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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

氢气站设计规范
氢气站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在氢气站、供氢站的设计中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气站、供氢站及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设计。

1.0.3氢气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划分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4

氢气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氢气站

hydrogen station 采用相关的工艺(如水电解、天燃气转化气、甲醇转化气、焦炉煤气、水煤气等为原料气的变压吸等)制取氢气所需的工艺设施、灌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设物、构筑物或场所的统称。

2.0.2供氢站

hydrogen supply station 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瓶装或/

和管道供应氢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氢气罐或的场所的统称。

2.0.3氢气罐hydrogen gas reeeiver 用于储存氢气的定压变容积(湿式储气柜)及压定容积的容器的统称。

2.0.4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的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筒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固定地点。

2.0.6氢气灌装站filling hydrogen gas station 设有灌充氢气压缩、灌充设施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统称。

2.0.7水电解制氢装置

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 gas produced by electolysisng water

以水为原料,由水电解槽、氢(氧)气气液分离器、氢(氧)气冷却器、氢(氧)气洗涤器

等设备组合的统称。

2.0.8水电解制氢系统

the systnm of hydrogen gas produced by electrolysising water 以水电解工艺制取氢气,由水电解制氢装置及氢气加压、储存、纯化、灌充等操作单元组元组成的工艺系统的统称。

2.0.9 变压吸附提纯氢装置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 puri-fication by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 以各类含氢气体为原料,经多个吸附塔,采用变压吸附法,从原料气中提取氢气的工艺设备组合的统称。

2.0.10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

hydrogen purification system by pressura swing adsorption 以变压吸附法从各类含氢气体中提纯制取氢气,由变压吸附装置及氢气加压、储存、纯化、灌充等操作单元组成的工艺系统的统称。

2.0.11甲醇蒸气转化制氢装置 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gas prodced by the methanol transforming 以甲醇和水为原料,采用催化转化工艺,在一定温度下将甲醇裂解转化制取氢气的生产设备组合的统称。

2.0.12低压氢气压缩机 the low pressure compressor for thehydrogen gas

输出压力小于1.6Mpa的氧气压缩机。

2.0.13中压氢气压缩机the middle pressure compressor for the hydrogen gas 输出压力大于或等于1.6Mpa,小于10.0Mpa的氢气压缩机。

2.0.14高压氢气压缩机

the high pressure compressor for thehydrogen gas 输出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氢气压缩机。

2.0.15钢瓶集装格the bundle of hydrogen gas cylinders 由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连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6氢气汇流排间the hydrogen gas maninfolds room

设有采用氢气钢瓶供应氢气用的汇流排组等设施的房间。

2.0.17

氢气灌装间the hydrogen gas filling room 设有供灌充氢气钢瓶用的氢气灌充台或钢瓶集装格等设施的房间。

2.0.18实瓶 solid cylinder 存有气体灌充压力气体的气瓶,一般水容积为40L、设计压力为12.0~20.0Mpa的气体钢瓶。

2.0.19空瓶 empty cylinder 无内压或留有残余压力的气体钢瓶。

2.0.20湿氢wet hydrogen 在所处温度、压力下,水含量达饱和或过饱和状态的氢气。

2.0.21倒气用氢气压缩机

the hydrogen gas compressor for turning system over 在制氢或供氢系统中,氢气增压、储存或灌充用的氢气压缩机。

3 总平面布置

3.0.1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 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 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3 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5 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0.2的规定。

表3.0.2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气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50000 其它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25

25

30

35

40

10000KV

·

A

以上室外变配

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

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

倍电杆高

1.5倍电杆高度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氧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相加3m。

5氢气罐与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3.0.3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0.3的规定。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氢气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外道路(相邻侧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相邻侧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站、供氢站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及氢气罐外壁计算。

3.0.4

氢气罐和罐区之间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式罐之间、球形罐炎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卧式、立式、球式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的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

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 m。

3.0.5 氢气站需与其它车间呈L形、II形或III形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房面积不得超过1000m2;

2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3不得同热处理、锻压、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4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组不应低于二级;

3.0.6供氢气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 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3.0.7氢气站内的氢气罐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和边缘部分。

4 工艺系统

4.0.1 氢气站制氢系统的类型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1氢气站的规模;

2当地氢源状况,制氢用原料及电力的供应状况;

3用户对氢气纯度及其杂质含量、压力的要求;

4用户使用氢气的特性,如负荷变化情况、连续性要求等;

5制氢系统的技术经济参数、特性。

4.0.2 电解制氢系统应设有下列装置:

