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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八章-物权概述-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八章-物权概述-知识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这一定义表明:(1)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2)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类基本的财产权,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体现在两者的区别中,具体如下:(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则为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不以物为限,通说认为是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于“物权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采取赔偿损失方法。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类型体系有:(1)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他物权)。前者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后者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2)以设立目的为标准,定限物权可再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两者区别在于:1)前者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后者目的在于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前者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后者具有从属性质,存在以债权为前提;3)前者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后者不然;4)前者的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后者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3)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性质,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者区别在于:1)在取得方法上,前者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后者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式);2)在权利变动方面,前者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后者以交付(占

有)为公示方法;3)在权利行使方面,前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4)在争议管辖方面,前者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后者不尽然。(4)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前者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后者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此区分目的主要在于判断某一物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如何。(5)以物权的发生方式为标准,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前者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符合法定形态的物权,后者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此区分意义在于分清各种物权的成立和消灭要件。此外,物权依其是否有存续期限,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依其取得是否须经过登记,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根据不同。前者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后者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2)目的不同。前者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完整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后者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3)适用次序不同。前者更能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应为物权保护的首要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4)内容不同。前者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防止妨害等,后者以赔偿损失为主。
综合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1.请求返还原物,其适用条件是: (1)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需
注意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他物权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所有人或他物权人的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必要,失去间接占有也可行使该权;共有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须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进行。(2)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这意味着:权利人只能向现实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不管是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权利人只能向非法占有其物者请求返还,非法占有包括无权占有和侵夺,以权利人提出请求时的占有状态为认定依据。(3)对动产善意占有人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4)须有原物存在。
2.请求排除妨害,其适用条件是:(1)须有妨害存在。“妨害”包括除非法占有以外的一切对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阻碍的客观因素,可分为对标的物的妨害和对权利行使的妨害,事实上的妨害和法律上的妨害,人为妨害和非人为妨害,积极妨害和消极妨害等。(2)须为不法妨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除“排除妨碍”外,还有“停止侵害”,这实际上是对“排除妨害”的分割,两者

之间无本质区别。
3.请求防止妨害,即物权人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妨害,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加以防止。传统民法称为“妨害防止请求权”,民法通则中的“消除危险”与此意义相当。此方法以物权将来有受到妨害的可能为基本条件,这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4.请求恢复原状,物权标的因他人不法侵害而遭受损坏时,若能通过一定手段使其恢复原有状态,物权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其条件限制有:(1)被损坏之物必须有修复的可能性;(2)恢复原状在经济上应当合理。
5.请求赔偿损失,物权人因他人侵害其物权而受到财产损失的,可依法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此为债权请求权,受消灭时效限制。物权人所受损失有以下形态:标的物损失和非标的物损失;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物权的保护方法又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物权的自力救济又称物权的自我保护,是物权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力量维护和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求得价值上的补偿,具体方式主要有:请求、防御、自助。物权的公力救济又称物权的国家保护,是物权受到侵害时,根据权利人请求,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物权加以保护。这是最强有力的物权保护方法,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也包括行政诉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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