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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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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

1.被指控在工作场所有种族歧视行为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在不同的种族或者不同的种族背景的成员之间互相提起的。但在沃克诉美国国内税务署(IRS)案中,美国佐治亚州北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却根据1964年(联邦)《民权法案》的第七编认定了由一个浅黑皮肤雇员针对其深黑皮肤上司的歧视行为。通过将“种族”和“肤色”识别为(民权法案)第七编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不同因素,沃克一案在承认产生种族内部歧视的浅黑皮肤和深黑皮肤的人之间的历史性紧张关系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同时,法院对于第七编范围的扩张(性解释)却预示着削弱法律对黑人不受更为普遍的和破坏性的歧视的保护的危险。

2.翠曦沃克是一名浅黑皮肤妇女,在女性占多数的美国国内税务署亚特兰大办公室工作。1985年11月,沃克的上司由拉比?刘易斯接替,这是一位深黑皮肤的妇女。虽然沃克与其前任上司有着很友好的工作关系,但她与刘易斯的交往从一开始就比较紧张。沃克声称刘易斯经常因为一些“伪造的或无关紧要的”事情而斥责她并使她遭受一种其同事均未受到过的“严格审查”。沃克找到了IRS“同等受雇机会办公室(EEO)”亚特兰大地区的项目经理倾诉其冤苦。两周以后,在刘易斯的建议下她被解雇。

3.沃克依据第七编规定自己提起了雇佣歧视之诉。她诉称刘易斯“对浅黑皮肤的黑人有偏见”,而且在其离职之前对其进行“嫉恨式的歧视”。她还诉称她是由于向EEO项目经理抱怨而被报复性地解雇的。该案首先由一名治安法官审理,这名治安法官建议对于沃克的嫉恨式歧视诉讼请求准予被告的即决(简易)审判动议并驳回被告关于其报复性诉讼请求的即决(简易)审判动议。在上诉中,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两个即决(简易)审判动议。

4.法院确认了两个原则性问题:在种族之外,肤色是否可以构成第七编规定的歧视行为的基础,以及一个基于肤色的案件是否可以由一名有色人针对另一名有色人提起。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庭驳回了被告关于“种族”和“肤色”必须按照同义词对待的主张。相反,法庭将第七编与(美国法典)第1981条联系了起来,因此对第七编提供了一个关于“肤色”和“种族”的更广义的解释。

5.法庭注意到,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981条作为第七编的前身,保护公民不受基于“种族、肤色或先前奴隶身份”的歧视并且“原始性地规定应适用于‘每一个种族和肤色’”。另外,它还注意到第七编还将“肤色”包括为被禁止之歧视的一个基础,以及除非“按照字面含义的适用”会破坏“[法律]起草者的意图”,“立法的字面意思应当是决定性的”。

6.法庭将第七编特别提到“种族”和“肤色”两个词解释为明确表明了国会在第七编的诉讼请求中确立两个不同的要素的意图。为了证明这一解释,沃克案法庭引用了最高法院在圣弗朗西斯学院诉艾尔-卡兹拉吉一案中的裁决。在该案中,一名阿拉伯大学教授诉称他的白人雇主基于他的种族对其进行歧视。最高法院在圣弗朗斯西案中认定,尽管第1981条“最低限度地包括了由于一个人在遗传学上是某个依据种族和相貌划分的人类亚群体的部分而产生的针对个别人的歧视……”,但要根据第1981条受理诉讼,“相貌上的差别并非必须条件”。

7.法庭在确定基于肤色的歧视可以支持第七编诉讼请求之后,便开始解决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法律“是否允许浅皮肤黑人对黑皮肤黑人(歧视)的案件”。法庭再次审视圣弗朗西斯案时,注意到了最高法院先前曾对第1981条的立法史有过评论并发现国会的意图是将这条法律“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那些由白人实施的针对其他白人亚群体的歧视行为,如针对“芬兰人、吉普赛人、巴斯克人、犹太人、瑞典人……爱尔兰人和法国人”。法庭推理认为,只有种族中心论和朴素世界论观点才会有所有的黑人与白人不一样,“都是同一个亚群体的一部分”的看法。因此法庭得出结论,认为在确定第七编范围方面,“种族”和“肤色”决非同义词,而且在作为一个种族的黑人之间会存在各种亚群体。因此认定沃克依据第七编提起的嫉恨式歧视是有诉讼理由的。

8.虽然一些观察家可能会赞美沃克案对黑人之间歧视的承认,认为这是一个对第七编非常必要的扩大 (性解释),但这种赞赏可能被误导。沃克案判决认定第七编同时解决种族间和种族内歧视问题,可能会为了纠正一种偶尔发生而且意义不太深远之歧视的短期目标而牺牲国会要粉碎美国传统种族主义的本意。

