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协助行为,健全部门间协助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因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下称“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请求机关,是指提出行使职权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请求机关,是指收到行使职权协助请求,办理协助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从事的行政协助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都有履行行政协助的义务,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的行政协助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者懈怠。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全市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协助,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行政协助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各区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行政协助的办理

第六条请求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部门职能,依法、合规向能直接协助该职权行使的被请求机关明确提出协助请求。一般可以分为:临时性协助、阶段性协助和长期性协助。

请求机关的协助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被请求机关应当提供协助。被请求机关不能按照请求机关要求及期限或者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退回全部辅助和佐证资料。

第七条协助请求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因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紧急情况,协助请求可以通过口头、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提出,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存在阶段性、长期性或者数量较多协助的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协助协议书》明确协助内容和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阐明协助的行使依据、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请求事项;

(三)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期限、形式;

(四)其他协商一致或应当列明的费用列支、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求机关可以提出协助请求: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机关无法独自行使职权或独自行使无法达成行政目的的;

(二)因行政职权分工,行使职权所需的事实材料和其他证据,请求机关无法掌握或无法独自掌握,而被请求机关掌握的;

(三)因经济性、便捷性考量,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比请求机关行使职权更为经济、有利或便于执行的;

(四)因人身控制、财产保全等行政行为,需要获特定授权而本单位依法无权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

(五)因人员、设备等事实原因或技术性考量,需要被请求机关出具专业意见的;

(六)具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求机关应当提出协助请求:

(一)需要协助的事项,如果得不到协助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需要协助的事项面临特别紧急情形的;

(三)其他应当提出协助请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机关应当主动提供协助:

(一)市委、市政府已进行职权和任务分工,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配合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协助;

(二)市委、市政府布置和交办的指定任务涉及的事项;

(三)需要协助的事项面临特别紧急情形的,如果不主动协助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被请求机关主动发现问题的,应当协助其他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他应当主动提供协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机关可以不提供协助:

(一)违反请求协助程序的;

(二)有正当理由认为请求机关可以自行行使职权的;

(三)有正当理由认为被请求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能提供更有效率或经济的协助的;

(四)有正当理由认为提供协助,将严重影响或者妨碍被请求机关行使法定职权的;

(五)被请求机关需付出过度的人力、物力或财力,才能完成协助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机关不得提供协助:

(一)请求协助的事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被请求机关依法不得实施的;

(二)提供协助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据协助请求,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向请求机关书面反馈协助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工作事项;

(二)协助开展过程;

(三)协助结论或者协助结果;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应当及时登记《行政协助请求工作台账》,跟踪协助办理等情况。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行政协助协议书》订立或者其他方式提出协助请求的日期;

(二)书面材料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需列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

(四)辅助和佐证的资料种类、数量等;

(五)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

(六)协助结果反馈情况、日期等;

(七)卷宗文档归档地、编号;

(八)其他应该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协助的时限

第十六条请求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障碍时应及时向被请求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请求发出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被请求机关能够当场提供协助的,应当当场提供协助。不能当场提供协助的,被请求机关应当认真受理行政协助请求事项,及时提供行政协助,提供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协助执行、协助调查、协助出具意见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经被请求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报送同级编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及厦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来处置。

第四章行政协助的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编办在牵头对行政协助进行统一梳理、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对行政协助行

为实施清单管理。

各单位应当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和工作协同,梳理本单位、本系统应当提出行政协助和可提供行政协助的清单。凡依法需调整的行政协助事项,实施机关应当提请市编办审定。

第十九条市编办、市经信局等单位牵头,依托“厦门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对行政协助清单实施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和可视化”的行政协助管理服务体系,做到“过程可溯、全程留痕、差错可纠、责任可追”。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协助清单目录,并根据结果调整修订办事指南及服务提供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行政协助的责任承担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由请求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一)请求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原行政决定;

(二)请求事项的合法性;

(三)受委托组织提出的协助请求,征得委托机关同意的,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由被请求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助行为超出请求协助范围的;

(二)被请求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协助行为;

(三)被请求机关依据请求机关的协助请求,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被请求机关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被请求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市、区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市、区编办可以提请市、区政府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行政协助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协助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以需要行政协助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单位法定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协助工作职责的;

(三)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严重违反行政协助工作纪律的;

