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刑法为例
(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
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
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级特权。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特权表
《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君书赏刑》
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其二,以自杀代替死刑。一般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但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其三,司法审判上的优待。一方面“命夫命归不躬坐狱讼”,另一方面又有“八辟”之法,以视区别对待。
(二).秦汉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在法律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的形成了刑法特权原则分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对于现阶段我国建立法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价值。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在贾谊看来,如果官僚、贵族犯了罪,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动摇,贵族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汉文帝亦受其感悟,于是著令,大臣有罪,令其自杀,而不再受刑辱。可以说,贾谊此疏是为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汉朝随着礼教与法律逐步融合,“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被正式确定下来。这就是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二、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发展
(一)魏晋至隋唐时期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1)议(八议)。“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上特权原则的突出标志,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
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
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当(官当)。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在北魏及南陈时期,出现了官吏犯罪可用官爵抵罪的“官当”制度。“官当”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北魏律允许以官阶抵罪,《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
(3)请。“请”又称“上请”,源自于汉朝,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由于身份和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这突出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性。“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减”的规格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据《名例律》记载:“七品以上之官(减章)”条,例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相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即律疏中所说“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章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5)赎。“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从以上减赎的适用来看,有两种限制,一是犯“五流”的,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二是“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总之,中国历史发展到唐朝时,统治者以议、请、减、赎,以及官当等多种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他们享有的特权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刑法的特权法性质。
(二)唐朝以后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发展
宋朝的《宋刑统》全盘沿袭了唐律中有关等级特权的规定,并且在事实上扩大了特权优待的内容。在整个北宋时期,贵族官僚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权,除了北宋末年的徽宗、钦宗两朝外,从未有过刑杀士大夫之举。官员犯罪,较轻的,给予罚棒、罚铜、降职、贬官等处罚;较重的甚至严重犯罪,也往往用以勒停(即将勒令停职,一般来说,勒停之后一段时间内仍可复职或别委差遣)、居住(即对被贬谪的官员,制定于某地居住,是重于勒停的处罚)、安置(即对被贬谪的官员在指定地点居住的同时,还要限制其行动自由,这是重于居住的处罚)、编管(即被贬谪的官员押往指定的边远地区予以管制,是重于安置的处罚方式)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罚的。明代法律关于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比唐宋时有较大的变化。《大明律》中虽然仍有“八议”的规定,但是“请”、“减”、“官当”等名目却被删除。除“八议”外,其他的主要特权制度包括:官员犯罪不许擅自勾问、凡“八议”对象的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员的父母等犯罪的,也可享受特殊优待等等。清代刑法基本上是沿袭了《大明律》中关于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不过,清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加强专制的政治目的,也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官员享有
的刑法上的特权。犯徒罪以上的官员,较轻的发往西北地区的“军台”(兵站之类的军事设施)效力;较重的则发往新疆当差,这是作为对于犯罪官员的一种宽大处理方式。其次,宗室、觉罗享有刑法上的特权。宗室是清朝“显祖”(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的本支,觉罗为“显祖”的旁支,他们都属于清朝皇族。宗室、觉罗不仅享有司法上的特权,而且在刑法上也享有种种特权优待。
三、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危害及存在合理性。
在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下,贵族们的刑法特权危害性不言而喻,他们控制着社会资源同时可以一定限度地为所欲为,这严重阻碍国家民主、制度和规范,同时他们还占据着舆论的战略高地上,宣扬“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乃“天子”是神的指意,广大劳动人名只能逆来顺受,只有忍受,服从,在“六道轮回”中才能最终找到幸福。这种制度直接导致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与人民的愚昧,阻碍社会的发展。然而,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在生产力水平还处于牛耕铁犁的年代中,这种制度无疑巩固着皇权,政权,同时使官僚贵族们凝聚向心,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最起码使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围绕着皇权中间,左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运行。中国数千年官僚贵族特权制度,是在一种稳定的制度框架内,官僚贵族与君王博弈的结果。君王因此制度的建立,对内可以稳定宗亲内部已获得政治支持,对外为天下表率而行仁德教化以稳定社会。有利于为君王积累人才,避免人才流向异己势力而威胁到自己统治。对官僚贵族等人才供给方来说,可以维护其既有利益,实现其自身之政治价值。故特权制度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存在极大地激励了人才向朝廷流动。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要辩证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对于数千年存在之官僚贵族特权制度应当以一个全面的观点来认识,诚然特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但请注意,此时社会又将处于变革之中,然而新兴利益群体同并未形成,所以对待特权制度我们不能盲目批判,而应辩证对待。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但在考察其实际运用的情况时,我们发现,在为后世称赞的唐朝律法,由于其法典中的特权法律体系非常完整,可谓“礼优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导致这种法律不平等的现象在当时以及后世被认为是相当完美的制度之一。因为此时,法律特权背后的政治气氛是比较开明、秩序井然的,而这种法律特权也能发挥出维系统治、调和利益冲突的最大功用。