1设置压力调解装置,以维持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一定的压力差值,宜小于0.5KPa;

2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出气管与氢气总管之间、氧出气管与氧气总管之间,应设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3设有原料水制备装置,包括原料水箱、原料水泵等。原料水泵出口压力应与制氢系统工作压力相适应。

4设有碱液配制、回收装置。水电解槽入口应设碱液过滤器。

4.0.3 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的氧气,可根据需要进行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须设置氧气中氢自动分析仪和手工分析装置,并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

2电解氧气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时,均应措施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的平衡。

4.0.4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拟用原料气的压力、组成和杂质含量;

2产品氢气的压力、纯度和杂质的含量;

3氢气使用的连续性、负荷变化状况;

4技术经济参数。

4.0.5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应设有下列装置:

1原料气的预处理设施(视原料气中的杂质含量确定);

2吸附器组及程序控制阀;

3氢气的精制(视用户对氢气纯度及杂质含量等要求确定);

4氢气和解吸气的缓冲设施;

5解吸器回收利用设施;

6根据需要设置原料气、产品氢气、解吸气的增压设施。

4.0.6 甲醇转化制氢系统,应设有下列装置:

1

原料甲醇及脱盐水的储存、输送装置;

2甲醇转化反应器及其辅助装置,如加热炉或加热器、热回收设备等;

3变压吸附提纯氢装置。

4.0.7 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缓冲罐。数台氢气压缩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输送氢气用压缩机后应设氢气罐,并应在氢气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设旁通

管。

4.0.8 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5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4.0.9

氢气站、供氢站一般采用气态储存氢气,主要有高、中、低压氢气罐,金属氢化物

储氢装置通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氢量应满足制氢或供氢系统的供氢能力与用户用氢压力、流量均衡连续的要求;

2采用金属氢化物储氢装置时,应设有氢气纯化装置、换热装置及相应的控制阀门等;

3供氢站采用高压氢气罐储存时,应设有倒气用氢气压缩机。

4.0.10 氢气站、供氢站的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

2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氢气放空管;

3应设压力测量仪表;

4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4.0.11 各类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均应经各的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管,应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

4.0.12 各类制氢系统中的氢气纯化设备,应根据纯化前后的氢气压力,纯度及杂质含量和纯化用材料的品种、活化与再生方法等确定。

4.0.13 氢气站应按外销氢气量选择氢气罐装方式。氢气罐装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应设有氢气回流阀,氢气回流至氢气压缩机前管路或氢气缓冲罐;

3应设有分组切断阀,压力显示仪表;

4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5应设有气瓶内余气及含氧量测试仪表。

4.0.14 当氢气用气设备对氢气含尘量有要求时,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过滤器。

4.0.15 各类制氢系统、供氢系统,均应设有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

置换吹扫设施。

5 设备选择

5.0.1 氢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氢气的用途、使用特点。宜按下列因素确定:1各类用氢设备的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

2连续用氢设备的最大小时耗量与其余用氢设备的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

小时耗量之和;

3外销氢气的氢气站,应根据外供氢气量或市场需求状况和商业的经济规模确定。

5.0.2 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型号、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根据氢气耗量、使用特点等合理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合理、性能可靠的水电解制氢装置;

2新建氢气站设置

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同;

3不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当采取储气等措施确保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量,可不设备用。

5.0.3 水电解制氢装置所无原则的原料水制备、碱液制备等辅助设备,宜下列要求选用;

1原料水制取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4h原料水耗量,原料水储水箱容积不应小于

8h原料水耗量;原料水泵供水压力,应大于制氢装置工作压力;

2原料水制取装置、储水箱及其水泵的材质,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水质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3碱液箱容积,应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的全部体积之和;碱液泵

的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罐注时间确定地。

5.0.4 变压吸附提纯系统的吸附器组的容量和吸附器数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原料气的压力、组成和产品氢气的纯度、杂质含量、压力;

2产品氢气的耗量和用氢特点;

3氢气回收率。

5.0.5

甲醇转化制氢系统的容量,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1产品氢气的耗量和用氢特点;

2产品氢气的纯度、杂质含量和压力;

3氢气回收率;

4甲醇的储存、输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现场工作。

5.0.6 氢气储存方式,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氢气站规模、用氢设备耗量和使用特性;

2储氢系统输入压力、供氢压力;

