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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怀孕后又流产能否终止“顺延合同”

怀孕后又流产能否终止“顺延合同”

【经典案例】

曹小姐是上海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女职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每月劳动报酬为3500元。2011年5月,曹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即向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公司得知其怀孕后,便与曹小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曹小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但鉴于曹小姐发生了怀孕的法定事由,故双方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结束后终止。

2011年7月20日,曹小姐不幸流产,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得知这一情形后,便在2011年7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向曹小姐发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曹小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怀孕后又发生流产,劳动合同到期该如何处理?

公司认为:曹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公司有

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曹小姐因发生了怀孕这一法定事由,故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但曹小姐在2011年7月20日流产,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而怀孕这一法定事由已经消失,故公司有权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与曹小姐终止劳动合同。

曹小姐认为:其于2011年5月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公司不能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已与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结束后终止。虽然曹小姐怀孕后不幸流产,但公司仍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计算至曹小姐一个合理估算的哺乳期结束之日终止。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劳动者怀孕后3个月内自然流产,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劳动者应享有30天的产假,故2011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劳动者仍在产期之中,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调解下,用人单位最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于2011年8月31日终止。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当女员工进入三期之后,即使其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

另,曹小姐怀孕后流产,又应当享有何种待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曹小姐系怀孕2个月自然流产的,应当享有30天的产假。即使在此期间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曹小姐产期结束,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蓝海提示: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如若本案发生在2012年4月18日之后,则曹小姐系怀孕2个月自然流

产的,应当享有15天的产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一、名词释义 【补偿金】 (一)【补偿基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资,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标准支付。 (二)【补偿时间划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补偿最高年限】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待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令处罚】劳动部门责令逾期未支付工资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其他仲裁、法律裁定的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六项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必须解除劳动,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协商形式进行补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解释】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解释】 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解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社会弱势群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视情况协商解决。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解释】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法律保底条款,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合同终止协议(完整版)

合同终止协议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及相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双方先前签订的位于上海市室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改变经营地点,现乙方提出申请,需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经甲方同意,该房屋的租赁终止日提前为2019年 11 月01日。双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19年11月01日以后再无任何法律效益。 二、乙方应在2019年09月30日之前将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07月30日期间的房租费¥153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叁元整)上缴给甲方;乙方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07月30日水电费共计¥1529元(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上缴给甲方。 三、乙方应在2019年09月30日前,将设备搬离房屋,同时在搬离设备时,应保证甲方的房屋结构完整,并不得损坏甲方的房屋,乙方若逾期不搬,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同时因乙方不搬离设备给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额承担。 四、乙方在搬离厂房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到场清点现场,同时结清房屋的水电费用,经甲方的负责人现场清点确认,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方能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以下无正文 (内容提醒:本文介绍的合同模板或协议范文演示文本及具体条款由资深律师修订,仅供参考。不可直接使用,需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正确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才能使用。)

合同顺延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顺延通知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鲍鲍先生/女士: 你于20XX年01月01日与mB公司签订的期限为5年的编号为_007 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XX年01月01日期满,但你存在下列第二项情形: 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匚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 也TR公司工作满15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口技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XX年01月01日(或情形消失时)。 如同意顺延,请将下面的回执填好,于20XX年12月01日前将回执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不同意续延,公司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通知mB公司 20XX年11月15日 (此通知一式两联,一联为公司留存) 此通知已于员工签字之日送达员工本人。

员工签名:鲍鲍 年月日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回执 TR公司: 贵公司于顺延劳动合同。 员工签字:鲍鲍 年月日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二联)鲍鲍先生/女士: 你于20XX年01月01日与mB公司签订的期限为5年的编号为_007 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XX年01月01日期满,但你存在下列第二项情形: 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匚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 也TR公司工作满15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口技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XX年01月01日(或情形消失时)。 如同意顺延,请将下面的回执填好,于20XX年12月01日前将回执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不同意续延,公司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案例作者:黄莹荧) 杨文战律师分析: 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如果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 但“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事务交给受托人代为处理,形成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彼此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基础消失,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就没有必要了。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都有可以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拥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演艺经纪合同》中通常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一般争议的重点就在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约定违约金,但是如约定违约金过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调整。 在诉讼中,如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想得到约定的赔偿,应尽量举证证明自己为艺人的各项付出,及合同正常履行所应能取得的收益。 而艺人方面如果想免除约定的赔偿,最好是能证明是由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其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构成违约甚至严重违约,争取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理由,确实因艺人违约解除合同,那么如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相比过高,也可申请法院适当调低。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女职工三期(模板)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 (公司联) 女士(身份证号:): 您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年月日期满。但你存在下列第项情形: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在*******有限公司工作满15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您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年月日。届时,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依法到期终止;若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另行协商。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回执 本人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续延通知,已阅读并确认劳动合同到期续延通知的内容。 签字: 日期: 本通知一式两份(公司联与员工联),内容一致,盖章后有效。员工联由员工本人领取。 --------------------------------------------------------------------------------------------------------------------------------------------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 (员工联) 女士(身份证号:): 您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年月日期满。但你存在下列第项情形: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在**********有限公司工作满15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您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年月日。届时,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依法到期终止;若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另行协商。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三期女职工合同顺延与续签

