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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

——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

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

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

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要点】无驾驶证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违法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亦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因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等情况下,未随身携带机

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将会被认为是“无驾驶证”。

【要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各项规定,其中以规定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其所持有的合法有效的

机动车驾驶证所准予驾驶的车型与其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相符,属违法行为,将会被认为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要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

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详细说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规范驾驶行为和限制驾驶行为,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书,操作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的机动车辆,属于法

律禁止的行为,因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以及事故,保险公司都免责,保险不鼓励这样的行为。

【要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详细说明]1、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2、持有驾驶证件,但是该驾驶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我们知道,除长期有效的驾驶证件以外,驾驶证件均有一

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外而没有获得合法的延长,视同为无有效驾驶证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驾驶证件丢失、毁损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4、持有驾驶证,但是记分达到12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计分已满12分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5、持有驾驶证,但是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

驾驶证件的情形。

6、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如驾驶证类型为C1,但是被保险人驾驶了大型客车(A1类驾驶证件方能

驾驶),在此情形下,也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7、持有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未能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要点】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详细说明]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机动车车辆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等重要特征和技术参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登记后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详见《机动车登记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载重质

量(载客人数)等因素确定相应费率档次。依照《机动车登记规》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

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行驶证》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费率档次,使用

性质是判断风险程度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

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

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

【要点】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

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中也对此内容有详细说明,如“保险机动车转

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要点】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条款中

也对机动车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依照法律和条款

的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号牌后,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是,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按照通常的

理解和实践,机动车在上述期间可能存在未依法登记,或脱离道路行驶,或不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因此,列为责任免除。

【要点】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详细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实际上被保险人与修理方已达成了修理合同,对于这期间被保险车辆受到的损

失,应由修理方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理,在保险车辆被扣押、没收、征用期间,执法方与被扣方实

际上也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

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也是属于责任免除的,这部分损失也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承担,应当由对损失负有责任的保管

方承担。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要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由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出险后,被保险人有防

灾减损义务。相对应,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

担。作为被保险人违反一般义务后的处理方式,保险条款一般的表述为保险人有权拒赔,这种情况下,拒赔的主

动性在保险方。出险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致使扩大的损失,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

继续使用不仅是一项一般义务,而且通过在责任免除中将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明确作为一条除外责

任予以明确,也就限制了选择处理方式的途径。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录]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要点】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

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对机动车装载作出详细规定,例如: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

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

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

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要点】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详细说明]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和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能通过投保附加险保障;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可以通过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来保障。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可通过投保涉水损失险来保障。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5864969.html,

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5864969.html,

保险公司业务操作流程实务车险.doc

车险业务操作流程 一、展业 (1) 二、录入投保单 (2) 三、批改 (2) 四、核保 (4) 五、签发保险单、批单 (5) 六、业务补录 (8) 七、手续费处理 (9) 八、承保业务档案管理 (10) 九、接报案 (13) 十、事故调查 (14) 十一、定损、核价 (16) 十二、缮制赔案 (17) 十三、核赔 (18) 十四、结案处理 (20) 十五、理赔案件管理 (21) 十六、代理业务管理 (21) 十七、单证保管 (22) 十八、业务检查 (23) 十九、业务统计 (23)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从承保到理赔过程中,可划分为若干工作环节。加强对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将有利于对业务管理过程进行控制。 一、展业 展业是业务外勤(含代理人员,下同)动员客户投保的过程。工作流程如下: 1、业务外勤进行展业宣传(即为客户策划投保的动员过程),或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续保; 2、业务外勤协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参见投保单填写规范); 3、业务外勤审核投保单,并核对行驶证等重要客户资料; 4、业务外勤将投保单及有关材料转交初级核保人; 5、初级核保人审核投保单及有关材料; 6、初级核保人安排验车事宜(参见验车规定); 7、初级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后交出单人员。 业务外勤初级核保人

二、录入投保单 录入投保单是指出单人员将经初级核保人审核合格的投保单录入计算机的过程。工作流程如下: 1、出单人员检查投保单上初级核保人意见及签名; 2、出单人员录入计算机; 3、出单人员将投保单内容录入后,申请核保,生成投保单号码; 4、出单人员及时修改有文字或数字错误的业务; 5、出单人员将拒保的投保单退回初级核保人; 6、初级核保人将拒保业务退回业务外勤。 拒保业务退回业务外勤;需修改业务退回出单人员。 出单人员 三、批改 批改是对已生效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过程。批改分为:一般批改(批改Ⅰ)、特殊批改(批改Ⅱ)。工作流程如下:

