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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现今的影响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现今的影响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现今的影响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现今的影响

——法家思想与当代法制建设

内容摘要: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所不同的。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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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非子其人与其法家思想简介

韩非子生活在战国末年,出身于韩国贵族,是韩国宗室支系中的一位公子。他是先秦法家最出名的代表,也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人物。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还有三晋(韩、赵、魏)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派的主张不尽相同,有的甚至互相矛盾。随着战国末年天下统一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即将出现。历史要求产生一个具有完整体系的、严密而强有力的法家思想体系,以适应新兴的统治阶级大一统帝国巩固政权的需要。韩非子的思想就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了。

韩非子总结了前辈法家人物的思想,他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三者结合在一起,明确阐述了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家思想体系。所谓法,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法必须编著成文,设置在官府里,公布于老百姓,让所有的人都知道、都遵守。所谓“术”,是指君主考察、举拔、控制群臣的一整套方法,其中包括一些具体的考核、检验下级工作的程序,也包括一些藏于心中、不可告人的秘密心术。所谓“势”,是指君主的权势,它对于君主来说,不可缺少,而且也决不可让给别人。这三个方面,法是根本,人主考察任用,施行赏罚,都必须以法为准绳。同时,术与势也不可缺少。只有法术兼用,抱法处势,才能更好地使法发挥作用。

二.韩非子法家思想的影响

积极方面:法治思想的核心精神是讲公平、平等,这与商周以来的礼治思想正好相反。所谓礼治,就是要求被统治者服从贵族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每个人生下来属于哪个等级,就将永远属于这个等级。这种制度,严格地维护贵族的特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同的等级之间,根本谈不上平等。而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正好与此相反,他明确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可贵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这是符合上升时期的新兴阶级的要求的。当时那些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新贵们大多出身低微,不享有贵族特权,随着他们经济地位的上升,他们要求在政治上也与贵族阶级平起平坐,有同等的机遇被单拔任用,享受赏赐爵禄。所以,韩非子提出的这种法的平等性原则,在当时是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一场革命。

消极方面: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真正的平等的法制精神的。特别是当他们的统治地位巩固之后,就必然会以新的特权代替旧的特权,以新的专制代替旧的专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三.韩非子法家思想与现今法制思想的不同

首先,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

其次,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第三,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

最后,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四.结语

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在现在看来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韩非子与他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影响》

最新版三年级上语文 《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门师兄。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招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得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法家韩非的著作总集。《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

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著作中许多当时的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子·五蠹》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五蠹》全文近四千七百字,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可以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作者举出了大量的事实,于对比中指出古今社会的巨大差异,论据充分,词锋锐利,推理事实切中肯綮。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

法家社会思想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主张法治。他认为儒家的德治和礼治不可能克服当时战国时期的混乱,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治才能制混乱的局面,秦国采用他的法治思想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虽然由于秦朝严刑峻法过重成为导致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之一,也使法家思想逐渐走向衰落,但是各朝还是运用了外儒内法的治国思想来进行统治,可见法家思想虽然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其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 意义。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是继承了法家的法、术、势三种政治思想,他在之前法家论述法、术、势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韩非看到了法、术、势之间的互补关系,认为“徒法不足与自行”,三者必须结合,“不可一无”,因而在坚持“以法为本”的基础上主张“抱法处势而用术”。 首先,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特别强调法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提出的“以法为本、刑赏二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执法公平”等原则,已初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以法治政的体系。在法、术、势关系中,法处于最基础的根本地位。其次,韩非指出了势的重要性。法、术、势相较,势处于核心地位。他认为“势”是君主治世的首要工具,贯彻法令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没有势便没有了一切;权力和地位具有至高无上性,“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其一,“势”在政治中表现为“势位”。“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可以发号施令。他分析说“人臣之于君主,非骨肉至亲,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至于普通平民百姓则更不要说了,“民故服于势”。其二,“势”在执法中表现为“威势”。“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只要掌握了权势就能“令则行、禁则止”。他指出君主与民众不同之处就在于他具有权势,所以他认为“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势”。他告诫统治者一定要“法势合一”,明白“抱法处势则治”的道理,自觉将法和势结合起来并牢牢集权于手中,运用必要的“术”以使自己拥有最大的权威。再次,韩非强调治国一定要讲究用“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以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认为,术就是君主任免、考核、奖惩各级官员的手段、方法、政治技巧与政治策略,作为最高统治者“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主张君主要巩固自己的权势,要