9.在圣弗朗西斯案中,最高法院通过承认各种白人亚群体互相之间存在着历史上的敌意从而扩展了第七编保护的范围。但是,直到沃克案,最高法院才发现黑人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黑人社区内部的观察家早就发现在浅肤色黑人和深肤色黑人之间有着历史性的紧张关系,其根源是南北战争以前的奴隶社会。另外,黑人社区中现代关系的评论家也注意到,“对肤色的普遍关注”仍然牢牢地根植于黑人的意识当中。虽然“所有黑人来唯一所共同拥有的就是肤色”,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肤色破坏了“种族内的和谐”并“永久性地成了种族团结的拦路虎”。沃克案对这种历史性紧张关系的承认反映了一种认识,即正如歧视造成各种白人亚群体之间的冲突一样,黑人之间的偏见仍然是寻求民权之努力中的一个削弱因素。沃克案对于传统上关于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和发起者提出了质疑。它承认不管是由其他种族还是在同一种族内部实施的,所有形式的歧视都是有害的。

10.但是,由于拓宽了第七编的适用范围,沃克案代表着近期对1866年《民权法案》及其后续法案立法意图的削弱。许多在“重建”期间通过的立法都关注群体尤其是黑人群体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歧视。当然,第1981条的历史表明该项立法是要“根除[白人]对黑人在缔结契约特别是在私人雇用方面的种族歧视”。沃克案说明了反歧视立法在反映群体及其历史经历的实际情况与实施更为宽泛的针对歧视的保护之间的张力。沃克案由于认定黑人可能成为种族内部歧视的受害者,因而与第1981条和第七编的立法意图不同,强调的是对个人的直接损害,而不论歧视行为实施者的身份如何。

11.沃克案对第七编所据以产生的历史的和系统的现实的重要性的降低,可能会转移对第七编、第1981 条以及1866年《民权法案》规定的白人歧视黑人行为这一直接规制对象的注意力。在美国一直是经济社会方面的强势群体的白人所实施的歧视比由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因而在工作场所的影响相对较小的其他黑人所实施的歧视更为有害和普遍。

12.因此,沃克案的遗产对未来的黑人诉讼者来说可能证明是一把双刃剑。尽管法庭对第七编的广义解释本身可能表明对于受到种族内部其实的黑人来说有所裨益,但它也会证明对那些受到更为普遍的制度性种族主义问题之害的人来说是一种祸根。沃克案可以使法官们在不贬低群体矫正效能的情况下在个人层次上抗击歧视的程度仍有待时间的证明。

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部分庭审对抗制度

1.发展和理论。英美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具有对抗制的系统模式。换言之,它是一种由(1)控辩双方通过辩论提出其最佳事实陈述(2)然后根据控辩双方的事实陈述允许一个中立的决策者确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对立双方分别是充当受害者和一般公众代表的国家和被告。他们的法律代表分别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而中间的中立于判断事实的通常是陪审团并且对法律判断持中立态度进行判断的是法官,尽管法官也会在陪审团放弃权力的时候充当实情调查者。

2.当英国从乡村转移到更加城市化的社会开始对抗制就发展起来了。当陪审团制度最初建立于十一世纪时的英国时,陪审员是那些可能知道争议事实的人,他们基于自己第一手的认知直接决定纠纷。当英国社会变得更加城市化的时候,就不再认为陪审员他们本身就了解案件。必须创设一种向陪审团表述案件事实的方法。对抗制作为一种迎合此种需要的手段被创立出来,每一方都有证人出庭为其所代表的一方作证。最终,直到对抗制占主导地位时审讯结构就被改变了。对事实的第一手认知被陪审团服务中被剔除,陪审员直接考虑控辩双方的提供的证据。

3.对抗制基于的理论是对立双方偏向当事人一方的辩诉将会最好地引导出一个真实的决定并且会促进在作出决定过程中的团体信心。每一方都将被赋予在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对立的两方将事实性问题纳入框架,寻找合适的证据,选择他们将要呈现的证据并提出最有利于他们的法律解释。决策人,即法官和陪审团,是中立的消极参与者。他们没有义务走出去发展一个案件。而是坐下来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以他们被提供的东西作为工作依据。假设对立的两方呈现的材料都将全面显露相关事实和法律,因此这就使得决策者能得出一个公正且合理的结论。

4.对抗制vs纠问制.尽管一开始对抗制就成为了美国的主流制度,它并不是能合理判定罪与非罪的唯一合理制度。例如,欧洲国家利用所谓的司法纠问制。当对抗制坚持真相将最大可能的在两方冲突中被发现的时候,纠问制基于的一个前提则是真相将最大可能的在法官进行的公正调查中被发现。于是欧洲的法官扮演了一个关注发现证据的事实的发现者角色而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角色。这就是法官的职能,召集证人和专家并且确保所有相关的证据都被发掘。双方在这方面均有义务通过提供法官想要的证据来协助法庭,包括被告自己的证词(这在美国司法体制中是不能被强迫的由于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5.纠问制大大地减少了律师的义务以及在案件陈述中所能行使的主动权。证人在庭审前不会与律师面谈,一部分是因为他们并没有被两方认为是各自的证人而是代表法庭出席的证人。同样地,证人在一个不间断的陈述中出庭作证并且最先被法官纠问(尽管当今欧洲的律师确实享有对抗制中常见的盘问权)。