(五)行政协助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五条市、区编办应当加强对行政协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协助过程中出现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进行纠正,并对发现的效能问题提请同级效能督查部门处理;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市其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组织、中央、省驻厦单位的行政协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范文一 在市政务中心的指导下,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大力支持下,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为宗旨,以机关效能建设为重点,不断创新办事机制,逐步从单一的行政审批型向综合便民服务型转变,各项工作均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地完成了年初计划,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制度、重管理,形成良好氛围 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作为我县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其运行质量的高低关键在管理,因此,政务中心把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来抓。对涉及中心运行、监督管理、行为约

束、设备管理、机关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明确职责,根据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形成运行有管理、工作有标准、行为有约束、实绩有考核、优异有奖励、违规有处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始终把对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作为中心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从考勤、纪律、业务办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比,形成科学、民主、互动互律的考评管理机制。同时,对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细致地分解,把窗口和人员管理、卫生、安全保卫、服务等各项工作都具体到时间段,落实到责任人,使中心形成了事事有人管、时时有要求、工作有记录、管理无死角的良好局面。 二、抓重点、突难点,保障高效、规范运行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今年以来,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为轴心,大力推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服务方式,做到了群众满意、企业满意。今年上半年参与中心“双创”竞赛投票的企业和群众人次,满意率为;今年1-5月底,中心共办理各种证照件,其中即办件件,承诺件件;另接待企业和群众各种咨询人次。 1、从夯实基础工作入手,推行行政效能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平谷区深化行政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平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选派原则。各部门应将选好配强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作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一个行政审批机构,实行“一科制”或“大科室制”,并整体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执行首席代表制度,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二条严格选派条件。各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应为派驻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对所在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2人以上的,必须明确首席代表。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1人的,应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 岗和b岗工作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b岗

工作人员自动顶岗,确保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正常运转。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派驻单位应重新选派。 第三条明确审批权限。凡是审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必须明确授权给窗口首席代表,凡是最终审批权限不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明确由窗口首席代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在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窗口管理、综合协调、联审联办等其它相关行政职能。 第四条保持人员稳定。派驻部门要保证选派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增减,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因特殊情况须调整的,要至少提前1周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规范调整程序。进驻部门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公函,说明调整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级、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经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调整部门出具调整书面意见函。窗口工作人员调离窗口时,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材料移交进驻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落实管理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派驻部门和区综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8]1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6 【实施日期】200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的通知 (厦府办〔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推动我市“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防范“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针对性措施,把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认真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 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整治办公室,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任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林进国为副主任,抽调公安、经发、贸发、安监、工商、建设、国土房产、规划、文化、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定期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区、镇(街)、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

XX区行政服务中心可视化绩效评估系统

附件三:信息化项目设计报告(含预算明细) XX区行政服务中心 可视化绩效评估系统建设项目 设计报告 ××××单位 二OO×年××月

目录 一、项目简介 .............................................................................................................................. - 3 - 二、信息系统应用现状............................................................................................................... - 4 - 三、需求及必要性分析(包括功能与性能需求等)............................................................... - 6 - 四、建设方案 .............................................................................................................................. - 9 - 五、实施进度 ............................................................................................................................ - 11 - 六、风险控制措施 .................................................................................................................... - 12 - 七、项目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 12 - 八、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 - 13 -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 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 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 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 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 -1 -

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 2 -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 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 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 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 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 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 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3 -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 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并联审批工作;负责管理、组织对涉及行政审批办证的收费实行“一单清”工作;负责对中心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及窗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等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证、收费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共同打造对外窗口,优化发展环境。 (五)负责受理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工作的投诉,配合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负责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审批办证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办证工作的信息汇总工作。 (七)统一受理,分级(口)办理,并联审批,代办服务。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精简的工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2.负责把握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宣传及发放相关政策条例。 3.负责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协助企业办理各类证件手续。 4.负责在建项目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对建办、在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建办、在建项目的进度。 5.负责与市、区审批中心的沟通和衔接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对项目办理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服务中心的内部综合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对进入“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厦门市行政区划

200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明区、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合并为思明区,原三区的行政区域划归思明区管辖。 二、将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集美区管辖。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 三、设立翔安区,将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 图为厦门新区划示意图。1、同安区;2、翔安区(辖原同安区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镇);3、集美区(增辖杏林街道办和杏林镇);4、海沧区(由杏林区更名);5、湖里区;6、思明区(由思明、鼓浪屿和开元三区合并)。(本图根据现有区划绘制,仅为示意图。法定正式区划界线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勘定公布。) **************************************************************** 思明区 思明区位于厦门岛南部(包括鼓浪屿岛),北面与湖里区毗邻,东、西、南面与大担、二担、金门、漳州隔海相望。全区总面积73.1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73.64万人。下辖莲前、嘉莲、员当、梧村、鹭江、公园、滨海、厦港、中华、文安、思明、鼓浪屿等12个街道办事处,设有97个社区居委会。

