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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

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80]财字17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0-02-09

【实施时间】1980-02-09

【时 效 性】失效

为了进一步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原则,经我们共同研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的工资、福利的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列支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的,不再区分大集体或小集体、街道企业、家属五七厂,都按照下列办法办理,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1.职工福利基金。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很不一致,今后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都可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2.劳动保险费用。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等支出,有的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等几种,今后都可改按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原来有的按总额和所得税后提取用于这方面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已提取的

尚有节余部分,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二、关于职工的工资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不论是固定工资,还是分成、折帐工资等,税务部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三、关于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列支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好、收入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的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规定精神,应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

新版因公出国境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新版.pdf

因公出国(境)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一、出国境时间在90天以内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三、90天及以上单位公派留学费用开支标准 四、其它

一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出国境时间在90天以内) 序号国家(地区)城市币种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一亚洲 1 蒙古美元90 50 35 2 朝鲜美元90 40 30 3 韩国首尔、釜山、济州美元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美元160 70 35 5 其他城市美元150 70 35 6 日本东京日元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日元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 名古屋 日元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日元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美元90 50 35 11 巴基斯坦伊斯兰堡、拉合尔、 卡拉奇 美元135 30 30 12 奎达美元70 30 30 13 其他城市美元60 30 30 14 斯里兰卡美元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美元160 50 30 16 孟加拉美元150 50 40 17 伊拉克美元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元200 50 40 19 也门萨那美元110 50 35 20 亚丁美元90 50 35 21 其他城市美元80 50 35 22 阿曼美元150 50 40 23 伊朗美元95 50 40 24 科威特美元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利雅得美元200 70 40 26 吉达美元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美元120 70 40 28 巴林美元160 55 40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2013-10-10 9:38:57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1页共4页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1.目的为规范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控制。3.职责3.1审核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单据。3.2总部财务部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报销,发放审核费。4审核劳务费发放标准4.1现场审核劳务费标准4.1.1现场审核内容包括: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不符合项现场跟踪审核、补充审核、特殊审核(扩大认证范围、调查投诉或对被暂停的追踪)等。4.1.2一般审核项目审核劳按一般审核项目组员计算审核费(执行4.1.2的标准)。4.1.4审核组聘请技术专家,专家参与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300元/人;专家仅提供技术培训,不参加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为100元/人。级别审核员担任多体系审核项目的专业审核员时,按4.1.2标准发放审核费,不再另行支付专家费用。4.1.5二方审核项目审核劳务费发放:如为一般审核项目按4.1.2标准发放;如为增值审核项目按4.1.3标准发放。4.1.6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如需要派人对受审核方不符合项进行现场跟踪审核,需经审核部同意方可实施。现场跟踪审核劳务费以组员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审核天数计算。4.1.7审核员实际的审核天数应与审核计划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审核天数时,需报告审核部负责人,同时审核组长应在审核费报销单中注明,审核费发放以审核员实际审核天数为准。4.1.8为方便审核费计算,发放标准可以参照附件《审核劳务费速算表》。4.2文件审核劳务费标准受审核方初次认证、转换机构认证、认证认可行业审核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文件审核。其它情况(如受审核方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发生文审费时,需经审核部批准。非现场一阶段只发文审劳务费。单体系文审劳务费为60元,多体系文审每增加一体系,文审费增加20元。4.3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17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17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受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一、简介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不 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具 体规章制度,规定限额内的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凭据报销。 二、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差旅费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 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差旅费开支范 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 以内。 三、报销原则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差旅费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 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 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 四、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下同): (2)伙食补助费: (3)市内交通费: (4)交通工具标准: 五、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项目部管理,尤其是加强、完善劳务队伍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理能力,根据《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司对劳务队伍的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一、劳务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必要补充,使用劳务队伍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二、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及《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为了便于管理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考虑自己职工组成的“架子”工队,尽可能地鼓励职工实施劳务承包。 四、项目部在劳务队伍的选择,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务队伍的管理,结算与支付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劳务队伍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项目部成立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管理具体工作。 二、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副经理、总工、项目部各部门组成。 三、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选择、确定劳务队伍,审查劳务队伍的合法有效证件、劳务队伍负责人的管理施工能力; 2、确定劳务队伍劳务工作范围和劳务单价; 3、对劳务队伍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服务; 4、对进场的劳务队伍实行严格的全过程控制,根据施工情况研究、制定施工奖罚条例。 5、执行并监控劳务队伍结算支付流程,严把劳务结算支付关。 四、项目经理职责:主抓劳务承包管理工作,签署劳务合同评审结果,签署劳务合同,审批劳务结算与支付。 五、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提出劳务队伍工作范围和劳务单价建议意见;