保险出单及核保实务

第一节填写投保单 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 (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工作流程 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所带证件。 2.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新保业务需要携带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单证: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4.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6.被保险人地址要尽量详细,对于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二)投保单可采取以下方式填写 1.投保人亲自填写。

2.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 3.在未来公司将设立网上投保系统、触摸屏等投保工具,投保人利用此类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4.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 5.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xxx 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xxx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办理投保委托书”也可以直接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明代办人姓名的形式落实。 (三)填写投保单 1.投保人信息填写要求 1.1投保人(名称/姓名):投保人为“法人或

太平洋车险责任条款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战略,在理赔事业部垂直管理模式下,持续强化成本管控、细化理赔服务、优化理赔运营,确保车险理赔操作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范。 二、车险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 坚持忠实兑现保险合同、全力创造客户满意的核心理念;全面强化客户接触点管理,提升客户理赔服务体验;支持公司业务有效益发展。 (二)深入落实理赔事业部垂直管理模式 根据“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标准、就近服务”的理赔工作方针,持续加强理赔专业能力建设,优化理赔管理模式,全面加强理赔成本控制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垂直管控、纵向考核、专业领先、服务一流。 (三)坚持标准化操作、差异化服务 根据客户差异化分类,通过标准化基础上的差异化理赔流程,对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和风险管控:为VIP客户和绿色客户(优质客户)提供快速便捷、专业周到的理赔服务;对高风险和负价值客户严格理赔流程,控制理赔漏损和欺诈;对于普通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理

赔服务。 (四)坚持成本管控与服务提升并重 进一步统筹好、平衡好、解决好服务和成本之间的关系,找到化解成本和服务这对矛盾的方法:将用于成本控制的主要行为和动作从客户身上剥离,将大多数客户从公司现行风控流程中解脱出来,将成本控制的重点转移到提升理赔定价能力、抓大案、管住修理厂、强化反欺诈和重视追偿工作上来。坚持“小案比服务,大案控成本”,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对外服务于客户,对内有效控制风险。 持续推进理赔风险管理理念的五个转变:从“管客户”到“服务客户、管修理厂和公估人”的转变;从“靠票据控制风险”到“靠专业和技术控制风险”的转变;从“对全部客户单一流程管理”到“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的转变;从“单纯追求提速”到“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提速”的转变;从“重内部考核指标”到“重外部客户感受”的转变。 (五)持续提升运营效率 通过持续的流程优化、新科技工具应用、提升队伍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理赔运营的质量和效率;严格遵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行业时效标准及公司对外承诺中关于理赔时效的要求。持续推进理赔操作无纸化,赔案资料和信息除有必要保留的个别原始纸质单证外,全部以电子化单证方式上传及存储于理赔系统;全面推进E化理赔运作模式,原则上不允许纸质赔案流转,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特殊案件等确实需要的个案除外。 (六)持续加强规范化操作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及实务参考复习题答案附后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及实务参考复习题答案 附后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家庭自用车汽车损失险保险责任的是(D ) A.碰撞、倾覆、坠落; B.火灾、爆炸; C.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D.自燃 2.以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 A.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元; 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采取的是从车因素,只与交通事故记录挂钩; 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赔偿顺序方面不分先后 3. 普通挂车商业三者险费率根据使用性质按同吨位货车费率的( A )计收 % % % % 4.机动车商业车险产品中,以下不是主险的是(D )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车上人员责任险 C.机动车盗抢险 D.玻璃单独破碎险 5.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D )为限。 A.保险价值 B.重置价值 C.实际费用 D.保险金额 6.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B)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 A.保险价值 B.赔偿限额 C.保险金额 D.保险利益 7.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A )。 A.机动车辆本身 B.车辆上所载货物 C.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 D.车上乘客 8.下面说法有误的是( D ) A.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性 B.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交强险标志 C.拖拉机、摩托车、挂车可签发便携性交强险标志 D.两种标志都可不用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及实务》 参考复习题答案附后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汽车保险查勘定损及核保理赔实训指导书

