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建议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15269094.html,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建议

作者:杨树凌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04期

我国多年来实行不动产登记权和管理权一体化的行政管理模式,谁管理谁登记,形成了现在分部门多头登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弊端,2007年《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以明确不动产的归属,发挥不动产的效用,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物权。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要实现登记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种设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人多地广,经济社会变动频繁,由一个部门负责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再让它负责全部不动产的管理,是管不过来的。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以便顶层设计利于市、县级基层部门操作。

一、机构人员要“联网”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下设国有土地房屋登记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科、林权登记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其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还要保留原来的不动产登记科室。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的登记办法,工作面广量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里的不动产登记局不可能负责起所有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而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不动产基础信息,可以较好地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资料收集、鉴定等基础工作,因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非常必要保留原来的不动产登记科室,其机构和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属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升迁或变动要征得同级不动产登记局的同意,且允许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单向向不动产登记局流动;工作上要绝对接受同级不动产登记局的业务指导。这样的组织架构可以较好地保障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两头——指导和监督的要求,并体现了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内在联系。组织“联网”形成了不动产登记的共同责任机制,也为信息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再次,政府成立不动产登记委员会。不动产登记的大量工作都在市、县这一行政级,因此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不动产登记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合、协调,这样才能保障不动产登记的“组织网”、“信息网”平稳顺畅运行。

二、统一技术标准

统一不动产登记部门是表象,体现不动产的整体性,不动产内在逻辑的统一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内涵。目前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内容、要求都是各行业管理部门自己搞的,登记簿册、权利证书不一定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建议在今年我国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