6.哪一种是最好的制度?是对抗制还是纠问制?公道的人们显然会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青睐对抗制的人们声称纠问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权力并且剥夺了被告对自己命运很大一部分的控制权。此外,这种制度的出现被认为是迎合了国家的喜好。尽管一个人可以假设法官事实上是公平且公正的,但这种制度的结构并没有传达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灌输公众信心的中立的事实调查的积极意义。对抗制的拥护者则声称对抗制恰恰表达出了那种积极的形象----至少在它被使用与这个国家的时候。每一方都被给予了通过自己的法律立场来表述案件的平等权利。最终罪与非罪的裁判不是法官一人作出的,而是以一个整体的形式,代表陪审团作出的。此外,为了保持程序公正中的公众信心,证据的呈现,判决的宣告以及科刑都要公开进行。

7.法律保障措施。对抗程序基于的前提是每一方都有能力去充分表述自身情况。对此程序最初的批判是这种推定能力的对等是不存在的。国家被认为享有众多资源因此能轻松的压制防御。对抗制程序的策划者几乎从一开始就对这种批判很敏感。对抗程序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不同的法律保障措施的制约以确保国家不会单纯的靠自己拥有更多的钱、更多的律师和可供其使用的优越的政府调查机关来赢得官司。特别的是,国家被要求承担证明责任并建立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机制。确实,随着国家的发展,刑事司法程序已经囊括了一系列的监督策略,这要求国家逐步迎合更高的证明标准以保证除非国家有实体证据否则案件不可以被审理。除此之外,被告被赋予各种各样的宪法权利,这些权利被创设出来是用来确保起诉行为公正地进行以及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像对抗制决策本身概念一样,这些法律保障措施也属于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基础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控告制度

1.证明责任。英美法律制度是由控告证明程序和对抗制决策过程形成的。控告制证明程序的关键在于由对罪行提出指控的一方承担证明其指控真实性的责任。指控文件包括刑事案件、告发书、起诉书或控告书,它们仅仅被看做控告者信念的声明。它宣称确定事实的存在,但这些指控本身没证明意义并且对于它们的准确性不做推定。陪审团员不会只因为控诉方代表国家而相信其指控。作为控诉方,检察官必须要通过呈现证据来说服陪审员在指控文件中的指控是真实的。这种说服陪审团的责任在法律上叫做证明责任。

2.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意味着被告人无需证明他是清白的,而是由检察官来证明被告有罪。被告人只需要坐着,不需提交任何证据,并获得如下保证:如果检察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被告人会被宣判无罪。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必须要能证明并且要满足刑事司法程序的另一个基本标准,即犯罪证明要超出合理怀疑。这个标准加重了国家的证明责任。

3.为什么证明责任属于国家呢?一方面,这只是因为国家是诉讼发起方。在对抗制中,必须由某人来承担证明责任,而通常都会将这个责任交给向法庭提起诉讼的一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并且要求赔偿金或其它的救济金,由他承担民事案件中要求达到的证明程度。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有国家承担证明责任也反映了其它的,更多的基本价值。正如最高法院宣称的,我们的制度所确立的基本价值观就是:使一个无辜的人入罪远远要比让一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要坏的多。实际上,早期英国作家布莱克斯通,对于形成宪法起草者的观点具有重大影响,他曾经写道,让10个有罪的人逃脱要比使一个无辜的人受罪好得多。一个把保护无辜的人的清白看作是其最高目标的制度毫无疑问地会使其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虽然一个人是清白的,他也有困难提供证据来完全证明他的清白。如果硬要被告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证明过程中的所有不确定因素最后都会不利于他。当陪审团成员不能确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时,他们会被要求认定他有罪。有罪裁定不是基于检察官的证据证明有罪,但仅仅基于被告没能力“自证无罪”。这种体系下无辜的人获罪的错误率将远远高于我们的体制。

4.通过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对抗制规定了只有在检察官主动向陪审员准确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宣告被告有罪。

5.先行举证责任。虽然它们经常结合在一起,最先展示证据的义务与证明责任不相同。这两种责任不能混淆,因为它们与控告过程的关系完全不相同。举证责任只与最先引进证据的义务有关,这就放置了一个特别的问题于陪审团的辩论中。因此,检控方负有义务先针对每个犯罪构成要件呈示证据以及说服陪审团相信这些要件的真实性。比如,犯罪是盗窃价值价值超过100美元,检控方一开始须呈示证据证明被告盗窃的物品价值达100美元以上。检控方不能袖手旁观,声称,因为辩方没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盗窃物品价值低于100美元,因此,物品价值显然高于100美元。有些内容是检控方不能将其纳入其范围内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些内容存在案件中。例如,检控方不能主动呈示证据证明被告没有精神失常或者没有受到警察圈套。在这些案件中大部分位于被告的特别知识内,辩护一般都承担先行举证责任。一旦被告方的证据涉及到这些内容,那么责任将又回到检控方身上,由他们提出反驳证据并说服陪审团相信辩护理由不成立。与证明责任的设置不同,先行举证责任并不重在保护无辜者。它主要是规制双方在最初提交证据时的便利。任何想提出具体辩护意见的被告都可以方便地呈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辩护理由确实存在案件中。重点在于由检察官承担最后的说服责任,他必须使陪审团确信辩护意见不成立。基本的控告结构保留了,但检察官的责任不起作用,除非辩护首先至少提出一些证据。

6.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理论有密切的联系。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只不过是用了另外一种方式强调证明责任在于检控方。因此,一个典型的陪审团在无罪说明的控告上写道:

7.被告在犯罪行动中被推定无罪,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个推定使得国家在合理怀疑之外证明他有罪。

