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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一、变损

1、政策依据

(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

(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政策依据: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

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补充规定

《办法》中:“社队工业用户”系指直供和农村中除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上(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及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和居民照明用电以外的集体和个体工业户用电。

其它(普通)工业户、非工业户装见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如灯、动合表计量时,计算月份平均功率因数值,应减除当月的照明有功电量,但设备容量不予减除,计算功率因数电费的

基数不包括相应的照明电费。

用户在未安装带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之前,为了防止用户向系统倒送无动电量,用户在电网低谷时间,必须切除多余的补偿设备,未按规定切除者,其平均功率因数高于标准值不予减收电费,但低于标准值者,仍照章增收电费。

安装带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的用户,其反向无功电度表计度器记录出倒送无功电量时,按《办法》计算的平均功率因数值,虽超过标准值,亦不减收电费,达不到标准时,应照章增收电费。

4、《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电价研讨会会议纪要(辽电营销部[2010]1号)》

明确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围为100千伏安(千瓦视同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其中160千伏安(千瓦)以上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执行0.90标准,其它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0.85标准。

5、营销系统档案设置:定价策略及电价中根据合同容量及用电类别,正确设置功率因数考核式、功率因数标准。

三:峰谷分时

1、政策依据:

(1)、《关于东北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峰谷分时规定:峰7:30-11:30,17-21点;谷22-5点,其余为平。

峰谷电价实行围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上的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指农电)

(2)、《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3)、《峰谷分时电价实施细则》

划定峰谷分时电价实行围时,对总电容量为100千瓦的用户视同100千伏安用户,一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所有峰谷分时电价实行围的用户应按电业部门的要求装设峰谷计量装置。对暂不具备装表条件的用户,应限期整改。

(4)、《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统一执行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政策。

(5)、《关于省境铁路用电计费式问题的复函(辽电营销2009[984])》

自2009年12月抄见电量起包括电力机车在的铁路运输用电由原来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改为执行平段电价。

依据《2008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不包括从事具体运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的总部;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修理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对外转供电及对外经营活动用电。

(6)、《关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电价的复函(辽价函[2008]206号)》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行政机关照明用电不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7)、《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电价研讨会会议纪要(辽电营销部[2010]1号)》除机关、部队、铁路、医院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外,其余100千

伏安(千瓦)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均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其中:

“机关”围按2008年省公司营销部、财务部下发的《关于一般工商业执行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包括高速公路管理局(处)用电,不包括“机关”对外经营性用电。

“部队”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包括部队企业、部队对外经营性用电)。

“铁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51”对“铁路运输业”的解释执行。

具体为: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包括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铁路牵引站用电。

不包括:

1.从事具体运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的总部

2.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修理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

3.对外转供电及对外经营活动用电。

“医院”主要参照《2008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851”对“医院”的解释执行,但不包括各类疗养院。

具体为: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机关、部队、铁路、医院电力用户总电量中,有定比或定量提取其他用电电量的,其容量如果达到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仍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供电公司可采取以计提电量为主计量点,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进行操作发行。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定价策略及电价中正确分时标志设置为“是”。

四、非居民客户执行居民电价

1、《发展该国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1)》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农业生产以外的销售电量。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

2、中小学教学、高校宿舍:

(1)、《关于落实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电营销[2002]11号)》

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3)、《调价有关问题的几点实施意见》

城乡中小学教学(含学生宿舍、食堂、澡堂)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在案的全日制、私利中小学为准;电量围不包括其校办工厂、出租房屋(厂房)等电量。

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后,对其中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的用户相应停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对已经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3、福利机构:

(1)、《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辽电营销[2003]326号)》

省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国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如养老院、孤儿院、精神病院、光荣院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

(2)、《转发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通

知(两锦电用[2003]208号)》

省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国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仅指福利机构的照明、动力用电,不包括附属工厂、对外出租门市房等附属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

对上述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后,不执行峰谷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营房:

(1)、《转发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电营[1993]873号)》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用电可暂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收费。

军队宾馆、饭店、商店、工厂,对外开放的军队医院以及军械修理单位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经营性质的用电,按照地同类用电标准收费。

(2)、《关于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用电围解释问题的通知(辽电营销[2006]6号)》

营区营房用电:是指团及以下战士居住的连队营房用电。

(3)、《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16日)》

武装警察部队(含边防、消防等)团及以下营区营房(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用电暂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收费。

五、农业生产用电

1、《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电价研讨会会议纪要(辽电营销部[2010]1号)》

执行围应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农、林、牧、渔业的划分确定,其后续连接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的,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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