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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贸易量的加大,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问题日益突出。专利权作为一种合

法的垄断权,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阻碍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构成对专利法等

民事法律立法宗旨的违背和反对垄断法的违反。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完善专利制度,从源头上杜绝

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有效防止悲剧的发生。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专利制度;专利法;

知识经济时代已使全球竞争从封闭性、地域性向开放性、全球性转变,竞争的核心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5]“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1]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起作用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正当使用,既可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人,又可以促进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果不当使用,尤其是滥用和情况下,则会阻碍按技术的进步,损害他人甚至公众的利益。在目前世界专利保护制度越来越严格、专利保护课题不断扩大化的背景下,专利权人滥用专利的案例将会日趋增多,滥用的形式也将更加复杂,因而,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便是专利保护中不得不予以总是的一个问题。

一、专利权滥用具体条件

专利权滥用理论最初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有密切的联系,而其作为一项原则却是产生于衡平法。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人须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专利权。而专利权滥用从广义上说,属于一种不公正、不清白的行为。

专利权滥用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则它必然有构成法律行为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其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主观上有故意,即必须有实施滥用专利的故意;(3 )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滥用专利权现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依此垄断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的规定,但是为了独占实施权,借助于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获得专利权,并转让、许可或指控他人侵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2]这种滥用也是目前专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权行为。行为人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实审的漏洞,明知自己的技术方案早已公开,甚至是他人已公开的技术,而为获得竞争优势、垄断市场,将这些现有技术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行使独占权利,并控告别人侵权。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滥用专利权而进行的恶意诉讼。

二、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

(一)、关于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立法现状

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少量法律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七、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三百二十九、三百四十三、三百四十四、三百四十五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但是,总体上,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体系,处于萌芽状态,不够成熟完善,在有效解决专利权滥用问题上远远不够。这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就“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题研究,三所高校的专家就此提交了详尽的研究报告。然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 年7 月31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充分就“专利权滥用规制”进行规范,只是针对“假专利滥诉”作出规定。即在第A10 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明知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恶意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专利权人赔偿由此给被控侵权人造成的损失。”[3]

(二)、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作为私权的专利权亦如此,权利人不能够完全人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行使这项权利,一旦超出法律允许之范畴,那么就会构成权利之滥用,就必须以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关于权利滥用,在台湾地区的法院判例中认为,若非图自己之利益,而转移损害他人为目的,谓之权利滥用,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反面规范,即权力之行使有违诚信原则者,视为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专利法中,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限制专利权内容的制度,如规定专利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先用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穷竭等,专利法还通过设置强制许可制度来防止专利权形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对专利权的种种限制,体现出立法者对两种利益的平衡,这两种利益既是赋予发明者、创造者独占性的权利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以及维持市场竞争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对专利权行为的限制,主题体现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力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上。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即明确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迫害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往往是在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时候进行,因此,起作用只是限于对专利法补充,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专利权是私权,专利法是私法,专利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但是,专利法并不以保护专利权为终极目标,而是通过保护专利权达到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进步创新。因此,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专利权滥用行为,违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应受专利法规制。

为了弥补专利权本身的这一潜在危险,从专利法内部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受民事法律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影响,完全依靠专利法和民法基本原则解决所有专利滥用行为的问题显然是不足的。为了确保专利权行使中的适当性,保证专利权被滥用时公共利益的不及,需要有强制性规范更突出的法律来进行解决。这样,作为经济法领域的反垄断法的适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的一个部门,其对专利权滥用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不同于民事补救的方法,反垄断法采取的是公法的方法,主要是政府专门机关的主动干预。在当今,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限制作用则更有意义。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消除限制竞争、维护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条规定:“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反垄断法是公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如果专利权滥用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而构成垄断,限制有效竞争,当然应受反垄断法规范。

比较而言,专利法更侧重于对技术进步的促进,而反垄断法则更强调对有效市场竞争的维护。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但其并不必然导致其所有人具有市场支配力。即使某项

专利权的确使其权利人拥有市场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本身也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只要权利人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确立了“知识产权并非非法垄断”原则。因此,专利权滥用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其规制,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必然是专利权滥用行为,两者具有包含关系,是上下位概念。还有许多行为,虽然不足以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但却足以构成滥用专利权行为。

尽管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在目的与功能上存在一致性,然而,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定范围内,它又有限制竞争的副作用。首先,专利制度可能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或加强垄断地位,削弱竞争;其次,专利权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不利于消费者。[4]

专利权人利用这种独占权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的垄断地位或支配地位,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人利用其专利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或在许可他人利用其专利权的过程中附加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因此,在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中,垄断法的规范作用收到了世界各国一致的、极大地重视。事实上,实践中对付专利权滥用行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搜段,最为有效的就是反垄断法的适用。[4]

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止滥用专利权给他人或公众利益带来的消极影响。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防止专利权滥用引发恶意诉讼的有效机制,但是恶意诉讼问题的根本解决,仍有待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拉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185

[2]黄相君等:“浅议滥用专利权的构成、防范对策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知识产权[M]