汽车保险查勘定损及核保理赔实训指导书

汽车保险查勘定损及核保理赔实训指导书 实训目的和基本要求: 通过本实训教学环节,使学生增强对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际工作的了解,将理论学习与实践知识有效地加以结合,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分析研究,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增强其日后的就业竞争力。本实训要求学生了解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际工作的基本原理,以及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际工作的流程和报告的写作。 实训的原理与方法: 根据职业岗位、能力本位的要求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汽车保险与理赔实训课程体系。即按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际工作过程要求设置教学项目,把整个课程教学内容分成3个单元模块9个项目。每个项目采用真实的工作任务,按“资讯、查勘、定责、实施、检查、评价”六个环节实施一个完整的汽车保险与理赔实训项目教学。在汽车保险与理赔实训教学过程中学生要以真实任务的承担者角色来完成学习和训练,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加强,增强学生从事保险行业的信心和就业竞争力。

实训中以模拟现场化的教学讲授为基础,使学生对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工作的做法和要求先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广泛开展实务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在此过程中澄清和巩固一些要点和难点;同时结合大量实例要求学生进行具体操作或训练,初步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内容和方法;如果条件许可,可以组织学生到公司去参观学习。 在实训教学中贯彻行-知-行的教学理念,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有利于增强学生实际能力的实训教学方法。加强实训教学过程的技能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形成一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归纳总结”等适合高职特点的实训教学过程。做到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实训学习任务与实际工作 任务一致,实训学习环境与实际工作环境一致,实训学习过程与实际工作过程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 (2020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第三节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第四节缴费承保及单证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第六节核保及内控管理 第七节增值服务规则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为了促进落实银保监会对于商业车险新产品承保相关工作的要求,方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加直观、明确地了解及掌握新产品承保流程各项相关规定,理顺流程,提高出单准确性及效率,现将商业车险新产品上线后对于车险承保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进

行梳理、汇总,形成一套综合性指引材料《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实务要点》)供参考。本《实务要点》共包括说明和告知,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缴费承保及单证,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核保及内控管理,增值服务规则七个部分。 本《实务要点》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适用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发布后,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发布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产品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是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相关方案实行商业险的费率浮动。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下简称《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2014版)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 (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案受理、接案调度、事故查勘、车损核定、理算核赔、赔款支付、客户回访、接访应诉等主要理赔服务时效的行业自律与服务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行业示范标准。各保险公司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行制定理赔服务时效标准时,应参照本《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应当达到的基本时效要求。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章报案受理时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电话号码,提供24小时×365天全年无间断的报案受

理和理赔咨询服务。 第六条理赔服务电话应保证语音应答或人工接听畅通。在非突发性灾害期间,报案电话的每日来电接通率不得低于85%。 第七条理赔服务电话由语音系统应答的,转人工接听时的等待时间在非突发性灾害期间不得超过2分钟。 第三章接案调度时效 第八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案件应在10分钟内完成查勘任务派遣和查勘人员调度,并将报案号码、查勘或调度人员联系信息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报案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的同时将报案信息登记录入理赔信息系统,并于3日内完成系统立案。 第四章事故查勘时效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365天的保险事故理赔查勘服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的10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核实查勘地点,并就不同类型事故向报案人告知对应的理赔流程和索赔须知。 第十二条对需要查勘现场的车辆事故,从理赔查勘人员首次联系报案人开始,应当按以下时效要求到达查勘现场: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及实务》参考复习题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家庭自用车汽车损失险保险责任的是(D ) A.碰撞、倾覆、坠落; B.火灾、爆炸; C.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D.自燃 2.以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 A.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元; 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采取的是从车因素,只与交通事故记录挂钩; 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赔偿顺序方面不分先后 3. 普通挂车商业三者险费率根据使用性质按同吨位货车费率的( A )计收? A.30% B.40% C.50% D.60% 4.机动车商业车险产品中,以下不是主险的是(D )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车上人员责任险 C.机动车盗抢险 D.玻璃单独破碎险 5.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D )为限。 A.保险价值 B.重置价值 C.实际费用 D.保险金额 6.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B)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 A.保险价值 B.赔偿限额 C.保险金额 D.保险利益 7.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A )。 A.机动车辆本身 B.车辆上所载货物 C.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 D.车上乘客 8.下面说法有误的是( D ) A.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性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及实务》 参考复习题答案附后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1.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规定。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 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 一、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 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0年)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0年)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137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0年)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2〕1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 (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精)

