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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

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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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

陈潭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但是由于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价格听证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通过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多方努力,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将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价格听证主要缺陷路径依赖制度层面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At Present Price Hearing in China:Public Policy Analys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Framework and Institution

Abstract: As a price-making system, price hearing originated in the West. Price hearing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many provincial cities of China since 1990s. But at present the system of price hearing has a lot of problems and flaws in the first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the system of price hearing will become complete step by step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efforts of managers, consumers and supervisors.

Key words: price hearing; main flaw; path independence; institution perspective;policy analysis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1]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公共决策领域针对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也越来越感觉到有移植的必要,于是科学而理性的决策听证制度应运而生了。听证作为一项公众参与的决策制度,正在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我国已有20余个省、市、区举行过价格听证会。但由于价格听证在中国只有几年的历史,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许多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本文试图在指出当前我国价格听证的主要缺陷基础上,从民主技术或制度路径层面上提出几点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共政策建议。

一、价格听证的历史和发展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在行政程序上,公民不仅有资格请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而且也有权要求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过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共12章,其中有7章和听证有关,第7章则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该法的第566、557条就明确规定像政府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这样的政府决策适用听证。按照此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中,有责任给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交书面资料、书面意见和辩词,给他们提供口头辩论的机会,通过这些方式让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等政府决策过程。[2]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价格听证与公共政策制定研究”(02C250)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陈潭(1969-),男,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主要从事公共事务、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研究。

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无一例外地包含听证程序的内容。它们的基本精神无不昭示: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此后听证制度及其精神广泛适用于政府行政的各种决策过程之中,涉及价格决策的价格听证自然也概莫能外,西方发达国家关涉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定价无不是通过价格听证形式达成的。

听证作为一个舶来品,是公众参与决策的路径依赖。我国的行政听证以价格决策为突破口举行价格听证会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制度,把对行政监督的重心从事后阶段提到事前和事中阶段,这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将听证制度扩大到了行政决策领域。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价格法》实施后,国家计委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听证的组织方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规范,并于2001年8月1日公布实施。2001年10月,国家计委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价格听证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听证会所要探讨的是铁路这样的垄断企业应该如何定价,政府在指导垄断企业定价中应该起到作用,以及如何使政府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次听证会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听证制度从幕后走向前台的重大范例。2002年12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保证了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公开和民主,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至此,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备了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文明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第一,市场经济的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一般有两种机制:自由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和非市场形成的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在竞争性行业,企业完全拥有定价权,价格完全放开,政府不加干预,它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在垄断性行业,政府则要对企业的定价权进行某种限制。因为在垄断的情况下,垄断者是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它可以利用这种垄断权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的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垄断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价格听证正是解决目前中国经济市场化当中所存在的政企不分、利益垄断现状的根本出路。

第二,公共决策的要求。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要求遵循客观求实和信息完备的原则,要求运用并服从人类的知识和理性。但实际上处理大多数决策时,决策者拥有完全的信息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因为决策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因为决策者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利益群体大量涌现,行业意识、社团意识、地域意识、阶层意识等都在深刻的觉醒之中,利益分化和多元格局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决策所面临的新情况。举行价格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也可以避免无视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个人或行业为重的极端本位主义的决策行为。因此,价格听证是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共政策维持公共性的民主路径。

第三,公共管理的需要。目前流行于欧美许多国家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以管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 Theory)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企业型政府”、“后官僚制度典范”为理念,旨在克服政府“大包大揽”、规模扩大、角色错位、信任危机、不可治理性增加诸多问题。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

但并非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参与或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不能脱离政府外公共组织而开展。价格听证会便是政府与政府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契约平台。价格听证意味着政府管理手段从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政府管理价格的方式从注重定价、调价等日常价格工作转变为注重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价格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工作上来。

二、当前中国价格听证的主要缺陷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此,笔者以结构和制度的视角探讨当前价格听证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