8.无罪推定不是律师所说的“证据推定”。它不起因于事实推定,统计上的支撑,使得被指控者实际上更可能无罪而不是有罪。它只是反映了明确的主张,即检控方负证明有罪的责任,个人必须被按照无罪对待,直到被证明有罪。它强调陪审团必须接受指控制基本的假设,他们必须将可能自然地由国家对于犯罪的指控文件所引起的任何怀疑置于一边,并且只能依赖他们面前的证据来达成结论。

第三部分证明标准

1.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就像一个筛子,连续筛检司法过程中随后通过的案件数量。“筛孔效应”在某种程度上,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基础目标的产物,来避免针对无辜人的强制不必要限制。因此,程序的设定不仅仅是避免对无辜人的裁量,而且是为了最小程度上使无辜人遭受审判程序甚至是拘捕的限制。为了确保这个目标的实现,程序推行一系列逐步提高的证明标准,这个标准必须满足针对嫌疑人所推行的更多限制。因此,当一个人身份转变为嫌疑人、被拘捕人、被告人,最终成为被裁定的人,起诉必须执行一个越来越高的证明标准,最终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

2.因为起诉是慎重的,每个证明标准要满足一定水平的信念,就是一个合理的人必须在脑海中建立一个关于被告有罪的概念。表格在它下面第一栏建立了法律文本,描述了每个证明标准。第二栏注重信念水平,必须合理建立每个标准,第三栏注重行为类别,当特别证明标准满足时,行为可能被采纳。

3.值得注意的是表格描述了七种不同的证明标准,但只有第二个到第六个标准是刑事合法标准。一旦描述了一种情形,这种情形中没有合理的证据指认一个人有罪,那么第一标准总是适用的。我们已经将没有证据情形与第二标准证据(合理基础)件的区分写入表格,描述了针对特别嫌疑人推行的最低水平限制。因为相似的原因,第七标准被包括在表格中。它描述了完整的有罪证明,法律并没有要求这种水平。我们首先阐述了所有可能最高标准与第六标准(超出合理怀疑证明)之间的不同,这种区分是定罪所需要的标准。因此,法庭前的问题是,依据被强制推行的限制种类,是否第2,3,4,5或6条已经满足条件。1和7可能会用来阐述最低和最高可能标准,但是这两个都不是法律需要的标准。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

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四章相关性和其局限性

第401条“相关证据”的定义

“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第七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词仅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

第702条专家证词

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第九章鉴识与认定

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

(a)一般规定

申请鉴定或辨认作为采纳的先决条件,需要举出足以认定争议对象是申请人所主张的内容的证据。

(b)说明

以下所举各例属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鉴定或辨认,仅是通过例证来加以说明,而非局限于此:

(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关于某事物确如它被宣称的那样的证词。

(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关于笔迹真实性的非专家意见,是基于对该笔迹的熟悉程度作出,而不是出于诉讼目的的要求。

(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由事实审判者或专家证人所作的与业经鉴定证实的样本的比较。

(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与环境相联系,在外表、内容、物质、内在形式或其他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

(5)声音辨认。或者通过亲耳聆听,或者通过机械或电子设备传送或录音,基于曾在与讲话人有关的环境中听过其声音而来对该声音进行辨认。

(6)声音通话。通过在电话公司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号码对特定的个人或单位打电话的证据来辨认电话通话,如果:(A)在对人的情况下,情况(包括自我辨认)表明接电话的人正是所寻呼的人;(B)在对单位的情况下,电话打到单位所在地,有关业务的谈话在通过电话合理地进行。

(7)公共记录或报告。有关法律授权的文字在公共机关被记录或存挡或事实上被记录或存档的证据,或者所称各种形式的公共记录、报告、陈述或数据汇编来自保管此类性质资料的公共机关方面的证据。

(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有关具有下列情况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或数据汇编方面的证据:

(A)在可靠性不容置疑的条件下保存;

(B)存放在可靠的地点;

(C)至出示时已存放二十年以上。

(9)过程或系统。描述用来产生结果的过程或系统的证据,或者表明有关过程或系统产生准确结果的证据。

(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由国会立法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认的规则所规定的任何鉴定或辨认的方法。

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摘要】本才子毕业论文主要探讨在目的论指导下的下法律翻译问题 【关键词】目的论法律翻译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潘庆云,1997)。因此,法律翻译的迫切性更加显著。 一、目的论的提出 长久以来翻译界一直就翻译标准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是采用"直译"与"意译"、"归化"与"异化"、"可译"与"不可译"。以往的研究大多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忽视了法律文本翻译应该重视的法律文本的功能及翻译的目的(李克兴、张新红,2006)。然而任何交际行为都有意图或目的,书面文本的意向性尤其突出(张新红,1998)。1971年,赖斯在《翻译批评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虽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也不需要刻意追求实现的。因此,赖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1978年赖斯的学生弗米尔(Hans Vermeer)在《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中,率先提出重社会文化及交际功能的翻译目的理论,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奠定了德国功能主义的理论基石。目的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打破了以原文为中心的等值翻译理论,更加注重译文的功效及译者的主功能动性,为翻译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及方法策略。 二、目的论 Skopos Theory在希腊语中表示"目的""目标"。奈达认为决定翻译的首要因素是"目的"(Nord, 1997:27)。目的论认为,"译者的任务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的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这个理论的中心是任何行动都是有其目的,行动执行者要根据实际环境等因素选择一种最恰当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其预定的目标。因此,翻译作为一种行动,译者也会根据其翻译目的,参考所有的有关因

