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咨询意见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家属可以索
赔的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
理由和法律依据。
(2)《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家属起诉时应准备的
证据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家属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
的事项。
(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
条文,帮助受害人家属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
2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
赔偿金额。
3受害人家属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
失);
(2)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
(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
(5)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
4由于用户未提供部分信息或提供的部分信息有误,故与该信息有关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应直接用于事故索赔。缺失或有误的信息具体如下:丧
葬交通费、丧葬住宿费、丧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修理费、衣物
损、评估费、停车费和律师费。如用户希望将本咨询意见用于索赔,请
务必完善信息并修正相关内容后使用。
赔偿项目明细
(按事故发生地青海省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490,847.00元丧葬费: 28,902.00元丧葬交通费: ____元丧葬住宿费: ____元丧葬误工费: 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67,202.28元交通费: ____元住宿费: ____元修理费: ____元衣物损失费: ____元评估费: ____元停(拖)车费: ____元律师费: ____元
合计: ____元
(上述已计算金额合计636,951.28元)
赔偿项目明细说明
[说明]
此次事故的发生地和肇事人住所地均在青海省,受害人家属应向青海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以青海省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以青海省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金额。
1死亡赔偿金
1.1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24,542.35元/年×20年
=490,847.00元
1.2公式说明
1.2.1“人均收入”按照青海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计算,即24,542.35元,理由为:
(1)法律规定,“人均收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本案中,受害人的户籍类型为非农业户口,应按照城镇居
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人均收入”应取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3)经查,青海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4,542.35元(数据源自《青海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统计公报》)。
1.2.2“赔偿年限”按照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确定。本案中,“赔偿
年限”为20年,理由为:
(1)受害人出生于1980年1月1日,因此次事故于2016年3
月1日死亡,死亡时年龄为36周岁。
(2)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时不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按20
年计算。
1.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丧葬费
2.1计算公式
丧葬费=职工月平均工资×6
=4,817.00元×6
=28,902.00元
2.2公式说明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确定。经查,青海省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17.00元(数据
源自《青海统计年鉴2015》)。
2.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3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
3.1计算标准
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3.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为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全部
交通费金额,以交通费发票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
3.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
4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
4.1计算标准
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4.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为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全部
住宿费金额,以住宿费发票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
4.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
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5.1计算标准
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实际发生的误工损失额=____元
5.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为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导致收入减
少的金额计算。
5.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
6精神损害抚慰金
6.1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50,000.00元
6.2公式说明
6.2.1“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赔偿中,通常
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经查,青海省受害人死亡时
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为50,000.00元。
6.2.2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
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
6.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八条
7被扶养人生活费
7.1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
=67,202.28元
7.2公式说明
7.2.1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
7.2.2“人均支出”按照青海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计算,即19,200.65元,理由为:
(1)法律规定,“人均支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
活费,“人均支出”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需要说
明的是,如果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
审判实务中部分省市法院存在按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地,
即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故部分省市的法
院可能对此部分的人均支出标准作出调整。
(3)经查,青海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9,200.65元(数据源自《青海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统计公报》)。
7.2.3“赔偿年限”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扶养义务人数”按
照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确定。本案中,被扶养人的赔
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以及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如下:
(1)[被扶养人姓名]出生于2005年1月1日,受害人死亡时
其11周岁,尚未成年,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
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故
“赔偿年限”为7年。
[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19,200.65元/年×7年÷
2=67,202.28元
7.2.4被扶养人生活费=67,202.28元
7.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8交通费
8.1计算标准
交通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8.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因事故而支出的全部交通费用计算,
以交通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
8.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9住宿费
9.1计算标准
住宿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9.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住宿费用计算,以住
宿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
9.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0修理费
10.1计算标准
修理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0.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对事故中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而支出的
全部费用计算,以维修发票金额为准。
10.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1衣物损失费
11.1计算标准
衣物损失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1.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
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
11.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2评估费
12.1计算标准
评估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2.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对事故造成物损进行评估而支出的全
部费用计算,以评估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2.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3停(拖)车费
13.1计算标准
停(拖)车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3.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因事故车辆施救、停放而支出的全部
费用计算,以停车费、拖车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3.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4律师费
14.1计算标准
律师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4.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家属因聘请律师处理交通事故事宜而支出
的全部费用计算,以律师费发票金额为准。
14.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证据目录
1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保单
证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3户口薄
证明:受害人为青海省非农业户口,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4死亡证明
证明: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实及死亡日期
5丧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证明
证明:受害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发生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6被扶养人户口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的证明
证明: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7交通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8住宿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住宿费损失
9车辆维修费发票
证明:原先因事故导致的车辆修理费损失
10评估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评估损失
11停车费发票、拖车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停(拖)车费损失
12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律师费
证据目录说明
1《证据目录》为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可以在起诉时与《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2受害人家属只有按照《证据目录》所列材料尽可能充分地准备并提交相应证据,其索赔请求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肇事人和保险公司的认可,或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
3如果部分证据最终确实无法提供,请在将证据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前将相关材料从证据目录中予以删除。但是,与该证据有关的索赔请求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而难以得到肇事人、保险公司或审理法院的认可。
4除了《证据目录》中所列的证据材料外,受害人家属还需提供原告和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为个人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如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注册登记信息)。
适用]
处不适用]
[本页为《证据目录(被告所在地法院)》页,此处不适用]
[本页为《证据目录说明(被告所在地法院)》页,此处不适用]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