归集和分配制造费用

注:①分配各项要素费用;②归集辅助生产费用;③分配辅助生产费用;④归集制造费用;⑤分配制造费用;⑥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5)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任务二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材料费用的内容 制造企业的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材料的价值表现,在会计上被称为材料费用。 (一)原材料 (二)辅助材料 (三)燃料 (四)周转材料 (五)其他材料 二、材料费用的核算 (一)材料费用的归集 (二)材料费用的分配 三、材料费用分配的方法 (一)定额耗用量比例法 第一步,计算各种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某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该种产品实际产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第二步,计算材料费用分配率。材料费用分配率=共同耗用材料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 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得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得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 3年得劳动合同,合同得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得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与刘某得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得劳动合同就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得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她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与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与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得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 (1)该餐馆得作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参考答案: 1、答案:(1)该餐馆得做法不正确.(2分)根据劳动法得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得医疗费与营养费.(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得医疗费与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3分) 2、参考答案: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得劳动合同。(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得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得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分)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得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得理由就是充分得,何某就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得,并出具了医院证明。(2分) 企业解除与刘某得劳动合同就是正确得。(1分)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得规定解除与刘某得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3分)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得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3分)根据《劳动法》第25条得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她人意见与履行特别程序。(3分) 案例分析题 1、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定了为期5年得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矿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厂对郭某得除名决定就是否合法?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该药厂对郭某得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就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就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得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得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城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得程序。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得条件, 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得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得态度,符合法律规定得程序与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与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矿工予以除名。2.此案得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得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其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2、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得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她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 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与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与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得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得作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题要点: (1)该餐馆得做法不正确。(2分)根据劳动法得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得劳动者适用劳动法,(2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得医疗费与营养费。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得医疗费与营养费,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 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得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得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与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得视力进行复查,王某得实际视力仅为0、3与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得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她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得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品种法综合案例和实训标准答案

品种法综合案例和实训答案

————————————————————————————————作者:————————————————————————————————日期:

品种法综合案例和实训答案 【案例分析】香梅厂设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大量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生产工艺过程属于单步骤生产。根据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设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该企业另设机修车间和运输部门两个辅助生产单位,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劳务。该厂20××年10月有关成本计算资料如下: 1. 各种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 (1)原材料费用按各种产品分配。本月两种产品定额消耗量分别为:甲产品4500kg, 乙产品2500kg。 (2)燃料和动力费用按产品定额消耗量比例分配。 (3)职工薪酬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 (4)辅助生产费用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 (5)制造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 (6)月末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按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 2. 20××年10月产量资料 本月入库产品产量如下:甲产品5000kg,乙产品3600kg。月末在产品产量为:甲产品1600kg,乙产品900kg。甲产品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50%,乙产品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60%,甲产品本月实际生产工时为8800小时,乙产品为8000小时。 3. 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 表1 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单位:元 产品名称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合计 甲产品30810 12370 7556.8 7196 57932.8 乙产品24700 4052 6510 2874 38136 4. 该厂10月份发生的生产费用资料 (1)材料费用:根据领退料凭证,汇总本月发出原材料,共计198700元,见表2。原 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请完成相关计算并编制会计分录。 表2 发料凭证汇总表 20××年10月单位:元 领料部门和用途主要材料辅料 包装 物 修理 用 备件 合计A材 料 B材 料 C材 料 D材 料 E材料 基本生产车间 ——甲产品耗 用 40 000 10000 10000 40000 1000 7000 108000 ——乙产品耗 用 20000 8000 9000 20000 800 7600 65400 两种产品共同 耗用 16100 16100 基本车间一般 耗用 4000 4000 机修车间耗用2000 2000 运输部门耗用2400 2400 厂部管理部门800 800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图文稿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公司法案例-1-8

公司法案例-1-8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

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 (附答案) 1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 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 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 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 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参考答案: 1. 答案:(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 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 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 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3分) 2. 参考答案: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分)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2分)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1分)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3分)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3分)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3分) 案例分析题 1、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 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 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矿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 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城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 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矿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其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2、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 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 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 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题要点: (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2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 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 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和,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和,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