法律英语考试复习资料

Lesson one 1、a cause of action案由 2、social norms 社会标准 3、substantive law实体法 4、procedural law程序法 5、resolve disputes解决纠纷 6、provide for规定 7、be entitled to 有权······ 8、law of contracts合同法 9、private law私法 10、public law公法 11、constitution law宪法 12、administration law行政法 13、criminal law刑法 14、the law of torts 侵权法 15、the civil law system大陆法体系 16、the common law普通法 17、the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processes司法程序的运作 18、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美国国会 19、judge-made law判例法 20、judicial decision 司法决定 Lesson two multi-state transactions 多重性 choice of law 法律的选择 substantive rights实体权利 conflicts of law 法律冲突 choice of forum 法院的选择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有限管辖权法院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一般管辖权法院 trial courts初审法院 inferior court低级法院 superior court 高级法院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 circuit court 巡回法院 district court区法院 appellate court上诉法院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中级宪法 at the discretion of 由······自由裁量 court of limited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有限对事管辖权法院the amount in controversy争议数额 diversity jurisdiction多元管辖 federal question联邦问题

法律英语练习题

Lesson Three Comparing Civil and Criminal Law I.Discus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What are the two objectives of criminal law? 2.What is civil law concerned with? 3.What are the two main branches of civil law? 4.In terms of duties or obligations,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5.How many kinds of torts are mentioned in the text? What are they? What are the difference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6.Are compensatory damages and punitive damages the same in nature? Why or why not? Why are punitive damages seldom awarded? 7.Is it justified to say that a certain person can file a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someone else? Why? II.Read the text again and decide whether these statements are true or false: 1.As for criminal law, there is just one purpose: to prevent antisocial behavior. F 2.Prevention of bad behavior may be more the consequence of civil law than the purpose. T 3.The primary purpose of civil law is the compensation of those injured by someone else’s behavior. T 4. A agreed to lease an apartment from a landlord for one year and A paid the rent for one year shortly after he moved in. Half a year later A moved out for unknown reasons, and then the landlord had the right to sue A for breach of contract. F 5.Negligent tort has occurred when one fails to act reasonably and unintentionally injury someone. T 6.Many intentional torts are also crimes and this is where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has much in common. T 7.Criminal law is concerned with the immorality of an act while tort law is not. F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5461486.html,plete the sentences below using the words or phrases given: undesirable; nonconformity; monetary; compensation; liability; restitution; tortfeasor; battery; fraternity; damages 1.The monetary system of certain countries used to be based on gold. 2.Civil law actually acts to prevent nonconformity to society’s behavior. 3.The court estimated the compensation in money for damages sustained by the plaintiff in the contract. 4.Since A has not breached the contract, he holds no liability for damage. 5.Restitution means the act of making good or compensating for loss, damage, or injury, or a return to or restoration of previous state or position. 6.If one at a party heaves a beer bottle and strikes another present either unintentionally or on purpose, he has committed a tort and he is known as a

法律英语重要词汇

法律英语重要词汇Torts 1、Intentional torts: (1)Intentional torts against person: Assault and battery ②False imprisonment ③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④Defamation (libel and slander) ⑤Invas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Misrepresentation (2)Intentional torts against property: Trespass to land ②Trespass to personal property ③Nuisance Conversion 2、Unintentional torts ---Negligence 3、Strict liability. Quiz 1 1. 诽谤,损毁他人名誉n. defamation / adj. defamatory 2. 公布,公开n. publication 3. 挪用,盗用(公款)v. embezzle / n. embezzlement

4. 恶意malice 5. 不动产realty ; 动产personalty 6. 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7. 扣押,拘留v. detain / n. detention 8. 留置lien 9. 因果关系causation 10. 诉讼费用costs 11. 特权privilege 12. 口头诽谤slander 13.(对他人不动产的)滋扰或妨害nuisance 14. 侵占(他人动产)conversion 15. 不可预见的unforeseeable / unforeseeablility 16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 17. 跟单买卖documentary sale 18. 适当的理由,充分的根据probable cause 19. 重新审判的动议motion for new trial 20.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21. 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擅自用于商业用途 The appropriation of a person’s name or picture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without permission 22. 法定(为法律所认定或认可)的损害

常用的法律英语术语

常用的法律英语术语draft 法案,草案 Government bill 政府议案 to pass a bill, to carry a bill 通过议案 to enact a law, to promulgate a law 颁布法律 ratification, confirmation 批准 law enforcement 法律的实施 to come into force 生效 decree 法令 clause 条款 minutes 备忘录 report 判例汇编 codification 法律汇编 legislation 立法 legislator 立法者 jurist 法学家 jurisprudence 法学 legitimation 合法化 legality, lawfulness 法制,合法 legal, lawful 合法的,依法的 to contravene a law, to infringe a law, to break a law 违法 outlaw, outside the law 超出法律范围的 offender 罪犯 to abolish 废止,取消

rescission, annulment 废除,取消 repeal, revocation, annulment 废除(法律) cancellation, annulment, invalidation 废除(合同) cancellation (支票)作废 annulment 撤消(遗嘱) repeal rescission 撤消(判决) revocation 撤消 immunity 豁免,豁免权 disability, legal incapacity 无资格nonretroactive character 不溯既往性prescription 剥夺公权 attainder 公民权利的剥夺和财产的没收constitutional law 宪法 canon law 教会法规 common law 习惯法 criminal law 刑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 civil law 民法 commercial law, mercantile law 商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natural law 自然法 labour laws 劳工法 fiscal law 财政法

