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省政府令19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尹弘

2019年12月23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第二章风险管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四)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

(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

(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

(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轻伤事故。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对重大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下一年重新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改变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六)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

(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应当加强管控。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十九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方案;

(二)负责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综合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完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四)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各项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指导、督促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六)协调指导并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规范,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效,并分级承担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实施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3日公布的《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改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最新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窗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方案

最新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窗口深入开展创先 争优活动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及各进驻单位窗口党员在服务群众、密切党群联系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和带动市政务服务中心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全面加强市政务中心窗口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及党员中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服务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创造优秀业绩、优秀岗位、优秀窗口,让组织放心、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努力达到“围绕中心、服务群众、提高素质、改进作风”的目标,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在服务窗口得到充分展现,取得良好效果。 二、目标要求

要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按照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的目标标准,努力把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窗口办成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窗口、服务人民群众的便民窗口、展示精神风貌的形象窗口。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创先争优。围绕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紧密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中创先争优,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要始终做到围绕中心不偏离、服务大局不游移、促进发展不动摇,把广大党员的热情、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 (二)围绕服务人民群众创先争优。全面推行党员公开承诺,围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这一目标进行公开承诺,切实抓好承诺事项的兑现。树立“民生至上、服务”的思想观念,坚持惠民、为民、利民、便民,注重回应群众的期盼与需求,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使创先争优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三)围绕加强党组织建设创先争优。强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和组织制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20年12月23日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今年来,随着电子政务建设得不断推进,法院办公系统得信息化已成为政府信息化得重要标志。作为司法最高审判部门,一个反应迅速、功能完善得法院管理系统无疑将对其未来得发展起到举足轻重得作用。Sybase凭借其在法院系统丰富得行业经验、优异得产品性价比,以及专业得技术服务与支持,为法院系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优异得开发平台与技术支持。Sybase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得技术规范与高法得实际情况,与合作伙伴一起打造了性能优越得信息管理系统。系统采用了Sybase企业级数据库Sybase ASE与中间应用服务器EAServer 得法院信息系统,共包含领导决策辅助系统、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党务人事管理系统、装备后勤管理系统、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内部邮件系统、系统维护工具等一级子系统,覆盖了法院日常办案、办公所涉及得所有内容; 实现了法院各个业务信息得存储管理、审判业务与办公业务中各种统计报表得自动生成以及案件智能化得查询功能; 并通过Sybase得复制服务器,实现了上下级法院得数据同步。同时,系统还实现了审判业务中得全程控制及跟踪,包括各类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归档得整个流程控制,上下级法院间得案件移送与审判业务衔接,以及决策辅助分析等功能。中间应用服务器EAServer提供了一个兼容原系统得组建,而且支持最新得开发标准得开发平台。此外,鉴于法院工作得特殊性,Sybase 还特别为其设计了完善得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使法院信息管理操作具备高效与安全得双重效果。 法院业务需求 法院得行业特点决定了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对信息管理要求非常严谨,并且系统本身工作十分繁重。在信息系统改造之前,由于信息管理方法得滞后,造成办公、办案效率低,工作人员负担重得局面。存在得问题主要体现在: 1、法院之间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等传统方式联系,容易发生干扰与出现误解; 2、案件管理需要通过手工录入本来记录,统计数据也要手工进行统计,需要大量得人力资源,费时、费力,效率低并且容易受到工作人员主观状态得影响; 3、信息共享十分困难,传统得方法查找少量信息需要翻阅大量卷宗、档案等材料,如果查瞧已归档得材料还需要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占用大量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

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2002修订)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