最全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

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海外派驻及长期出差人员有关薪资、补贴、福利、保险及轮调等事项管 理有所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一、海外派驻人员:由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招聘,在下属海外公司工作之人员。 二、长期出差人员:集团公司或国内各下属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差至下属海 外公司协助工作,连续出差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以上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海外派驻人员。 二、长期出差人员。 三、在海外当地招聘的员工,不论国籍,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包括三项:外派离家补助+外派艰苦补助+外派伙食补助。 一、外派离家补助: 5000(工资基线)*0.75*0.8=3000 元, 若工资>500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低于 5000的,按5000算,即最少3000元。 二、艰苦补助: 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长期在海外较艰苦的地区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 的一种补贴。 2、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2.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享受范围,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长 期出差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 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 2.2但以下人员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 外籍员工。 2.3员工出国考察、参展、短期开局、推广、投标等临时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 附加补助。 3、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 3.1 对于海外长期出差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3.1.1 在常驻地期间,按其所在地标准享受相应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1.2 离开常驻国到其他国家,按出差国对应的补助标准享受海外出差附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外协劳务队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工作 1、每月20号左右,由建设集团经营部曹玉慧下发由建设集团核定后的各分子公司劳务总结算数。结算数字以两种表格体现,表1为:按工程名称分解劳务费用,并由逢时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交至冶建公司财务部;表2为: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劳务结算数。 2、以建设集团经营部下发的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结算表为依据,将各分公司、项目部结算额返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做二次分解,此次分解具体分解到各劳务施工队负责人以及结算费用出自哪个施工合同。分解结束后制表并将纸质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至我部。 3、我部在接收到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二次分解的当月劳务结算后,分别核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结算总额与集团经营部下发的按单位结算表格即附表2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结算总额是否一致。如若不一致,联系相关负责人重新分解。 4、确认结算结果无误后,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费分解表按劳务负责人为汇总单位,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结算分解表做汇总,计算出各劳

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 5、以汇总出的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为准,扣除逢时公司税金%。同时通知各劳务负责人以税后结算数开具劳务发票,并将发票收齐于每月30日前进行逢时劳务费挂账。 二、劳务费的支付 1、依据每月各劳务负责人给逢时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挂账数制表。并以此挂账数为基数扣除当月承兑贴息费用(按当月实际贴息费率浮动)及保证金(5%),得到当月劳务负责人实付劳务费金额。如下表所示: 2、将此表格发至各分公司、项目部,由分公司通知所属劳务负责人,督促各劳务负责人依据其实付金额制作所属劳务人员工资表(工资表必须详细到每个劳务工并提供卡号,且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当月劳务人员信息表、考勤表。 3、逢时公司在收齐各劳务负责人交回的三表纸质版表格后,再次审核工资表金额是否与实付金额是否相符。如不符,劳务负责人需重新制作工资表。相符则按实付金额给劳务负责人办理劳务付款手续,劳务负责人需向逢时公司开具与实付金额相符的收据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再付款凭证签字并按手印。 4、按照各劳务负责人提供的工资表进行劳务费支付。

北京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发放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发放指导意见(试行)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指导意见: 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劳务费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劳务费使用范围: 北京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按项目制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劳务费的支出用于支持从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科学研究活动、科研活动支撑工作的人员。 1.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支出; 2.本科生、研究生劳务费; 3.博士后培养费; 4.本校退休返聘教职工的返聘费; 5.聘请国际交流访问学者费用; 6.聘请校外人员开展相关学术和科研活动、科研讲座劳务费; 7.其他校外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劳务费。 三、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支出标准由学校人事部按相关合同和政策管理。其他各类人员劳务费支出,应

根据劳务性质、人才层次参照以下标准: 1.以上劳务费标准指同一劳务提供人、月全时工作情况下全月劳务费汇总发放。不是单次发放劳务费标准,单次劳务应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劳务性质、工作量、工作时间折算。 2.人才层次判断依据 (1)高端人才:指学术地位十分重要(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世界一流大学讲席教授及其他相当分量)的专家学者,以及难以替代、具有特殊技能的工程技术人才(2)高级人才:一般指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资历人员。 (3)中初级人才:一般指中初级职称以及相当资历人员(包括研究生)。 四、基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发放和审批权限 1.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发放标

