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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汇总档案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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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档案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填报工地: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工日,负伤频率‰。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①死亡人,重伤人;②其他人员伤亡人,重伤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人,重伤人人,轻伤人,歇总工日工日,负伤频率‰。

经济损失元。

工地负责人:制表人:实际报出日期:年月

职工伤亡事故汇总表

补充资料:1、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工日,负伤频率‰。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①死亡人,重伤人;②其他人员伤亡人,重伤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人,重伤人人,轻伤人,歇总工日工日,负伤频率‰。

经济损失元。

安全负责人:制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

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建议

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建议 一、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相关条款规定,建议对安全生产资料分类建档如下: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十九项规章制度及企业内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综合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体系,安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任命书,各部门及各级各类人员签字确认的责任制,责任考核表。 3、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记表,培训教育的相关影像资料,教育培训的课件或内容,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表 4、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日常安全检查表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表(整改前后照片及台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等 5、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流程,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6、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针对企业的较大危险源制订各类预案文本,定期组织演练记录及总结、影像资料 7、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接触职业危险因素岗位的人员名单,其及在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后的体检记录,个体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记录表8、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投入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帐,后附安全项目票据复印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表, 9、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特种设清单及定期检测报告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特种操作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流程: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为确保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我院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已对本院各环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现将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总结汇报如下: 一、门诊、病房楼应急灯少数不能使用 经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应急灯进行逐个检查后,发现全院有2处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对此我院后勤部立即对毁坏的应急灯进行更换,确定应急灯全部正常使用。 二、灭火器存有无过期现象 我院现用的灭火器多数是在xx年重新配备的,无过期现象发生,组织职工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进行灭火演练,确保职工熟练掌握火灾现场逃生知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三、被褥存放室没有安装灭火器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被褥存放室没有配备灭火器和排风扇,对此我院高度重视,要求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在医院存放材料的仓库室立即安装灭火器、排风扇,并进行线路检修,确保医院存放的易燃物品室不留安全隐患。 四、氧气瓶放置欠规范 医院氧气瓶主要集中在病房区,虽贴有"四防"标识,个别病人任在病区吸烟,对此问题我院对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对病人及其家属做好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乎全院医护人员和病人的生命安

全,我院对此也非常重视,定期检修线路,排查院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上级领导部门发现我院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我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今后我院一定继续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院内安全生产不留隐患。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11月24日,教育局领导对我校安全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了很多宝贵提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平安稳定,根据教育局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制,进一步排查治理影响学校安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职责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 校长赵云国任组长,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校长邢腾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的安全工作小组。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学校安全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基础,以实现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平安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一、事故隐患 、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并备案。 、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隐患整改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即: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整改时间,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上级部门。 、排除隐患所需的经费,可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列入大修、针修计划,在安全经费或技改经费中解决。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公司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

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公司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围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篇一:安全事故报告范例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工地***事故 填报单位:xx公司申报人:(单位一把手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总包企业详细名称:xx公司地址:xx路44号企业法人:xxx企业委托法人: 电话:企业类型:国有国民经济行业:建筑业隶属关系:xx 总公司直接主管部门:xx委员会二、分包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电话:企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发生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全部原因: 七、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用工形式工种及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籍贯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损失工日为6000个) 九、本次事故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元。 十、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事故报告、抢救情况。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等意义进行分析。 十二、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措施) 措施名称简要内容完成措施 单位、人员完成期限验收人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表)十五、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见附后材料,均为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2、法人委托书3、经济补偿方面的公证书及协议书4、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摘要: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关键字: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认定程序常见案例在当前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都逐步进入自动化,但随着机械化.自动化.高科技化的大力推进,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和危险因素。 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火灾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农机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1.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可分为以下类别: ●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 定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1.3.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 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 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 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 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 剔除。 1.5.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 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 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

