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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在改革中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创造。它既保留了合作经济的长处,又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以其特有的优势适应了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运行中出现的大量不规范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如果说,在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初期,可以放手让其自发灵活地创造,那么,在广泛推进并进行实质意义的产权制度改革时,则应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进行理性设计并使其规范化。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其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和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进行法律调整。这对于规范、引导和保护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法律依据及其缺陷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行法律依据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二是地方性的立法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性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29日通过的《乡镇企业法》。该法虽没有直接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对包括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乡镇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管理体制、分配原则以及如何保护、监督

和管理等做了概括性规定,为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二是国务院199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其第6条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吸收投资入股。”三是国务院1991年

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其第5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国务院颁布的《乡村企业条例》和《城镇企业条例》尽管没有直接提出股份合作制的概念,且法律规范中计划经济的痕迹比较明显,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亦为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提供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农业部1990年2月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1993年3月颁布的《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两个部门性的立法文件,直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作出了规范。其效力虽及于全国,但仅对自己所属的行业和部门具有约束力,局限性较大。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制定与颁布远比全国性的法规要早。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就出台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此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如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江苏省、云南省、福建省、深圳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先后制定了关于城乡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主要用以指导和规范本省、市城乡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造。

上述全国性的立法文件和地方性的立法文件为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仅有这些是不够的,现行的法规和政策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从宏观的角度看,中央落后于地方,至今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有权威性的直接规范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文件。从新出台的《乡镇企业法》来看,它重点规范的是各类乡镇企业所共有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扶持、保护和管理等,内容相当笼统。甚至各类乡镇企业的类别也没有列出,更没有涉及到企业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乡镇企业法》实质上是一部乡镇企业的促进和管理的法律,根本无法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组织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内外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微观方面看,现行法规存在着诸多与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内容明显滞后。有些地方性的法规缺乏科学依据,前后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差。主要表现为:

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民法通则》、《乡镇企业法》、《城镇企业条例》和《乡村企业条例》均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律地位的规定。《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也仅笼统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一定的经济组织,并未明确其企业法人的地位。一些地方性法规虽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但效力有限,且内容不明确。

2.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原则的规定五花八门,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如产权原则、公共积累原则、表决权原则(一股一票或是一人一票的原则)、分配原则等,几乎每个立法文件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使人难以把握股份合作制的真正内涵。

3.过多强调国家计划的指导。在强调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忽视按股分红。如《暂行规定》的第2条、第10条和第15条,计划经济的痕迹十分明显。

4.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至关重要。但不管全国性立法文件或地方性立法文件均忽视这一重要问题,没有单独进行明确规定,而只在个别章节中规定股东的收益分配权,这是远远不够的。

5.集体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重要股权,在多数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占大头,但谁代表集体股行使股权,未见任何规定。有些立法文件虽然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企业股,并且可占较大比例,但对企业股及其内容的规定均缺乏科学依据。另外,在股权设置上仅按所有

制性质划分,忽视了股权本身的性质。关于股权结构的规定也欠缺合理性。

二、立法形式的选择

面对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行法规与实践发展的不适应性,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性以及行为的不规范性,人们普遍感到有立法的必要。但是,在立法形式的选择上却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宜单独立法,因为它是一种暂时的、过渡的、非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制定《合作制企业法》涵盖股份合作制企业。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单独立法,但应将城镇的与农村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开来,分别立法。目前的立法情况就是如此。

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判定一类企业是否可以单独立法,关键在于作为规制对象的这类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法律性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分配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因而成为了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这就构成了独立的法律调整对象。因此,股份合作制采用专门立法是完全可行的。说到合作制立法,笔者认为是必要的。因为我国多种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作社大量存在,一直没有正式立法,客观上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但是,

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其内涵、性质、目的和运行原则均不一致,不宜用一部法规进行调整。同样,公司法、合伙法也无法就股份合作制进行法律调整。

