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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12-10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

发布日期:1997-12-10

执行日期:1997-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

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导班子、.

定。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

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

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

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不

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

第九条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

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

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

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

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

第十一条本校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

高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技师、级实习指导教师、.

师总数的25%;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

教师人数的1/3.

第十二条要设立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教科发[2001]55号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管理,促进中等艺术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艺术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艺术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建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 第五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500人(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专业设置要与社会需要、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为1:5,中等美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舞蹈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戏剧 (影视、戏曲)学校师生比为1:8。其中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图书占图书总数的50%)。学校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与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规范、实用的教学场地与设备。开办音乐类专业,琴房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开办美术类专业,画室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开办舞蹈、戏剧、戏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本标准共分五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 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5)

河北省中职学校分类分级评估标准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标准 A级 指标(权重) B级 指标 (权重) C级指标 自 评 分 备 注权重评分标准评估办法 A1 办学 方向(10分) B1 坚持为经济 建设服务, 培养实用型 人才 (5分) C1 3分 搞好市场调查,依据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劳动力市场需 求变化,设置和调整专业,注重骨干 特色专业建设。 查档案、 资料、 座谈 C2 1分 在办学过程中,办学形式灵活,采取 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联合 办学,搞好短期培训。 查档案、 资料、座谈 C3 1分 依靠专业优势创办校办企业,为教学 服务,实现产教结合,起到一定的科 学实验、技术推广作用 实地查看、 座谈 B2 坚持面向全 体学生,促 进学生全面 发展 (3分) C4 1分 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重视 发展学生个性特长,积极创造条件, 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注重培 养学生学习兴趣。 座谈、 查资料、 C5 1分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在突出职教特色、 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注重打好 文化基础,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不单 纯以考试成绩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 师、评价学生。 查档案、 资料、 座谈 C6 1分 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有帮助和辅导措施,并取得一定效果。 座谈、 查资料、 B3 坚持依法治 教 (2分) C7 1分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的政策、 法律和法规。 查资料、 档案、座谈 C8 1分 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关于招生、收费及学生 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查资料、 档案、座谈

A级 指标(权重) B级 指标 (权重) C级指标 自 评 分 备 注权重评分标准评估办法 A2 基本 办学 条件(40分) B4 校园 校舍 建设 (14分) C9 6分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 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 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 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查档案、 资料、 实地查看 C10 6分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 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 方米。 查资料、 实地查看 C11 1分 校园环境适合教学,绿化、美化、硬 化、净化;教室、实验室、办公室整 洁文雅,注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 职业氛围。 实地查看 B5 实验 实习 条件 (14分) C12 5分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适合发展规 模,满足教学需要的专业实验室,实 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齐全、规范、 实用,实验课开出率达到90%以上。 查资料、 档案、 查看实验室 C13 3分 有适应现代信息技术教学需要的多媒 体教室、闭路电视系统。 实地查看 C14 3分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语音室、微机室, 微机专业教学用微机生均2人一台, 非微机专业生均6人一台。 实地查看、 座谈、查资 料 C15 3分 有与专业教学计划相适应的校内实习 基地和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查档案、考 察实习基地 B6 阅览 图书 C16 3分 有适应需要的图书馆(室)、师生阅览 室,建立完善的图书借阅制度,管理 科学规范。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 30册,其中专业图书不少于40%。报 刊、杂志100种以上,教师阅览室和 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分别不低于教职 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 查资料、档 案、座谈、 实地查看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386)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的通知 教发〔 2000 〕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 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见附件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二○○○ 年三月十五日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暂行 )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 (院 )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 双师