第一,听证透明度不高。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价格听证的公开,既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听证会之前的代表选拔与名单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发言与论辩的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与质询等。但是,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作秀”的嫌疑。以2000年9月电信资费调整听证会为例,有关部门煞费苦心:既要亲自遴选听证代表,又要制定严格的会议纪律;既要部署人马监控会场内外,又要告诫荣幸入选的寥寥几位记者沉默是金不要多嘴多舌;既要在调价方案中切到一块最大的蛋糕,又要使消费者感激涕零。在尘封4个月之后,有关部门才肯让中央电视台揭开听证内容神秘面纱的一角,由记者录下的26盘现场录像带却仅被允许引用了短短的十几分钟。[3]再如2002年1月的全国铁路价格听证会,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保护”,使得参加听证的代表不能在会前与广大其他消费者进行交流,从而不能真正代表消费者的意志。可有关方面却美其名曰:“为使代表免受打扰,以集中精力做好准备,也可防止其公正立场受到影响。”这样的解释是不能信服的。[4]因为这12名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不是个人发言,而是代表消费者群体的发言,因而有必要广泛听取其他消费者的意见,以使自己的发言更全面、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在这次听证会上,铁路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在会前也是保密的,只是在开会前才发给代表。提前把有关资料全部公开,有利于代表和各方人士了解,也便于他们提意见。此外,听证会的公开性还包括允许公民旁听,及时地把听证会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公开性也需要大众传播媒介的通力协作,注意各媒体所反映的民意,进行科学的民意调查。听证会是一种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不应该保密。听证会的作用也正在于其公开性。[5]倘若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充分,那么听证的科学性和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听证公正性不足。听证是防止部门化倾向、保证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听证会的公正性,不仅是听证会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也是听证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所谓听证的公正性,不仅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法律上讲,程序的公正性是保证结果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以前,我们强调结果的公正性而不注重程序的公正性,这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因此,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是听证的必然要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举行听证是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不是最终决策,不享有终局裁定权。但是,听证会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和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在政府的决策中得到尊重和比较充分的体现。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应该作为政府价格决策部门作出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因为现代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众能够参与并影响公共决策。听证的公正性也要求克服非正常的、不合法的“场外交易”。依据西方的管制俘虏理论,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广大消费者没有动机去“收买”管理者。而被管制者却常常去“收买”管制者,因

为其“收买”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没有外部性。[6]在当前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关涉听证的行业多半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的羁绊,残留相当多的“政企不分”的阴影,于是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场合当中脱不了“合谋”的干系,同时也预留了相当多的“寻租”(Rent Seeking)空间,致使价格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场”。以2002年6月24日重庆路桥年票制听证会为例,在4个小时的听证会上,共有21位代表发了言,仅有路桥公司在内的3位代表赞成年票制的两个方案,次日即6月25日晚8时,“多数服从少数”重庆路桥收费标准获得通过。其实,被市民寄予厚望的年票价格听证会前7天就已敲定。就重庆路桥公司来说,其下辖重庆“老三桥”均属政府税收拨款,既然是用纳税人的钱修的桥,为什么反过来还要纳税人“留下买路钱”呢?更加不合理的是,并非桥梁投资人的路桥公司上市了!市民利益无可奈何地被股民利益侵占了,这样的上市为政府继续收费找到了最佳理由,也为未来可能的取消收费制造了最大障碍,于是便有了“路桥公司上市的‘怪象’与听证的失语”。

[7]笔者作为旁听专家参加的2002年8月20日长沙市客运出租车价格调整听证会,也由于政府部门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连结,调价结果迟迟得不到落实直至只听不证、无疾而终。这种只听不证的决策怪象和听证失语,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是对听证公正性价值的扭曲。公正性仅仅成为口头的说辞,而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第三,听证平等性缺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谈判地位是否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听证会是否能够保证双方发言的机会均等,这又表现在发言的人数和每个人发言的时间是否相同;其二,双方是否都能够提出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的请求。[8]从第一方面来讲,在已有的价格听证场合中,每个代表的发言机会是均等的且每个人的发言时间均被限制在五分钟之内,表面上看来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谈判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和时间限定性,难以掌握一些行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只能从感性认识方面发表意见,致使双方话语权沦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谈判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位”现象。比如铁路票价上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经过精密的分析,如成本、客流量、客流分布计算等。垄断行业涉及的技术经济和成本核算问题非常复杂,纵算给普通消费者更多的认知时间也无济于事,即使是这方面的专家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从第二方面来讲,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谈判地位更加不平等。按照《听证办法》,三类机构可以要求举办听证会,一类是欲调价的经营者,一类是欲调价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有一类就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即使是在听证制度已经实行五十多年的美国,也很少有消费者要求举办听证会的情况发生,这一点可以用“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来说明。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体是要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群众仍不会采取任何集体行动,因为付出成本的那部分人不能排斥集体中其它人享受行动带来的收益,此所谓“搭便车”(free rider)问题,这样采取行动的那部分人所承担的成本和享受的收益就会出现不对称。于是“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9]。因此,单个的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提出举行价格听证会的请求。实际上,经营者在提出申请前就已经做了详细的准备工作,消费者只有在听证会组织者发出公告之后才知道听证会要举行,他们能用来做准备的时间比经营者少得多。