在第二种观点中,分别立法的建议考虑了城镇集体企业与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不同之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把股份合作制立法搞成两个部门性法规,其权威性、全局性不足、缺乏宏观的思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统一性和企业法制的一体性。试想,一部城镇股份合作制法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法究竟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法律地位和调整对象有什么不同?难道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之间真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吗?这些都难以找到合理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专门立法且统一立法,这样做摒弃了按所有制性质的传统立法方式,也避免了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符合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一般要求。借鉴国外企业立法的通例,按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责任形式立法应当是我们选择的方向。

有人认为制定统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立法应该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的超前性指导意义也是重要的。目前我国采用“先改革后立法”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已被证明是弊大于利。所以,笔者建议采用“边改边立”的方式。如果立法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还可以修正。股份合作制企业法是单行企业

法,而非基本法,只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可。公司法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可谓较成熟和完善,但仍要不断修改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另外,统一立法会不会对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不周,或规范的程度太高,实践接受不了?笔者认为,只要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至于城镇、乡村和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一些不同做法,既可以在统一立法中注意规范,也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给予补充。基于上述种种理由,我们认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专门的统一立法是目前应选择的较好的立法形式。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一个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待股份合作制发展成熟,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三、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化,促进其健康发展。

立法通过确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促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立法应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活动纳入法制轨道,通过规定企业

财产制度和经营活动原则,规定企业的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明确企业及经营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从而使企业组织和活动规范化,内部责、权、利统一,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企业顺利地、健康地发展。

私营公司章程范本

私营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股东住所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

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编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股份合作制 企业章程

章程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 称: 。 二、企业住所:市区路 街(巷) 号房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 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 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下 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 “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 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 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 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 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 “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由于公民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和运作过程难以知情、介入和监督,面对腐败滋生、蔓延的迅猛势头,大多数公民处于无力和无奈的状态3、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来看,存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轻“民主参 与”的制度建设的倾向。“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夺取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4、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较低,控制和调控功能大于参与功能。 原因分析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存

论分权思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6-01-21 [作者简介]谭 丽(1978-),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第27卷 第7期2006年7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Vol.27 No.7Jul.2006 [文章编号]1004 5856(2006)07 0077 05 论分权思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影响 谭 丽 (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90) [摘 要]分权思想产生之后对西方政体产生了空前的影响, 权力制约权力 与权力行使的人民性的分权精髓对世界各国的法制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近代严格分权的过时使人们接受权力混合的现实并没有丢失权力制约的本质,同时出于防止专权考虑的行政立法监督也充分地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民主性原则。文章试图从权力互控、制衡与民主行使的分权精髓出发,阐述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指出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划分并相互融合使行政权混入立法权的一些因素,是其中任意部门不能掌握所有权力,并形成利益的分殊,进而通过权力本身的分野而达到平衡的状态。 [关键词]分权;制衡;权利混合;行政立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05.2 [文献标识码]A 分权理论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西方式的民主政体的重要构成原则。第一次由孟德斯鸠提出的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诚然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憧憬的英格兰政制不过是资产阶级和贵族专政的君主立宪制度,而且他所谓的 三权分立 也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固有的局限,但对后人来说问题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建立 三权分立 学说的前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P 154)。要防止权力滥用,就需要通过权力分立,为权力设定界限,权力与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牵制方能保证法律不被侵犯,才能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笔者认为这才是 三权分立 的精髓所在,或者说这才是孟德斯鸠相对近现代政治实践的贡献所在。分权学说发展至今已经发生了改变,但它的精髓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至于在行政 立法监督领域仍然有着指导性的理论意义。 一、分权学说的衍化及其对行政立法权的影响 权力分立学说源于古代,并从那里衍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衍化出混合均衡政治政体理论。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至雅典。雅典城邦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这一制度在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同时,也体现了全体雅典公民对行政官吏的产生、任职的控制与监 督。 这时的行政官吏几乎无独立性可言。在此后的中世纪的著作中,分权思想得以流传,使 得分权学说成为对政府各个部分恰当组合的一种可供选择的系统阐述。 对分权学说做出巨大贡献的两位人物是洛克与孟德斯鸠。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后两权属于行政权。孟德斯鸠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2020年“七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2020年“七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1、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答: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面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答: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包括哪些? 答: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5、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6、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措施有哪些? 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年[X]月[X]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法定地址为:[XXX]省[XXX]市[XXX]路[XXX]号。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宗旨为:[具体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 1.[经营内容一]; 2.[经营内容二]; 3.[经营内容三]; 4.[经营内容四]。 兼营:[相关内容]、[相关内容]、[相关内容]、[相关内容]、[相关内容]。 公司的经营方式:[相关内容]、[相关内容]。 第三章注册资金和投资者的出资数额第五条本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金额]元。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其中:现金[金额]元,机构设备[金额]元,厂房[金额]元,工业产权[金额]元,其他[金额]元。 第六条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1.[投资者名称]出资(以人民币计)[金额]元。 2.[投资者名称]出资(以人民币计)[金额]元。 3.[投资者名称]出资(以人民币计)[金额]元。 4.[投资者名称]出资(以人民币计)[金额]元。

