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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职权探析

乡镇街道职权探析
乡镇街道职权探析

关于影响郊区街道发展的职权问题探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市、区相继撤并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作为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利于理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街道办事处按地域我们可将街道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主要是城区,居民主要是城区居民,以二三产业为主;另一类是郊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辖区为农村,居民主要是农民,以第一产业为主,主要从事农业。郊区街道虽与城区街道同为办事处,但却“同工不同酬”,因机构名称的变更及地域因素,农村乡镇的发展政策无法使用,现城区街道的部分政策也不能尽其所用,导致郊区街道境遇尴尬,制约了郊区街道办事处的发展。

一、郊区街道办事处现状

郊区街道主要是由原来乡镇撤换而成,由于撤镇设街道要么是按建制整镇转换,要么是以村(居)为单位予以分割,普遍存在地域面积偏大,农业人口偏多,农村比例过高的问题,虽撤镇改街,辖区主要还是以农村为主,居民还是原来的农村村民,并没有因机构名称的变更而变更。但工作性质却因行政机构的变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郊区街道办事处既

要行使作为街道在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又要花大部分精力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辖区农村建设。但因种种原因,虽然工作范围扩大,但职权却没有扩大,郊区街道虽然面对原乡镇和现街道的发展和建设任务,但职权却只能是街道的职权,没有过多的自主权,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发展本街道农村工作,不利用郊区街道的发展。以**街道为例:**街道办事处辖区主要是原**镇和**镇部分村居,60个村都是农村,居民主要是农民,主要从事纯农业和养殖业,办事处既要做好城市管理和服务,加快小城镇建设,又要面对辖区农村现状,加快农村建设步伐,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但却因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性质,无法使用原乡镇的职权,城区街道的部分优惠政策又因地域原因,也无法使用,影响和滞后了街道的发展进程。

二、影响郊区街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是郊区街道不能使用有关乡镇农村发展政策。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村发展,部分地区实施了乡镇扩权,增强了乡镇发展自主权,带动了农村发展。郊区街道办事处辖区虽然以农村为主,大部分工作任务与乡镇一样,但却因为不是一级政府,不能使用原乡镇有利于农村发展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郊区街道辖区农村的发展。以**街道办事处为例:**街道大部分村基本都是以农业为第一产业,二三产业较落后,街道主要职责是推进辖区新农村建设,但却不能行使更

加有利于农村建设的乡镇发展职权,如财政自主权、行政初审权、建设规划权等,严重制约建设步伐。

二是郊区街道无法使用城区街道的部分优惠发展政策。郊区街道与城区街道虽然同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因所辖地域不同、村所处位置不同,郊区街道无法使用城区街道的部分发展优惠政策,例如,同为旧村改造,郊区街道的旧村改造没有明确的改造政策,没用明确的国家优惠补偿,也无统一的改造标准,影响了郊区街道小城镇建设。而城区街道在旧村改造中,不仅能享受较好的基础配套设施,而且还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可以使用,比如“两个83”政策等。以**街道为例:**街道有的村旧村改造条件已很成熟,比如**等,但因政策限制,各项手续审批门槛多,无法及时进行旧村改造。

三是郊区街道的发展管理力度不均。街道办事处不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传统实践,都是城市范畴的。为解决城区的发展空间,街道应该有部分农村,但必须有合适的比例。郊区街道农村比例过大,或纯粹的农村,二三产业比例较低,街道财政收入较低,自我发展动力较弱,不能更好的发挥城乡建设的作用。在对街道的管理上,上级政府也没有把郊区街道和城区街道区别开来,无论是下达目标任务,还是检查考核,都是和城区街道一视同仁,忽略了郊区街道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的实际情况,影响了郊区街道职能作用的充分发

