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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

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
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

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

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事源于一场众人瞩目的案件:原告是在一场枪击案中痛失爱人、独自抚养着年幼儿子的遗孀;而被告是轻易便可只手遮天、年收入20亿元的军火制造商,以后者对于“枪支泛滥枪击案频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名,双方对簿公堂。尽管民意人心都无不偏向这对苦命母子,但实力悬殊之大仍然不言而喻,更毋庸提此类案例并无胜诉的先例。军火商也不惜重金聘请了向来无往不胜的大律师蓝金?芬奇及其强大的智囊团队,为的不仅是免于一千万的巨额赔偿,更是担心一旦败诉,海洋法系的案例援引原则将把美国枪械业卷入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当中,引来一个又一个不必要的麻烦。而传说中的芬奇团队果然不负所望,他深知再精彩的辩才也无法左右这场棘手的官司,于是转而另辟蹊径,从陪审团下手,一一找出每个陪审员的弱点并加以利用,威逼利诱其做出有利于军火商的判决,是他的作战方案。

有人把这部电影作为英美陪审制度的简易教科书,确实有其道理存在。片子从这里开始便将笔墨着重于陪审制度的进行程序,让观众对于陪审团的运作有了一定了解。首先是陪审员的选定。一般来说,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是法院从其辖区的选民登记中随机抽出来的,而候选人人数依各州法律及案件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然后再从其中选出12名正式陪审员及若干候补成员。由于陪审团成员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选定陪审团成员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规定,陪审员的选定,可以首先由法官询问,然后由双方律师补充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律师为主进行。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对某位候选人的回避权,以避免陪审团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因此,由达斯汀?霍夫曼饰演的控方律师罗尔和吉恩?哈克曼的辩方律师芬奇——两大戏骨之间的较量也由此展开。可以看到,芬奇不仅在事前就对所有候选陪审员的职业、学历、家庭、政治倾向等背景情况进行了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并在筛选现场通过高科技设备来窃听监视某位候选人的一举一动并结合其背景来判断是否会做出利于己方的判决,由此指挥前台律师接受或拒绝该名候选人。双方律师你来我往、速战速决并足以震慑全场的强大气势由这场戏便可见一斑。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

败”的基本原则。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建立的现实意义在于:

首先,法官的庭审活动局限于对法庭的组织、引导和量刑,其最终裁判的依据是陪审团的裁决。在这种体制下,法官基本上可以名正言顺地摆脱各种干扰,把审判背后的各种权力的、关系的运作完全甩开,依人民的意志去主持正义和公正审判,最终导致司法公正。

其次,在民事审判中采用公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在组成陪审团之前,往往一方当事人考虑到自己行为的非道德因素和违法性质无法面对陪审团的裁判,以及陪审团的花费将由败诉方自己负担(仅民事审判),而会向法官宣布放弃自己的不合理诉求以达成问题的解决,使陪审团无需组成。事实上在西方使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里,陪审团的使用率不到10%。

第三,使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案件的上诉率远低于我国。当一个当事人在陪审团裁判败诉以后,他会了解这是人民的、社会道德的裁判,他会了解,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必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自己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实自己的诉求,上诉后,再一次面对人民的裁判,案件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也不可能去运作关系推翻一审的结果。

第四,临时随机选出陪审人员,是保证公民参与和广泛民主的具体实现,也是屏蔽和斩断各种关系运作的关键。它同时隔离法官和各种社会关系之间以及案件审理结果之间的联系。

有人认为陪审团造成办案效率很低,象日本地铁毒气案的主谋麻原明明是罪犯还审上几年,象张子强这样的人,为什么在国内就能迅速把他崩了遏止了他继续为恶,而在香港他嚣张了这么多年?我们认为,在我国有刑事案件审判效率极高的一面,但往往是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在一个文明法治社会,是不会轻易判定一个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宁可漏掉一个坏人,也不枉断一个好人。虽然陪审团制度在诸多方面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呼唤公民陪审团制度的早日实行并不断的完善,以遏制司法腐败,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这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两党制的利与弊