型”专任教师 2 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 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 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 亩左右 (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 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 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 40% 左右 ( 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 以上; 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 5 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 4 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 人; 2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 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汇总表(47条)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汇总表 学校名称(盖章)复评组组长 自评组组长省教育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学校全称主管部门校址 校长建校日期获省重时间学生总数其 中校内学生人数 校园面积万M2校舍面积万M2班级总数个中专人生数 开设专业 个 主要专业名称: 骨干专业名称 及班级数 实验设备齐全率% 实习(基本技能训练)设备齐全率%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实验室数个实验开出率% 实习(基本技能训练)开出率% 实训场地面积万M2藏书量万册 教职员工结构(人) 总数校级领导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其他教师 结构 校内兼职教师理论课教师实训课教师外聘教师 校内教师职称结构 (人) 总数高级中级初级未定职称校内教 师学历 结构(人) 本科以上本科大专大专以下“双师型”教师 评估结果 三级条目自评等级个数三级条目复评等级个数 自评总分复评总分A B C D A B C D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权 重 标 准 分 三级指标 权 重 标 准 分 自 评 分 自 评 等 级 复 评 分 复 评 等 级 M1 办学条件 0.20 标准分20.0 自评分 复评分 M1-1校园校舍0.3 6.0 校园0.5 3.0 校舍0.5 3.0 M1-2图书馆0.15 3.0 图书馆0.8 2.4 图书馆管理0.2 0.6 M1-3实训教学设施 与基地 0.25 5.0 设备设施0.5 2.5 实训场地0.5 2.5 M1-4现代化教学设 施 0.15 3.0 电化教学与专业教室0.3 0.9 计算机设施0.4 1.2 校园网0.3 0.9 M1-5体艺卫设施0.15 3.0 运动场地0.6 1.8 文体设施0.2 0.6 卫生保健0.2 0.6 M2 队伍建设 0.15 标准分 15.0 自评分 复评分 M2-1领导班子0.2 3.0 人员结构0.5 1.5 基本素质0.5 1.5 M2-2中层干部0.2 3.0 人员结构0.5 1.5 基本素质0.5 1.5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 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作者: 来源:《职业·中旬》2012年第03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三类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特点有哪些?近日,本刊特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和《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推动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技工院校有关标准进行了修订。通过完善技工院校标准体系,将《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关于三类技工院校的定位要求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三类技工院校的发展特色和定位要求。制定和完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既是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的需要,也是指导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广征意见待完善 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修订工作由技工院校国家级督导员、知名技工院校的院(校)长以及地方人社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承担。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一线校长和地方技工院校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研究论证、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时近一年时间,几易其稿。考虑到不同区域技工院校发展的不平衡和发展环境的差异性,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暂定为试行标准,待使用一定时间后,再进一步修改完善。 技工院校标准体系由《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构成,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作为技工院校初设的审批标准,体现了举办三类学校的门槛要求。 三大原则求发展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修订工作遵循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规范技工院校办学和促进创新发展并重;二是体现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三是兼顾技工院校现实条件和长远发展,兼顾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设置标准要具有延续性、导向性、先进性和可行

中等职业学校工艺美术专业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 工艺美术专业设置标准 (供参考)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依据 (一) 专业调查 必须通过本地区工艺美术行业和有关装饰设计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查,对于所需工艺美术中等技术人才的数量和培养规格进行必要论证。同时对于至少五年内初中毕业生中具有美术特长或爱好,愿意报考工艺美术专业的人数(即生源情况) 做出确切调查,肯定设置中等工艺美术专业具有需要和可能。 (二) 专业规划 承办工艺美术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根据专业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订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实施办法和经费保障。 (三) 专业管理 承办学校通过完备的申报手续,根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符合规模效益和合理布局原则,审查批淮。 二、专业教学组织 1. 学校必须设置“工艺美术专业教研室”。根据本校工艺美术专业的专门化方向和专业规模,分设各教研组。 2. 工艺美术专业教研室设主任1名,应具有高级讲师职称,有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各教研组设组长1名,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专业师资配备 1. 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校的教师任职资格。 2. 以150名学生(各年级2个教学班,每班25名学生计) 为基数,本专业专职教师不少于6名。文化教师不少于4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时数,每位教师每学期150课时计) 。教师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1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不低于50%,高级职称者不低于10%。 3. 由于工艺美术专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故专业设置的课程中60%以上的授课任务应由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中级职称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专职教师担任。 4. 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担任专业设计和工艺制作课教学。兼职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10年以上。 5. 为了促进专业教师熟悉专业,学校每年应安排至少50%的专业教师承接设计项目、 参与设计比赛或短期赴企业参加实践工作。

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

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 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中职学校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发布师生比1:20校长需3年经验 2010年08月25日11:08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5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新修订标准对中职学校师资标准进行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标准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标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与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她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与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与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与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与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二○○○年三月十五日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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