第四章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本公司的投资者为: 1.[投资者名称]住址:[住址]; 2.[投资者名称]住址:[住址]; 3.[投资者名称]住址:[住址]; 4.[投资者名称]住址:[住址]。 第八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的权利 1.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选举监察人组成监察会; 2.听取董事会或经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查董事会或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4.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与停业; 6.享有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 7.享有修订公司章程的权利; 8.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投资者的义务 1.以自己的投资额承担有限债务责任; 2.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3.投资人转让自己的投资时有取得其他投资人同意的义务。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投资者(股东)组成。分常会和临时会议,常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投资者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投资者(股东)会议的职权如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X]人。 董事由投资者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协商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正文: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本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 (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三)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企业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五)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 第四条本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业股权者为本企业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职工)大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二)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按企业规章转让所持股份; (四)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企业参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专业班级: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 2003年3月湖北籍公民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惨遭殴打不幸死亡。在法律界人士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三个月后,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案不禁令人反思: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行政立法的严重违宪,应当如何解决? 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首先,行政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而行政机关在立法时又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执法权与立法权集于行政机关一身,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大大膨胀。孟德斯鸠说过:“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机关享有的广泛权力一旦失去制衡,就会出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而损害国家法治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对权力的制衡的体现,是绝对必要的。 其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依法治国,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必须合理合宪。行政立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过程,它具有涉及面广,权威性强,有合法的外衣不易被人们察觉的特性,其作出的效力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多方位监督行政立法,使之在各有效的监控下更好的执行方针政策,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着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够、行政机关的监督欠缺公正性、缺乏司法监督等缺陷,对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立法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在国内,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即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此为依据,有学者提出建立行政立法人大监督机制,创立人大监督委员会,使人大监督专门化,专职化,提高人大监督的目的性,科学性。同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真正落实人大监督。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即国家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和自我监督,

高一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统编版)9.1 科学立法(导学案)

9.1 《科学立法》导学案 【预习案】 一、科学立法 (一)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 ),不断提高法律的()。 (二)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1.():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3.():制定行政法规 4.():制定部门规章 5.():制定地方性法规 6.():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坚持科学立法的标准 1.科学立法体现(),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 具体要求:立法要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 )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2.科学立法符合()。 具体要求:要立(),立(),完善(),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3.立法必须遭循(),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 具体要求:要明确划分(),形成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体系。 (四)怎么样坚持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要做到()。 在我国,()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2.科学立法要()。 要健全(),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科学立法要()。 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 ()。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讲授案】 总议题: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 议题一:科学立法巩固法治根基 议题二: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 议题三:公正司法守卫公平正义 议题四:全民守法倡导社会新风 议题一:科学立法巩固法治根基 基础过关:科学立法知多少? 结合预习,快速浏览教材,自行梳理: Ⅰ科学立法的内涵? Ⅱ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提示:本问题比较简单,请同学们提前在教材上圈画知识点。) 材料: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这一变化被形象地称为依法治国“升级”到了2.0版。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在“依法治国1.0”时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在,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入精细化阶段,从“增量”转向“提质”。 材料: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起草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注意是事项