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不能一味视其为糟粕,否定其作用,应当认识到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的确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然而,在早期可以起到巩固人心,稳定内政,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权存在时间的延长,长期的特权尤其是刑法特权制度弊端明显,从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黄巢起义再到后来的李自成农民军,太平天国起义....无不因为贵族官僚的血腥统治和种种特权所累积的社会矛盾无法协调,致使爆发暴力起义最终导致政权的瓦解。这种特权流毒至今影响着当代的世人,这是两千年来积累下来的诟病,后人必须警钟长鸣
四、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社会,是孕育特权法的温床。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集中体现为刑法上的特权。说到底就是个“吏治”与“腐败”的问题,一个政权的生命与存活的长久,很大程度上与这相关,百姓群众的容忍程度,也很大与这相关。特权虽然构建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腐败问题就是特权的结果。腐败是社会不公的表现,特权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欲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要对权力加以限制。为了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完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大于权的意识与观念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使法真正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普法,使人们乐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为遏制腐败建立广泛的社会基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从而改变权大于法的观念,限制权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治吏”仍是今天社会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当然宗法等级社会的种种陋习在我们的法律中已不见踪影,我们的法制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使我们不能不继续关注并深思这一问题。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必须反思,以便能从历史渊源的角度为今天的反腐败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其一,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对于错误程度足以达到触犯国法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时,仅仅撤销其党员资格或党内职务作罢;而对一般干部触犯国法则以降级撤职了事。不少群众也认为“丢官”是对干部的最严重惩罚,是可以接受的。这些难道不正是变相的“官当”思想?只是它将“官当”思想演化为“代替”,以党纪、政纪代替国家的法律。
其二,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有效“治吏”的前提。当前我国行政法规缺乏与不完善的现象十分突出,我们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不够有力,行政法规不规范等现象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制定完备的行政法规范。
最后,必须承认中国古代关于官职是身份而不单是行政职位的观念的影响至今存在。它不仅存在于一部分老百姓的观念中,许多行政官员自身也都存在这样的误解。我们要明确行政职务或者说“官职”仅仅是职位,不代表什么特殊的身份,不能因具有行政职务便随意超越职权,干涉其职责以外的事务或利用职权来处理私事。且这一思想观念必然给行政监督带来难度。因此结合古代贵族官僚法律特权的种种弊病,我们当今的现代人应当时时以史为鉴,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 2009年7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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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张龙平:《法制生活中的“官当”“八议”及防治》,载《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三期
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导读:本文是关于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2、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3、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5、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8、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9、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10、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实施。 1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12、法小弛则是非驳。 1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14、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15、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16、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18、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19、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 20、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21、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22、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23、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24、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25、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26、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27、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28、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中国传统特权官僚制度 作者:老知青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时间:2011年01月19日 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帝制,短短十多年间,鼎新革故,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恒久的遗产,其如开灵渠、筑长城、修驰道、统一文字及度量衡等,莫不脍炙人口,彪炳史册。而秦始皇还有一项更为卓绝恒久的建树,远比上述一切的总和还要伟大,那就是为后世留下了一整套官僚特权制度。这是一座权力的金字塔,极其稳定,无比坚实,经过历朝历代的不断整治加固,它巍然屹立于世两千多年而不倒,每一次被人民大起义砸烂之后,它都能奇迹般恢复重建起来。 中国官僚特权制度,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中国特权专制社会的骨骼与基干;而中国官僚特权阶级,也一直是中国特权专制社会最主要、最强悍的统治阶级。只有彻底认清了这一特权专制制度和这一特权阶级的本质与特性,我们才能真正弄清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历史面目,从而更好地把握现在,走向未来。 以下就分八个方面,对此作一些剖析点评: (一)、群体庞大,耗费惊人 中国自秦汉以降,官员之多、之滥,机构恶性膨胀之难以遏制,尤为历代史家所诟病。据宋史记载,王安石施行变法,一次就裁减冗员十九万人。据此作粗略估计,北宋在编官员的总数,起码应跟当时一百多万的常备兵总数相当。宋代版图不大,全国人口至多不超过一亿;官员所占比例如此之高,在一个生产力低下的农耕社会里,民众负担之沉重,可想而知。又据汉代史料记载说:“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馀万万。吏俸用其半,馀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这就是说,当时官员的薪俸,已占到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还多。 而以上两条史料,还只是官方统计数据。实际上,各郡县的地方官僚们,还要聘用大量的书办、杂役之类编外人员或曰临时工,这些人的薪酬及日用开支,还要靠向百姓摊派苛捐杂税来满足,所以民间负担之沉重,可谓超乎想象。 (二)、机构重叠,多生弊端 中国的官僚制度,从构建之日起,就确立了从中央到郡、县、乡、亭(里)的四级或五级垂直对口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后来虽稍有变动,但基本的框架却一直沿袭了下来。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这种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也许是一种唯一的选择,因为它确实有利于君主的集权和国家的大一统。