三期女职工合同顺延与续签 “三期”女职工合同届满必须续签吗? “女职工‘三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就不得终止,企业必须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这种说法并不是绝对的。 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张女士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她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此时,单位必须做的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 在这些意外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特殊情形的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公司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与顺延原劳动合同,实际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意味着多订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合法解雇员工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在此期间,“三期”妇女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三期”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三期妇女必须不出现第39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使适用第42条和45条。

案例:公司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案例4:公司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张某是深圳市某物流公司的快递员,2012年10月30日,张某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由于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是2007年4月1日到物流公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理应从2007年4月1日起算,按照自己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6个月共计18000元的补偿金要求。物流公司表示,终止合同不需要补偿,遭到单位拒绝。张某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张某的申请吗?补偿金应该怎么核算?知识点: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到的经济补偿相关条款如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

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张某2007年4月1日入职,2012年10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是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应该是5年的经济补偿,总计15000元。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

案例1 约定末位淘汰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无效 张某毕业后应聘到某证券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签合同时张某心想,公司那么多人,自己肯定不会排到最后一名,于是没有想太多就签了字。到了年底,单位根据制定的《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办法》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绩效考核,经职工互评、班组考评和考评组考评,张某的考评总分排在最后一名。尽管两年的合同期还没有到,单位还是以“绩效考核末位”的原因向张某发出了离职通知。张某认为,自己在签劳动合同时迫于就业的压力,没有与公司讨价还价的余地,单位约定“末位淘汰”是不公平的。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仅仅因为考核的结果就被辞退,令人心寒,而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违法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业绩考核末位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要求证券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关于本案中提到了绩效考核中的末位淘汰,是我们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绩效代表着一个人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那是不是说能力差的人也不能够与之终止合同呢?并不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绩效考核末位”代表着“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岗位的调整,如果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根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负有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而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证明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也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切记,不可以私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管理层的管理方法可以花样倍出,激励手段可以创新,但是要牢记,劳动法律基础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规则,任何管理手段都不能违反劳动法律。作为用人单位要时时注意规避法律风险。而从劳动者的角度,如果用人单位私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我们要清楚地知道这样做的不合法性,一旦用人单位以此来伤害我们的权益,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案例解读本》,法律出版社,2009 案例2 巴黎春天劳务派遣工不同意调岗被辞退 邓小姐原本是一名化妆品销售员,经由某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到长宁路巴黎春天百货一家化妆品专柜工作。2010年11月1日,她突感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是过度疲劳引起的心肌缺血,医生建议邓小姐休息几天,并为她开了3天的病假单。邓小姐拿着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向化妆品公司的主管请假,却未得到批准,她气愤之下争执了几句。12月10日,邓小姐突然接到人才公司邮寄来的调令,通知她调换工作岗位。

保险合同纠纷解释案例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doc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李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doc 13).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doc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doc 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保险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仲裁.doc 合同纠纷的种类.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二).doc 孙某诉XX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广州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doc 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张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律师).doc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李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诉讼时效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doc 谈论保险合同纠纷缘何居高不下.doc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2008)慈民二初字第1579号保险合同纠纷.doc