起草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注意是事项 起草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注意是事项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

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 2、首次股东会; 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会议的出席; 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6、会议召集的例外; 7、决议的形成; 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9、会议记录。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知识讲解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限为年。 第四条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第三章企业注册资金和各方认购股份比例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企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法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

资本比例 2、 (二)法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 (三)职工之外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 (四)集体共有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经理权; (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论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规定及其完善

行政立法的规范化,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下位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发现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有不和谐或相互矛盾处,要力求和谐并消除矛盾。尽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稳定性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立、改、废;下位法律规范则要与上位法律规范适时地保持立、改、废的一致。这是法的稳定性与适时变化性的辩证统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范措施,但是毕竟《立法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向行立法规范化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要充分的了解我国立法法中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的方案,首先,要我国的立法法中对行政立法做出的规定进行初步的认知与探究。立法法中对行政立法的规定有:一、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法》第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对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 (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 为了明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立法法》第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作了详细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通过特别决定的方式对国务院加以授权外,还存在所谓的法条授权,即在制定的法律中专设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有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三)明确规定了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范围 为了正式明确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地位,《立法法》第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内容摘要2002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的动作接连不断。中国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所做的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自1999年中美关于WTO的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的清理。到2002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在涉及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领域。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虽然《立法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措施;有的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但是毕竟《立法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的规范化,备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过去,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个薄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统的、切合实际的行政法规。行政立法的规范化,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下位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发现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有不和谐或相互矛盾处,要力求和谐并消除矛盾。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目的在于克服现行立法的混乱,防止一些国家机关和个人利用过时的或互相冲突的法规作为其违反或规避现行法律规范的借口或根据,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尽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稳定性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立、改、废;下位法律规范则要与上位法律规范适时地保持立、改、废的一致。这是法的稳定性与适时变化性的辩证统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empirenews.page--]自加入WTO以后,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国际化向各行各业日益渗透。但是,WTO规则并不直接适用于成员方国内,而是要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WTO协定的国内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有关国际自由贸易的政府管理方面。保证WTO协议在一国领域或关税领土范围内实施,首先就必须使其国内法的规定与之保持一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书中的义务相一致。”且该条第5条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必须无条件地履行WTO所要求的义务,这无疑对中国行政立法提出了挑战。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是一个针对企业的机构,但企业在WTO中并没有直接的谈判地位,没有说话的权利,WTO 这个政府间组织要求谈判在政府之间进行,规则由政府制定,争端也需由政府出面解决。可见,政府在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规则的“立法者”和解决争端的“裁判”是WTO时代政府的重要角色。中国行政立法面临着对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含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大规模的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不一致的法律规范,制定新的行政法律规范。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2018年度法宣在线无纸化考试练习题题库 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8粘度法宣在线无纸化考试练习题题库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一大风险。 A.钓鱼执法 B.暴力执法 C.不依法决策 D.违法执法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A.人民民主专治 B.共产党执政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依法治国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是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是稳定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的压舱石。 A.公平竞争权 B.行政许可权 C.反不正当在竞争 D.反垄断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A.权力公开 B.权力制约 C.权力清单 D.权利审查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A.宪法 B.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整

C.在学习中提高法律认识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A.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B.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C.加强行政执法准确性 D.加强行政执法速度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 A.违法《宪法》 B.滥用行政权力 C.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D.违规操纵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A.强化依法治国 B.增强领导干部执法能力 C.加强人民法律认识 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 A.行政公开 B.法治 C.文明执法 D.宪法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A.法制建设成效 B.遵守法律态度 C.人民满意程度

私营有限公司章程通用版(word模板).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私营有限公司章程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甲方乙方丙方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事的宗旨、信誉 第一,客户至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客户满意,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作贡献。努力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各方均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签章甲方乙方丙方 第十条、股东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2.法人股东?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

后)? 3.集体共有股东?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第三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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