目录 前言 (2)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 2.法律的渊源 (2)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 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 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 3.1.判例的效力 (3) 3.2判例的发布 (3)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 3.4判例的运用 (3) 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 4.总结 (4) 5.参考文献 (5)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摘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 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
中国法律名言警句励志摘抄大全 中国法律名言警句(一) 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3、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4、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5、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6、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7、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8、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9、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1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11、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12、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4、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15、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着名大法官卡多左 16、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实施。 17、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18、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9、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哥拉布勒尼翁》 2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2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22、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书刑法志》 23、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文化离不开人的生活,下面是有关文化的名言警句 1、文化的进步乃是历史的规律。约翰赫尔达 2、文化不能从上向下压,因为它应该是从下面高涨起来的。里德 3、文化开启了对美的感知。爱默生 4、文化的视野超越机械,文化仇恨着仇恨;文化有一个伟大的激情,追求和美与光明的激情。马大安诺德 5、文化是,或者说应该是,对完美的研究和追求;而文化所追求的完美以美与智为主要品质。阿诺德 6、文化虽然不像文明那样具有地区的广泛性,但是,它相应地和各个国家的每一个人的喜、怒、哀、乐具有更深刻的联系。森谷正规 7、我们必须继承一切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毛泽东 8、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经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垢政治和经济。毛泽东 9、有如语言之于批评家,望远镜之于天文学家,文化就是指一切给精神以力量的东西。爱献生 10、在这富有历史背景、富有高度私人秘密性的社会,人类的文化应是多彩多姿的。黑塞 11、智慧是知识凝结的宝石,文化是智慧放出的异彩。印度 12、中国的长斯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毛泽东 13、所谓文化,比起文明开化往往不过是掩蔽蒙昧无知的最后一层裱糊板。马洛利 14、任何一个文化的轮廓,在不同的人的眼里看来都可能是一幅不同的图景。雅各布。布克哈特 15、人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的宗旨。高尔基 16、人生来本是一个蛮物,惟有文化才使他高出于禽兽。《世俗智慧的艺术》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
法律名句,关于法律的名言 导读:1、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 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3、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4、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7、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8、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冠子《冠子·度一》 9、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 1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 11、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12、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
13、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14、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15、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16、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德沃金 2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2、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23、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
