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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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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摘要】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在国际关系上具有最高的权威。但是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相互的一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但是同时人权又不是纯粹的一国之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已是趋势人权具有国际性。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关键词】国际人权国际主权不干涉内政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者是辩证统一、密切联系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人权保护切实有效的基础另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成为对抗国际人权措施的依据。首先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主权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最基本的原则自然也是国际人权保护应遵守的原则。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个人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来保障和实现亦即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人权的实现模式和发展道路。国际人权保护实质在于国际法提供国家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合作机制与程序。离开国家不可能解决任何人权问题。没有国家之间的合作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没有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所以国际法上人权原则的确立绝不意味着人权高于主权。任何国家不得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强行推行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模式和价值标准。虚浮哦国际文件一再重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人权无国界”或“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混淆了人权的本质夸大了二者的对立实际上是为干涉政策服务的理论工具。同时人权具有国际性主权也不能成为国家无视国际人权义务、侵犯人权的盾牌。对于一国境内发生的系统地、大规模地侵犯人权事件国际社会不应置若罔闻而应予以积极关注。国际人权保护不仅包括在实现基本人权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而且包括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宜不意味着人权完全排除了国际法的干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7款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例外即当国内管辖之事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依宪章第七章采取执行办法。而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可能与严重侵犯人权密切相关如种族隔离、种族灭绝或种族清洗等。国际社会对一国境内的这类人道灾难进行的交涉或干涉不应视为对该国内政的干涉该国不得以内政为借口来抵制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施和逃避因严重侵犯人权所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我认为所谓对内的最高权即内政的权力凡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家均有权自行决定。什么又是人权人权又属不属于内政所谓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思想。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结束鉴于几千万人死于战争基本人权和人类尊严被法西斯残酷践踏各国对人权问题开始予以深刻地关注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世界和平、国家的独立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至此人权问题开始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一次被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联合国宪章》中宪章明确指出“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拘束”并在第一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对人权保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以至于被认为“除了追求和平联合国再也没有比实现人权更重大的目标

了。”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然而我国领导人1992年在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发言却指出“人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问题。因此观察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的国情。要求世界各国照搬一国或少数几国的人权标准和模式既不适当也行不通。中国重视人权并主张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同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平等的讨论和合作而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于是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国际人权保护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冲突无非是观念的冲突价值取向的冲突。西方从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至今已有两三百年可以说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天赋人权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成为西方人的一种普遍信念。以至于西方法律普遍重视私权利私法比较发达所以才会产生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的确既然大家都是人那肯定有一些东西是所有人都应当具有的这就是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是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因为任何人都会有成为普通公民的时候所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内政是指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即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具体是指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对内和对外活动。内政从地域上讲是指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是指国家在宪法中规定的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对内和对外活动。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途径采用直接的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手段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联合国宪章》中明确无误的宣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按照这一规定在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而不应当侵犯它们的主权。由此可见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国际人权保护仅仅是构成国际法的一项具体原则而不是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但是不是绝对的而有着一定的制约和限制。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必须遵守国际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必须以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为前提。 1、国际人权保护不得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国际人权保护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是实施人权保护的障碍而是重要保障。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的保护。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能没有主权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在国家主权被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根本无法实现。如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领土实行三光政策。在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下我国主权和领土沦丧又何谈人权和人权保护由此可见没有国家主权也就没有人权尊重人权首先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2、国际人权保护不得违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任何国家不得以不干涉内政为盾牌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该国所承担的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义务。国际人权保护不能干涉内政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一国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坐视不管。综上所述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相互结合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和同一性。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之上的。在当代的国际中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人权国际保护与合作人权国际保护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人权与主权的并存共同为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国权之所以重于人权是因为尊重国家的主权不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合作的基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前提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就国内范围来说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和保证。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受制于人、任凭他人宰割那里的人民就会失去一切权利。这是为近代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历史一再证明了的。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瓜分豆剖和压迫盘剥中国大地百业凋零、满目疮痍亿万百姓流离失所、饿殍遍野连生存