法律英语翻译经典.doc

Unit 1 Section A 1.在法学家的眼中,合同只是包含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条款。合同经常被用于达成许诺的表示,法律会予以执行或至少会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英国法将合同定义为随着要约和承诺出现的一种协议。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当这些发生的时候(提供其他必要的因素,即约因和订立合同的意向存在),合同也就形成了。 2.在对合同定义的探讨中一些法学家认为承诺或者协议都不能完整的描述合同的定义。法学家们声称《美国合同法重述》忽略了契约的本质,即等价交换是合同的本质。没有迹象表明合同应该是双方的事务,一方承诺为某些事情,另一方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因此说合同是一个承诺就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承诺成为一个合同之前,通常有一些行为或承诺是为了其他承诺做出的。甚至说,合同是由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作为对其他承诺回报的一系列承诺构成的。但是如果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商品,一方给予对等的价值交换的真诚契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3.每一个承诺都是一种协议,由多个承诺构成的每个人的对价也是一种协议。协议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样的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也可能不会产生法律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可执行的。 4.这些学者还是对这些定义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承诺或契约所作解释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业已达成协议或承诺之后构成了合同关系。事实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人们有时候进行交易并不是基于先前的承诺或协议。典型例子就是同时发生的买卖交易。在商场里买东西然后为所买物品支付相应对价。 5.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合法的合同,但是却被人看作是由协议或承诺产生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认为在交换金钱和物品前要有先协议或一系列承诺存在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时间受法律约束去履行他们的承诺或协议。但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还必须认识到这也可能是很好的主张,即就法律意图而言,在买卖进行之前就有隐含的协议存在。 6.承诺和协议无疑接近于合同概念的中心,但是至少有两种其他的想法也很接近中心。一种观点是诱导他人依赖于他,并促使其改变立场的人,不应该让人失望。另一种观点是帮他人的忙,致使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都应该为其所造成的困境而获得赔偿。合同义务经常被强加到一些对谁都没有承诺或同意承担责任的人身上。为了使结果与传统上对合同的定义相协调,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赖于隐含的协议或承诺,另一种是责任被强加的并不属于真正的合同,但实质上却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侵权行为责任。 7.实际上,我们可以从1973年柏林农场诉美国棉花运输联盟案中得出合同的定义。那一年美国农场棉花的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原因有:中国的大量需求,棉花种植地区多雨的天气,因大雨而推迟种植以及美元的贬值。当年在棉花的种植前,棉花种植者就会与棉花购买者先订立期货交易合同,在不保证棉花的质量和重量的前提下等到棉花收获时每磅以固定的价格卖给棉花的需求者。然后农场会利用这个合同负担培育棉花。 8.在1973年初,棉花种植者以每磅30美分与同时期棉花市场差不多的价格制定了合同。

教育学英语词汇

人为环境artificial environment 三段教学法three formal lesson-steps; three formal steps 口述作文oral composition 口授oral instruction; oral teaching; verbal instruction 口算oral arithmetic 口语表达oral expression 口头报告法oral report method 小学学科primary subject 工作单元unit of work; work unit 中文点字法Chinese Braille method 五段教学法five formal lesson-steps; five formal steps 分析教学analytic instruction 分科教学departmental teaching 分级;分班class grouping 分组制group system 分组教学group instruction 分组实验法brigade-laboratory method 少年文学juvenile literature 幻灯片lantern slide 心算mental arithmetic 户外作业out-door study; out-door work 户外运动out-door sport 手工训练manual training 手工教室manual-training room 手语法sign language 手语术chirology; dactylogy 文化学科culture subject 文学科目literary course 方案课程project curriculum 日志法diary method 日课表daily program; daily schedule; programme; time schedule 主科major subject 主学习primary learning 出席attendance 出席簿attendance book 可教性educability 必修学科required subject 本土知识native knowledge 正反例证法method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cases 正式学科formal subject 正误例证法method of right and wrong cases 示范demonstration 示范法demonstration method; method of demonstration 示范教学demonstration teaching

浅谈法律英语教程.doc

浅谈法律英语教程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学教学与研究也得到日益深入地发展。为使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提高英语水平,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本站特意收录的这部法律英语下载教程希望它能成为法律工作者阅读英美法学原篇、领略法学经典的垫脚石、敲门砖。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 法律英语特点: 第一、词汇特点,准确用词与模糊语言的同时出现,尤其是立法语言常把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纳入同一法律规范。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

同时,为了追求语意确切、论证周详,法律语言中常使用同义、近义词。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中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hinder,or obstruct,the loading orunloading,or the movement of ;or (b)board,or attempt to board withintent to do so ;any motor vehicle,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然而在现实中,有许多案子是由于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这就有赖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 ,双方当事人对in 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 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 之意(在之后)。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法律模糊语言包括:(1)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可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的词语,如about ,or so. (2)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及其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蕴涵有的词概念清晰却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 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还是难以把握.