美国两党制的利与弊 一、美国两党制的由来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长期以来,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共同维系着美国政治的稳定与发展。在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政党之争,那么,美国的两党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美国的政党产生于联邦政府建立之后。从第一届国会开始,围绕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经济政策,在国会形成了支持与反对的两个稳定的投票集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后者于1794年改称为民主共和党。后来,这两个派别几经分化、改组,直至南北战争前正式建立民主党和共和党;以后它们轮流执政,正式形成了两党制度。 由于汤姆斯·纳斯特绘制的一幅政治漫画,用“象”代表共和党,用“驴”代表民主党,大象稳重,毛驴倔强。从此象和驴成了两党的标志。每逢大选之年,两党的支持者也常常举着“象”、“驴”的标牌来进行竞选宣传,故被世人称为“驴象之争”。 这种党派之争有何利弊呢? 二、美国两党制的弊端 两党因竞争而互相诽谤、两党竞选均要花巨额资金、两党内外政策有时不连续。 8党制两党制各党派执掌政权往往彼制衡导致政策难确定、贯彻、执行造政治行政效率党制带政府更迭频繁 三、美国两党制的益处 两党制是美国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强化了竞争,迫使两党不断地调整对策以适应民众与社会需求;同时也迫使其不断选出杰出的人才,从而推动政治的清明、有效。 竞选中各党激烈的角逐,你争我夺,竞选后,执政的和在野的也相互对峙,不断攻讦,看起来势不两立,实际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不管哪个党或哪些党上台,都是代表资产阶级执政,轮流执政正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长期统治。 两党制的两个党互相制约、监督,形成了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确保了政局的稳定,具有进步意义。 党制对协调美国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维系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运作有重大作用。

2019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2.小陪审团制度 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 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在1993年对“洛杉矶骚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竟然向6000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结果有333人表示可以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53页、包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73名候选人。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姓名:李隽婕 学号:32012090015 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陪审员的产生 1 、适用主体 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 (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 (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 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

1、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司法公正性 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 3 、有利于司法公开 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 4、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 四、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在陪审团的价值被认可时,其弊病也在发展中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

从《群书治要》浅谈西方民主的弊端

从《群书治要》浅谈西方民主的弊端 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被很多人视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制度之一。一人一票,人人都能参与竞选,更是追求平等自由的青年人向往的理想目标。然而,研读《群书治要》可以发现,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民主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学习《群书治要》,可以帮助我们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立和完善一套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庙筭不精,而穷兵以侵邻。】 这句话出自《群书治要》卷五十《抱朴子》。意思是:朝廷对国家大事的谋划不当,却竭尽兵力去侵犯邻国。这就好像割掉禾苗以消灭蝗虫,砍掉树木以消灭蛀虫,吞下毒药以杀死跳蚤、虱子,拆除房舍以驱逐麻雀和老鼠一样。 一个国家竭尽兵力去侵犯邻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缓解或转嫁国内的危机。看到这句话,我们就立刻联想到当代的美国。美国由于采取了高福利、高待遇、高保障的政策,造成了财政透支,直接导致了高消费、高浪费的快速发展模式,而这种模式已经走到了泛滥的地步。为了保持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就必须靠借债维持。二0一一年,美国的国债已经达到了十四点二九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触及到国会所允许的上限。为什么屡次敲响警钟,而国债问题却屡屡解决不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因为如果一个政党候选人选择的施政方针影响到选民的利益,选民就不投他的票了。为了争取选民、获得选票,任何政党都不愿意采取增加税收、降低福利的措施,而这种措施才是解决国债危机的出路。 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制度,被许多人认为是至今历史上最合理的政治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研读了《群书治要》之后,就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现代社会的民主选举,至少有以下几个弊端是难以避免的: 第一,以言取人。 民主制是通过什么来了解参选人、选举领导人?主要是通过参选人的演讲。这就会导致我们古人所说的「以言取人」的倾向。 在《论语》中有很多关于言语的经典论述,譬如说,「巧言令色,鲜矣仁」。一个人花言巧语,伪装出和善的面目,善于逢迎取悦别人,这样的人就缺乏仁德之心。又说「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君子在言语上应该谨慎、迟缓,但是在行为上要敏捷、雷厉风行。正是因为一个人巧言令色,鲜有仁德之心,所以「君子不以言举人」,