产险部函[2006]78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核赔要则 第一节核赔通则 一、审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驾驶人员资格,初步分析、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和具备索赔资格。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人、赔偿请求人与行驶证上所述车主是何关系,保险合同上对此有否特别约定或标注,受害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是否提供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支付受害人的请求书,怠于请求的是否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应注意核实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由于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注意不能以标的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进行拒赔。 (二)驾驶人员与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及提供的驾驶证上的人是否同一人,驾驶人员与被保险人是何关系,严格界定驾驶人员真实身份,防止顶替假冒。 (三)行驶证是否有有效的年审印章,年审印章的真实性。临时号牌是否有效,是否超出临时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驾驶证准驾栏标注是否与事故车辆类型相符,是否存在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得驾驶有关车辆的情形。驾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A、B本以及60周岁以上驾驶员所持驾证是否按期审验,对于有疑点的是否进行核实并提供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电脑系

统中驾驶员状态的打印单。驾驶营运车辆的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件。 (四)签单日期、起保日期是否规、完整,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 (五)保险合同签署是否规,是否已经缴费生效,对缴费有否特别约定,出险日期是否在缴费日期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各项义务并具备索赔资格。 (六)保险标的的车种车型、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同行驶证和保险单上的相关容完全一致。发动机、车架变更是否按照法规、规章进行变更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七)通过查验索赔材料,判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是否存在变更保单重要事项而未事先申请批改的情况。 (八)以临时牌号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要查核临牌的有效期限、规定的行驶路线,是否已抵达目的地,并将发动机号、车架号、临时牌照复印件附入案卷。 二、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及出险原因。 (一)事故证明的主要种类及出具单位: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 2、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事故证明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3、气象灾害事故证明由气象部门出具; 4、盗抢事故证明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刑侦部门出具; 5、铁路、道路叉口事故证明由铁路公安部门出具。 (二)认真审核案卷,明了事故发生的全貌: 1、发生事故的确切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地的自然环境、显著标志物、路面条件、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篇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

行了细化。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 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1—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司法解释二》第 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免责条款。应当说,该规定合理的平衡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为厘清免责条款范围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

车险实务试题

一、单选题: 1 、火灾、爆炸不属于2009 版A 款(C )的损失险保险责任。 A、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B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C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D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2、10 座以上营业性出租客车盗抢险月折旧率为(C ) A、0.6% B 、0.9% C 、1.1% D 、1.4% 3、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下列哪个车辆与其他车辆免赔率不同(C ) A、出租车 B 、非营运车 C 、救护车 D 、私家车 4、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发生( B )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A、灯具玻璃 B 、车窗玻璃C 、车镜玻璃 D 、天窗玻璃 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 B ) A、每年累计的赔偿限额 B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C人身伤害的赔偿限额 D 、财产损毁的赔偿限额 6、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经公安机关立案,满( A )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A、60 B 、70 C 、80 D 、90 7、下列不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的是( D ) A、暴风、龙卷风 B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C火灾、爆炸 D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8、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 B ) A、定值保险 B 、不定值保险 C 、保证保险 D 、不足额保险 9、在投保了(C )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 A、车上人员责任险 B 、盗抢险C、第三者责任保险 D 、车辆损失险 10、属于汽车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是( D ) A、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 B轮胎、轮辋、轮毂罩当中任意二者共同损坏 C轮胎、轮辋、轮毂罩三者的共同损坏 D以上答案均不正确11、一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小区楼下,早晨发现四个轮胎被盗,下列均为车主已投保险别, 这应当属于(D)的范围 A车辆损失险B全车盗抢险C无过错责任险 D 不属于保险责任 12、2013 年3 月,乙将其营业用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

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毕业论文题目: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 系别:机电工程糸 班级:07级汽车大 姓名: 学号:2007348046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1.汽车保险 (2) 2.汽车理赔定损及流程 (8) 3.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工作原则和我国的保险理赔服 务 (10) 4.案例分析 (14) 总结 (17) 五、参考文献 (18)

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我国汽车保险,通过对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各方面叙述让我们对它有个具体的认识,对保险行业有深该的了解。把我国和国际上本专业的对比,认识到我国这方面的一些不足。同时列举几例切实地了解汽车保险在生活中的运用,与它在现在社会的重要性。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原则 一、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一)汽车保险含义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

