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

摘要: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亟需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强势金融监管。本文拟从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经验入手,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并对监管模式及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一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 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达到支配该公司经营活动的

目的的公司; 而从广义上来说, 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为要件, 只要取得对他公司实质上的支配权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形态, 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 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 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 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 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 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台湾的立法①。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同。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未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 家。(准)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高额利润的追逐。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金融业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政府顺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综合经营潮流,对我国企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采取的默许和试点的政策。

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

盲目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一旦风险爆发,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这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该法案同时规定,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国

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1999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②。该法案提出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进了银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发布“解散财阀令”和颁布《禁止垄断法》,完全禁止财阀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国《1933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但是当日本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的局限性。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立法上的一系列变革。1997年12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④,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⑤。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一些实力强大的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发展之道。对于日本的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一般法, 而《整备法》是特别法。

论金融控股公司界定及其法律风险2000字

论金融控股公司界定及其法律风险2000字 摘要: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是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聚合体,一般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业务经营,在金融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如发行中价、交易中价、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加上由母、子公司形成的这种“集团控股”式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使其成为了金融风险的高度聚合处和汇集点。旨在分析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生的经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集团控股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制度的实际情形,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如下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间接指任或选派过半数之董事,并且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公司。通常以一个集团的形式出现,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和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元化经营,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而且很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的产业,如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和机械等实业和其他的服务行业如酒店等。 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不正当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法人经营状况互相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互相转移利润。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尤其我国现在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法律,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资人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此外,消费者协会所能提供的保障太小了,与我国个人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相比显得微乎其微。 2.2 信息披露风险 从独立公司法人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个体的透明度与其他金融企业具有一致性。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公开的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例通常要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使监管机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难以做出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的判断。同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以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重大差别,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制造虚假信息来谋取不当利益。如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通过内部交易夸大一个子公司的报告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内部律师日常的工作是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管理者发出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不能够在一个公司工作很多年后,却不清楚这个公司存在哪些固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知道这些风险却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专业领域里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之前,均会为客户进行评估,在获得第一手的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制定服务方案。管理咨询机构进入服务企业后的首要工作是评估该企业的管理流程是否存在缺失,然后再和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然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审计工作;就连装修一个房子,设计师也要实地测量然后才听取业主的设计要求。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其实无法有效做到对公司内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是模式化、流程化的,不一定能够适合各个行业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各异的公司。 公司内部律师在开展其它工作之前,一般要先对公司固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客观和充分的评估,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生命起于设立,终于清算或破产,各种风险始终伴随着它。当初的几个人怀着满腔的希冀和创业的狂热理想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家公司可能会慢慢壮大,而狂热也会变成理性,激情也会转换成保守,但始终不会变的是这家公司周围和内部存在的风险。所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对一家公司来说,体现的是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能力。杰克.韦尔奇的一

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设立是指在公司成立以前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出资人订阅出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旅行审批手续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达成协议,依法定程序变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等,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可以进行协商的合同票据变造是 指以行使票据 权利义务为目 的,没有变更 权限之人变更 票据上除签章 之外的其他记 录事项的违法 行为 简述破产债权 的概念及特 征?答:破产 债权是指破产 宣告前成立 的,通过破产 程序才能得到 公平清偿的债 权。具有如下 特征:(1)破 产债权属于财 产请求权,但 只是对人请求 权,是相对权, 没有接支配物 的效力(2)破产债权成 立于破产宣告前(3)破 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 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 必须是可强制执行的债 权(5)破产债权是只能 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 得到清偿的权利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征?答:(1)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负责(2) 人资两合性(3)封闭性 即非公开性(4)设立程 序简单(5)股东对公司 活动的积极参与(6)组 织机构灵活(7)规模具 有伸缩性、可大可小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的积极条件?答: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1)最近3年连续 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

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简述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答: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意图并表 明一经承诺即 受此意思表示 的约束(3)要 约必须向受要 约人发出(4) 要约的内容必 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 送达受要约人 试述董事会权 力扩张的具体 表现以及现代 公司法如何实 现对董事会权 力的制衡? 答:(1)董事 会权力得到扩 张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赋予董事 对公司章程规 定以外事项的 不受限制的管理权;懂 事越权有效原则的确 立;董事法律责任免除 途径的增加(2)对董事 会权力的制衡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保护:加强对 董事会的监督;累积投 票制;小股东的派生诉 讼权;强调董事的义务 试述公司债券和股票的 联系和区别?答:公司 债券和股票都是公司长 期融资最常用的手段, 都是表示投资者权利的 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两者有着一定的趋向趋 势,股份公司的出现导 致所有和控制的分离, 鼓动与公司之间产生利 益对立,无表决权股、 非参与优先股,名为股 份,其股东与债权人已 并无实质区别,有学者 称为“股份债券化”,债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分析