挥。

三、对策建议

一是给与郊区街道部分乡镇扩权的优惠政策。扩大郊区街道职权,针对郊区街道发展农村建设的实际,实现职权责的有机统一。郊区街道大部分是整个乡镇的整体撤换,直接面对和服务“三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在撤镇设街道前,作为一级政府,有较为独立的人、财、物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各类资源。撤镇设街道后,只能根据政府的授权行使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郊区街道的社会和行政管理事务却日益加重,其管理和服务职责也在不断拓展。这就形成了一对不协调因素,直接影响和制约郊区街道的正常运转。对此,建议给予远郊街道以下职权:1.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的审批权。对与居民密切相关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的审批权,如旧村改造、建设土地使用、“三无”人员认定、公司注册登记、餐饮许可证颁发等社会管理等审批权。2.提高财政分成。由于郊区街道承担了大量的农村的卫生保洁、基础设施日常维护以及辖区居民宣传、教育、管理的职能,适当提高郊区街道财政分成,有四六分成是否可以提高到原乡镇的五五分成;同时,招商引资项目和农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规费等归郊区街道所有,增加可用财力,提高郊区街道的建设能力。3.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验收和重大民生政策制定的参与权。

二是享有城区街道的部分优惠发展政策。真正体现郊区

街道作为上级政府的排出机构,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建设中发挥其主要作用。建议赋予郊区街道办事处部分处罚权、部分监督处罚权,如私房建筑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市容环境管理等,尤其在小城镇建设方面给与郊区街道与城区街道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改造条件较成熟的村也可以给与城区街道旧村改造政策,如享有城区街道城中村改造的“两个83”优惠政策。

三是加快立法,建章立制,解决“位”的问题。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应根据郊区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或细则,明确办事处的职责、细化办事处的权限,确保政令畅通,使办事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避免一些硬性的不必要的下派、摊派、指派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无理无据地安排落实给办事处,造成该管的管不好,应该管的管不了的工作状态,在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上,针对实际,提高郊区街道工作权限,理清责任分工,明晰监督体制,以充分发挥郊区街道办事处建设新农村与服务城市的两重功能,保证办事处各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基本保证。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

街道党政办工作总结

第一篇:乡镇党政办工作范文 半年以来,党政办公室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办公室工作人员较少,主要精力集中在公文处理、公务接待、服务协调上,学习力度不够。二是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较差。三是工作创新性不够。下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建设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内不但提升自身素质,对外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扎实推进我镇各项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学习机制,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大学习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办公室的战斗力。要通过学习,更进一步地提升党政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党政办的战斗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文、办会、办事的能力,为更好地适应国内外新形势、新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优质的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为全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要继续加强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能力、参谋助手能力和后勤保障能力。一是要继续在办文、办会、办事上下功夫。及时准确的把上级通知和工作要求上报镇各党政领导成员,做到处理及时,准确。认真做好各种会议的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其他保障,为会议顺利召开创造条件。继续做好公务接待,对来访人员热情招待、服务周到。二是要做好参谋工作。针对在我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认真分析,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超前预测,认真谋筹划,取得工作的主动。三是继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食堂就餐、机关卫生、夜间值班等各项制度。特别是要安排好人员做好上班时间、节假日、防汛等时间的值班,做到办公室24小时不离人,及时准确把上级的通知和工作要求上报镇领导并传达到各所站、有关人员中去。 三、强化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我镇机关作风建设。 要继续加大对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力度,采取检查、抽查、督查的形式,全面提升我镇机关作风。加大对日常值班、卫生、奥运会期间夜间巡查等的督查力度,做到督查到位、通报及时、整改及时,确保我镇机关安全和全镇的稳定。 四、继续改革创新,逐步打造服务性政府。 在实现全镇无纸化办公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优化全镇资源,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在新农村服务中心一楼组建便民服务大厅,打破单位界限,全镇7个涉农镇直单位和土管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办公,通过合并把原来分散在各个办公室的审核、审批事项集中在一个大楼办理,真正做到办事简洁,方便群众。第二篇:20xx 年乡镇党政办工作总结 XX年,××镇党政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内修素质,外塑形象”为根本,以争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效率型”科室为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地保证了镇党政机关的高效运转,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党政办公室作为综合性科室,日常工作十分琐碎,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以最大努力保证镇机关的争创运行。 (一)组织好各项会议组织工作。组织各类会议是党政办公室的工作之一,党政办公室严格按照会议的标准和要求,从会务安排、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等都做到了严谨有效,周密细致。半年来,我们成功举办了××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镇XX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镇奥运安保工作会议、××镇深化奥运安保暨防汛工作会议等大型工作会议6次,完成其他一般性会议安排工作16次,每次会议都取得圆满成功,为镇党委政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文件的上传和下达。传阅文件是党政办公室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我们严格按制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网站运营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网站运营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网站运营半年工作总结范文一 (一)工作业绩 1.网络运营部创建 鑫源通投资有限公司自20XX年6月份创建以来,在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前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促进鑫源通更好发展,公司领导决定创建商务网络平台,服务鑫源通发展。正是在这样高瞻远瞩的决策下,在20XX年11月份公司创建了网络运营部。网络运营部从创建之初1个人发展到现在9个人和一支强大的运营支持后盾,其发展速度之迅速,成长脚步之稳健! 网络运营部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在公司领导和一些规章制度下,我们部门在团队建设中不断创新,完善部门组织结构,并实施了以下几个工作制度:第一、班前会制度,目的是让每天的工作在有计划下开展,让每位员工充满激情工作,让每个员工了解整个部门工作进展;第二、部门组长周例会(每周三上午),目的是让各组负责人知晓整个部门工作进展,了解彼此进度,加强小组之间的沟通与配合;第三、部门讨论制度,即如果部门内的某项工作需要讨论时,在需要讨论的工作日下午4点至5点之间,全员参与工作讨论。以上的几个制度实施后,效果非常明显,员工之间的沟通更及时,工作效率得到很大提升,整个团队更团结。网络运营部在遵守制度之余,也建设了部门的文化,开展了部门活动即周末的部门员工自费聚会,让每个员工都能感受到团队的温暖和公司的温馨。

