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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不适应之处也日益突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起步较晚,虽几经修改,但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许多弊端,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征管法律不够完善。具体影响个人所得税效果的因素很多,本文在对中外个人所得税法总体比较的基础上,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入手,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进行大体的阐述,并分别通过纳税人、税率、费用扣除、课税模式、征管等方面,对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进行分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运行状况进行对比,通过借鉴国际个人所得税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建议。这样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吸收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成熟经验,借鉴其所长,弥补我们立法不足和一些制度的缺失,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一、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实践

(一)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

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

2.个人股东。美国对股息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对于个人取得的现金股利,应纳入个人总所得中纳税,但对于个人投资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允许扣除,该扣除额以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为限。(2)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决中认定,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没有改变对公司的

所有权,也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免予征税。这个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3 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2003年股息税削减50%,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二)英国

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古典税制。1972年英国通过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制度。

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的2/8或股利总额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税低税率为20%时的比例)预付公司税(Advance Corporation Tax,ACT),该预付的公司税可在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掉。公司最后应纳的公司税称为主体公司税(Mainstream Corporation Tax,MCT)。预付公司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公司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数英国公司的财务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公司所得税税款大多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缴纳,预付公司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润分配,其预付公司税可能超出主体公司税,还会引起扣除的结转问题。为避免政府税收为负数,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国废止了预付公司税,同时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净额的1/9或股利总额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来越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税制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具体来说:

1.公司股东。归集抵免制只适用于英国居民,对于英国非居民则不适用。(1)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国来源的股息,由于上述归集抵免制,该股息作为完税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对于从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为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2)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国来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把外国税收作为费用扣除。该抵免法也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股息。按照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间接税抵免的条件是:母公司应拥有子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不少于10%的表决权,等等。(3)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英国不征预提税。

2.个人股东。对于英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归集抵免制的适用,一般按减低税率征税。收到股息的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如果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不超过29 400英镑,根据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应适用10%的税率(基本税率);超过29 400英镑的,适用32.5%的税率。

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8 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2000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 2 000=20000(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20000× 10%=2 000(英镑),应纳税额与税收抵免额相等,该个人不用再就该项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 050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116 666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 166 666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1 166 666×32.5%=379 166(英镑),减去税收抵免额116 666英镑,该个人还应就该项股息再缴纳262 500英镑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按基本税率纳税的个人股东来说,归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东的重复征税,而对于适用较高税率的个人股东,归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对股东的重复征税,个人还需要额外负担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三)德国

德国在1977年以前采用归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税,对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适用45%的税率(后改为40%),对于公司的分配利润适用30%的税率。对于股东则采用完全的归集抵免制,规定居民股东可从其收到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

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这样做虽然可以完全消除对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但由于其计算复杂,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机会,而受到批评。归集抵免制因仅适用于居民,而不适用于非居民,按照欧盟的司法实践,归集抵免制度被视为对非居民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歧视。这使得德国对欧盟条约的遵从性受到质疑。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为了与德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减税税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税制,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为了减轻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新法案将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的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

1.公司股东。无论该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所获得的股息免予征税,没有最低参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对于参股成本的处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处理不同:对来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对来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将收到股息的5%作为不可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到应税所得额中征税,即无论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成本是否已经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税,所有相关成本允许扣除。

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德国适用20%的预提税(加上统一附加税后为21.1%),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较低的协定限制税率。

2.个人股东。无论个人把股份作为私人拥有的资产,或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资产,也无论该股息来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均实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 system),即个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纳个1人所得税,另一半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不论该股息来自德国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国际发展趋势

美国长期以来都是实施古典税制,但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欧洲国家一直采用归集抵免制,来协调公司和股东的征税问题。但这种情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以奥地利和芬兰的两个著名案例为例,可以看到欧盟法院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税法修订的巨大影响。根据《欧盟条约》,对于直接税的征税规定,虽然是欧盟成员国职权范围内的事,但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税法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法律。