(完整版)韩非子生平简介及故事

韩非子生平简介 韩非子原名韩非,韩非身世显赫,是韩国的贵族,当时六国战乱纷飞,为了躲避霍乱,他们一家只好逃到了驻马店的一个村落中。作为贵族子弟的韩非从小立志要干一番大事业,振兴家族,富强韩国,因此,小小年纪就单独一人周游列国,一路上努力的学习各家的思想。 因为韩非特殊的身世以及经历,使得韩非无法继承孔子这样大仁大义的儒家思想,相反的,与以儒家学说继承者自居的荀子的思想中“人性本恶”论不谋而合,所以,拜入荀子门下。 我们研究韩非子的思想,不难发现韩非子所有的理论都建立在“人是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充满利益”这一前提和基础上。韩非子认为,治理国家不用讲太多的仁义礼,建立一个国家的秩序要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 韩非的思想与秦王嬴政不谋而合,李斯告诉秦王,韩非子乃是自己昔日同窗,韩国贵公子。秦王为了得到韩非子这个人才,出兵攻打韩国,韩王无能无远见,为保残国,交出韩非。然而韩非没有纵横捭阖的口才,无法讨得秦王的开心。李斯害怕秦王终有一天看到韩非的才华而重用他,怕韩非威胁到自己的地位,毫不犹豫的设计陷害了韩非子,又用毒药害死了韩非子。纵观韩非子一生,只能用坎坷一词形容。 不过韩非子的依法治国,虽然不完善,但是却是有一定的依据,其中精华是可借鉴的。 韩非子的思想主张 法家的代表人韩非子主张的思想就是“依法治国”,这也成为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独霸中原的一个关键点,自秦国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唯一的君王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现如今的民主社会体系,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他认为推广仁义都是在空谈,他的“法治思想”反对着“儒家思想”,君主应该采用手段统一自己的权利,将所有的权利统一起来,治理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也因为他的轻罪重罚思想,导致了后来因为滥用权利的暴政,秦始皇在政时非常的重视并且重用韩非子的思想主张,并且推广实施韩非子的政治政策,不幸的是,韩非子在收到重用后,也遭到了同门师兄弟李斯的嫉妒羡慕,李斯与韩非子出师同门,因此密谋毒死了韩非子。 但是也不得不说韩非子的“法治”也成就了现在我们的中国,法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起源点,它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了国家政权,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但同时他也认为在追求利益的社会中是没有道德可言的,两千年的法治社会也和我们现在追求的法治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刚建立起的法律下还不是很成熟,很难做到人人平等,虽然说法治的思想跟本是“公平公正”。 因此,韩非子的思想主张有利也有弊!法律成为了当时统治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不过秦国虽然因统一六国而强大,也因为了他的暴政走向了改朝换代。 韩非子的著作 韩非子最大的成就就是《韩非子》,其中包括了著名的《韩非子·说难》、《韩非子·五蠹》、《韩非子·物权》等等。 他的著作多以寓言故事为主,其形象生动的表述了社会人生的道理,有些寓言故事非常的诙谐幽默,但却真实客观。 韩非子出生于战国末时期,他是当时势力最弱的韩国的贵族,从小口吃,但是天资却非常的聪慧,虽然不善于语言表达,但是他的著作可谓是一个大手笔,非常的有才华,再加上他的见解也十分的深刻;他目睹着自己的国家一步步走入灭亡,于是向韩王说了自己关于治国的意见,但是韩王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韩非子非常的失望,不过却斌没