[案情] 1998年12月15日,周庆峰为其父周绍友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如皋人保公司)递交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周庆峰亲笔填写了其中的1至3项,其余则由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代为填写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份数10份,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1998年12月20 日12时起,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期间20年,保险费916元”字样。周庆峰在投保人处签名,并代周绍友在被保险人处签名,投保单由如皋人保公司收存。 同年12月18日,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收取了周庆峰缴纳的保险费916元,出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向周庆峰签发了(98)1064794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周庆峰,被保险人周绍友,受益人周庆峰,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障项目(给付责任):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责任开始责任1998年12月18日零时起,缴费期间20年,缴费方式年交,保险费916元。在该保险单的“公司提示”栏内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行拟订,并于1998年9月2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备案,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第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第二十条释义条款的第一项明确规定“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2003年10月20日,周绍友被确诊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该病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周庆峰遂依保险条款向如皋人保公司索赔,要求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如皋人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给付周庆峰了保险金20000元。 周庆峰领取20000元保险金后,认为保险单上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是基本保额,如皋人保公司没有按保险单、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40000元保险金,周绍友遂于2004年1月12日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意思表示应是投保10000元。根据保险法对保险金额的解释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来确定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符合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释义,即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因此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应是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关于保险责任的条款规定,当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案中,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范文一 XXX 身份证:340xxxxxxx 您好: 您于20xx 年8 月 1 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xx 年 7月31日期满。现劳动合同期限将届满,但因您正处于:□怀孕期间 / √产假期间 / □哺乳期间。故,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如下: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自动顺延至您哺乳期届满之日。届时,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依法到期终止;若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另行协商。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年7月28日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范文二 女士/先生: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将于年月日期满。但您存在下列第项情况: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决定与您续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即年月日终止 ********************公司 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范文三 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本人)。 年月日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事件发生地点:广州中山 员工xx年12月初入职,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5天口头通知员工公司不续聘。 员工索要补偿未果然后仲裁 仲裁结果公司补偿员工2个月工资。 希望大家讨论,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xx年2月1日起至xx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xx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xx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同时,与刘某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及详细解释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案 例分析及详细解释 【案例】 李某,1982年到某国有单位工作,1987年与某国有单位订立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XX年8月15日,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诉称:1995年7月15日某国有单位进行岗位调整,让自己在家待岗,自己一直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未安排。故,现在要求认定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单位安排上班,补发1995年7月至今的工资。 某国有单位辨称:李某工作期间生活作风有问题,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导致他人家属多次到单位吵闹,单位对李某进行了批评,并且调整了工作地点,但是李某我行我素,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为此,1995年7月15日,单位作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告知了李某,李某从1995年7月16日起离开了单位,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自1995年7月15日已经解除,因此,李某得要求是无理的,应予驳回。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有单位未能提供李某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因此,单位做得出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

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某国有单位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给李某造成了已经工资损失,故单位应承担应一定过错责任,应补发李某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间的生活费12300元。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1997年12月30日到期,按照劳动法2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虽然单位未与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因此,李某要求上班,并支付1997年12月30日之后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种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是记载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表明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凭证。因此,一旦劳动合同的履行以解除或终止等形式结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对于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法》未有相应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1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 50、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1、合同终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因终止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鉴证人:(盖章) 年月日 2、提前终止合同书样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详见附件)。 (2)经乙方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范本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一联) __________先生/女士: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期限为_____年的编号为_____的劳动合同即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但你存在下列第二项情形: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_____公司工作满15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_____情形消失时)。 如同意顺延,请将下面的回执填好,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回执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不同意续延,公司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通知 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此通知一式两联,一联为公司留存) 此通知已于员工签字之日送达员工本人。

员工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回执 __________公司: 贵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发的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收悉,本人同意顺延劳动合同。 员工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二联) __________先生/女士: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期限为_____年的编号为_____的劳动合同即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但你存在下列第二项情形: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_____公司工作满15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_____情形消失时)。 如同意顺延,请将下面的回执填好,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回执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不同意续延,公司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通知 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此通知一式两联,一联为公司留存)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docx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 (二)被申请人制衣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1、关于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便积极准备货物,安排运输,以保证合同顺 1利履行。然而,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经修改后的货物品名)的 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临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 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至 7 月 20 日―7月 25 日交货,然而申请人宣 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因此,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货,并非出于故 意。况且,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定装运期为6 月底7 月初,根据国际贸易惯 例,月初应解释为每月 1 日至 10 日,因此,可将最后的装运期限理解为 7 月10 日,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 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 15 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 在7 月 25 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因此,被申请人 在7 月 25 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履行着合同规 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 并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 月13 日)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而申请人拒不修改,这是申请人首先违约。 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 美元。 根据合同第 14 条,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 救方法: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 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未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实际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补救方法,即解 除合同。因经,申请人应承担宣布解除合同的相应责任,无权再要求被申 请人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2 3、关于撤销合同发生的费用。 申请人撤销合同对双方都有前期已发生费用的问题,并非只有申请 人发生费用,如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4、关于新增加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本案以前,从来不知道申请人曾与其他公司签 订过销售本案货物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在与另一方订 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方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 不应赔偿申请人未履行下家销售合同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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