(一)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歧视案(Case 315/02)以及芬兰归集抵免案(case 319/02)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项关于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税歧视一案的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它是欧盟法院对《欧盟条约》的解释等所作的预先裁决)。Annel iese Lenz女士是奥地利居民,她拥有德国公司的股票。按照奥地利税法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适用累进税率,而投资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则可以有两个选择: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预提税,或者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两者取较低者。或者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由此,她认为,投资其他国家比投资其居民国奥地利。得到的税收好处要少,奥地利税法违反了《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1999年,Annel iese Lenz 女士向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起诉讼。2002年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奥地利税法是否与《欧盟条约》第56条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相容,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判决奥地利的税法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构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兰于1 990年引入归集抵免制。Petri Mikael Manninan先生是芬兰居民纳税人,他收到来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该项股息,必须负担瑞典公司所得税、瑞典支付股息的预提税以及芬兰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资于芬兰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担芬兰的个人所

得税。Manninen先生向芬兰税务局申请有约束力的预先裁决(a binding advance ruling)。芬兰税务局认为,Manninen先生的国外股息必须按照芬兰税法缴税。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兰税法关于股息归集抵免的规定违反了《欧盟条约》第56条和第58条关于禁止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将此案提交欧盟法院,申请欧盟法院给予先行裁决。2004年9月7号,欧盟法院公布了对此案的裁决。欧盟法院判决支持了Manninen先生,认为芬兰的税法规定构成了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这原则上为欧盟条约第56条所禁止。

(二)欧盟法院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

由于各国采用的归集抵免制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股东,非居民股东并不能从中受益。其结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归集抵免制被欧盟法院认为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因而,许多国家在欧盟法的压力下已经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2003年以来,奥地利不断修订其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废除了对于外国投资和外国资本收益的税收歧视性规定。芬兰自2005年1月1日起,废除对股息征税的归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为26%),降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的税率(从29%降为28%),对股息给予减免税待遇。

目前,欧盟各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引入改进的古典税制。目前流行的观点是,古典税制与归集税制相比,制度结构简便易行。除了对股息和利息因处理不同而产生扭曲外,对跨国经济行为的扭曲总的来说比较少。另外,欧盟成员国荷兰一直强烈反对归集抵免制,因为荷兰一直以来拥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只对荷兰居民实行归集抵免,而对全球非居民股东不给予抵免,势必产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对全球股东都给予抵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又难以行得通。欧盟法院的裁决以及荷兰的“示范”效应,都使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考虑放弃归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税制。

三、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我国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所得税税制基本上是古典税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形式,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基本解决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内资企业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十分严重。对于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征收39%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而对于内资企业,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33%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内税法关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如此严重的重复征税规定,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建议

由于股东分为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涉及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又涉及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国际间的重复征税,—般是通过签订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而解决国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应立足于国内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并注意与国际上消除重复征税方法的匹配。在协调和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上,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消除高税率对投资和生产的干扰,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也为了在国际资本和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纷

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仅1986~1995年的10年间,OECD成员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降低了10个百分点。笔者认为,我国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1)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都适用降低的统一税率。(2)完善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间接抵免规定。在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中,我国早就承诺:对于国际间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中国方面按控股比例给予间接抵免。但国内法一直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建议明确对于中国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按控股比例或持股期限,给予间接抵免。这样做一方面鼓励了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解决国际性重复征税的做法相吻合。而且,对于我国居民公司股东取得的中国来源和外国来源的股息,统一采用相同的间接抵免方法,既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便于税收协定的贯彻和执行。

2.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低,归集抵免制的计算十分复杂,而且所需征管成本较高,建议采取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明确对个人取得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免予征税。这样做,一方面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的做法相匹配,同时,这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也比较彻底。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多数公司正处于成长期,大多都是采用“多投资、少分红”的利润分配原则,对股息免税也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的影响。

近来国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又起,原因是高起的CPI。回顾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最初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很快又提高到每月2000元。为什么大家这么关注个人所得税,让我们从它的在各国的发展及现状来认识和了解它。

首先来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个人所得税是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较好的应用,发挥着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节所有制结构、缓解供求矛盾等作用。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并且具有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功能。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II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较高,例如美国的IIT/GDP 为8.9%,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在1%以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在不断的增强。因此,研究国际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

在高税收,高福利的政策下,英国的税收及福利政策对家庭收入的再分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调节作用。一项研究表明,英国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划分,最上层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与最下层的平均初始年收入相比,两者的差距是19.8倍;但在计入家庭福利收入以后,两者的收入差距缩小到6.2倍,在缴纳收入税、国家保险税和地方税以后,两者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到5.4倍,而在获得教育、医疗等各项福利津贴以后,两者的收入差距最终缩减为3.7倍。