韩非子的思想

韩非子的思想 韩非子,战国时代韩国人,自幼喜形名之学,后师从荀子,并深化和发展了荀子的思想。历史上受儒、墨、道、法门户之见的束缚,和韩非子本人重事功的思想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韩非子是放在李悝、吴起、商秧、申不害等政治人物的历史链条中理解韩非子思想的,但对韩非子思想的理解更应该放在中国思想发展的历史链条中理解。 在中国思想发展中,墨子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重法思想的思想家,但墨子的重法思想并没有深层次的理论论证。中国思想发展中,经过韩非子之前的百家争鸣,墨子重法思想缺乏理论上的支撑更得到了充分的暴漏,韩非子意识到墨子思想的这个弊端,说:“墨子之说,传先王之道,论圣人之言,以宣告人。若辩其辞,则恐人怀其文而忘其直,以文害用也。此与楚人粥,秦伯嫁女同类。故其言多不辩。”韩非子清醒地意识到墨子重法思想的理论不足,一改荀子所坚持的儒家思想进路,而以道家思想为基础,并试图从理论上寻找墨子重法思想的基础,完成墨子重法思想的理论论证。 在老子的思想里,包含着割裂道、人关系的思维倾向,在儒、墨、道的初步融合中,子思以“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的论断克服了老子思想中存在的脱离是要素发展、空泛地谈论道的理论思维倾向。庄子虽然承认道与是要素之间的不可分离,但庄子强调“为是不用而寄诸庸”,割裂了道与是、彼要素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提

出“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鱼相忘乎水,人相忘乎道”的观点。荀子看到了庄子思维存在脱离是、彼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空泛地谈论道德的弊端,荀子认为没有不表现于是、彼要素相互作用过程的、独自存在的所谓“道”;凡“道”必然表现在是要素的发展过程中,同时也必然表现在是、彼要素的相互作用中,庄子希声之乐、无迹之行是一种想当然的杜撰,“瓠巴鼓瑟而流鱼出听,伯牙鼓琴而六马仰秣。故声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形;玉在山而草木润,渊生珠而崖不枯。为善不积邪?安有不闻者乎?”。这样的思维导致庄子的思想“无辨合符验,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设,张而不施行,岂不过甚亦哉?”。韩非子接受了荀子对庄子思想的批判,说:“为人生必事君养亲,事君养亲不可以恬淡;人之必以言论忠信法术,言论忠信法术不可以恍惚。恍惚之言,恬淡之学,天下之惑术也。”彻底否定了庄子的思想,“世之所为烈士者,虽众独行,取异于人,为恬淡之学而理恍惚之言。臣以为:恬淡,无用之教也;恍惚,无法之言也。”坚持从道、名相互结合的角度阐述和理解老子“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的思想,反对庄子一是非、合同异的思想,提出:“道者,万物之始也,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从静态的角度看,道在是、彼要素之间的表现反映到主观上就是是、彼要素的不同的名;从动态的角度看,道在是、彼要素之间的表现反映到主观上就是是、彼要素都必须遵守的“法”,“因道成法”,“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法者,事最适者也。”,“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韩非子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王颖:《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08-12-05 12:39:37| 分类:本科论文|字号大中小订阅 王颖 【内容提要】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法治思想,其思想中的“法”、“术”、“势”相结合是突出的特色,于此之外韩非法治思想还具有很多不同于其它学派的特点,同时韩非子思想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法治本源推荐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法术势 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有重要思想意义和政治意义,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的一位哲学和政治思想家,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想结合的法治理论。论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辨明的就是“法”、“势”、“术”三者的内容及关系。 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君主的制民工具,是为了君主造威严之势,“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06是说,法是官方公布的法令,有赏有罚,让老百姓遵守。对于“法”,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1058所说,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

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1]512 “守自然之道”、[1]508 “因道全法” [1]513,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则,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906 “法”、“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868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105韩非子对于势的定义:“势者,胜众之资也。”[1]996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尖锐地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四,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沈,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1]508。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1]111。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则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有机地促进了君主地位的确立,以及国家的稳定,“法”与“术”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施是以“势”为基础的,君主对官吏说明法律,让其依其法律治理老百姓,而君主则依靠术来管理官吏。而“术”和“势”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以“术”巩固“势”,君主只有通过加强对“术”的管理,挑选贤臣才能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可看出韩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摘要:本文主要探究法家商鞅、韩非两位代表人物的政治思想,就体现其主要观点态度的代表《商君书》及《韩非子》等进行了着重分析,并对其理论价值,历史地位等问题进行进步的探讨。文章主要运用定性研究的方式结合历史文献进行探究。 关键字:法家政治思想商鞅、韩非子 法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其它古代文成果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同时,法家法律思想作为在我古代历史上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影响的思想文化成果, 具有一定理论系统思想,又有其特殊的价值。法家的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鸣中所创造的辉煌成果的一部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重视。梁启超、胡适、章太炎等先生都对法家思想,包括法家的法律思想投入了研究的心力,他们在研究作为百家之一的法家及其思想理论时,都程度不同地论及法家的思想理论。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产生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大变革时期。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普遍使用铁工具。《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銚,女工必须有会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具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 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