三、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路径依赖

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自利者,经营者希望提价,消费者希望降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对立是天然的,因为他们都出于各自的理性行为。听证,事实上就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利益相关人追求与其谈判能力相称的最优利益配置格局,从而实现利益整合与博弈均衡,由此,经济学上的博弈均衡演化为政治学上的民主制度。只有民主制度的规约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公共政策的合理化、公共管理的规范化。然而,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民主技术的基础之上;没有相应的民主技术,也就无法达成相应的民主制度。因此,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克服价格听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民主缺陷,避免不听不证的“决策怪

象”或只听不证的“听证失语”,乃至为人诟病的“民主表演”或“政治作秀”,作为听证相关利害人的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博弈主体必须做到:

第一、经营者要“自知”。“消费者永远都是上帝”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如果经营者无自知之明、置消费者利益于顾,那么受害的是经营者自己,早年美利坚的“扒粪运动”使得铁路大王范德比尔特的垄断利益遭受公众痛斥和拒绝就是明证。因此,经营者的“出售”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购买”基础之上的。作为监管对象的经营者大多经营的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或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民航、铁路、公路、城市水电气等。因此,垄断行业经营者首先要具有群众意识,面对消费者、面对全社会的公众。在引入听证制度以前,垄断行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一般是通过与政府一对一谈判解决的,它面对是政府。同时,垄断行业因其经济技术优势,形成与社会公众、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价格决策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听证制度就是建立政府决策部门、经营者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型价格决策机制,因而经营者有义务把听证内容让消费者代表了解和熟悉,有必要把本行业听证资料散发给消费者代表;其次,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市场意识,避免垄断经营者在制定营销策略时“闭门造车”,与实际情况脱节。在不能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过长时间的过高价格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分流,反而减少经营利润。因此,垄断行业要深化自身内部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也可以随着市场情况和供求关系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出适当的调整,不能够“自视过高”,无视其它行业和消费者的存在。例如,安享垄断暴利的“铁老大”由于改革滞后、效率低下,面对航空、公路等交通领域的竞争,也感受到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压力。铁路是垄断者,但无论垄断程度多高,它首先是一个企业。这种企业应该在政府指导之下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最后,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诚信观念。面对消费者代表要坦诚相见,能够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能夸大或隐瞒行业经营状况,以避免更大、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和“话语霸权”。同时,也能坦诚地接受专家或消费者或中介机构的调查和质询,以保证价格听证的客观公正性、可信度和质量。

第二,消费者要“自觉”。价格听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载体和切入点,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民主诉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价格听证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作为消费者代表首先要具有权利意识。价格听证制度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制约。凡作出可能要影响他人权利的决定时,决策方有义务听取他人的意见,而且价格听证的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价格听证赋予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能反映广大消费者广泛真实的“社会希望价”。消费者代表是代表消费者说话的,因而有义务有必要广泛听取其他消费者的意见,以使自己的发言更全面、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其次,消费者代表要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意见表达能力。由于参加听证的代表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程度,因而话语的“含金量”也就有高有低了,意见表达水平也就参差不齐,论辩能力和分析能力也就呈现差异。很明显,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需咨询和质疑的意见表达清楚且有理有据并非每个代表都能做得到,这就要求消费者代表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消费者代表针对听证相关内容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熟悉相关行业的成本情况和经营实际,从而改变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以铁路运价听证会为例,由于会前10天才将材料送达代表手中,不仅准备时间不够、资料太多太长,而且资料的专业性也较强,连看懂都不容易。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相关行业的理性认识;消费者代表如果充当南郭先生或者言之皮毛的话,参加价格听证也就没有必要;最后,消费者代表要洁身自好。有些地方的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基本上是一些老面孔,有的是“上面”点的,有的是本行业内部职工,主管部门美其名曰:“热心公益事业”,实质上有的代表被收买,所以屡次出现“代表意见过于一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听证代表的产生机制、消费者代表的道德自主性都是值得强调的事情。