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广大人民的苦难。晋律则规定了《官品令》和“杂抵罪”的刑罚来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它的经济立法特点是,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官当”制,是法律允许贵族用官品和爵位抵罪的一项法律制度。隋朝法律规定:在《开皇律》中明确规定“八议”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权。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几种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唐律疏仪·杂律》规定了有关买卖、借贷、贷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而这些民法规范主要是偏袒债权人,即贵族的。表明唐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特权法。 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所以它有一个不同于唐朝和宋朝的显著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因此汉族人民在政治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法律名言警句 导读:法律名言警句大全 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8、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10、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11、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1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15、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6、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7、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8、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0、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2、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2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2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2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2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两晋南北朝与隋唐官僚特权之比较 ——从赃罪、除免官当的视角 顾江龙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8年第2期 摘要: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士族获得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的时代,但是东晋南朝与北朝的情况不尽相同。从法制层面对赃罪量刑和除免官当的考察表明,在法令的规定上北朝对待官僚较东晋南朝更为宽松,在法令的贯彻上北朝却相对严格。由此我们看到,尽管江左士族享有更多特权,但这些特权多在法令规定之外,不属于正常官僚政治的范畴。而北朝士族却积极在律令框架内寻求自身的权益保障,其努力所获得的丰厚成果为隋唐帝国的官僚所继承,从而为官僚政治的理性发展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两晋南北朝/隋唐/官僚特权/士族/赃罪/除免官当 魏晋南北朝是士族形成与发达的时期,尤其在东晋南朝士族之权势几乎与皇权并驾齐驱,个别时段甚至凌驾于皇权之上。对于该时期的政治体制,我国学界一般称之为“士族政治”或“门阀政治”,亦有称“世族政治”、“贵族政治”者;日本学界通常并六朝、隋唐在内称之为“贵族政治”①。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学者每每强调士族拥有极大的特权。然而若从法制层面观察,东晋南朝士族的特权形诸律令的并不多见;将其与唐代官僚相比较,则后者所享有的法定特权更广泛、更深入。同时,北朝士族不如南朝士族发达,但在某些制度方面,北朝对待官僚反较南朝优渥。这些现象暗藏着中古时期官僚政治演变的某些重要线索,对于我们理解士族权势问题的复杂性也不无启发。 本文通过考察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政权对官吏赃罪的处罚以及有关除免官当 的规定,来揭示上述现象,并试作分析。 一、南北朝对“监守自盗”赃罪的量刑 首先看官僚赃罪的量刑。官僚犯何种罪要接受何等处罚,这本与特权无关,但量刑轻重反映着不同王朝对待臣下的不同态度,故本文权借赃罪作为观察角度
我国古代法律名言警句集锦 一、法律:治乱安国的凭据 1、先王以明罚敕法。《易传、象传、噬嗑》 2、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心术上》 3、法者,天下之仪也。《管子、禁藏》 4、宪律制度必法道。《管子、伍法》 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6、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7、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8、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9、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10、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1、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12、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13、法者,编著之国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之》 14、如平直必以准绳。《吕氏春秋、分职》 15、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者,不可乱也。 《黄帝经、经法、君正》 16、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史记、循吏列传》 17、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18、慎到: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作伪。(唐、马总《意林》) 19、君子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全上古之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20、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21、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所与天下划一,不以亲疏贵贱,而轻重者也。《新唐书、魏徵传》 22、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23、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 24、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刘禹锡《天论》) 25、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 (柳宗元《断刑论》) 26、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二、重法:公正执法的基石 1、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2、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以治国。 《管子、法法》 3、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4、视时而立仪。《管子,国难》 5、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6、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管子、法法》 7、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无德,死者无怨。 《文子、自然》 8、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商君书、算地》 9、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商君书、壹言》 10、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商君书、更法》 11、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韩非子、奸劫弑臣》 12、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13、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韩非子、解老》 14、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解老》 15、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 16、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2020关于法律的50句名言警句 1.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2.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4.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5.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6.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7.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8.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9.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0.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1.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2.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3.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5.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
