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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实现找矿成果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论证、设计及预算审查、入库、任务及资金下达、实施、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等地质勘查工作各个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市县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其立项、设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等环节主要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自然资源厅可派专家参与。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及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指导市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

野外验收和成果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项目方案,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五)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承担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项目和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文档、报表、图件等相关资料的汇总、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前期工作,从本地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开发需求等方面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二)依法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协调处理项目实施必要的外部环境,积极协调处理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参与项目立项现场论证、野外工作验收;

(五)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与项目管理有关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湖南省地质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管理省属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申报、实施进度、实施质量等;

(二)负责省属各地勘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二)做好省属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内部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配合做好项目成果及其质量的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做好决算报告和预算绩效报告;

(五)协助编制项目分布图、进度表和成果汇总图;协助编制全省地质勘查成果季报、半年报、年度成果报告。

第八条各地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前期选区选点,编制和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编写项目设计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书;

(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开展项目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要变化时,编制项目设计调整方案,并提交变更(含终止)申请;

(四)报送项目工作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项报告;

(五)编制项目成果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成果报告;

(六)及时汇交项目成果资料,按要求保管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七)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管理项目资金;

(八)依法开展勘查工作。

第九条中央在湘地勘单位项目申报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具体承办。

第三章项目立项和设计及预算审查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国家、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等情况,印发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各地勘单位按照立项指南,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立项材料。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立项材料进行论证。具体申报要求由立项指南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部署深度贫困地区项目。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进行设计及预算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管理,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省级财政预算额度,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批复项目设计和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19〕9号)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批复。涉及预算调整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工作报告分为

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找矿发现、重大问题均需提交项目专报。工作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次月5日前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分析、上表,并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条落实成果通报制度。各单位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半年、年度成果通报的制度要求,按项目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统计报表报送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和省地质院。

第五章野外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野外工作结束、转入报告编写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其依据是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批复意见、设计调整批复意见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野外验收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具体承办,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原始资料全面整理完成后的1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野外工作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野外工作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全部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

(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已经进行了系统整理,并进行了三级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研究,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和专项工作总结;

(五)样品完成了内、外检查。

第二十五条野外工作验收由专家组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并评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野外工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进一步完善。

第二十七条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事务中心、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由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但应由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

第六章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3个月内提交报告送审稿。特殊情况下,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可延期至6个月。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

和要求,编制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省地质院所属单位的项目由省地质院初审。中央在湘地勘单位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初审。

第三十二条成果报告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承办。评审方式一般为会议评审。提交有333类及以上资源储量的,成果报告审查与储量评审合并评审,分别提出成果报告审查意见和储量评审意见,并对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分。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报告评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的,需报请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报告修改后的稿件交主审专家签字认可,再报送省自然事务中心纸介质和光盘各一套。

第三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报告评审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章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在成果报告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写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项目

预算绩效报告。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组织专家到承担单位,按照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现场验收,核定项目实际支出,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十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签字认可后,将整改意见报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备案备查。

第三十九条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按年度汇总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四十条省自然资源厅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八章资料汇交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为资料汇交人,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含实物资

料)。

第四十三条成果报告地质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收到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一个月以内完成资料汇交,并取得汇交凭证。实物资料汇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法律、法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设计和设计批复意见对项目野外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勘查合同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财政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服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验收等环节中,有可能影响公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成果,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收回项目经费,3年内不得申报和安排地质勘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或专家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有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按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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