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2.5%至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8]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5 【实施日期】199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8]6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规定》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奖励表彰的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等方面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为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制止和纠正“三乱”,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的奖励表彰活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鲁政发[1990]114号、鲁政发[1991]141号及鲁政办发[199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大力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环京津区位优势、市场资源优势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优势,遵循“科学布局、产业聚集,技术引领、应用带动,加强合作、对接京津”的原则,坚持引入与培育相结合、高端技术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快推进产业规划和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推进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感知河北”试点工程,构建“感知技术”、“感知产品”和“智能服务”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努力把物联网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4个技术研发中心,培育10个龙头带动企业,扶持100个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推动5大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实施5大领域试点示范工程,在无线通信、网络与宽带接入、射频识别、传感器、基础材料与芯片等方面形成技术支撑,在通信设备、感知产品、卫星导航、行业应用、物联

网服务等领域形成产业规模。到2015年,物联网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我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瞄准物联网高端技术和应用技术发展,依托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加强与京津地区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抓好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1、中国电科石家庄物联网研发中心。加快推进与中国电科的物联网产业发展战略合作,依托中国电科第13所、第54所,整合集团技术优势,加快网络与宽带接入、基础材料与芯片、传感器网络、无线通信、卫星导航、信息安全等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打造国内重要的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 2、航天信息河北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依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加强射频识别、物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集成创新,加快物联网应用技术发展。 3、廊坊物联网信息服务技术中心。发挥廊坊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以润泽国际信息港等信息服务基地和中科廊坊科技谷为支撑,加强与京津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在云计算技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加工与处理、软件服务方面打造竞争优势。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 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 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 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 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 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

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

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介绍

法院信息管理系统 法院信息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民法院在维护政治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是当前法院改革的首要目标。 新世纪伊始,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公正”与“效率”这一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而法院信息化建设,即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相结合,建立法院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力保障。 因此,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管理技术运用于法院的审判、办公工作,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同时以信息网络系统来促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系统目标 法院信息系统将建设一个“资源集中的网络化综合信息系统”作为起点,建设一个对法院的综合性信息进行计算机的集中管理,并以网络环境为法院干警提供一个资源共享、通过网络进行协作性信息处理的综合性计算机应用系统。 法院信息系统将适应人民法院公平、公开、高效的现代化办公、办案要求,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增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把握。系统最终达到以下目标: 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利用先进、科学的管理系统促进司法公正是法院信息系统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科学技术,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狠抓关键点,以科学的流程管理系统辅助法官办公和办案,克服和消除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提高办公效率:信息系统将充分利用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快捷的传输速度、方便的数据查询功能、智能化的决策技术,提高办公、审判工作效率。提高资源效率:现代网络技术的无纸化办公、数据共享、设备的共享、虚拟组网等特点,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发挥各类资源的优势,实现共享和动态组合,从而提高整个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人员素质:信息系统能以更有效的方式规范全院干警的办公方式,并通过网上教学、讨论和交流,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决策质量: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层提供各种有效的统计分析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功能简介 信息系统门户 信息系统门户是采用先进的、基于开发标准的集成技术,为法院干警提供统一的工作平台,采用LDAP 的目录服务实现单点登录、用户集中管理,定制个性化的界面等。另一方面为上下级法院联网提供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案件管理模块实现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排期、开庭、合议、结案等处理,集成文书快速生成技术,提供对案件的电子卷宗管理,为人民法院的案件流转、收结存管理、审限管理提供全面跟踪控制手段,提供了多角度的分析跟踪手段,随时掌握案件的实时动态。 执行流程管理模块实现案件执行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1)对执行财产处置的跟踪管理,如评估、拍卖、折抵、返还等;(2)对执行所得款项的管理,如退款申请、审批、发放等;(3)借助自动生成文书技术,快速生成各类文书,并提供文书的生成、签发等全过程处理;(4)建立中止执行台帐,随时关注案件的恢复执行;(5)建立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平台,随时通过各种网络、短信、触摸屏等方式实现相互之间沟通,让当事人了解法官在做什么,也让法官更快地知道执行线索等信息。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 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

河北省政府18号令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28日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XXX高级人民法院大楼网络系统设计方案