罗 1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17.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9.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20.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1.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22.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23.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24.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25.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26.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27.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28.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 ——以刑罚特权为例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11 正文如下: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自奴隶国家建立到封建王朝结束,一直享受着不同程度的特权。然而就其刑法特权制度最为典型,如西周时的“八辟”、“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封建时的“上请”、“八议”“例减”“官当”等。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必然居有其合理性。本文将从博弈角度对此进行阐述。 1.周礼中特权制度建立的博弈分析 周初社会政治并不稳定,管叔蔡叔勾结殷商旧部发动叛变,周公虽经镇压平息,但仍暴露出周天子“仁德”政治的弊端,社会亟需一种有效地政治管理制度。而对于诸侯贵族来说,天子独掌大权也需要一种制度对其不确定之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自身现有利益。对于这一信息,天子与诸侯贵族双方就存在各种策略行为选择,我们将用简单的二维矩阵进行说明。 天子 极度特权协商规范划地各治 服从(-11,9)(5,5)(7,3)诸侯贵族 背叛(-10,-10) (-5,5) (-3,-3) 在上述情况下,天子与诸侯既要维持其本阶层既得利益又要提防特权
内部带来的未知风险,由此诸侯与天子其行为策略如下:⑴如果天子实行桀纣统治,诸侯的策略只有服从和背叛俩种选择,其选择服从则其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短时间内某一诸侯可能得到的收益是正的,但就整个诸侯贵族而言其收益仍然为负,这就是天下诸侯会师孟津而亡殷商的原因。而天子盘剥诸侯没有限制,虽能满足其一时所好,但诸侯的收益与之相比仍为负,又无正当理由让诸侯承担这一不利,故诸侯会选择背叛(因为这比坐以待毙要强的多,可能成功后有登其大宝的激励,所以本文设定诸侯背叛之代价为-10小于继续服从暴政的代价)。⑵如果天子任由地方权力独大,就会威胁到自身统治,这是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而对于诸侯来说其实十分乐意的,天子的管制十分有限,其得到的支付为正且远较天子之收益要高。在此种情况下选择背叛,名不正言不顺,有被镇压的风险,而天子亦可能有镇压失败的不利后果,故定期收益为负。⑶在此种情况下,天子与诸侯就存在一个博弈最优解——双方协商以一种稳定的制度规范天子与诸侯的权利义务,而这个最优解就会带来一种正态效益——诸侯不再担心天子行为的不确定性,天子也可以有效管理其疆土臣民双方收益为正。而一旦有诸侯背叛,则必然六师伐之,此时背叛者收益为负。 故在“礼”的规范下,特权阶层就能很好的维持其既有利益,其是一种理性的策略选择,统治阶层内部稳定,对这场博弈的参与者都是有利的。当然这毕竟是奴隶社会时的特权。 2.从礼有差等到刑无等级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在发展到极端的奴隶制法中,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即,法律完全不承认奴隶是人,而将他们视为纯粹的财产。由于奴隶在任何意义上都被法律归入财产,他们也就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成为权利客体,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处死。在相对温和一点的奴隶制法中,法律可能要在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中否认奴隶的人格,而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奴隶有不完全的法律人格,即,在某些事项上被法律当做人来对待,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其他事项上仍然被视为非人即财产,仍然只是权利的客体。例如,古希腊某一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受到主人极端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人;因负债而成为奴隶的人,可以用赎金赎回自由;无正当理由杀死奴隶的人,要被施以惩罚。这些规定,在人身权关系的某些特定事项上,承认了奴隶享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权。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如何,以直接占有人身的方式来实现剥削和压迫,这确实是阶级统治最野蛮的形式。 (二)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奴隶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必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例如,在古雅典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之前,处于正在成长过程之中的法律制度曾规定(德拉古立法)偷窃水果和蔬菜的一律处死,甚至连“懒惰”也要处死。在奴隶制国家和法律最终形成之后,为了维持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秩序,更是
中国古代法律谚语格言名言精选 1、法立于上则欲成于下。苏辙 2、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苏辙 3、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宋、陈亮 4、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 5、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张居正 6、善制法者,为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型。(明、庄元臣) 7、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清、郑观应 8、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9、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苏轼《策别第八》 10、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苏轼 1、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2、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以治国。《管子、法法》 3、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4、视时而立仪。《管子,国难》 5、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6、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管子、法法》 7、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文子、自然》 8、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商君书、算地》 9、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商君书、壹言》 10、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商君书、更法》 11、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韩非子、奸劫弑臣》 12、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13、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韩非子、解老》 14、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解老》