权都不能保证还哪里谈得上其他权利就国际范围来说国家主权又是指该国人民的人权应有的内容和实际体现。所谓人权是指人的生存、发展和其他民主权利。这种权利既是国内范围的又是国际范围的。而在国际范围内这种权利就集中表现为国家主权。历史一再证明要促进人权就必须维护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干涉。参考文献 1、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2、王虎华“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论坛》2003年5月 3、韩云川“国际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载《科学社会主义》2002年03期 4、成帅华“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若干问题”载《欧洲》2000年01期5、曾璐“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人权法的辩证关系”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06期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邵津: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得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饶戈平: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饶戈平: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也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非PPT:人权的国际保护历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人权的保护起初只有国内法保护,但历史上也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人种少数者、语言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奴役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保护战争受难者。 人权国际保护受到正式和普遍重视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灾难,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到严重侵犯。因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证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以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随着《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宣言、条约相继通过,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方式 (一)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这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原则。假设人权与主权对立,也不能以取消联合国与其宗旨为核心部分相关的职能为代价。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权保护目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由国内法来调整。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田缜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性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人权一般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部分。集体人权应包括名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觉权之原则,各名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每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行动来促进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它是现实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东财12秋《国际法》在线作业(随机)题库.讲义

东财12秋《国际法》在线作业(随机)题库 东财《国际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得分:60 1. 领事人员的私人用品可以免纳关税,但不得()。 A. 包括其家属的用品 B. 多次携带 C. 超出直接需要的数量 D. 委托他人携带 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 2.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的是()。 A. 代表说 B. 职务需要说 C. 治外法权说 D. 代表说与职务需要说相结合的立场 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 3. 如有一方当事国不履行执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另一方当事国可向()提起申诉。 A. 国际法院 B. 联合国大会 C. 联合国秘书长 D. 安理会 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 4.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 A. 联合国大会统一作出规定 B. 国际法院作出统一规定 C. 国际条约规定 D. 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 5. 以查清争端事实为主要目的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称()。

B. 调解 C. 调停 D. 斡旋 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 6.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责任的主体是()。 A. 国家 B.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 C.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 D.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组织 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 7. 主权豁免是从()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 不得以武力相胁迫原则 D. 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 8.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形式主要是()。 A. 道歉 B. 赔偿 C. 断绝外交关系 D. 保证不发生类似事件 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 9.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国家可分为()。 A. 单一国和复合国 B. 独立国和附属国 C. 独立国和附庸国 D. 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 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 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_杨泽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 杨泽伟 内容提要: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当今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在世界新形势下,传统的国家主权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但日益增多的国际干涉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我们既要维护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地排斥所有的国际干涉,重要的是国际干涉行动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关键词:国家主权 国际干涉 国际法 国际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两极对抗虽已消失,但地区性的冲突却有增无已,国际干涉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柬埔寨到伊拉克,从索马里到波黑,从科索沃到东帝汶,国际干涉显著增强。国际干涉的增多,既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同时还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但是当今国际法理论研究中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大的课题,而且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干涉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面临新挑战 (一)否定主权的论调甚嚣尘上 从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轨迹看,否认国家主权的思潮肇始于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公法学家狄骥率先对国家主权提出了责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逊、劳特派特再次否认国家主权。冷战结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全球化理论的出现,国际干涉增多,否认和弱化国家主权又一次成为欧美理论界的重要趋向。 1992年托马斯·魏士和贾拉特·乔普拉提出,“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1995年特里 ·戴贝尔进一步认为,“禁止干涉内政已成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旧制度”。〔1〕同时,随着全球环 境问题的恶化和环境国际保护需求的上升,一些生态主义学者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也提出了弱· 144· 〔1〕均见钱文荣:《联合国宪章和国家主权问题》,《世界政治与经济》1995年第8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副教授。

政治学概论真题2016.10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学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312)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是 A.《理想国》 B.《君主论》 C.《政治学》 D.《社会契约论》 2.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 A.宫廷政变 B.政治革命 C.政治改良 D.政治改革 3.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 A.地主占有制 B.国家占有制 C.领主占有制 D.自耕农占有制 4.在西方,“政治”一词的最初含义是 A.城市 B.城邦 C.城乡 D.城镇 5.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 A.分权制衡 B.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D.集权制 6.氏族制度的根本规则是 A.群婚 B.血缘家庭 C.氏族内部禁止通婚 D.议事会 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 A.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B.系统研究方法 C.行为主义研究方法 D.历史研究方法 8.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政策是 A.单一制 B.民族区域自治 C.一国两制 D.特别行政区 9.实行一党独大制的国家是 A.印度 B.美国 C.英国 D.德国 10.首先提出政治文化概念的美国政治学家是 A.戴维?伊斯顿 B.本特利 C.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 D.马克斯?韦伯 11.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是属于 A.敌我矛盾 B.人民内部矛盾 C.政党纠纷 D.集团矛盾 12.瑞士联邦采取的政体形式是 A.君主制 B.议会共和制 C.总统制 D.委员会制 13.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 A.阶级 B.民族 C.政权 D.经济 14.从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上的排列组合形式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