3现场工作条件。

5.0.7

氢气罐的形式,应根据所无原则储存的氢气容量、压力状况确定。当氢气压力小于6Kpa时,应选用湿式储气罐;当氢气压力为中、低压。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Nm3时,宜采用球形储罐;当氢气压力为中、低压。单罐容量小于5000Nm3时,宜采用筒形储罐;氢气压力为高压时,宜采用长管钢瓶式储罐等。

5.0.8 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台数,应根据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氢气纯度和用户最大氢气耗量或用户使用特性等确定。氢气压缩机台不宜少于2台。连续运行的往复式氢气压缩机应设备用。

5.0.9

氢气罐装用压缩机的型号、排气量,应根据充罐台或充装容器的规格、数量,充装时间和进气压力、排气压力等确定。罐装用氢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

5.0.10 当纯化后的氢气罐瓶时,应用膜式压缩机,并宜设备空钢瓶处理系统,包括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5.0.11 氢气罐装用充罐台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罐装、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的数量,应以外销氢气量或罐装用氢气压缩机的排气量、氢气充装时间确定。

1 氢气罐用钢瓶集装格通常设两组以上,钢瓶集装格的数量和每格的钢瓶数量,应根据外销氢气量和方便运输或吊装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钢瓶拖车的钢瓶规格、数量,应按用户的氢气用量、供应周期等确定。

5.0.12 氢气汇流排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供气、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用户最大小时耗量和供气时间确定。

5.0.13 氢气站、供氢站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起吊设施:

1站内需要吊装时;

2氢气的罐装、储运采用钢瓶集装格。起吊设施的起吊重量,应按吊装件的最大荷重确定(转另页)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一、设计依据 二、设计范围 XXXXX项目之4500Nm3/h输配送项目管道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统一规定 (1)生产装置主项编号为:XX,分项编号为XX,工艺编号XXX。 (2)本次设计中,管道规格选用HG20553-93标准中的Ⅱ系列管道,法兰选用PN系列(HG20592~20635-2009)。 (3)装置的标高均为相对标高。 四、设计采用标准 (1)《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57~20559-93 (2)《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T20519-92 (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化工配管用无缝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HG20553-93 Ⅱ系列 (7)《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 (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9948-2006

(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2005 (10)《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20635-2009 (11)《管架标准图》(1~5册)HG/T21629-1999 (12)《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9-1998 (13)《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92 (14)《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3059-2001 (15)《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1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19)《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25-95 (2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2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22)《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注:本设计中所采用公开发行的标准规范由施工单位自备。 五、设备安装 1.本工程设备安装需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规定,特殊设备的安装需执行有关设备供应商的施工及检验验收标准。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站区布置 第2.0.1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 /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氢气技术规范

氢气技术规范 1气体质量标准 (1)满足GB 3634.2-2011《纯氢的质量标准》要求。 (2)参数。 2气瓶(组)技术要求 (1)报名供应商所提供气瓶需经过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且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2)使用数量:为了保证#1、2机组正常运行和气体置换,现场需要常备20组氢气瓶组(共400瓶)。。 (3)氢气集装格(20瓶氢气瓶组)技术规范:卧式;结构紧凑,设计合理,重量轻,抗拉强度强;便于叉车的叉装。 (4)贮氢单元每组包含:有效容积40L(水)氢瓶20只、工作压力P=15MPa,最高工作压力30MPa,强度试验压力为45MPa。 (5)每个氢瓶出口有1个气瓶阀;每列共5只氢瓶通过分支管联接到支管(共设4个支管),4个支管通过阀门联接到母管,母管设有2个出气接口和1个压力表。 (6)贮氢单元内汇流排: 集容管:φ28X5、φ27X3 集容管材质:H62、1cr18ni9ti 分支管:φ6x1.5、φ20X3

分支管材质:T4、1cr18ni9ti 紧固方式:焊接和螺丝紧固。 (7)压力表:1个;量程:16MPa;工作介质:氢气。 (8)氢气瓶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GB5099-1994《钢制无缝气瓶》、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GB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3004-1999《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GB1527-1987《拉紫铜管》、GB699-198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4962-19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 (9)为了方便登记每个氢气瓶组尽量使用同期定检气瓶。 3进场验收 3.1气瓶(组)验收 (1)氢气集装格明显部位有集装格(气瓶)产权单位名称和对集装格及气瓶进行编号;(2)集装格及其防撞杠必须保持完整,没有破损; (3)氢气瓶表面脱漆有锈蚀的地方需进行防腐刷漆处理; (4)气瓶上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应含: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气体纯度、充装日期及充装人员代号; (5)气瓶上有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且在定检有效周期内; (6)气瓶颜色、色环标志及警示标识符合要求; (7)其他要求按照我方提供的《集装格交接规程》必须做到位。 3.2供气单位应提供资料 (1)投标人必须具有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氢气),相对应运输资质(可以是第三方); (2)投标人必须具有氢气充装许可证; (3)氢气出厂质量检验报告; (4)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5)气瓶定检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及设计规程