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规定

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规定 为能增加本公司船舶船员收入水平,提高船员实践操作技能,结合公司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基础和目的 1、履行本职职责是是每名船员的天职,船舶根本利益和每名船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船舶能安全正常营运,是保证船员利益的最基本前提。 2、公司对船上有关货物操作核定一定的劳务费,旨在一方面有效增加在船船员收益,提高船员实践操作技能,另一方面鼓励劳动,多劳多得。 二、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1、船舶货物操作有关劳务费的申请、发放等过程总负责人为船长,大副负责船上参加劳动人员的安排和劳务费的具体申请工作,轮机长监督,轮机部人员参与。 2、船舶货物操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理货(垫仓、绑扎等)、平仓、扫舱(清仓)。 3、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4、如矿石(砂)等货主负责扫舱、清仓的,钢坯、板坯货主负责理货的,船上不计发平仓、扫舱费或理货费,船上货物操作相关工作必须保证质量,达到托运人对货物装卸、保管等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与发放相关劳务费。 5、船员须正常履行配载,值班,货物统计,点货,监装监卸,开关仓、封仓、盖油布等本身职责。 7、船长是船舶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有权根据船实际工作情况,协调、调度各部门人员参加货物操作工作(原则上,船上所有机工、水手、大厨、实习生均应参加,值班人员的安排由船长会同轮机长根据船上实际情况调派),大副是实际操作的负责人,负责现场货物操作的安排,安全等工作。 三、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流程 1、船舶按月统计本月内完成航次的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分航次进行,填写《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申请审核表》,于下月1日书面报公司审核; 2、公司主管人员在接到船舶申请后,应根据船舶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审核,并反馈船舶审核后结果,船舶按审核后的意见进行发放。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模板】

校字〔2018〕5号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经费发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人员界定 外聘人员指学校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具体包括人事代理职工、聘用职工、勤工助学学生、实习兼职教师、外聘讲座专家、学报审稿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 二、外聘人员劳务费管理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指使用学校预算内资金,对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费。按照校字〔2017〕59号文件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聘用人员负责单位上报《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见附

件),按程序签字后,与聘请外聘人员审批材料于每月26日 前将变动情况报财务处。根据劳务费发放主体的不同,实行归口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聘用期限在一个月及以上人员的劳务费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报审稿专家、实习兼职教师劳务费的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费用的管理。 (四)外聘讲座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劳务费的管理,由发起中层单位负责管理。 三、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学校外聘专家到校讲座: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 半天(税后)不超过1000元;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 (税后)不超过2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或院士每半天(税 后)不超过3000元。 (二)经学校批准,中层单位外聘专家到校讲座、专业 论证等:500元/次/人。 (三)校外实习外聘人员讲课:200元/人/次。 (四)勤工助学费用由学生处制定标准。 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由 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送:院领导 XX学院财务处 2018年1月5日印发附:XX学院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校领导:负责 人:审核 人: 经办 人: 年月日 注:开卡行名称需写到支行名称,如农行沧州西环支行。

劳务费税率

劳务费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5000*0.8=12000,即这钱就是你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你这12000要交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2000*0.2=2400块 即你要交2400块的个人所得税。 至于1个人还是多个人,我帮你算了下,只要是大于等于4个人,那么就可以少交税了,人越多交税越少,从理论上来说,得找上96个人才能完全免税。 如果你跟该企业如果签订的不是承包合同,而是短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你是该企业的员工,那么,适用的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块以下,是可以免税的,但是,不知道你那里对劳动合同这块监管是否严格,如果不严格的话,那你再找上7个人,签个劳动合同就可以免税了 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 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应交个人所得税=劳务费×(1-20%)×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 应交个人所得税=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某项目收入总额-费用扣除额 劳务报酬税率表 级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20% 0

2、超过20000元 至50000元的部分30%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 劳务费计算方法见下: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二、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根据1996年9月17日国税发[1996]161号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使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事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个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支付的依据。个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资,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饮酒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请款填报《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总师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公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查看。 5、人事部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劳务费合同范本

篇一:劳务费合同 劳务费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付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收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介绍客户给甲方,帮助甲方销售商品支付给乙方劳务费事宜订立本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介绍符合甲方要求的客户,并协调甲方和客户间的贸易关系,力争促成甲方与购货方成交; 2、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乙方公司的公司性质、注册地、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或者个人身份证件、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3、乙方须保证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下允许操作此类中间业务的公司或者个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所介绍客户给甲方,并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与本次销售有关的客户信息反馈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信息与客户磋商业务; 5、甲方根据乙方与客户达成的价格确认后正式对外签约,并负责合同执行等相关事宜; 6、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私自与购货方联系; 7、甲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全额支付给乙方劳务费。 二、劳务费确定 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 三、支付时间 销售执行完毕后,或在甲方收到购货方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 四、支付方式 乙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且甲方可以接受的全额劳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劳务费,汇款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尽到足够的保密义务,确保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知悉本合同及相关的条款。六、纠纷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八、合同生效、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履行完毕,自行失效。如果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客户之间签定合同且正式成交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劳务费,本协议失效。 九、其他事项 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地址:身份证号: 住址:

劳务费报销相关规定

劳务费报销相关规定

1、校内人员劳务费 ◆校内人员劳务费指因工作需要在工资薪金以外发放的加班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加班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性支出。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事业费原则上不得开支在职人员的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等劳务性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在人事处核拨的加班费中列支,由各预算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政策规定的特殊津贴,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半天不得超过100元,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倍。