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卖买,井田制渐趋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 “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刺绣、制陶等。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 ;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城市也空前繁荣,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在政治上,随着西周统治集团的日益退变,旧的社会价值观念逐步瓦解,国家陷入“礼崩乐坏”的恶性循环。各诸侯国也乘其最大宗主国腐败衰落之际,;以挽救周王室统治危机的名义暗中充实自己的国家实力。此时,人才、先进的治国理念便成为各诸侯国迫切需要的财富。而有着不同政治理想,不同政治主张的才学之士也纷纷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出谋划策。由此有着相似或相同主张的学者便自发或人为地形成许多不同的政治派系,如儒家、法家、道家、兵家等。 先秦法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共同派别概念,而因其自称“法术之士”、“法士”、“耕战之士”等而在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中作为法家学派被提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对法家的理论体系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贡献。代表作《商君书》是其政治思想的最集中体现。现有《垦令》、《外内》、《开塞》、《耕战》等二十四篇。下文主要就其历史进化论、耕战、法治思想进行分析。 二、《商君书》与历史进化论 关于人类起源问题,当时有各种各样的观点, 《商君书》中提到的历史进化

法家与韩非子的思想

法家与韩非子的思想 2011级汉语国际教育 A班王彦钧学号20111203982 序号 41 说起法家大家一定会想到韩非子,的确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我认为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所以说法家可谓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及其法制的集大成者。而韩非子作为法家的创始人就更是不能忽视的了。他提出了众多的思想如:“计算社会”论,法、术、势等一些观点,当中提到人人都有“欲利之心”: “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解老》) “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奸劫弑臣》) 君臣关系: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难一》 “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饰邪》) 劳动雇佣关系: “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外储说左上》)

法治的根据: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说》) 法的执行: “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有度》“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问辩》 “去私曲,就公法”。(《有度》)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 法与术的关系:法和术必须相结合 法与势的关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 术与势的关系:“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外储说右下》) 等这无不体现了他的思想。 从他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重视法律而反对礼制。认为法律主要有“定分止争”和“定分止争”这两个作用。强调明确物的所有权并且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而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在他的思想中,我个人认为最为值得一提的是“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在这一方略中他将三者紧密结合指出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这与我们现在的民主法治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他极力主张君主集权并且是绝对的。这点我认为我们有些可以借鉴,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 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基于《韩非子》的分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治国要崇尚法治 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 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 (二)、“法治”之立法 1.原则: (1)遵循自然顺天道 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因道全法,君子乐而止大奸”(P314《大体》)这就是说,立法遵循自然的法则就能除暴安良。 (1)因时制宜应时势 韩非子认为,立法也要因时制宜:“论世之事,因为之备”。(P698《五蠹》)这就是说,治国要研究当代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P700《五蠹》)这就是说,政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而措施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政事。“古今易俗,新故异备”。(P704《五蠹》)这就是说,古今的社会情况不同,因此新旧时代的政治措施也不一样。“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P759《心度》)这就是说,法律能随着时代而变化,国家就会治理好;治国措施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 (2)权衡利弊讲实效 韩非子强调,立法也要权衡利弊讲实效:“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P673《八说》)这就是说,法制的设立若有困难,估计它虽有困难但事情能办成,那么就设立它;事情的成功弱爆含有害的一面,估计它虽有害处但功绩很大,那么就去做。“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 [1] P763 [2] P741 [3] P759 [4] P516 [5] [6]

部编版三年级下册语文《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 煌固中心小学陈道元 田墩中心小学何龙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门师兄。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招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得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法家韩非的著作总集。《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著作中许多当时的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子·五蠹》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五蠹》全文近四千七百字,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可以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作者举出了大量的事实,于对比中指出古今社会的巨大差异,论据充分,词锋锐利,推理事实切中肯。