车险保险条款ABC条款知识

车险ABC条款 选择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阳光、国寿财险等10家,市场份额约为74.66%; 选择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等10家,市场份额约为13.72%; 选择C款:太保、安华农业、中银保险等3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理赔酒后丢车保险公司不赔“交管部门提出‘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我们这个产品也要体现这样的理念。”董波说,新车险中,在A、B两个条款中都有注明,C款责任免除中未明确说,但提到了“合法驾驶人”的概念。而根据法律,饮酒、吸毒后的驾驶人并非合法驾驶人,其驾车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机动车盗抢损失不包含在保险责任内。“因此,各条款对酒后丢车不赔的规定是一致的。”“醉酒驾车肯定会造成汽车盗抢概率的增加,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人醉酒状态之下锁没锁车门不清楚,拔没拔钥匙也不清楚。” 在2007版B款的车险中,投保新版B款车损险的车辆,一旦自燃可获得赔偿,而在旧版中这是属于责任免除的,不会给予赔偿。此外,B款的车损险条款中,将“在车辆其他部位没有碰撞痕迹,只有车灯或倒车镜的单独损坏”作为责任免除不予赔偿,而A款将为此类损失买单。在C款的车损险条款中,将“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列入责任免赔不予赔偿,也就是说车辆停放时溜车C款不赔,而A款、B款则可以赔。条款新商业车险扩容至八款2006版商业车险仅涵盖4款保险责任,新商业车险则增加到了8款。分别为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8大险种,每个险种都有A、B、C三套指导性条款,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选择。“A、B、C三款是基于市场的主流产品制定的,从风险因素的设定以及产品结构、免赔率或者承保范围上来讲三款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对单位、个人或者综合的投保者可能稍有差异。”董波说。 2007版商业车险条款中,A、B、C三款均将盗抢险设定为主险,车主可单独投保;不计免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到盗抢险。而在2006版的各类商业车险条款中,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以附加险的身份亮相,车主不能单独购买。此外,2007版商业车险与2006版车险相比,新车险的价格调整系数中,取消了销售渠道、提供详细信息等系数,保留了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原续保系数)、约定行驶区域系数、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安全驾驶系数。

《汽车保险》-复习指导书Word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汽车(专科)系列辅助教材 北京中德合力技术培训中心组织编写 汽车保险复习辅导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北京

前言 《汽车保险》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汽车专业(营销方向)(开放专科)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主要是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掌握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开设。它的任务是通过系统的理论教学,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汽车保险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务实。本着理论够用、突出务实的精神,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为了便于复习,出版了《汽车保险》复习辅导书。 本复习指导书由赵亚男编著,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汽车专业(营销方向)(开放专科)的学生复习使用。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8年06月于北京

目录 前言 ............................................. I 第一章保险学概述复习指导. (1) 重点内容 (1)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概述复习指导 (1) 重点内容 (1) 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复习指导 (2) 重点内容 (2) 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复习指导 (2) 重点内容 (2) 第五章投保与承保实务复习指导 (2) 重点内容 (2) 第六章索赔实务复习指导 (3) 重点内容 (3) 第七章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复习指导 (4) 重点内容 (4) 第八章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复习指导 (4) 重点内容 (4) 第九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复习指导 (5) 重点内容 (5) 《汽车保险》复习题1 (5) 《汽车保险》复习题1标准答案 (8) 《汽车保险》复习题2 (11) 《汽车保险》复习题2标准答案 (13) 《汽车保险》复习题3 (16) 《汽车保险》复习题3标准答案 (19)

查勘定损环节标准工作流程

查勘定损环节标准工作 流程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机车险理赔工作查勘定损环节标准流程 查勘定损工作是理赔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为规范车险理赔查勘工作流程、明确查勘工作内容及要求,加强查勘定损环节的风险管控,确保机动车辆险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流程图

查勘定损:是指通过察看保险事故发生的场所,运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记录、验证和核定金额的过程,包括现场查勘、复勘现场和定损核损。 现场查勘(也称为第一现场查勘):是指在保险事故有关各方(车、人、物)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在原始现场实施的,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场所及其状况进行实地察看、调查、记录和收集证据的工作过程。 核定损失:是指根据损失情况,对事故中受损的车辆、财物、人伤进行检查核实,核定车辆或财物的受损部位、损失项目、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及施救金额;审核人员伤亡费用和赔偿项目,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保险赔偿项目和赔偿费用的工作过程。 一、现场查勘工作的操作要点 (一) 1、查勘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装、佩戴工牌上岗。 2、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于二十分钟内做好查勘车辆清洁及正常维护工作。例如:对日查勘工作需求的车辆油料进行检查;对查勘车辆必备的车载装置等特殊工具进行准备,在遭遇特殊雨雪天气状况时予以及时更换。 3、有关理赔单证 包括:《现场查勘报告》、《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机动车辆保险简易赔案审批表》、《网上支付通知书》、《机动车辆保险旧件回收单》、《询问笔录》、《防伪易碎标签》 4、防伪易碎标签(易碎贴)需填写车牌号、查勘人员工号、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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