2、校内人员劳务费审批 单笔经费财务一支 笔人事处负责 人 分管人事工 作的校领导 分管财务工作的 校领导(总会计 师) 校长 单笔经费<2万√√ 2万≤单笔经费 <10万 √√√√ 10万≤单笔经费√√√√√

3、校外人员劳务费(含学生劳务费) 校外人员劳务费:一般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付给外单位的劳务费需对公转账,开具正规的票据。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需转入个人银行卡中。校外人员劳务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校外人员劳务费、评审费报账时需附注明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相应执行安排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校长 单笔经费财务一支笔分管财务工作的校 领导(总会计师) 单笔经费<2万√ 2万≤单笔经费<10万√√ 10万≤单笔经费√√√

加班费统计表 单位工号姓名事由/内容时间/天数税前金额备注 合计 经办人:证明人:领导审批: 单位盖章: 说明:1、表名可以下拉框中选择加班费统计表、劳务费统计表、学生补贴统计表 2、如是校内教工,请在表格中选择工号,如是学生,请选择学号,如是校外人员,请选择身份证号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公组派的出国人员,包括因洽谈业务或交流技术而聘请的随团专家。 二、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行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用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一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等,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的,国内段按《天力公司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日历)计算,每人每天按本规定补助。 (二)伙食费、公杂费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务杂费系指:伙食餐费及用于市内交通、通信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的费用。 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集体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

领取伙食费、公杂费 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参见附表 (三)住宿费 出国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予以报销,未经公司同意而住宿超标的,超出标准部分个人承担。 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若对方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可据实报销。 住宿费执行标准参见附表 (四)其它费用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的,经请示后方可实行,礼品费、宴请费凭有关单据实报实销。 五、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须在美元与欧元间换算的,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六、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报销规定 (一)出国人员归国后应于1个月内办理完清账、报销等手续,1个月内办理完的,伙食费、公杂费按100%支付;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办理清账、报销手续的,伙食费、公杂费按80%支付;超过3个月不满半年办理清账、报销手续的,伙食费、公杂费按60%支付;超过半年的,公司不再给予伙食费、公杂费补助。 (二)对于不按以上规定执行且属于预借公款出国的,归国之日后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临时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专家咨询费等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费用申请与支出管理。 二、定义 ㈠劳务用工:指不定期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而并未与公司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劳务用工原则上必须从代理机构派遣,劳务用工人员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代理机构全权负责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和明细申报。劳务用工分临时劳务用工与劳务外包用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用工类型进行申请。 1、临时劳务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短时或不定时任务等临时聘请的外部劳务人员。 2、劳务外包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相对长期、费用包干的任务等与外部代理机构合作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代理机构派遣到公司从事各项工作的人员。 3、销售劳务用工:因销售业务需要,为获取订单而聘请的外部市场服务、翻译、咨询劳务人员。 ㈣劳务费:因使用劳务用工须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或外部代理机构的费用。

㈤专家费:因售前技术咨询、标书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及指导安装等所需支付给专家的专家咨询费。 三、职责 ㈠需求部门: 1、按制度中规定表格模板提交申请,并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做好临时劳务用工的考勤登记工作。 3、协助劳务外包合同、专家咨询合同洽谈与签定。 ㈡人力资源部门: 1、审核各申请单与支出单的合理性; 2、向劳务代理机构落实临时劳务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招聘; 3、复核劳务费实际发放情况; 4、进行劳务费、专家费支出申请及报销; 5、负责劳务合同、劳务代理合同、专家咨询合同签订。 ㈢财务部门: 劳务费及专家费借款审批、支付、报销审批。 四、管理流程 ㈠劳务用工 1、临时劳务用工 临时劳务用工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代理机构聘用,并派遣到公司。临时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支出以用人部门劳动考

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费标准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2017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费标准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是比较多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而这其中还有一个是住院伙食费。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费的标准是怎样的吗?律师365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 (一)评审费 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元/场次(2小时以上,税前,下同)。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元/场次。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

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500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4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 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指导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副教授指导费不超过2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15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指导教师,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四)考务费 考务费指各级各类考试及其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补贴。 1.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日常各类考试考务(监考、出卷、阅卷等)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费。 2.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

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三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根据学校事业经费状况,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严格按照实际需要在学校规定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内使用出国经费。 第二章差旅费管理 第四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出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一般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第五条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凭票报销。未列入出国计划所发生的国外城市间往来费用,不予报销。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住宿费。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出国人员住宿费超过上限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酒店超出了住宿费标准的,应由组织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条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一)因公出国进行教学合作,若外方已在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中明确所付酬劳用于出访人员的住宿、伙食等费用,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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