思明区历史悠久。明末清初(1650年),郑成功为了抗清复明,驻军厦门时,把厦门改为思明州。新中国成立后,厦门市划分行政区域时,为了纪念民族英雄郑成功,把本区命名为思明区。2003年5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批复,原开元、思明、鼓浪屿三区合并成立新的思明区,思明区的历史从此揭开了新的篇章。 思明区风光旖旎。辖区旅游景点密布,名胜古迹众多,山海环抱,花木映衬,秀丽与灵动并蓄,自然与人文交融,既辖有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又拥有10多公里长的海滨沙滩及金沙碧波的天然海滨浴场;厦门新“二十名景”中的“鼓浪洞天”、“皓月雄风”、“菽庄藏海”、“万石涵翠”、“云顶观日”、“太平石笑”、“天界晓钟”、“金榜钓矶”、“虎溪夜月”、“员当夜色”、“东环望海”、“金山松石”、“五老凌霄”、“胡里炮王”、“鸿山织雨” 等十五景均在辖区内。 思明区经贸发达。早在十八世纪,思明区已是“近城烟雨千家市,绕岸风樯百货居”的主要商品集散地,辖区的太古码头便是当时的“五口通商”口岸之一。如今,被誉为“中华十大名街”之一的中山路和厦禾路、湖滨南北路等道路纵横交错,沃尔玛、好又多等大型超市、商场遍布辖区,成为闻名遐迩的购物天堂。光电产业、总部经济初具规模,以商贸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第三产业增长迅速,已占全区GDP比重的60%,三次产业比例为0.21:39.64:60.15。 思明区人文荟萃。辖区拥有华侨博物院、英雄小八路纪念馆、“八?二三”炮战遗址、郑成功演武场遗址、郑成功纪念馆、鲁迅纪念馆、陈化成故居墓园、人类博物馆等自然人文景观,还有全国重点高等学府厦门大学、国家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鹭江大学、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校以及省一级达标学校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六中、厦门实验小学等知名教育科研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思明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握机遇,努力拼搏,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近年来,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城区示范单位”、“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单位”、“全国城市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科普工作示范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区”等荣誉称号。 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思明区迎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机遇。思明区将以此为起点,统一思想,加快发展,积极实施质量立区、科教兴区、商贸强区、旅游旺区等发展战略,努力将思明区建成经济繁荣发达、城区亮丽温馨、人民安居乐业、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浅析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对策 分校(站、点):泉州安溪电大 学生姓名:林晓禅 学号: 097060515 指导教师:陈文端老师 完稿日期: 2010年 9月12日

目录 写作提纲 (1) 内容提要 (2) 关键词 (2) 绪论 (2) 本论....................................................................................(3-7)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初探 (2)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窗口 (3) (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3) (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4) 二、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 (一)规范运作缺乏统一尺度 (4) (二)授权不到位问题突出 (5) (三)机构编制及职能定位缺乏有效性 (5) (四)缺乏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 (5) 三、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对策 (5) (一)尽快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系统 (6) (二)加大“职能整合、整体进入”的推进力度 (6) (三)强化专项考核 (6) (四)明确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定位 (6)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7) (六)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法规建设和理论研究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写作提纲 绪论 近十年来,全国各地都成立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动作、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窗口和载体,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高效、规范、透明服务的同时,也以自身的具体实践,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分析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查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对策对于规范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论 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初探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窗口 (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二、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运作缺乏统一尺度 (二)授权不到位问题突出 (三)机构编制及职能定位缺乏有效性 (四)缺乏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 三、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尽快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系统 (二)加大“职能整合、整体进入”的推进力度 (三)强化专项考核 (四)明确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定位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六)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法规建设和理论研究 结论 推进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仅要在机构体制上予以完善,还得从项目管理、绩效考核、部门授权等方面予以改革创新,创新机制,才能达到当初成立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初衷和目的。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

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市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权责清单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2018年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汇报材料