目录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2) 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热点 (11) 国际 (14)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银行 (14) 美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 (15) 日本成立全球最大金融集团 (15) 国内 (17) 我国第一家以收购形式组建的金融公司 (17) 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 (17) 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将成立 (18) 招商局案例 (19)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国际购并潮的风起云涌已反复证明,要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非大无以言强。审时度势,国内那些志存高远,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战略,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作为自己的远期发展目标。而相关的研究与探讨无疑对它们重新进行战略定位是有所帮助的。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而正是在这个法案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 在我国通常而言,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8年1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8)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52)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5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5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5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58)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6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62)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3号 (6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75)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76)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81)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9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 据中国法律网讯: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2009年07月真题及答案

全国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试题及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9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必须是不低于工资的() A.100% B.150% C.200% D.300% 2.有权行使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是()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 C.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工会 3.公司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缴付罚金,但有时公司内部应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判处刑罚,承担刑事责任,这被称为() A.单罚制 B.双罚制 C.附加刑 D.环境犯罪从重处罚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的主体是() A.只能是产品的生产者 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 C.既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又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

D.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5.“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依法求偿权 D.受尊重权 6.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经消费者承认后有效 7.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经济优势滥用的首要区别是() A.经营者是否共同行为 B.“经营者”范畴中是否包括自然人 C.经营者各方是否还保有独立主体资格 D.经营者是否具有经济优势 8.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9.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 A.投保人 B.关系人 C.保险辅助人 D.保险人 10.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A.10% B.20%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复习资料汇总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性:(1)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4)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 (二)公司的沿革和发展 公司萌芽于中世纪。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继之而起的是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来源于 中世纪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则来源于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为主的康孟达组织。直到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年。 (三)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3)、按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跨国公司); (4)、按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不同,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5)、本公司与分公司; (6)、一人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的总成。 2.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3)公司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4)公司法是串通的商法,属于司法范畴,但也包含了许多法律规范 (5)公司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 (6)公司法具有国际性 (二)公司法的立法例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公司法的立法例 公司法的立法例有三种模式:其一是编入民法,其二是编入商法,其三是制定单行法。 2.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通说认为,民法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均适用于公司法; 公司的有些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适用有关民事行为的规定。公司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只是在一些只吨上坚持不同与明暗的原则的精神。 3.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 公司法与证券法也有着紧密的关系。公司是最主要的证券发行主体。证券发行作为公司筹集资本的方式,即使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也是证券法调整的对象,二者在这里出现了交叉重复。 (三)公司法的作用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 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 (9)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 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 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 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 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 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 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

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 办函[2017]56号) (40) 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 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 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 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 贷监〔2016〕1号) (97) 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 号) (101) 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加入时间:2008-07-04 10:47:28 点击:139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 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这段话在有关企业法律事务类文章中被引用频率颇高。不错,杰克·韦尔奇所指的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共同构成了企业风险。与其他两种风险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所不同的是,法律风险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 什么是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综合各种论述,笔者以为,法律风险指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以及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法律风险,后者指间接的法律风险。直接法律风险容易理解,如履行合同违约、产品致人损害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因其并非由法律因素直接引起的.所以不容易理解。如1979年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三里岛核电站放射物质泄漏事件导致核电站被关闭,约20万居民永久撤离。在其后14 年中,企业共付出近10亿美元清理费用。由污染引发的诉讼高达2000多起,最终解决历时15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间接法律风险案例。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从企业成立到解散,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综合而言,笔者以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有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DOI:10.16529/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13996206.html,ki.11-4613/f.2014.07.003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魏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货币政策 风险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的监 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 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自律组织 [文章编号]1009-9190(2014)07-0003-07[JEL分类号]G29[文献标志码]A A Study of the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WEI Peng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risk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operator risks,legal and compliance risks,operational technology risks,market liquidity risks,capital safety risks and monetary policy risks,etc.in internet finance.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inly include the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payment,online credits,online banking,public financing.To improve the domestic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it’s necessary to form regulatory principles,and keep balance between appro- priat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coordination;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ccelerat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e,and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egal right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legislation;im- prove the regulation rules of internet,and clarif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regulated ent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的心态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 与“体制内”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 [收稿日期]2014年5月26日 [作者简介]魏鹏,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经济师,国际财资管理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业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33),E-mail:weip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13996206.html,。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浅析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浅析 关键词:控股公司防火墙监管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在我国的日益迅速,而我国立法空缺的现状却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义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做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以银行为子公司的成为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单银行控股公司,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多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保险控股公司。而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为,指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2.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分析 2.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考察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十分混乱。而我国的学者对于“防火墙”制度的研究,主要是趋于借鉴国外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致力指引》对防火墙制度作了指引性规定,如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控股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制度。但是,该《指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未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应防火墙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之做出详细规定。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来看,设立适度的防火墙将是各国金融业监管共同的发展趋势。但是,防火墙的宽严程度是相对于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而言的,标准就在于能否有效地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营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的危害。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比较低,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在防火墙制度的设立过程应当在保证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比较利益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过分强调机构间的资源整合,设置“防火墙”则要把握适度从严的原则。 2.2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 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