国际法上的三种干涉形态

国际法上的三种干涉形态:发展与挑战 干涉问题无疑是当代国际法中最复杂,同时也是发展最快的问题之一。一方面,传统 的人道干涉尽管饱受非议,其依然在向前发展,有政治意愿的国家依然在“执着地”推进 着相关实践,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责任形态存在的干涉即基于“保护的责任”的干涉,和 作为一种义务形态的干涉即国家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干涉的义务,一旦违背相关义务, 作为旁观者“不作为”,即会引起相应的国家责任,也开始“异军突起”,从而构成了干 涉形态的最新发展。本文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对这三种干涉形态的研究,来讨论干涉问题 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对此所应采取的立场。 本文将分为五部分。在前面三部分中,我将分别讨论作为传统干涉形态的人道干涉和 作为其“升级版”的“保护的责任”,以及构成干涉最新发展的作为一种义务存在的干涉 形态。文章第四部分将主要讨论干涉问题的新发展给国际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最后一 部分则将从中国视角检讨此种新发展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所应采取的立场。 一、人道干涉:传统的干涉形态 人道干涉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十年战争之前,在格劳秀斯、维多利亚等的著作中 都有一些零星的相关论点。1但其被作为一种理论用来指导国家实践并进而真正影响到国际 关系,则开始出现于19世纪。自1815年开始,奥地利、俄罗斯和普鲁士建立了“神圣同盟”,此同盟的主要功能之一,即是以同盟的力量和名义进行军事干涉。在此背景下,发 生了多起以人道为名义所进行的干涉,如1856年英国和法国对西西里的干涉,1860至 1861年英、法、普、奥、俄对叙利亚的干涉,1866至1868年英、法、俄对克里特岛的干涉,以及1876至1878年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和马其顿的干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道干涉的实践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在冷战终结之后。但 值得注意的就是,冷战期间的干涉实践,干涉国甚少是从人道干涉角度来为自身行为进行 辩护的。无论是在1948年的中东战争中,还是在1971年的印巴冲突中,抑或是在1979年越南进入柬埔寨并推翻柬共政权的过程中,相关国家均是从其他角度而非人道干涉角度来 为自身的行为进行了辩护。2而在冷战终结之后,相关国家在进行干涉的时候,就一改冷战 期间的“羞羞答答”,转而祭起了人道干涉的“大旗”,以人道干涉为名径自进行干涉, 如1999年北约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空中轰炸行为。也正是在此时期,人道干涉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辩论。3 从国际社会对人道干涉议题的讨论情况来看,一般而言,对其干涉的“正当性”,质 疑的声音很少;国际社会对此议题高度关注的焦点,在于人道干涉的“合法性”,即人道 干涉是否有国际法上的明确依据问题。4无论国际社会围绕此问题有何见解,人道干涉之于 国家,显然是作为一种权利形态存在的。对于那些主张和支持人道干涉的国家而言,其认 为国家是有权利来对他国进行人道干涉的;对于那些否认人道干涉具有合法性的国家而言,则认为国际法没有授权任何国家对另一国进行人道干涉。无论是何种观点,都没有将人道 干涉视为一种责任或者义务。这也是人道干涉作为传统的干涉形态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保护的责任:人道干涉的“升级版” 1参见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128页。 2参见(英)米歇尔·阿库斯特:《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魏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 4期,第55-56页。 3关于此点的描述参见周桂银:《中国、美国与国际伦理——对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的一项比较研究 (1991-1999年)》,载《国际政治研究》2003年第4期,第36-44页;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 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133-137页。 4有关人道干涉的国际法依据的研究参见:宋杰:《从<联合国宪章>第2(4)条的解释来看人道干涉的法 律依据——基于准备资料和嗣后实践的视角》,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4期。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不干涉内政原则复习课程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