Runaway Jury 失控的陪审团 中英双语观后感

Runaway Jury and Coming Justice 失控的陪审团和即将到来的正义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legal drama and the TV drama is clear, fast-paced, and informative. The script and the story line are often first-rate difficult. The jury system is the core of this American movie. The black and white movie "12 Angry Man" can be said to have a very profound analysis of the American jury system. This film, Runaway Jury, released in 2003, also saluted to the classic movie. 法律剧与电视剧的冲突是清晰的、快节奏的、信息丰富的。脚本和故事线往往是非常困难。陪审团制度是这部美国电影的核心。黑白电影《十二怒汉》可以说是对美国陪审制度的一个非常深刻的分析。这部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于2003发布,也是向经典电影致敬。 Rohr, the attorney of the plaintiff, contributed an excellent argument in the toilet with Fitch, an information collector on the side of the accused and jury controller beneath water. Both of them are experienced fighter and the war began even before they really met with each other. I do not know the actual power of jury is so large that both sides have spared no efforts in choosing the jury member. 罗尔,原告的律师,在厕所里和费奇,一个站在被告一边的信息收集者,陪审团幕后控制者进行了精彩的辩论。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斗士,战争甚至在他们真正相遇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我不知道陪审团的实际权力如此之大,以至于双方都不遗余力地选择陪审团成员。 Fitch is like a chess player who has controlled mass of information of each juror, battling with the prosecutor, a poor widow and his six-year-old son. Fitch made decisions on the condition of money. He ran a huge information center as to help him to win the cases so the wealthy manufacturers came to him to insure to win this case. That’s why Fitch agreed to the condition of 1500 million given by Marlee finally. He cared about his feather. He lived on illegally digging the secrets of jurors and jury tampering down. Once he has lost, all he loses. 费奇就像一个棋手,他控制着每个陪审员的大量信息,与检察官、一个贫穷的寡妇和他6岁的儿子争斗。费奇就钱的条件做出了决定。他经营着一个巨大的信息中心来帮助他胜诉,所以富有的制造商们来找他保证能胜诉。这就是为什么费奇最终同意了玛丽给出的15亿的条件。他爱惜羽毛。他以非法侵占陪审员和陪审团的秘密营生。输一次,他就满盘皆输。 Nick Easter, used some tricks to be the 9th juror of this case, actually was in order to revenge on Fitch on a campus gunshot case in his old school. Marlee is his companion. Nick is smart, and he did bump the juror skewed to Fitch after Fitch’s person broke into his house. As Rohr said, Nick and Marlee, they are something. They could have personally decided the verdict but justice won naturally at last. 尼克,利用一些诡计成为了九号陪审员,实际上是为了报复他在过去校园枪击案中的费奇。玛丽是他的伙伴。尼克很聪明,费奇的人闯入他的房子后,他给了费奇颜色看。正如罗尔所说的,尼克和玛丽,他们都是了不起的人物。他们并非亲自决定判决,但正义最终自然获胜。 Jury is another conflict center. An extreme anti-gunner made some trouble in the court through which we could guess how hard it was to enter a jury and how important role a juror