完善的税制和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使制度的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的优势。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从源扣缴。从源扣缴有两种形势,一是对工资和薪金的从源扣缴,即所得税预扣法。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情况确定起免于交税的额度并依此编成个性化的标号。二是对利息支付从源扣缴,由银行在客户的利息中自动扣除。纳税人一经发现偷逃税款,将会受到重罚。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二、国际公认的完善税制——美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1860——1865年的南北战争期间。总的来讲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及时、直接的特点,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1、综合所得税模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类型。即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再根据其划分不同的档次,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这种类型比较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

2、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要经过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者可根据自己情况任选一种。标准扣除在不同的申报方式下数额不相同,并且每年还会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在分项扣除中最重要的是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利息支出。免税所得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列举了15个项目。家庭生计扣除就是从净所得中减去规定的数额,这种扣除往往对配偶与子女规定不同的标准,有时甚至按照他们的年龄规定不同的标准。并且,美国还对生计扣除采取指数化办法,避免通货膨胀对生计的扣除。

3、家庭制申报制度。就是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特点是必须将夫妻或整个家庭的收入加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家庭制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家庭收支状况确定税收负担,有利与税收负担的公平与合理。还可以防止家庭成员通过资产和收入分割逃避税收。

4、累进税率的设计。美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且区分申报税率和联合申报税率。而且还做了“累进消失”安排。

三、法国——“削富济贫”严谨透明

1、为高收入者贡献社会创造环境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交税,让低收入者少交税直至享受社会补助。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是累进所得税政策的重要目标。这种累进税制为高收入者对社会作贡献提供了制度保证与社会环境,也为均衡社会财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基础。在累进税基础上简化税种,通过高低收入的不同税率调节增强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是法国税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国也有如下规定:一个法国家庭的年收入总额可在纳税前减去30%作为工作支出而享受免税优惠,余额再减去可免税的种种开销,最终剩余的资金才算作净收入按统一税率纳税。

2、“削富济贫”减少“小富即安”

法国有两个重要的带有明显的“削富济贫”倾向的税种:一是巨富团结税,即一个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总价值超过73.2万欧元时,就必须买年交一笔巨富团结税。第二就是财产继承或转让税,一个人接受他人或家庭成员的赠与时,如果这些赠与价值超过一定数量就要纳税。

3、税收监管注重人性化服务

成熟严密的法国税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法律环境,让纳税人难以钻空子。除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国中小学教育中也将公民纳税义务列为必修课。纳税人在纳税上的表现会连带影响他的社会信用和声誉,在纳税人行使其它公民权利时,必须出具纳税证明,比如竞选和出售高价财产时要出具纳税证明。正是这样才保证高收入者多交税,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 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 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可编辑 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与世界银行、联合国或国际民间组织等签定协议派往中国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80)财税字第189号文(一)项的规定,即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1]财税字第185号) (三)凡在已签定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则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 精品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修改)

常州大学 成人大专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姓名李娟 班级2012(市区) 专业名称会计学 导师姓名韩平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摘要:在各国众多的税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深受各国学者的重视,因而具备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也已经开征很久了,而且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占据着比较重要的地位。然而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一些问题,它的存在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发挥出财政功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对比之下,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比较健全完善了,因而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首先讲诉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立以及发展的过程,揭示出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通过与各国之间所得税制度的分析比较,得出了外国税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启示与借鉴; 比较与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的收入分配出现了严重的不均现象,富的人越富,穷的人越穷,因而本应具备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足之处就显现出来了,针对这个现象,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做了一些研究讨论,对存在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问题也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就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言,其不单单在组织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分配上的发挥的功能不明显,而且对于我国税制结构以及税制要素的设计也存在着不公平的引导。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立以及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随后确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1980年才正式诞生,也就是说,建国后的着三十多年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不存在的,而且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也是源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成立后,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我国,在我国也取得了个人收入,而我国公民在外国工作、投资等取得收入是要交给外国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因而对等的情况下,对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也该收取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才有益于我国的基本权益,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百姓们的收入水平也在逐年上升,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势在必行。 针对有外籍人员在我国投资、工作等,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明白】你不知道的个人所得税十大真相