法律英语翻译者基本素养探析

法律英语翻译者基本素养探析 摘要:法律英语翻译在中外经贸往来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法律英语内容的复杂性和涵盖面的广泛性对法律英语翻译者提出了较高的素养要求。本文从法律英语翻译者应具备的理解力与表达力、熟练的中英文法律文献资料检索能力、扩大知识范围以确立自己的专业领域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英语翻译者的素养要求和具备这些素养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法律翻译者;素养要求;途径 中图分类号: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312-02 一、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外国公司进行经济贸易、投资、服务等各个领域的交往,法律英语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表现之一是中外企业各种往来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用英文编制,这就必然涉及到法律英语翻译,以便双方都能理解它们所达成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意图。法律英语翻译有其特殊的地方,那就是法律英语中专业术语多、概念复杂、差别细微,再加上句式长且复杂、古旧词使用普遍、涉及的领域广泛、套语赘词多,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陆文慧,2004)因此,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乃至科技翻译的最重要区别是它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原文中的意思不得作任何扩大或缩小,而只能等同。同时,从事法律翻译还要求译者必须熟悉有关司法辖区所实施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以及其它法律概念和惯常做法。另外,法律翻译所处理的法律文件也不再局限于合同、协议、遗嘱、公证书、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等,还包括其它含有法律意味的文书比如现在常见于网站上的多媒体资料使用规定,一些机构的操守及责任规定,电子商贸交易平台的交易守则,商品的保用及正确使用声明,我国中央或地方颁布的新的重要条例、法规、实施细则等。总之,无论是法律英语运用所处的经贸环境和国际交往还是法律英语本身的特点和使用范围都对法律英语学习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法律翻译者应具有较强的理解力与表达力 对法律文件的理解力涉及两个方面即对语言的理解和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对于从事包括翻译在内的文字工作者来说,提升语文水平是终生努力的方向。而要提升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能力,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研读现有的中英文对照法律文件,这可以从一些立法、司法部门的网站上得到中英双语的法律文书。我国主要的涉外法规比如《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其它对外贸易、外汇管制、乃至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官方译本。在研读这些中英文对照的法律法规时,应带有一颗批判的心,如发现自己的理解与译者的理解有差别,可以反复研读,必要时与人切磋,并查阅资料看看别人的讨论、评论,这样就会有所增益。

法律英语词汇大全(完美打印版)1

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制定法statute 判例法case law; precedent 普通法common law 特别法special law 固有法native law; indigenous law 继受法adopted law 实体法substantial law 程序法procedural law 原则法fundamental law 例外法exception law 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 习惯法customary law 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moral 自然法natural law 罗马法Roman Law 私法private law 公法public law 市民法jus civile 万民法jus gentium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 英美法系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普通法common law 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罗马法系Roman law system 衡平法equity; law of equity 日尔曼法Germantic law 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 寺院法canon law 伊斯兰法Islamic law 民法法律规范norm of civil law 授权规范authorization norm 禁止规范forbidding norm 义务性规范obligatory norm 命令性规范commanding norm 民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 自愿原则principle of free will 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等价有偿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value exchange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 行为act 作为ac 不作为omission 合法行为lawful act 违法行为unlawful act 民事权利权利能力civil right 绝对权absolute right 相对权relative right 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 先买权preemption 原权antecedent right 救济权right of relief 支配权right of dominion 请求权right of claim 物上请求权right of claim for real thing 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 撤销权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 否认权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 解除权right of renouncement 代位权subrogated right 选择权right of choice 承认权right of admission 终止权right of termination 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 一时性抗辩权momentary right of defense 永久性抗辩权permanent counter-argument right 不安抗辩权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 同时履行抗辩权defense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既得权tested right 期待权expectant right 专属权exclusive right 非专属权non-exclusive right 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 人权human right 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 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姓名权right of name 名称权right of name 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ure 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 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 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私生活秘密权right of privacy 贞操权virginity right 身份权right of status 亲权parental power; parental right 亲属权right of relative 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 配偶权right of spouse 荣誉权right of honor 权利的保护protection of right 公力救济public protection 私力救济self-protection 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 社会本位standard of society 无责任行为irresponsible right 正当防卫justifiable right;

法律英语 课程大纲

《法律英语》教学大纲 Legal English一、说明 1、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法律英语》是依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对大学英语应用提高阶段在专业英语方面的教学要求,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形式的需要,以培养更多既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法律人才的需求,所开设的法学专业本科必修课程的课程。 本课程以英美为教学核心内容,包括英语法律术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WTO 法律文件选读、国际经贸法律、法学研究技巧与资源的运用。 本课程历时一个学期,其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里应用英语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阅读一些精选的法律类英语文章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以及专业术语。在教学过程中着重于扩大学生的专业词汇量,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理解水平。同时,本课程采用个人发言和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以增加学生的语言实践机会,使他们能将专业知识与英语知识很好地结合,最终具有较强的英语口头交流能力和翻译能力。 2、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使学生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法学专业英语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使学生掌握基本词汇和表达方式; (三)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法学领域的国外案例和法学名家的文章节选,加深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能把英语的学习融入到对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认识和研究中,以提高运用英语的能力; 二、教学大纲内容 本课程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兼顾英语语言的学习应用和法律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一)Introduction to Legal English 导论(2课时) 1、基本要求 (1)To categorize law in different ways (2)To learn how to read cases (3)To learn the skills of presenting

