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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疑难问题解读汇总

2014年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政策调整,对于新政的理解和运用各有不同,很多财务人员心理已经忐忑了,在此整理了一些汇算清缴中常遇到问题及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9、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0、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1、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

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4、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5、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6、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7、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8、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9、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

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20、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

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6、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8、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30、我企业上年度是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今年前两个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万,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

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2、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30万,企业所得税本季度预缴时累计利润额未超过10万,填写?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时应当按′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还是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件2)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因此,纳税人应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第14行。

33、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4、企业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今年变更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对于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35、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填写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

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 2014-04-14 09:31:52 561 一、收入类 1、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2、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3、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承担。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4、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什么样的人的个税才要汇算清缴的? 平时按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年底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 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 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 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 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 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 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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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 (1)明确40号公告生效的一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资产置换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原则: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3)实施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限定了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文件规定: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2012年度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规/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 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34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 就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70 号)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 职工教育经 费2.50%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42条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10]65号)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职工工会经 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 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 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 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30号) 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 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 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 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 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4条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 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 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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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各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便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 借: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 应收多 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 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所有模版)

广州市蓝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GUANGZHOU LANSHUN REGISTERED TAX AGENT CO., LT D 广州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报告文号:[报告文号] 报备号: 使用说明(阅后应删除): 1.简版是在完整版基础上删除大部分中小企很小发生的事项文字说明后后形成的,仅起减少删除操作作用,一切应以原版为准。 2.强烈建议在十分熟悉完整版的基础上再使用简版。 当需要补充部分简版内容时,可在完整更新所需内容,断开链接后复制到简版中。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业务约定书号]〕,对贵公司税款所属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公司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贵公司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的审查: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2007年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发展的阶段,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及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及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2019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至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企业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起:如(税款所属时期起:2016-01-01)税款所属时期止:如(税款所属时期止:2016-12-31) 100基本信息 10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省内)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否 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 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106非营利组织是否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108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109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否 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其他 200重组事项 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是否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是否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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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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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2016-11-21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 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所有模版)

市蓝舜税务师事务所G U A N G Z H O U L A N S H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T A X A G E N T C O.,L T D 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报告文号:错误!链接无效。 报备号: 使用说明(阅后应删除): 1.简版是在完整版基础上删除大部分中小企很小发生的事项文字说明后后形成的,仅起减少删除操作作用,一切应以原版为准。 2.强烈建议在十分熟悉完整版的基础上再使用简版。 当需要补充部分简版容时,可在完整更新所需容,断开后复制到简版中。错误!链接无效。: 错误!链接无效。 错误!链接无效。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的审查: 错误!链接无效。本纳税年度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部控制情况如下:错误!链接无效。 (二)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查 在审核过程中,为核实错误!链接无效。与企业所得税有关资料的正确性,我们通过询问、审阅、复查正本后复印等方式取得了我们认为必要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部证据和外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证件: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等; 2、部证据: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等; 3、外部证据: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往来询证函、税款缴款书、新增固定资产发票等。 经审查上述证据,未见异常。 (三)实施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对错误!链接无效。的会计资料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验证、计算等职业推断,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通过执行对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的余额钩稽核对、询问、函询等审核程序,审核错误!链接无效。是否存在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2、通过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或成本倒扎,审核错误!链接无效。是否存在变更成本核算方法的情况。 3、通过对营业收入、存货等科目的截止测试,审核错误!链接无效。是否存在跨期记录收入,跨期结转成本情况。 4、通过抽查贷款利息单、贷款合同、抵押清单等资料,审核错误!链接

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大全

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大全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开始了,提醒宽敞纳税人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通过运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能够直截了当调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2007年3月16日,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进展的时期,20 07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运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差不多开始,十多年里,我热爱理论的专研,热衷于对实践体会的不断总结和积存,现在以这种方式表达出来,情愿与同仁们共同分享

我的欢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托付方交换意见,依照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依旧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说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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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 按照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资产处置,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都是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此时,在确认收入方面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相关资产为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其二,如果相关的资产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十四)关联方利息收入 对于企业关联方与企业交易后,长期未支付的款项,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涉及哪些税?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青岛地税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之——部分办公家具应入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2011年5月,管理费用中购买铁橱、沙发金额共计28800.0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3192.00元[28800×(1-5%)÷(12×5)×7=3192.00],应调增利润25608.00元;2011年6月,管理费用中有购买电子考勤机金额16000.00元,计提折旧1520.00元[16000.00×(1-5%)÷(12×5)×6=1520.00], 应调增利润14480.00元; 2011年5月,管理费用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日用品,金额133000.00元,应调增利润133000.00元,累计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73088.00-4400.00-上年调增固定资产折旧(10423.40+294.50)=157970.10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347505.41元,实际亏损189535.31元( 347505.41-157970.10)。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版)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

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8、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9、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差不多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

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早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顿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预备金、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金、长期投资减值预备金、风险预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预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预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预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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