【税明白】你不知道的个人所得税十大真相 个税的名目繁多,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性的税种,它除了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外,还起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不过后者的效果在中国还不那么明显。 个人所得税第一件事:分开计税对你来说是划算的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共有十一个应税项目,除最常见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外,包括个体户经营所得、股息及红利所得,还有中彩票之类的偶然所得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所得”。 中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分类课征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项目分别规定税率并单独计算征收税费。它的好处是易于进行源泉扣缴,理论上说,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但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征税,有欠公平,”某公司财务说:“工资收入8000元就会比几项收入加起来8000元交纳的税款高。” 个人所得税第二件事:“劫富济贫”是国际惯例 高收入人群是纳税的重点,在全球都是这样。2013年,法国准备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美国将百万富翁的税率的最低值和恢复最高所得税率从35%

提高到39.6%;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带着减少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的美好愿望。欧美的富人早就已经学会了雇佣律师和税务顾问协助避税。在中国,年收入12万元即为高收入,但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职员,避税的事,自己说了可不算。 个人所得税第三件事:征高收入税主要靠你自觉申报 个人所得税交纳给公司注册地的地税部门,“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不用向国家上交,”某公司财务说,“但在地税局查不到单个人的缴税金额,它的系统里只有公司缴纳的整体数字,只有通过查公司的账才可能发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高收入人群,税务部门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法人或雇主申报两者相结合的交叉稽核体系,降低他们逃税的可能。这其实还是在考验你和你的雇主的自觉性,税务部门再没有更多的主动行为。 个人所得税第四件事:公司帮你避税不光是学雷锋 除去个体户外,个人所得税都由单位代扣代缴,不由自己交,而公司也会用合理的方式帮员工节税,如将一部分工资变为用发票报销的金额,或将发给员工的油和米计为食堂的成本,这不光让个人减少了税款,其实公司也是在借此平衡各项税率。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比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下面从税制

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 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二、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

个人所得税最新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结构 一、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05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 的1.6%,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 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

中美个人所得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有其自身特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现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照,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一)课税模式比较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不同来源,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1项内容,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二)税率及结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美国对纳税申报者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具体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比较 由于课税模式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存有较大差异。具体比较如下图所示: 如图得知,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进行统一征税,税基较宽,且涉及的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进行一定抵免扣除。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四种情形安排不同的计算方法,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管模式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源泉扣缴、自行预缴与年度综合申报三种制度的紧密配合。美国对绝大部分应税收入,如工薪、小费、职务福利、疾病或伤残补偿、退休金、企业年金、失业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福利、铁路退休福利、应计入毛收入的商品赊销贷款、联邦政府支付

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 通过学习国际税收的课程,使我掌握了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收知识,这一学期下来受益颇深。下面来主要比较和分析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充分了解和掌握它,对我们未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我认为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对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有更深的了解。在这里,我先列举几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先从我们周边的国家日本说起,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再说一个亚洲国家,韩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的一个亮点是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仔细的讲来就是为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点”是年收入1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标准)和年收入482万韩元以下的个体营业者。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给予一些费用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包括一部分家庭生活费、医疗费、学费、保险费、特殊稿费等。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入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为8%,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韩元以上的税率为35%。而在公平方面,印度做的比较突出。印度的个税起征点是水涨船高、因势而变,征收对象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入,每年的变动幅度主要根据该纳税年度的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调整。在2005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0万卢比( 约合人民币2万元)。除此之外,起征点还因性别不同而不同,一般说的起征点,都是针对男性而言,对于女性则又高出一些,如本纳税年度妇女的个税起征点是13.5 万卢比。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在印度这个10 亿人口的大国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印度个税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3个档次以10%~30% 的比例累进纳税。下面来说一下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它从1799年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随。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而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 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2007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从2008 年4月起,将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2% 减至20%,为75 年来的最低点。最后说一下国际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的国家,美国。美国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班级:会计0902班姓名:袁文岑学号:090310021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与进步,我国相关的税收制度也正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影响程度最广的税种,似乎在近年来难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乏力的情况。出现了诸如:调节收入差距力度不够乃至有助扩大的趋势;税种不完善,征税面较为狭窄,难以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实施力度与效率低下,税收结构复杂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与经验,因而相较之下,更为完善和进步,也对人民的生活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种收入差距社会保障 正文: 自从1994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的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发挥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作用。然而,我们明显感觉到,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个税制度日益显现出他的弊端,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都有着消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国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的初衷,英国在1799年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历史先河。作为一种先进的、有助与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政治武器便随之被诸多国家所借鉴,并在之后的两百余年里不断完善,发展至今。然而,我们国家现在征收个税的现状是,由于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此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中坚阶层,是社会的主要群体。他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1.1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从1798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到目前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英国最初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一种战时临时性的收入措施,为对法战争筹措经费,直到19世纪初,才通过正式立法而成为稳定的税种”。二战后,个人所得税有增无减。近几年,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人力和资本的国际间流动与日俱增,个人所得税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极大的影响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各国政府普遍朝着趋同的税收政策努力,协调税制,向国际化靠拢。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2.1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2.1.1税收负担不公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 2.1.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个