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 1.工程名称: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 2.事故情况:燃气管道破裂,致使少量燃气泄漏 3.事故发生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8:20 4.事故地点:港航路与赤湾六路交汇处 5.事故影响及伤亡人数: 本次事故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事故详细经过: 2012年8月7日8:20我司在赤湾五路路口污水进行管道基坑 进行正常施工开挖,当时现场指挥人员因临时有事不在场,离开了 5分钟,当时和管沟作业点成垂直交叉的方向上约1.5米处存在有 燃气管道,挖机司机进行土方开挖时,挖土范围内存在有一块大石,挖土过程中撬动了大石,由于不清楚该大石的具体形状与体积,大 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位于赤湾六路上的一条PE250的市政地下 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管道上刮破一个鸡蛋大小的漏洞,造成了少量 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了施工,并及时报 告我司现场主管人员,我司现场主管人员立即封锁施工现场、设置 安全警戒线、疏散周边人员,并邀请交通协管人员进行周边道路交 通指挥,防止了事故进一步产生的危害。同时上报业主、监理、燃 气公司等相关单位。 当日上午8:50深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输配分公司相关抢险人员到场后关闭了上游气源阀门,至中午14.40完成了对受损燃气管道 的更换。 7.事故原因分析

工程开工前业主提供了详细的地下管道布置图,同时燃气公司对我司项目部进行了详细的交底,并签订了《保护协议》。每次进行 地下管道施工(涉及燃气管道)时,均派专人进行跟进。对于业主、 监理和燃气公司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我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于此次燃气管道刮破导致燃气泄漏事件,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施工阶段处于施工管线未期,挖机司机存在着安全麻痹思想,在我司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离开现场不到5分钟的情况下,挖机司机 不清楚作业点距离燃气管道约有1.5米范围内存在的大石具体形状 和体积情况下继续进行开挖施工,大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和施 工作业点成垂直交叉方向上的燃气管道。 8.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我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说封闭现场,疏散周边人员、邀请交通协管 人员进行周边交通指挥,通知燃气公司、工程监理及业主;全力配合 燃气公司抢修部做好抢险维修工作。)至中午14:40将受损管道更 换完毕并恢复市政管网供气,此次抢险过程中幸无人伤亡。 通过此次事件,发现我司有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因此我司将在以后的时间内着重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并将 在以后的施工中认真贯彻业主、监理及相关监管单位指导与监督,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人: 北京中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项目部20xx年x月x日 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 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一: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 C三级: 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 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 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模板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模板

XX单位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 XXX公司 2017年X月XX日

目录 1.1应急处理服务背景 (1) 1.2应急处理服务目的 (1) 1.3应急处理服务范围 (1) 1.4应急处理服务依据 (2) 1.4.1 应急处理服务委托协议 (2) 1.4.2 基础标准与法律文件 (2) 1.4.3 参考文件 (2) 3.1准备阶段 (5) 3.1.1 准备阶段工作流程 (5) 3.1.2 准备阶段处理过程 (5) 3.1.3 准备阶段现场处理记录表 (6) 3.2检测阶段 (7) 3.2.1检测阶段工作流程 (7) 3.2.2 检测阶段处理过程 (7) 3.2.3 检测阶段现场处理记录表 (8) 3.3抑制阶段 (9) 3.3.1 抑制阶段工作流程 (9) 3.3.2 抑制阶段处理过程 (9) 3.3.3 抑制阶段现场处理记录表 (10) 3.4根除阶段 (11) 3.4.1 根除阶段工作流程 (11) 3.4.2 根除阶段处理过程 (11) 3.5恢复阶段 (13) 3.5.1 恢复阶段工作流程 (13) 3.5.2 恢复阶段处理过程 (13) 3.5.3 恢复阶段现场记录表 (13) 3.6总结阶段 (14) 3.6.1 总结阶段工作流程 (14) 3.6.2 总结阶段现场记录表 (15)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 XX公司 2017年 X月 XX 日批准人: 应急处理服务人员: 审核人:

一、概述 1.1 应急处理服务背景 XX单位与XX公司签订应急服务合同。XX公司根据合同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和工作内容为XX单位提供应急服务。2017年6月25日XX 单位网站服务器发现存在恶意文件,直接威胁网站的正常运营与使用,XX单位立即拨通XX公司的应急服务热线,请求应急处理服务。我方应急处理服务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并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启动相关过程。 1.2 应急处理服务目的 尽快确认和修复漏洞,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使信息系统所遭受的破坏最小化,并在应急处理后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证据、分析统计报告和有价值的建议,在应急处理服务工作结束后对系统管理进行完善。 1.3 应急处理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 追究(新编版)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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