2018年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汇报材料 2018年,行政服务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深入开展效能建设,狠抓审批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各项工作上取得了一个新层次。同时扎扎实实地努力完成中心年初制订的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良好业绩。 一、取得主要成效 (一)完成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改革模式建设 #.落实场地共建合作协议的签订。经区主要领导多次牵头有关部门与市国税局领导协商沟通便民服务中心合作协议内容,于#月2016日正式签订共建合作协议,期限为2016年。 #.完成大楼内外建设规划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住建局#月2016日按要求完成了内、外部建设初稿方案和设计效果图上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区政府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于#月2016日上午将设计方案向市领导汇报,市主要领导就建设方案提出要以建设便民为主的服务中心,我区按要求,及时调整思路,对大楼内部设置进行调整,参考佛山禅城、广州市荔湾区的模式,制定了赤坎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

案,并于#月2016日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我区在建设模式,对办公软件研发方面做出可行性指导。 #.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月2016日区政府根据赤坎区实际,就建设模式要求,制定参照广州市荔湾区模范及汕头市金平区建设模式两套方案。建设方案于#月2016日通过区十届政府第2016次常务会议审定。目前,大楼周围场地、内部改造装饰建设工作、软件研发、办公配套设施基本完成。 #.完成窗口工作人员招聘。根据《赤坎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改革模式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服务窗口人员招聘,目前,人员招聘情况已经进行笔试,等成绩公布后,按计划组织面试,2016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完成区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录入工作。 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编办、区法制局对区2016个职能部门2016#项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梳理。经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于#月2016日全面完成区级201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完成区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录入工作。 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编办下发的《关于启动广东省公共服务事项标准模块录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编办下发文件,要求区2016单位登录广东省标准化系统对

户口迁入厦门政策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大厅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XX市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市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市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市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分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网上大厅)及各乡镇(街道办)

厦门申领生育保险流程及提交材料

厦门市 15 厦门市生育保险申领 2015年厦门市生育保险申领材料及流程 徐光伟整理

厦门市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更新日期:2015-03-11

附件下载: 附件1?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DOC 附件2?样表-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分娩样表).doc 附件3?样表-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计生手术样表).doc 附件4?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图.jp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一份,规格为A4纸,请上网下载填写后打印,或用黑色水笔,中文正楷填写;请于相应“□”内 打“√”或涂黑。下载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12418906.html,→业务办理→生育保险→表格下载; 2、单位市区属问题请咨询本单位人事或电话咨询12333;市属单位职工和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市社保办理; 3、申领流程、须备材料,请上网下载查询《〈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网址同上; 4、生育前(不含生育或手术当月)累计有效缴费月数应≥12个月方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前累计缴费月数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一份,规格为A4纸,请上网下载填写后打印,或用黑色水笔,中文正楷填写;请于相应“□”内 打“√”或涂黑。下载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12418906.html,→业务办理→生育保险→表格下载; 2、单位市区属问题请咨询本单位人事或电话咨询12333;市属单位职工和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市社保办理; 3、申领流程、须备材料,请上网下载查询《〈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网址同上; 4、生育前(不含生育或手术当月)累计有效缴费月数应≥12个月方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前累计缴费月数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行政服务中心视频监控系统方案书(520)

视频监控系统 方 案 书 茂名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2-02-14

一、用户需求分析及前端分布 根据用户需求,充分考虑了本系统高度的可靠性、先进性、灵活性、可扩充性、易管理性及性能价格比高等优点,并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料资,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公司从事过的多个小区、单位所积累的经验,以及相关产品的性能等因素,对本单位方案实施。 系统共设计有大约12台摄像机分别设计在大楼1楼和2楼墙体上对各来我单位办理事务的人员动态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可以有效地杜绝突发事件发生后无据可查,单位领导可随时监看办公区域内人员的情况等。 二、设计原则 本项目方案设计遵循技术先进、功能齐全、性能稳定、节约成本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施工、维护及操作因素,并将为今后的发展、扩建、改造等因素留有扩充的余地。本系统设计内容是系统的、完整的、全面的;设计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其具有以下原则: 1、先进性与适用性 系统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时,系统的安装调试、软件编程和操作使用又应简便易行,容易掌握,适合中国国情和本项目的特点。该系统集国际上众多先进技术于一身,体现了当前计算机控制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水平,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系统是面向各种管理层次使用的系统,其功能的配置以能给用户提供舒适、安全、方便、快捷为准则,其操作应简便易学。 2、经济性与实用性 充分考虑用户实际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根据用户现场环境,设计选用功能和适合现场情况、符合用户要求的系统配置方案,通过严密、有机的组合,实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以便节约工程投资,同时保证系统功能实施的需求,经济实用。 3、可靠性与安全性 系统的设计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在系统故障或事故造成中断后,能确保数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 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 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 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下班时间仍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 第十六条中心每年一次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测评表”,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