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2.2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界定不科学 2.2.1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在国际上,居民纳税人的制定一般采取半年标准,而我国则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分别实行90天规则、1年规则和5年规则,与国际上比较,我国居民身份制度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在制定标准上,我国的一年标准太宽松,使许多按半年规则可确立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轻易放弃了本来可以征收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第二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更换上,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 2.2.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底,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下面从税制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一、纳税人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二、征税范围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积金等。这里就征税范围中涉及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些介绍。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个人所得有的来自于正当经营,是合理回报,有的来自于坑蒙拐骗,是非法所得。对于这两类所得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所得的理解,也影响到一国财力。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论所得在来源上的法律属性,都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不因为这些所得可能会对社会风气、风俗的不良影响而不征税。一般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正好相反的做法,征收范围被局限在合法收入内。[!--empirenews.page--] 转移所得。转移所得是政府或个人将所得无偿转移给纳税人,不同于有偿性质的转让所得。转移所得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格局。由于转移所得有不同种类,一国对转移所得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比如很多发达国家对离婚赡养费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对社会保险福利则不征收。对社会保险福利不征税的理由是这类转移本来就是出于社会再分配的目的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再对此课税反而会部分抵消这种作用。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移所得。三、税率结构由于所得构成复杂,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不同。各国的税制变动大都表现出了一种趋势,即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英国1977年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10档,最高边际税率为83%;到了1988年,税率只有25%和40%两档,现在基本固定为3个等级。日本个人所得税(国税)税率在1950年有8档,最高档税率为55%;到了1969年,税率档次达到顶峰,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下面从税制角度

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 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二、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 张京萍2010-11-22 摘要:所得税制的国际化表现为世界各国所得税制的相互影响与趋同以及国际税收规则在国内所得税制中的应用。相比较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化仍存在较大差距。本文从国际税收的角度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化问题,从居民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来源地的界定以及国际避税的防范等方面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税收协调,税收规则 --兼论个人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的协调 税制的国际化程度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国所得税制的相互影响与趋同;二是由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税收规则对国内所得税制的影响。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制的国际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从与国际税收规则协调的角度考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引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分,前者遵循属人管辖原则,后者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在所得税上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来讲,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概念及其确定标准无论对于征税方还是对于纳税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及其税收待遇和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该国居民纳税人身份,关系到其纳税义务范围的大小,居民纳税人对其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要就其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其居住国缴纳所得税,同时,也有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怎样的 上班族对个人所得税都比较熟悉,在我国,工资超过一定的标准, 就会被收取个人所得税。事实上除了工资收入,另外一些个人取得 的收入都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首都的北京,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与其他城市有什么不一样吗?小编为您提供了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北京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北京的新个人所得税标准和全国一致,工资薪资的个税算法如下: 应交个税=(当月薪资收入-<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 英国: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就开始征收。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而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 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2007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从2008 年4月起,将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2% 减至20%,为75 年来的最低点。 美国:国际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 美国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在美国,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汇集在它下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在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同时,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有效地实现了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监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从计算机系统中调出来单独审核。对故意逃税的人将给予严厉处罚。由于个人所得账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入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也可及时征税。目前,美国的最高税率是35%,约1/3 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由年收入50万美元以上的人缴纳。另外,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大量的不予征收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日本:减去生活必需费用后征税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 韩国: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 为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 关俊朗体育学院201024041324 [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而税率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结构、累进制度、税率适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尚存在不足,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普通税率为1%。第一次经济危机期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达到历史最低值,只有0.375%。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成功地进行了半个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1986年税改,并引发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这次改革大幅度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税率档数。此后,克林顿和小布什入主白宫后也积极推行税改,分别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作了一些调整。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委员会,该机构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税制方案》。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比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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