2.网站的定位确定 当公司领导有见解的提出要创建一个安徽省电子商务平台时,在公司领导的指导和部门员工不断学习下,不断地寻求网站发展定位和特色,最终确定网站的发展定位和特色是打造本土化电子商务平台。并最终确立网站的名称是启钥网,寓意是帮助网站客户开启成功的钥匙,同时独立的设计网站的LOGO。 3.网站的设计与建设 由于网站建设是委托网络公司制作的,因此,网络运营部主要负责网站的设计和创意。 (1)网站的结构设计 在不断学习和创新下,启钥网找到了自己的网站结构,具体包括:供应求购、公司、资讯、创业加盟、项目融资、展会、人才、718商校、商业服务、交流中心等十个主要页面,在大的结构下,又开辟了加盟代理、项目专利、人才招聘、在线课堂等58个栏目。目前网站的结构设计基本完善,涵盖的方面较广,可以满足各类浏览客户的需求。 (2)网站页面的模板设计 网站的结构设计不仅要结合网站特色而且还要创新,而网站的页面设计则更需要创新,在不断学习总结下,网络运营部设计出多种模板,在多次讨论中修改,设计的草稿纸近千张,最后得出了基本的网页模板。网页设计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所以从开始设计网页至今几乎每天都在修改完善网页。

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 ————探求权力腐败的根源引例: 2005年,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煤矿,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最终竟仅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私人。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煤矿挂牌出售1个半月前,转让结果的文件平鲁区政府已经出笼,且文件中所述的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 这家煤矿原本是一个“集体企业”,后来被地方政府和有些相关部门莫名其妙地给戴上了一顶“国有企业”的桂冠。企业性质悄然变更,成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意玩弄的“权力物产”。 殊不知,正是因为这座价值数亿元的煤矿被所谓“国有”以后,才给某些人明目张胆地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条件。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论以什么手段,侵吞国家资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人为让国有资产贬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尤其是政府官员的“直接插手”或是“暗箱操作”,更是典型“权力寻租”的大亮相。 不论怎么解释,把一个价值可能达亿元的煤矿,以1万的超低“价码”转让给私人,岂不是史上最牛的“交易”吗?一个私人,能够把一个这样的煤矿轻而易举地“拿”到手,且问: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凡人”吗?如果这个人没有一定社会背景的话,也可以说不与当地某些“决策者”有“利益关系”的话,1万元就想得个抱不动的“金娃娃”,那不过是“异想天开”的事情。然而,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事实就摆在了公众面前,这里边的“猫腻”,就是嗅觉再不灵也能从中“闻”出点儿味道来。 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新华社记者根据当地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多次试图联系平鲁区相关领导以求真相,但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访。这也许更说明了“权力寻租”是见不得人的。但腐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我们相信,凡是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实则是搞“权力寻租”、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摘自《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6日一、权力寻租的定义 在以上案例当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黑暗,看到了私人力量的“强大”,看到了官商勾结和明显的“暗箱操作”,或许这个“牛人”付出的不仅仅是一万元,而与这家煤矿的市值之间的巨大差额所去何处,也就不得而知。用权来换钱,最后中饱私囊的腐败案件,或许我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 田杰1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 一、权力之传统解释 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美国的彼得。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欢迎探讨!

