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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汽车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汽车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编号:SC3/01-1101:2009

汽车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工厂界定码1101)

第一版第0次修订

1 目的

为方便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了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汽车产品的工厂检查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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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则上,整车确认检验不能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如果整车确认检验的项目、标准、频次等符合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要求(如有效的国家产品质量抽查报告/委托检验报告等),则可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

注2:需定期确认检验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仅限于外购的零部件和材料;对于自产的,工厂检查应覆盖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生产场所、部门、活动。

注3:如工厂采购的是获得3C认证或可为国家认可的部件自愿性认证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工厂即可不出示这些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报告。

注4: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第一方(如成品生产厂、同一集团内的实验室等)、第二方(供应商)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等)。

注5: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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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上表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频次要求为最低要求。

注7: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方法和限值可以按照EC、ECE、FMVSS等指令法规执行。

注8: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9:对于以总成方式采购的且未单独获得3C证书的关键零部件(如汽车座椅等),若其中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座椅面料等)未单独获得3C证书,则对于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还应包括其所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座椅面料等)的定期确认检验要求。

2.2 成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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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成品例行检验的频次为100%检验。

注2:成品例行检验依据的标准可以是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也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标准和方法。

注3:整车类中M2、M3类含三类底盘改装车;N2、N3类含二类底盘,不含起重举升类车辆。

注4:改装车类中的其它类指除起重举升类以外的所有由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车辆。

注5:其它类改装车中危险标志一项仅适用于运送危险品的车辆。

注6: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7:若车辆所用前照灯已获有效的E或e标志认证证书,则前照灯发光强度检测项目可不进行。

注8:若车辆已按工厂和小类进行了关于排放的CoP检验,则有关排放的检测项目可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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