XXX高级人民法院网络系统设计 解决方案

第一章前言 ........................................................................................................................................ - 2 -第二章需求分析 ................................................................................................................................ - 3 -第三章总体建设方案 ........................................................................................................................ - 4 - 2.1方案设计原则 (4) 2.2方案建设目标 (5) 2.3整体网络架构 (6) 2.4网络详细设计 (7) 2.5局域网设计方案 (7) 2.6网络层安全设计方案 (9) 2.6.1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 9 - 2.6.2网络层安全解决方案 .................................................................................................. - 11 -2.7终端信息安全管理设计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1网络接入管理解决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2补丁分发解决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3桌面终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统一网络管理平台设计方案(先请咨询邓霄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1网络管理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2网络管理解决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9整体方案特点 (19) 2.9.1网络结构安全可靠...................................................................................................... - 19 - 2.9.2网络终端安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9.3网络精细化管理.......................................................................................................... - 19 -2.10硬件配置建议 . (19) 第四章产品介绍 .............................................................................................................................. - 22 -第五章案例介绍 .............................................................................................................................. - 3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完整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完整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2〕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升、三产抓拓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发挥比较优势,整合现有资源,强化政策支撑,壮大发展载体,加快普及应用,促进产业升级,带动区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优化布局。按照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消费需求,推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以及服务消费电子商务的协调发展。 2 产业联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融合,以电子商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实现产业链条协同发展。 3 强化应用。紧紧围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领域,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主体,

深化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扩大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和应用规模。 4 增强辐射。壮大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覆盖功能,拓展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做到立足本省、覆盖全国、辐射全球。 5 抓大扶强。重点支持一批发展基础好、经济实力强、市场潜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相关资源,加快发展;重点支持骨干和示范企业做大作强,带动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模与应用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2万亿元,占全国比重提高到6%,网络购物达到1200亿元,占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8%。 全省扶持100家电子商务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并命名授牌30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力争4至5家进入全国电子商务百强企业行列;打造6家全国或区域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搭建30家县域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全省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全覆盖。 创建并命名授牌15个以上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每个设区市至少建设1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争取建成3至5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与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的联网互动。支持推动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明确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突出发展重点,优化产业布局,培育企业龙头。以重点行业、特色产业为主,全面推进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农村经济、便民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以服务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的B2B模式为主,全面支持服务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B2C、消费者之间交易的C2C等各种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积极探索移动电子商务、融资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以及物联网等创新型电子商务。

电子政务统一平台解决方案(互联网+政务服务)20190308教学提纲

互联网+政务服务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 1.1平台概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文件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进一步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撑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实现“一号一窗一网”目标,促使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我公司专注电子政务领域十余年,开发出符合互联网时代的新一代互联网+政务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完全实现了信息共享,一网通办,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为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添砖加瓦。 1.2现状痛点 事项上网跟不上 上网事项以审批类为主,大量群众关心的服务事项没有上网,办事信息不准确不实用。甚至出现明显错误遗漏,群众办事仍然“找不到、看不懂、办不通”。 流程优化跟不上 网上事项大多照搬先线下流程,没有按照互联网办事规律进行优化,有的地方在线上提交了电子版材料,还需要在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办事反而更加繁琐。 信息共享跟不上 办事系统之间难以实现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办事材料仍需要重复提交。有些地方,一台办事窗口同时有多台电脑,运行多个系统,由于没有实现共享,工作人员需要在不同系统间重复录入数据,工作量大幅增加。 平台融合跟不上

实体和网上两个平台相互割裂,办事流程和规则各不相同,没能做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顺畅运转。有的在平台上下载了办事表格,到了服务大厅却说网上的表格不对,需要重新填写。这些问题导致网上服务的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和公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 1.3整体框架 二、解决方案 2.1政务服务平台 2.1.1网上办事大厅 主要完成各个局级部门之间的数据收集、分发等管理。数据交换系统主要包含前置交换子系统、交换传输子系统、中心交换子系统、交换管理子系统、交换信息采集子系统、系统接口平台等六个子平台。 2.1.2网上APP服务平台 民众通过手机终端程序,按照审批事项办理的条件,提交事项办理的申请,同时民众可以通过拍照功能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上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5]1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