街道工作总结及工作目标

街道工作总结及工作目标 街道20xx年及20xx年工作目标 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为建设海峡西岸的品牌街道而努力奋斗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在这里召开20xx年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回顾“十五”时期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部署“十一五”总体规划及今年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把握机遇,开拓创新,推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努力实现街道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下面,我代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20xx年和“十五”工作回顾 20xx年,**街道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 __”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主动呼应、主动融入、主动服务海峡西岸发展大局,齐心协力,奋勇拼搏,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的各项任务, __各项事业取得协调发展,并获得了以下多项荣誉: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百家示范乡镇

(街道)工会”;全省“经济建设先进单位”、“科普先进街道”、20xx-20xx年省级“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单位”、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厦门市“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厦门市“平安街道”,征兵工作连续21年保持全市先进,计生工作、城管工作连续八年保持市级先进。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保持强劲增长势头,主要指标再次实现高基数上的新增长和高平台上的新跨越。 (1)生产总值14.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7,比增59,比全区增幅30高出29个百分点; (2)工业总产值16.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3.7,比增38.3,占GDP比重的38,比全区增幅30.2高出8.1个百分点;

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_文秘知识

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对每个岗位都是很重要的,橙子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最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 / 6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处岗位职责: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脏贿赂局岗位职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脏、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局岗位职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1、指导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2、组织并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协作。 4、负责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协工作; 4、侦查监督处岗位职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2 / 6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创业公司运营工作总结

创业公司运营工作总结 2020年11月,我正式结束了在一家创业公司将近1年多的运营工作,再次踏上新的征程。 回首这一年,从公司最开始的30人时加入,到离职时公司已经扩张成为500多人的中型公司,一路走来,有苦有乐,虽有诸多遗憾,但更多的却是收获——而且这次的收获,与之前的工作经历有非常大的不同。 如果说之前我在运营方面的成长是线性成长,那这一年的工作经历则是让我的能力有了指数级的提升。 因为在之前,我吸取的营养更多是于日常工作内容中的积累,包括做的新媒体、做的社区、做的活动、做的项目、做的合作等等。 例如,我做的活动越多,我的活动经验就越来越丰富;我合作的项目越多,我的执行就越来越好;我写的文章越来越多,我对于内容的感觉把握就越来越成熟等等。 这样的成长对于运营小白,或者刚入行的普通运营者来讲肯定是没有问题,甚至是多多益善的,而作为一名有着“一定运营经验”的我来说,这样的成长似乎已经无法满足。

所以,在去年的时候,我就在不断再思索未来的出路,包括尽快提升我运营的段位,不再拘泥于具体的项目,活动,内容,而是从更高的维度去看运营这项工作。 很高兴的是,或许老天听到了我的思索,故安排了我与这家公司的缘分,在为公司效力的这一年多里,我得到了我想要的。 所以,今天也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我这一年的工作和思考心得。 不过因为篇幅有限,本次内容更多的是关于运营认知方面的思考,不会涉及到具体的实操讲解。 我再次强调,本篇文章不会涉及到任何的运营实操讲解。 在我和很多初创公司的运营团队交流时,我发现大家刚开始的打法都很奔放,大开大合。 比如上来就规划好要做微信 ___,微博,APP等等。总之各项计划列的非常的周全。