法律英语-法理常用词汇

按照法律规定according to law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力:be entitled to rights in proportion to his proper share of the credit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assume obligations in proportion to his proper share of the debt 案例教学法case system 案例汇编case book; case report; law report 柏拉图Plato 被视为be deemed as 被宣布为非法be outlawed; be declared illegal 比较法comparative law 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学派school of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制史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比较分析法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比较刑法comparative penal law 比较刑法学comparative penal jurisprudence 必然因果关系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边缘法学borderline jurisprudence 变通办法adaptation; accommodation 补充规定supplementary provision 补救办法remedial measures 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

浅谈法律英语翻译研究-论文.doc

摘 要:针对目前国内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法律英语的基本特征,法律英语翻译需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方法,介绍了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一些因素,如文化的差异、法系的差异和思维方式的差异等,希望能够对提高我国的法律英语翻译的整体水平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律英语 英语翻译 文化差异 法系差异 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

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医学英语课程教学大纲(详细)

《医学英语》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 专业分化课 适用对象: 涉外护理专业分化方向的学生 总学时:56 讲授学时:56 课内实践学时:0 独立实践学时:0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与基本要求 (一)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为涉外护理专业的专业英语考试课,是在学习了大学英语后所开设的课程。本课程的任务是帮助涉外护理专业方向的学生在学习护理专业英语词汇,为有出国就业或国内涉外医院工作意向的学生学习和运用护理专业英语打下良好的基础,以达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目的。 (二)基本要求 本大钢对学习该课程的学生提出以下要求: 1.语音:学生应能应用国际音标准确拼读新的医学单词, 2.词汇:3000~4500以上的词汇,并具备一些相关的医学、护理词汇。 3.语法:掌握所有基础语法知识,能够正确理解课文和试题。 二、主要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Unit 1 Nursing of the Patients with Blood-System Diseases 主要教学内容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的护理(Part1 & Part3)

教学要求 1、掌握:血液系统常见病,如缺铁性贫血和恶性贫血等的临床表现、治疗、护理及常用药物。 2、熟悉:镰状细胞性贫血和血友病。 Unit 2 Nursing of the Patients with Respiratory-System Diseases 主要教学内容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的护理(Part1 & Part3) 教学要求 1、掌握:呼吸系统常见病,如COPD、急性哮喘和肺结核等的临床表现、治疗、护理;气管切开、胸腔闭式引流的护理。 2、熟悉:气管异物的观察和急救处理。 Unit 3 Nursing of the Patients with digestive-System Diseases 主要教学内容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的护理(Part1 & Part3) 教学要求 1、掌握:消化系统常见病,如胆囊炎、肝硬化、消化道溃疡等的临床表现、检查、治疗和护理;三腔两囊管的护理。 2、熟悉:胃镜检查的目的和注意事项。 Unit 4 Nursing of the Patients with Nervous-System Diseases 主要教学内容

法律英语试题答案

1调卷令certiorari 2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3法系legal family 4大陆法civil law 管辖权jurisdiction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 治安法庭Justice court 社会主义法socialist law 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 行使exercise 1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起诉资格standing 事实上的损害injury in fact 行政协定executive decision共同决议common decision 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 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 成熟原则ripeness 招标bids 宪法constitution 1刑法criminal law 轻微违法misdemeanor 报税单bill of entry 主观上的过错mental fault 非预谋杀人manslaughter 抢劫robbery 加重的aggravate 绑架kidnapping 盗劫larceny 伪证罪perjury 1the county is the subdivision 2the doctrine ---the maxim 3the federal entity4the enforcement of a claim5statutes or codes 6tradition custom,and precedent 7commom people ,versus legislation 8stare decisis , Latin9legal relationships /legal concept 10judicial branch /judicial dictatorships 1in the precess of a court ascertaining2than to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3dose not have the ''prolixity"/dose not provide a ready solution 4congress though its "power of the purse" /power as commander -in- chief 5c hecks and balances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6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7has no standing to challenge 8the policy of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n places of accommodation/and ending the badges of servitude 1it is punishable by sanctions 2Most crimes or identified in statutes 3punished through imposition penalities 4violation of a misdemeanor 5which were committed before that /enactment of the law 6grand a criminal prosecution7as well as its substantive law 8crimes classified as felonies include murder9 authorized federal jurisdiction 10one can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1 it is to tell the defendant that 2In US jurisprudence, however 3the right to trial by grand jury/protection against government tyranny 4 The prosecution at trial has the duty 5against arbitrary imposition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 6in an entirely different punishment/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7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8a common assumption abou t the nature of criminality 9"unreasonable" government searches and seizures is stated 10criminal procedure is "adversarial" 1 single issue of law 2dismissed or a defense was lost 3state a claim generally 4adequately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5"fairness hearing" 6(the "plaintiff")to file suit in 7violatio n criminal law 8applying substantive law to real disputes 9 on part is entitled to judgment 10common law remedy/ equitable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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