六中国古代制度 ㈠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体包括:行政、官职、称号、法律、军事制度等 1、行政区划制度 夏商九州:《尚书.禹贡》载: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杨、荆、豫、梁、雍”九州 西周封建制(分封制):周天子把新征服的地区和人民,分给自己的弟子、亲戚、功臣,从前部落首长的后代,由他们去建立诸侯国。 春秋十二诸侯:鲁、齐、晋、楚、秦、宋、卫、陈、蔡、曹、郑、燕。后又兴起吴、越等。战国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秦郡县制:国家由中央、郡、县三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分天下36郡。 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由此,县作为基层政权一直未变。 汉:州、郡、县 唐:道、郡、县 宋:路、郡、县 元:设“省”。(从此,有了“省”的名称) 明清:省、府、县。(延续至今) 2、职官制度 (1)中央官职 先秦:由于实行分封制,家天下,因此各诸侯国没有统一的官制 秦代: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九卿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以后各代继承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考核、任命、升迁、罢免等官职制度。 三公(中央最高级官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 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 九卿(三公之下) 廷尉,掌管司法; 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 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隋)设立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赋税,财政
法治名言 1、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2、民无信不立。——《论语》 3、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 4、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 5、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 6、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 7、士虽有学,而行为本焉。——墨子 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9、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10、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左传》 1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志》 12、见人恶,即内省,有则改,无加警。——《弟子规》 13、白日所为,夜来省己,是恶当惊,是善当喜。——《养正遗规》 14、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陆机 15、壮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后汉书》 16、积善三年,知之者少;为恶一日,闻于天下。——《晋书》 17、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18、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孙中山 19、万国之上还有人类在。——胡适 2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1、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22、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23、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24、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2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法学格言 1、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 2、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3、诚信塑造美丽人生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4、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5、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6、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7、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8、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9、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10、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11、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12、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4、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15、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1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丁尼生 1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19、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晋]陆机 20、壮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后汉书) 21、多行不义必自毙(左传) 22、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23、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 24、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 时运而变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25、有损害即有赔偿 26、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刘备) 27、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28、知足得安宁,贪心易招祸。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被西化。我们一味的对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全盘否定,却少有吸收借鉴其精华去指导现如今的法治建设。本文试从现在视野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而论证其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缺陷;影响;儒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宗法家长制之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小农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宣教制度。这一制度的最鲜明特色是:法律的宣教与德教不分,与家长制权威的宣示不分。法律宣教,被视为君父命令的传达,被视为家长向子孙进行训诫。宣教不在乎法律是非的认定、法定权益标准的普及,不在乎让法的科学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科学化指南,而在于让人民按照纲常塑造自己的道德,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这种宣教活动,很少让我们感到有社会生活的科学规则、社会争讼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的推广普及的属性,更多看到的是对人民道德训诫和日常行为威慑约束的属性。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邢》,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它的一定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综观我国古代法制为发展,有其自己固有的特征。
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