我国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NO.1,2013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2 我国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 彭 方 袁小力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公共权力本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然而其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偏离既定目标,出现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公共权力寻租行为既是公共权力异化的原因,也是公共权力异化的一个重要表现,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本文试图对公共权力寻租行为进行分析,挖掘其形成机制,为预防和减少这种寻租性腐败行为提供建议。 关键词:公共权力;寻租;形成机制;治理建议 作者简介:彭方(1983- ),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府政治; 坍塌、7·23关。 安·克鲁格租”(1967年戈登·“的。走私和黑市。”入,制或者某种政策干预等原因失去供给弹性,进而产生一定的级差收入,这些级差收入即为租金。既然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价差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在寻租理论中,一切不以生产活动和市场活动为重点,而仅仅寄希望于与官员周旋,利用公共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都被称为寻租活动。詹姆士·布坎南曾经精彩地描述过这种活动,他写道:“假定一位进行革新的企业家,他不去发明一种新的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而是发现一种方法去说服政府确信,他‘应该’被授予垄断权,而政府将以把一切潜在的进入市场者拒之门外的办法来赋予这种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创造价值……获得的租金反映价值从一般消费者转向受优惠的寻求租金者,以及在过程中价值的纯粹损失。”简而言之,公共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基础和生存的土壤,因而事实上寻租行为与政府在经济中活动的范围直接相关。“政治家既存在着被他人作为寻租工具的可能,也存在着主动寻租的可能。” 体制改革要求简政放权以市场为导向,但其并未将公共权力本身缩小,而仅仅只是在权力系统进行了权力的 重新配置。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初期,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干预的权力仍然很大,进而产生大量租金,诱发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纵观我国大量的腐败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干预和管制较多的领域以及公有产权和公共开发领域是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高发地带。 (二)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阿克顿勋爵(1834—1902)曾说: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网络出版时间:2013-04-10 14:16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11623016.html,/kcms/detail/53.1133.D.20130410.1416.038.html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权力寻租

寻租理论”(Rent-seeking theory)最早始自亚当?斯密。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一向是以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自由竞争为增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佳机制。然而,现代经济学界越来越多地关注到,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某种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引导,个人趋利避害的竞争行为有可能导致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耗费。寻租理论就是以研究非生产性竞争活动为主的经济理论。寻租理论的着眼点,并非这类活动的道德范畴,而是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寻租”这上概念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安?克鲁格于1974年正式提出,她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说:“在多数市场导向的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比比皆是。这些管制导致各种形式的租金,以及人们经常为这些租金而展开竞争。在某些场合,这种竞争是完全合法的。在另一些场合,寻租采取其他形式,如贿赂、腐败、走私和黑市。”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则把寻租定义为:“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的资源被用于只不过是为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寻租从总体上看没有配置价值,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浪费。” “权力寻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此为权力;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有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在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崇高的社会不胜任心,此时,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 寻租活动被称为人类社会的"负和博奕",即一场就社会整体而言损失大于利得的竞赛,它不但造成寻租行为本身的资源非生产性消耗,而且通过引起经济扭曲而导致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被称为是"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权力寻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只要这种权力一旦失去制衡或制约,它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目前,寻租理论在中国又有了更广泛的应用:权力寻租,管理者寻租,“商品寻租”、“要素寻租”乃至“乌纱寻租”等。以下我们看看权利寻租的几种形式: 一.对自然垄断的管制构成政府管制下的权力寻租。 政府管制是政府干预市场运行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①的基本内容。实际上长期的“管制与放松管制”的争论,正是围绕着自然垄断展开的。对自然垄断的管制作为政治分配介入市场的渠道之一,必然在市场运行中人为地造成各种新的垄断权力,从而产生围绕垄断权力寻求额外收益的寻租活动。 二、国有企业改制引起的权力寻租。 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产权和股份制实行转轨,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抑止权力寻租的作用。股份制改造自然涉及到产权,而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与某些官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拥有政治便意味着拥有与之相随的一种“产权”,这种产权不仅可用来产法创租,还可用来增加他人成本。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一些官僚正在打着改革的旗号,与一些的民间经济利益集团正在策划着更大行为的寻租。一方面,他们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是寻租行为的抑制者,另一方面,在“执行者”与“抑制者”的掩护下,他们密谋着新一轮寻租行为。笔者称这种行为为权力寻租的“伪抑制”。 三、开发区经济的权力寻租。 最近,打着政策的旗号,动辄以发展区域经济圈为幌子,实际想加速制造市场经济的体制泡沫以便圈得未来利益,甚至疯狂“创租”的力量。义乌,一个弹丸大小的县级市下的13个乡镇,无一不例外都拥有自己的工业园区,2003年8月,人们才突然“发现”:14个工业园区中只有义乌经济开发区一个是经过省里批准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审批工业园区的权限。即义乌其它13个工业园区全是“黑户”!显然易见,城市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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