制氢站值班管理制度 1、制氢站是电力生产企业的重要车间之一,为利于制氢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搞好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制氢站管辖范围为制氢站内所有的系统和设备。 3、值班期间对进入制氢站外来人员的管理。 非值班人员进入制氢站,应将本人姓名、进入时间、原属单位、进入制氢站原因、持有的有效证件登记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登记手续必须是本人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名,对进入制氢站人员要求如下: (1) 不准携带火种; (2)手持移动通讯工具需关闭 (3) 穿棉质工作服; (4) 穿防静电鞋,禁止穿铁钉鞋; 4、制氢站值班员职责 4.1按运行规程规定,负责制氢站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当值班长或值长汇报; 4.2按《氢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 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遵守与本岗位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化值班。 4.4按规定对制氢站内进行巡检。制氢站巡回检查路线为:氢站A、B列框架三→A列制氢设备→汇流排→氢气贮罐区→冷却塔→B列制氢设备→整流柜→控制柜→氢站值班室 4.5按规定完成制氢站的定期工作 4.5.1每天白班测定发电机氢冷系统氢气湿度和纯度各一次,露点为-5℃~-25℃,纯度≥96%; 4.5.2每周一白班测定氢区空气中的氢含量一次,含氢量≤1%; 4.5.3每月1日、16日白班氢气贮罐底部排污一次; 4.5.4每月1日白班更换分析仪器所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4.5.5每季分析碱液浓度一次,并做调整; 5、本制度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制氢站出入管理制度 1、任何人员进入氢站必须交出火种,手持移动通讯工具需关闭,由值班人员保管,进入氢站不得穿能产生静电的服靴,不准穿带钉子鞋。 2、非当班运行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3、外单位参观人员进入制氢站,除需办理登记手续外,必须经有关人员批准,并有专人带领。 4、检修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持有工作票或胸卡。 5、进入制氢站必须由值班人员的引导,并听从值班人员的规劝。 6、值班人员有权对进入制氢站的人员进行询问,有疑问时需经核准后方可进入。 7、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进入制氢站者,值班人员应立即报警。 8、值班人员违反本制度,按违章处理。

4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 (报批稿)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前 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原标准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年××月××日

《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 范GB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壹91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壹、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且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壹、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且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之上。 吸风口和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和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氢气管道安装注意事项

氢气管道安装注意事项 1)氢气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当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要求时,材质按现 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执行。 2)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其他连接方法是潜在的渗漏源。但 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连接用聚四氟乙烯 薄膜作填料。 3)氢气管道安装时,内壁应除锈至本色。管道焊接时,碳钢管应采 用氩弧焊打底,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安装过程应防止焊渣、铁锈 等留在管道中。 4)氢气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当工作压力大于0.1 MPa 时,严禁采用闸阀。当电解氢中含有碱时,阀门的材料不能用铜合金,应符合《规范》规定。 5)氢气管道的法兰、垫片要求见《规范》规定。 6)氢气管道的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应有 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石棉或其他非燃材料填塞。 7)输送湿氢或需作水压试验的管道,为了防止管内积水,铺设时应 有≥3‰的坡度,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排水装置。在寒冷地区,还 应采取防冻措施。 8)为防止雷电感应、漏电流和静电积聚,金属管道和金属构架、电 缆金属外壳等,及室外架空氢气管道、金属管架两端,均应接地。管 道法兰盘、阀门等连接处,应采取金属线跨接。

9)室外架空敷设的氢气管,应防雷电波侵入建筑物的接地,室内外 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每隔20~25m,应设防雷电感应接地,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管道、设备等,室 外氢气管通过建筑物进出口处,在不同爆炸危险环境的边界、管道分支处及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1)氢气放空管应引至室外,为了使氢气在放空时不倒灌入室内, 放空管口应高于屋脊1m。为了阻止放空时雷击事故蔓延,管口处应设阻火器。管顶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当压力大于0.1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宜采用不锈钢。 12)氢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使用氢气的房间,氢气进入车间处和用氢设备支管处,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 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13)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架空敷设时,氢气管应布置在最外侧,并 上层。与其他架空管线、建筑、构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规定。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或采取明沟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14)氢气管道安装完毕,试验时的介质和压力,泄漏量试验合格后,必须用氮气,以不小于20m/s的流速进行吹扫,直至无铁锈、无脏物为止。 15)按规定进行漆色,并标上识别符号。