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引言 当人们谈及英美的司法体系时,尤其是当话题还联系到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时,民主和陪审团恐怕是最先被大多数人想到的两个词,久而久之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陪审团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因和体现。然而当我们摒弃这种条件反射般的论断,再加以数起著名的世纪审判,我们自然要问:让一群非专业人士来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生杀大权,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这样的一个司法机制是如何体现民主同时又避免“多数人的暴政”的?这样一个机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价值观上的?这种制度对中国的法律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我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产生原因和影响判决的因素、必要的改革等方面来尝试着论述。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陪审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若要追根溯源,我们需要了解英国陪审团及陪审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陪审团的概念最早出现于雅典时期,其前身是当时的由陪审法官组成的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但直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陪审团才被逐渐引入英国法律史。陪审团最初用来帮助行政事务的调查,后来随着起诉陪审团的产生,陪审制逐渐应用于司法领域,并在日后随着移民漂洋过海,扎根于美利坚。 陪审团的职能和身份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在职能上,最初的陪审团兼有诉讼权和审判权,而后这两者分离形成了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对被告提起控诉)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负责在审判中认定事实,决定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从身份上来说,早期陪审团在法庭上扮演证人的角色,亲自进行证据调查,并且可以对被告进行询问。由于法官对于陪审团如何调查信息和证据并不知情,从而无法否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所以法官极少做出与陪审团不一致的裁定,这等同于陪审团在提供证据之外还拥有了审判权。因而这一时期,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享有相当主动的地位。随着案情和法律的复杂化,单靠陪审团已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判决,于是从14世纪起,法庭上开始出现独立的证人角色,这使得陪审团开始褪去证人的色彩,并最终在17世纪演变为审判者,这一身份的转换实则削弱了陪审团权利,到了19世纪中期,对于陪审团是否有权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做出判决的争议不断,尽管各州宪法的观点不一,但在实际的裁决上,今日的陪审团已然无权裁决法律问题。促成这一演变的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合众国早期“由于法官自己的司法知识甚少或者对法律拥有有限的权力,陪审团对法律问题的裁决权就成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独有特征,而随着司专业人员法律知识的增加,这一特点随之消失.”1在1895年的Sparf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法院甚至表示“形式案件中陪审团的职责是从法官处获得相关法律知识”。2至此,陪审团的权利已远远小于诉讼程序中的他参与者,即法官与律师。 按照这个趋势,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未来,那就不难看出陪审团的地位岌岌可危,如果陪审制度脱离了美国的法律体系,那么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呢?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顾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 二、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 陪审制出现前,英国的审判形式主要有宣誓、神裁和决斗三种,无需对此做详细的解释,单从字面上以一个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形式都建立在人类的封建迷信思想上,都缺乏公正合理的审判依据,更进一步来说,这体现了早期人类社会文明的匮乏。因而陪审制度 1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1页。 2156 U.S.51,102 (1895)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喻贵英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1 浏览次数:247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陪审员/辩诉交易/绝对要求回避权 内容提要:具有鲜明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但是有关其公正性、民主性究竟如何,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过分青睐,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虑的问题。人云亦云,一味地高唱赞歌,只会误入歧途,使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正、民主难以实现。因此,客观地看待美国的陪审制度十分必要。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在一般人甚至是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我国乃至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试图移植引进。[1]那么,美国的

陪审团审理究竟亮点在哪里呢?在其光环下面又有什么样的内涵呢?下面,笔者欲通过分析其客观现象探究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本质,以便对其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客观了解。 一、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作为联邦国家,美国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美国大部分州保留有死刑,而有些州则废除了死刑,还有部分州从未适用过死刑。有些州统一指派公设辩护人处理无能力负担辩护费用的刑事案件,另一些州则依赖于委派私人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某些司法辖区,法官被委以终身制,而另外的司法辖区,法官则需选举产生,且每隔几年必须重选。[2] 至于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负责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判处刑罚。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的基本作用体现在控制诉讼程序上,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上。 美国的司法制度对陪审团审判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除了最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均采用陪审团审理。与此同时,其他采用陪审团审理的西方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律英语》期末论文 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 陶伟伟 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 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 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 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

影像中的正义 ----经典法律电影赏析 姓名: 学号: 学院:化 班级: 《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 课上播放了美国大片《失控的陪审团》,回去后我又仔细看了一遍。这部片子令我感动不已的是陪审制法庭彰显社会正义的能力。 首先《失控的陪审团》这部影片讲的是一起状告枪支商的审判。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而意图如此明确的人被选进陪审团,无疑是该影片名字的由来,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陪审团的利与弊利处: 1.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

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人,但他们是从上千人中遴选出来的,这个遴选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而且普通公民参与审 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关系、法律思维。因此,陪审团审判不大会将法律变为与生活脱节的神秘而抽象的东西。而是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所以陪审团审理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相对于课程化法制教育来说,参加这种司法活动(陪审团审判)对于培养人们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2.在美国陪审团有促法立法的功能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弊处: 1、费钱。虽然每个陪审团成员一天的补贴只有16美元,但是一场审判往往旷日持久,有时候甚至长达几个月,再加上前期挑选陪审团、组织陪审团工作以及每天的伙食和其他开支,积少成多也不是一笔小开支。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