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理论来源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收稿日期:2010-12-2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儒家、法家和道家管理思想在当代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儒家、法家和道家管理思想在当代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摘要】儒、法、道三家管理思想在现实管理中既有其合理性,并为现实中的管理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导,但是也存在一些过时的东西,并不能真正的为现代的管理工作服务,我们要深刻的理解三家的管理思想,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积极性、局限性。 【内容】 (一)开篇简介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沉淀了很多优秀的思想文化,它们就像一条连绵不断的河流一样一直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并且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壮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在这其中,就有着我国伟大的古代管理思想体系,他们不断的发展完善,并在当代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不断的得以应用,极大的丰富了我国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提高长期以来一直制约着企事业单位效率的提高,今天,当我们在不断的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的同时,来进一步的研究我国古代的管理思想是很有必要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积极的一面和它消极的一面,作为我国古代优秀的管理思想也不例外,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不同,它们在当代表现除了一些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它们的一些局限性。我们只有深刻的分析出它们的这些积极性和局限性,不断的挖掘它们的深刻涵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真正的为我们所用! (二)儒、法、道三家的主要管理思想 在我国丰富的古代管理思想中,儒、法、道三家的思想毫无疑问的占据着主要的地位,无论是影响上还是实际的应用中,我们历史上无不是主要围绕着这三大家管理思想来进行的,可以说,我国的历史也是这三家思想相互竞争和应用的过程。 一:儒家管理思想: 儒家思想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它深深的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它指的是儒家学派的思想,由春秋末期思想家孔子所创立。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中说:“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

法家思想对国内现代法治建设意义.pdf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

韩非子与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称为“君子”(它的字面含义是君王之子,像君王那样举止的人,有文化教养的人);刑即惩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 法家的社会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靠这两条原则而运转,因为西周封建社会的结构相对简单。天子、诸侯、大夫之间,有血缘关系和联姻关系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理论上,每一个侯国都从属于周天子,在侯国里,小贵族又从属于王侯大贵族。但实际上,大小诸侯从祖先那裹继承领土和贵族特权,年代已久,并不觉得周天子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因此,周天子只有名义,并无实权,各侯国事实上处于半独立状态;在这些侯国里的大夫(统率的范围称“家”)也是处于半独立状态,这些王侯彼此都是亲戚,按照大家的不成文法,保持着私人关系、外交关系、以至商业往来。这种“君子协定”式的关系便是“礼”。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上,和庶民大众没有直接的交道,如果需要打交道,也是由下级诸侯、小贵族去做。王公贵族各有自己的封地,由于这些封地都不大、人口也不多,因此,贵族通常可以实行个人统治,靠刑罚来迫使庶民服从。可以看出,在西周封建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的。 这种关系在此后若干世纪里逐渐削弱,社会的瓦解带来了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变化。公侯君子和庶民小人的社会分野,逐渐模糊。孔子的时代已经可以看到,有的贵族失去封地和称号,有才能或运气好的庶民百姓,也有的上升到显贵的地位。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与此同时,大国用侵略、兼并的手法,扩大统治的领土。在这形势下,各国为准备战争或防御入侵,都需要强化国家的统治,就是说,需要集中权力。这就使政府的结构和行使职权都日益复杂化了。 新的形势带来了新的问题,对各国都一样。面对这样的形势,从孔子起的各派思想家都力求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他们建议的解决办法往往并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所爱听的不是劝他们怎样谋求民众的福祉,而是要能应付眼前难题的灵机妙策。 在谋士中也有少数是懂得现实政治的。各国君王通常也愿听听他们有什么看法。如果他们的建议行之有效,国王就待如上宾,甚至委以高位。这些谋士就是被称为“方术之士”的一班人。 他们以此得名,是因为他们为君王公侯出谋划策,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的手里。他们鼓吹,君王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实行他们提出的一套方略,一个仅具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的井井有条。还有一些方术之士,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出理论根据,这便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 因此,如果对“法家”望文生义,以为法家便是主张法学,这便错了。法家的主张,用现代语言来说,乃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一个人如果想走极权主义道路,组织大众,充当领袖,就会认为法家的理论和方法颇有一点道理。 韩非子,法家的集大成者 在本章里,便以韩非子作为法家的思想代表。他是韩国(今河南西部)皇室后裔,《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韩非子以著书立说见长,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战争时代,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韩非子因而声望日隆,由此遭到秦国宰相、他的旧日同窗李斯嫉妒,被陷害下狱,最终死于秦国狱中,时在公元前二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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