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3862021无公害畜产品肉羊生产技术规程
目次
前言 (Ⅱ)
1 范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引种 (1)
4 场地环境 (2)
5 疫病防制 (2)
6 饲料饲养 (3)
7 兽药使用 (3)
8 生产档案 (3)
前言
为了规范我省无公害畜产品羊肉的生产过程,加快建设无公害畜产品羊肉生产的全程监控体系,确保无公害羊肉品质的稳固、可靠,保证人民躯体健康,爱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NY5148-2002、NY5149-2002 、NY5150-2002和NY5151-2002制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柏凡、李云、王宇萍。
无公害畜产品肉羊生产技术规程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肉羊生产过程中引种、场地环境、疫病防制、饲料饲养、兽药使用、生产档案应遵循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肉羊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条例》
《承诺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名目》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名目》
《兽药治理条例》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3 引种
3.1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羊。
3.2 引进种羊,应从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的种羊场引进,并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
3.3 引进的种羊,隔离观看至少30~45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4 场地环境
4.1 肉羊场环境应符合GB/T18407.3要求。
4.2 肉羊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场地水源充足、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一、二类传染病的地点,并与公路、居民区、公共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4.3 羊舍应具备良好的清粪排尿系统。
4.4 羊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管满足肉羊不同饲养时期的需求,以降低羊群发生疾病的机会。
4.5 羊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4.6 羊舍地面和墙壁应选用适宜材料,以便于进行完全清洗消毒。
4.7 羊场内应分设治理区、生产区及粪污处理区,治理区和生产区应处上风向,粪污处理区应处下风向。
4.8 羊场净道和污道应分开。
4.9 羊场周围应设绿化隔离带。
4.10 羊场排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4.11 场区应有足够的生产和饮用水,饮水质量应达到NY 5027的规定。
4.12 经常清洗和消毒饮水设备,幸免细菌滋生。
4.13 若有水塔或其他贮水设施,则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并予以定期清洗和消毒。
5 疫病防制
5.1 卫生消毒
5.1.1 羊场入口应设消毒池和消毒间,羊舍周围环境按有关规定定期消毒。
5.1.2 定期对料糟、饲料车、料箱等用具进行消毒,定期进行舍内消毒、羊体消毒,减少传染病的发生。消毒剂建议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
5.1.3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和消毒,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专门是与肉羊接触紧密的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觉有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出。
5.1.4 外来参观者必须经消毒、更衣后方能入场,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5.2 疫病防治
无公害肉羊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形,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进行预防接种工作。
5.3 疫病监测
无公害肉羊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形,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无公害肉羊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确保肉羊场无重大疫病发生,其中重点监测口蹄疫、羊痘、蓝舌病、布鲁氏菌病等。
6 饲料饲养
6.1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条例》,使用的饲料其卫生标准应符合GB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栽培饲料作物的农药使用应按GB4285规定执行。
6.2 禁止在肉羊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饲料。
6.3 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承诺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名目》,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按规定执行休药期。
6.4 禁止在肉羊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名目》中所列药物;禁止以其它方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物和其它违禁药品。
7 兽药使用
7.1 保证良好的饲养治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7.2 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不管临床用药依旧在饲料中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都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专门是出栏前的肉羊,不到停药期的不得以无公害肉羊出栏。
7.3 建立并储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肉羊编号、发病时刻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7.4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治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和其他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承诺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见附录A。
8 生产档案
8.1 无公害肉羊饲养场应建立一系列相关的生产档案,确保无公害羊肉品质的可追溯性。
8.1.1 建立肉羊的免疫程序并储存免疫记录。
8.1.2 建立并储存肉羊全部兽医处方及用药的记录。
8.1.3 建立并储存肉羊饲料饲养记录,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出厂批号、检验报告、投料数量,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专门注明药物的名称、含量及休药期。
8.1.4 建立并储存肉羊的生产记录,包括采食量、育肥时刻、出栏时刻、检验报告、出场记录、销售地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无公害肉羊饲养承诺使用的抗寄生虫药、抗菌药及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