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前一段时间读了法国的政治理论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不管怎么样还是有一点点的收获,开卷有益嘛,我们知道托克维尔生活的年代是资本主义不断崛起发展的年代,在他之前,英国已经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在19世纪的前半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同时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法国各派别的斗争十分的尖锐,面对法国国内的革命形势,以及法国的政治上该向什么方向发展,托克维尔考察了美国的一些民主原则如“自由平等”,“三权分立”,“尊重法制”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民情的影响。在今天我们看这本书,对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它所带来的影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分两部分,主要讲述了当时美国的民主对其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工作和国家事物所产生的影响,也论述到了美国的民主对美国的公民社会,人民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影响。下卷主要是对民主社会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的探讨。 书中介绍的神圣不可侵犯,和主权在民的思想。这些移民来美洲大陆的人的思想中保留着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大力倡导的一些理论和原则,同时一些来到美洲大陆的人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这个国家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原先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是印第安人,他们过着贫穷的生活,航海大发现以后,美洲大陆成为欧洲人淘金的天堂。文明人将在这块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的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在我们今天看来美国是一个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国家,这与其移民的构成和思想有着重要的关系,美洲大陆的移民基本上都是英国人,还有一些法国人,这些人是经历国资本主义思想的渲染的,我们知道欧洲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历史经历过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提倡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由于其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当他们在国内生存不下去的时候,只有选择离开,由于那时候的交通条件还不是特别的发达,可以说他们来到美洲大陆是冒生命危险的,他们来到了美洲大陆,原先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使得他们更加的尊重和渴望自由和平等。可以说移民的欧洲人的脑海中所存在的民主的原则,是后来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原因。在今天我们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说民主的制度是不可以移植的,它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的传统的基础上的,是在一个国家土生土长的,而且也是适应一个国家人民的思想性格特点的。托克维尔也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不要放弃完善民情的努力,也不要放弃以民情来改变,完善,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希望,我们不能照搬美国人独特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根据上帝和时代为我们规定的社会情况采取自己的方法,建立我们自己的民主制度。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移民基本上没有什么思想上的障碍,他们要用他们开放的思维去建立实现一些崭新的想法,并用法律制度把它规范下来,比如说人民参与公共事物,以投票决定赋税,规定行政官员履行的职责,在这片土地上制定的法律已经全部的吸纳,并在事实上承认和确认,对于这些基本原则在当时大部分的欧洲人是

法律与电影

1、《死囚168小时》 Dead Man Walking (1995) :苏珊·萨兰登奥斯卡奖作品。西恩·潘演一个死囚,死前获得了宁静。而凶杀事实是渐渐呈现出来的,也并非重要,重要的是死囚的心理变化。 2、《刺杀肯尼迪》JFK (1991):检察官调查肯尼迪案。奥利弗·斯通导演,美国有人说他在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而另有一个我国网友曾说那个凯文·科斯特纳最后陈词的长镜头让他激动流泪。很好的法庭演讲啊,被很多人赞为经典。 3、《伸张正义》 And Justice for All (1979) :又名义勇急先锋,阿尔·帕西诺主演。北大一老师作文举例称此片主角是一个三流律师。是三流吗?不是,只不过确实是一个在生活中挣扎的律师,为公正与恶法官作鱼死网破式的斗争。说他是三流,太市井味了。本片对律师在公正与职业义务之间的挣扎也有很好的表现。 4、《甘地传》 Gandhi (1982) :甘地学法律的,也做律师。本片获得当年奥斯卡最佳影片。 5、《丑闻》 (1950):日本法律电影,黑泽明重要作品。“故事以一个无能而又品质恶劣的辩护律师和一位委托他对损坏名誉案件做辩护的年轻画家为中心展开”,“压轴一场法庭戏差不多长达15分钟,镜头沉实,剧力迫人”。 6、《民事诉讼》 A Civil Action (1998) :又名“禁止的真相”“公民行动”,获得当年奥斯卡提名,着名律师电影,约翰·特拉沃尔塔主演,是由畅销作家强纳森哈尔的名作《民事诉讼》改编,为一真实故事。本片也常为国内法学老师提起,比如其中的睡醒后第一句是“我反对”情节。一部对美国现实法律的有很集中很细腻表现的优秀电影。 《民事诉讼》故事叙述一当红律师,因接手一水污染案件而失去了一切;但与此同时,他才有机会认清法律真义及生命价值。他在一无所有的窘境下,继续研究该案,上诉时间长达八年,最后终于胜诉。本故事的构想始于十年前。着名作家哈尔受邀见证许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 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 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

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被审判者、社会公众身份认同,是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因此,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13]。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三)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英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国等国的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功能,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但是,要求将民事陪审团规定在联邦宪法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后来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对民事诉讼陪审团进行了规定。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议价额超过20美元,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有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我们可以看到此修正案将陪审团的适用限定于“普通法诉讼”,同时该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州法院。 随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趋于合并。200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陪审团适用的规定已取消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界限。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X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XX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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