第三,监管者要“自律”。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需要,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和产物。《价格法》明确了价格听证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调价受人民群众监督,而《听证办法》则把这种法律的原则规定细化、固定下来,上升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并通过规章的形式来推进依法行政。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应该成为一切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思想。因此,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首先要有独立性。政府官员自身要求廉洁,要做出公正的决策,不能偏袒任何利益集团。一旦监管者缺乏独立性和必要的监管手段,或者监管者被监管对象收买,或者政府的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混淆,出现如同我国股市上屡屡上演的“政策市”现象,导致监管失效,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政府在指导定价时,就必须要有独立性,要同时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引导双方实现某种妥协。而且,政府还应该比经营者和消费者看得更高,能从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来考虑价格问题;其次,要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是会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过程中实施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它能够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也能够使公共政策执行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还能有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出现决策的失误。政府应该把听证方案提前交给代表的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把听证方案公之于众。在征集消费者代表时,也要做到透明,绝不允许出现各种各样冠以“价格听证”名称的“暗箱”或“灰箱”操作;最后,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价格决策部门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努力提高价格队伍干部素质和组织听证工作的能力。听证会组织要严谨,防止工作随意性。要完善代表产生机制,建立代表咨询、专家论证、民意调查的决策系统,形成价格决策多方制约的格局,从而有利于减少政府价格政策制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参考文献:

[1][2] 丁煌. 听证制度: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J]. 政治学研究,1999(1):57、59~60.

[3] 刘金霞. 价格听证:要的就是经济民主[N]. 中国经济时报, 2002-01-11. http//www. people. com. cn. 2002-01-011.

[4] 韩振军、张建平. 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保护”受质疑[EB/OL]. 新华社, 2002-01-08. http//www. people. com. cn. 2002-01-08.

[5] 梁小民. 政府指导价的民主决策:铁路价格听证会启示录[J]. 前线, 2002(3):36.

[6] 刘军、李怀.铁路客运应当如何定价[J].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2(1):13.

[7] 参见于小水. 重庆路桥年票制:听证会成“走过场”?[N]. 南方周末, 2002-07-18.

[8]黄少安、宫明波.价格听证的效率分析[J].消费经济,2002(4):56

[9] [美]曼瑟尔·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1995.2.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一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一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在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在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是广播电视机构在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与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两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在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在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一、有关听证会制度的简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二、听证会涉及的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 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 □新闻背景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1] 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2]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1997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 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 的法官。[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 其辩护的机会。[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 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 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 (Administrative Hearing)。[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 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 律制度。[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 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文研究的“行政 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 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 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 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 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 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 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 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7](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 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无疑为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之后,《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将行政听证制度纳入了相关条款,并作了更系统、全面的规定。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本地实际,先后将行政听证纳入法制轨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湖南于2008年4月率先出台了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证监法律字[2007]8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公示听证制度

海安县商务局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坚持适当与及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的制定、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和公示,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联度和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确定。 第五条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示前5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内容与决策事项公示同时 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七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说明、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方式按照《海安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当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于决策会议召开前完成,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送达到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2019年整理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1998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QUASI-JUDICIALHEARING)和立法听证(LEGISLATIVEHEARING)。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相对于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以上的特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

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因此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价格决策听证应当属于准司法听证的范畴,并由此决定了价格听证的特点、内容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我们认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由此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的价格决策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的程序约束。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三是听证对价格决策的法律约束。一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

对价格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与评价

行政法研讨课论文 对价格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与评价 班级:法学院实验0901班 姓名:侯懿学号:2009101015 姓名:谢凤仪学号:2009101012 姓名:何莹莹学号:2009101016

对价格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与评价 【摘要】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很年轻的制度。在听证程序中,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听证会陈述意见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公众的参与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督促行政机关作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决策。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片面强调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方面的程序,忽视公民听证权的保障;政府掌握最终决策权,导致价格听证会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对现行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不能仅仅停留在听证制度程序本身的完善层面,更应当从民主政治的高度思考根本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价格听证公众参与行政民主政治民主 一、案例引入 铁道部于2000年底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复,发出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为此,乔占祥在2001年1月17日及22日分别购买的车票共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该通知侵害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针对上述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责令被告履行转送审查职责和撤消票价上浮通知。

本案涉及到很多行政诉讼法的问题,例如对铁道部《通知》的性质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等等,但与本文直接相关的问题是铁道部《通知》的程序合法性问题。《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此外,《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 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该案促进了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依法行政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 听证(hearing)一词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其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解析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 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09〕4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有效推进,结合旅游局实际,特制定《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 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面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努力实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信息查询便捷化、多样化,推动旅游局自身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旅游业平稳较快 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实施办法》为依据,切实规范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重大决策制定、重要项目实施、重点工作进展以及政务信息都要实行全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 (三)便捷高效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多渠道、多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提供最大方便,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公共、公众直接利益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窗口”单位作为推行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点。 (五)监督问责原则。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动态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推行工作见实效、出成果。 三、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加快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旅游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极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都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听证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听证的合法性;听证会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听证报告,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 据,并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页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 第九条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制定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价格决策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应当依据定价权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提出定价方案并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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