供氢站技术规范书培训资料

供氢站设备招标文件 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目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总则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城市供热中心项目供氢站系统设备招标,它提出了供氢系统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招标文件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设计与技术要求、安装细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3 如果投标方对本招标文件有异议。不管其怎样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差异表”的方式对此加以详细描述。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将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备。 1.4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投标方应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供招标方确认。 1.6 投标方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有在近2年内承担过200MW及以上电厂的2套外购氢气供氢站系统工艺及控制的工程设计、安装指导和调试以及成功运行两年以上运行业绩的资格和经验。不能提供还处于试验阶段的产品。 1.7 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经招标方、投标方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8 本招标项目为供氢站系统所有工艺、电气、控制的成套供货(包括设备及安装材料)和单元设备的设计,以及系统调试和技术服务。本招标文件并未规范所有的设备及材料,投标方应提供系统所必须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并完善整个系统。 1.9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 在签定合同之后,招标方保留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投标方、招标方双方商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消防站分类: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 车位数 5~7 3~4 8~1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 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 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车辆数 4~6 2~3 7~10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

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5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一、设计依据 二、设计范围 XXXXX项目之4500Nm3/h输配送项目管道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统一规定 (1)生产装置主项编号为:XX,分项编号为XX,工艺编号XXX。 (2)本次设计中,管道规格选用HG20553-93标准中的Ⅱ系列管道,法兰选用PN系列(HG20592~20635-2009)。 (3)装置的标高均为相对标高。 四、设计采用标准 (1)《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57~20559-93 (2)《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T20519-92 (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化工配管用无缝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HG20553-93 Ⅱ系列 (7)《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

(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9948-2006 (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2005 (10)《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20635-2009 (11)《管架标准图》(1~5册)HG/T21629-1999 (12)《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9-1998 (13)《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92 (14)《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3059-2001 (15)《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1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19)《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25-95 (2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2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22)《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注:本设计中所采用公开发行的标准规范由施工单位自备。 五、设备安装 1.本工程设备安装需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规定,特殊设备的安装需执行有关设备供应商的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1总则 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 的气体钢瓶。 2.0.9空瓶:无内压或有一定残余压力的气体钢瓶。 2.0.10钢瓶集装格:以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1厂区管道:氧气站各主要生产建筑物之间以及氧气站接至各用户之间的管道。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 1 -

气体管道设计要求

气体管道设计要求 第7章气体管道 7.1一般规定 第7.1.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压力不大于0.8MPa的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实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第7.1.2条气体管道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7.1.3条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7.1.4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7.1.5条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第7.1.6条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最高点宜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7.1.7条氢气、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7.1.8条管道敷设要求 第7.1.8.1条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第7.1.8.2条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7.1.8.3条氢气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7.1.8.4条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7.1.8.5条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化工设计规范大全

工艺专业现行标准图集目录 序号标准代号名称院库号作废标识 一法规 1劳动部(1996)140号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 4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5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6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二国家标准 1GB/T10303-2001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 2GB/T1047-2005管道元件DN(公称尺寸)的定义和选用3GB/T1048-2005管道元件PN(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4GB/T12221-2005金属阀门结构长度 5GB/T12224-2005钢制阀门一般要求 6GB/T12226-2005通用阀门灰铸铁件技术条件 7GB/T12227-2005通用阀门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8GB/T12229-2005通用阀门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9GB/T12230-2005通用阀门不锈钢铸件技术条件 10GB/T12232-2005通用阀门法兰连接铁制闸阀 11GB/T12233-2006通用阀门铁制截止阀与升降式止回阀12GB/T12237-2007石油、化工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球阀13GB/T12244-2006减压阀一般要求 14GB/T12246-2006先导式减压阀 15GB/T12250-2005蒸汽疏水阀术语、标志、结构长度16GB/T12459-2005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17GB/T12716-200260°密封管螺纹 18GB/T12771-2008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19GB/T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GB13296-2007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21GB/T13401-2005钢板制对焊管件 22GB/T14716-200260°密封管螺纹 23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24GB/T16400-2003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 25GB/T17241.1-1998铸铁管法兰类型 26GB/T17241.2-1998铸铁管法兰盖 27GB/T17241.3-1998带颈螺纹铸铁管法兰 28GB/T17241.4-1998带颈平焊和带颈承插焊铸铁管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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