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关系的再思考

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关系的再思考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经济合作和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行为和跨国交往迅猛发展,使得为各国间政治、经济等领域合作而建立的国际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日益彰显出来。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如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经济、金融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已经发展成为超国家经济合作,在经济同盟基础上使用共同货币,并开始从经济共同体向政治共同体发展;其他职能性的国际组织也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功能。这些新态势给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提出挑战。有学者认为,这将会淡化国家的概念,使国家利益受到侵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多地被让渡和削弱。 20世纪,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家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为了适应复杂的国际关系,各种一般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相继建立,专门性的国际行政组织更加完善,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对国际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一战、二战结束后分别建立了世界性的普遍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尤其二战以后,各种国际组织纷纷建立,其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主权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作用,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如联合国、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它们成员广泛,在协调当代国际关系,处理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矛盾、危机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欧盟、东

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其组织化程度、国际地位影响日益提高。这必然对国家主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主权的绝对排他性在国际组织的行为、作用中受到冲击。主权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就必须遵守组织规章和国际法则,承担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违反组织规定或有关法律将受到制裁,这对国家至高无上的主权来说必然意味着要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 随着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扩展,商品、资本、人员、服务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频率越来越高、阻碍越来越小,各国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程度日益加深,共同利益日益增多,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协调和合作。各种形式的国际组织,建立了成员国之间进行经常性联系与沟通的渠道,有助于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和立场。伴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许多副产品,诸如世界范围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人口的急剧膨胀,跨国犯罪和恐怖活动的猖獗,民族矛盾,地区冲突等等,对于这些任何一国都无力单独解决的问题,需要各国间进行齐心协力的合作,国际组织即是实现这种合作的有效方式。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造成更为深刻的影响,进一步削弱了国家主权。使国家主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一,经济、安全自主权受到制约。主权国家维持经济繁荣和有效防务的首要目标,现在要通过国际合作的安排来实现,全球化正在改变国家主权所能控制的范围和空间,使主权的绝对自主性受到销蚀。第二,民族国家的传统边界正在变得模糊。全球化正在改变着民族国家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法律全球化下的人权国际保护 学生姓名:杜碧月学号:090904113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郑淑霞 2012年月12月 25日

3. 毕业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的方法 为了从总体上能够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作出全面的评价,首先就必须运用历史的方法,追溯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发展的历程。通过对历史的考察,获得对国际人权保护全面了解,认识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质,得出对其正确的评价。 (2)比较的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人权国际保护研究的比较,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在不同层面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寻求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进一步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研究我国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该做出何种建议和完善。 (3)实证分析的方法 本文试就法律全球化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内容和特性作一定的分析,从其发展历史、发展背景、原因等各个方面研究,阐述了当下世界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 贺鉴《霸权、人权与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利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外交学以及历史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有机结合,重视个案分析。本书通过考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的历史演变以及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系统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剖析后冷战时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规范国际人权保护和完善国际干预机制的对策。 [2] 黄文艺《全球化的法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本书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本书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 在国际法中,包含着两个重点内容,分别为国家主权和国际干涉。在以往传统的国家管理形式下,国家主权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同时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干涉中,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之间的矛盾中。在新时期,国家发展既要充分的维护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要尊重相应的国际干涉。基于此,在本文中,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进行研究。 标签:国际法国家主权国际干涉问题 前言 当前,国际干涉已经成为了全球的特点问题,伴随着国际上的国际干涉问题逐渐增加,其对国家主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如果正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是摆在国际法坛中的紧要问题。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在维护国际局势,促进健康的国际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冲突 1.国际干涉对他国主权造成侵害 在国际平等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世界上的国家不论其发展程度如何,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总数多少,都享有平等的国际法所授予的权利,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制度、主权等都平等。而如今,在国际政务中出现很多国际干涉问题,干涉国针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主权独立造成侵害,也意味着干涉国的主权凌驾于主权国家,而这样的形式严重的破坏了主权国家的主权,也破坏了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原则[1]。 2.违背了国际关系中不得应用威胁与武力的国际法原则 在《联合国宪章》中明文规定了国家之间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是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同时干涉国家不能破坏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也不能以任何同联合国总之不符的方式相互威胁。该项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命令禁止侵略战争,也阻止了一切的武装战争。但是如果国际干涉对于他国的领土主权产生影响时,会产生国际战争,严重的破坏国际法原则。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契合 很多国际干涉行为在国际法的范畴之内,导致目前很多国际干涉行为有着自发性、随意性等特点。而为了保障国际法能够得到国际认可,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干涉法,该法律是国际干涉顺利进行的基础。同时,为了使得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契合度提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需健全国际干涉决策机制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 20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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