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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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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12〕2号)关于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

为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现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履行建设程序,完善管理措施

(一)全省所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全面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不断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要将此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项目总承包单位要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组织,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明确标准要求,强化细节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结合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安全文明施工应重点把握好以下6个方面的标准要求。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

1、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开(竣)工日期、质量安全监督电话等,有条件的应悬挂工程彩色效果图。

2、应在施工现场适当位置悬挂安全文明标志和张贴安全文明标语。

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档,具体要求是:

(1)围档材料宜选用压制波纹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2)围档的设置要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进行,新建工程不能有缺口和不坚固现象;道路改造工程因驻区车辆、行人确需通行的,可采取半封闭围挡。围挡大门应坚固美观,并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区域交通组织工作。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交警等部门配合,制定施工区域交通组织方案, 并提前3日进行公示。因市政工程施工原因需阻断交通、影响出行的,施工单位

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满足影响范围内居民和单位出行需要的安全通道,人口密集地区安全通道一般每100米路段设置一处。在施工道路(或标段)的两端及道口处,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标志。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等,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夜间应设置示警灯,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四)施工现场要保持容貌整洁。

1、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没有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2、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3、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4、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的车辆应有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撒漏、飞扬,并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5、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

6、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平面图要求整齐有序堆放,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材料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7、各种半成品应采用厂拌法施工,在闹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

(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1、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工序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穿戴适宜的防护装具,施工中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2、对深沟槽(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高空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作业应采取符合标准的围护措施。

4、特殊季节(冬期、热期、雨期)施工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遇有暴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5、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处于安全可靠状态,操作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6、施工临时水、电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级配电箱应统一采用铁制制式形式,所有用电设备均应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

7、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8、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在用电区、材料和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警示标志。

9、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含地下管线)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六)重视并加强职工生活区安全管理。

1、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与施工作业区分离,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居住安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2、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3、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清洁卫生。

市政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根据上述标准要求,逐一落实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和部门,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各市、县(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把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与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安全生产合格证延期等挂钩,并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良的工地颁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证书,考评标准见附件。

各类市政施工企业要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项目总承包单位要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自2012年3月1日起,各类新开工的市政工程开工前必须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现场没有清洗、防尘设施和设备的,不得开工。已开工的市政工程要按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并补办安全监督等各项手续。

附件: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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