[3]许春明,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形式[D] 上海大学 2007 7

[4]陈丽萍,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8

[5]张东,我国技术标准构建中的专利权滥用[D]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3

专利权论文

(2014 -2015 学年第学期)重庆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专利权的申请及保护 课程名称实用专利基础 课程类别□学位课□非学位课 任课教师黄光辉 所在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理论与应用力学 姓名(本人签字) 学号11104070117 提交日期

摘要: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申请也需要经过一些严格的审核和条件。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我国专利保护问题,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政策。 关键字:垄断申请条件专利制度保护对策

目录 1.专利权的概念 (3)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3)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3.专利权的限制 (3) 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 (4) 4.1专利侵权行为 (4) 4.2专利制度的作用 (4) 5.专利的保护现状 (5)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 (5)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5)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 (6)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6)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 (7)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 (7)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7)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7)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8) 7.结论 (8) 8.参考文献 (9)

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章专利权客体 第一节专利客体概述 一、概念 专利客体(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也可翻译为“可专利主题”、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在专利法的范畴内,它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人们在产业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取得专利权(第5条;第25条)。 二、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尽相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多数国家专利权的客体仅指发明。 二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给予专利保护,但专利法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 三是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由统一的专利法保护。 我国属于第三种情况。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明第二节发一、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发明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2产品、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物质实体。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1)能够实施,但不要求已经实施; (2)利用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不是发明: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等。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永动机等。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科学发现、能量守恒定律等。

。、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造性)3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二、发明的种类划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人国籍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按照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划分为职务发明和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发明;按完成发明的人数划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将发明根据表现形式非职务发明;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分为方法发明、产品发明、物质发明、 首创发明、组合发明、转用发明和选择发明。组合性发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以达1、组合性发明。【注意】方向盘组合成一种交通工具,轮胎、车厢、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比如将发动机、有时能使组合的结果产生了单独特征完 全不同的技术效果。原有产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组合,判断标准的改革,被学者案件KSR“非显而易见性”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美国的中的称之为为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分水岭。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 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例如,、转用发明。2而一项潜艇副翼的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作为饲料把洗衣粉用在畜牧业上,发明则属于转用发明。有人还研究了洗衣粉的某个特性,添加来喂猪,可以达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这种新用途就 是应用性发明。是指从许多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选出某一技术方案的发明。选择性发明、选择性发明。3物质的AC 时,50°~100°是化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发明形式。比如,在标准大气压下,物质的产时,A°~80°C产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据进一步实验表明,如果设定在70值得注量有明显的大幅度增长。这种发明就是在很宽的温度限制范围内做出的选择性发明。而又没有足够的实意的是,一些专利申请人想把自己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范围划得很宽,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发明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发明。(一)产品发明 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这种制成品或产有形形式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 以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按照发明创造对象的自然规律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品是自然界不同,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的发明,如各种设备、机器及生活用品;材料物品的发明,如人造金刚石、人工合成胰岛素、人工牛黄等;物品新用途的发明。如果一件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件产品的某部分。属于发仅是有人发现和认识了它,则不属于产品发明而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和创制,扩大了产品发明我国修正后的《专利法》现。各国专利法对产品发明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但对食品、的保护范围,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 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权, 仍不给予专利保护。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对 (二)方法发明 手是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方法发明 段和步骤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一切方法,如制造方法的发明、化学方法发明、生物方法的发明、其他的方法发明,这种方法发明属于纯方法发明,因其实施后果不产生另一种新的物质或产品,例如通讯方法和各种测量方法等。

2018共需科目知识产权保护试题答案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第二条第八项不包括其中哪一项?(1.11 分) ? A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B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 C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D 天气预报 2、出版者权的保护期为多少年?(1.11 分) ? A 5.0 ? B 10.0 ? C 15.0 ? D 20.0 3、著作权不保护什么?(1.11 分) ? A 文字作品 ? B 口述作品 ? C

? D 时事新闻 4、著作权在整个知识产权的框架里面,它相对于( )而存在(1.11 分) ? A 工业产权 ? B 商业产权 ? C 科技产权 ? D 专利产权 5、作品完成()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1.11 分) ? A 1.0 ? B 2.0 ? C 3.0 ? D 4.0 6、电影作品著作权由()者享有(1.11 分) ? A

? B 编剧 ? C 导演 ? D 摄影 7、著作权中的领接权不包括?(1.11 分) ? A 表演者权 ? B 录制者权 ? C 广播者权 ? D 著作财产权 8、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不包括?(1.11 分) ? A 发明专利 ? B 实用新型专利 ? C 产品商标

? D 外观设计专利 9、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包括?(1.11 分) ? A 发明专利 ? B 服务商标 ? C 实用新型专利 ? D 外观设计专利 10、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1.11 分) ? A 独占性 ? B 非独占性 ? C 共享性 ? D 非共享性 11、知识产权法的表现形式不包括?(1.11 分) ? A 宪法 ? B

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 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 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2)专利技术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主张未经其许可实施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专利权人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还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即要求在发明专利公布后、发明授权前实施其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一、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概念 1.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概念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项规定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了临时保护,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在发明被授权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实施其发明的主体支付使用费用。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2.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立法原意 由于发明专利审查一般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其技术方案就处于一种可被公众得知的状态,第三人就有可能依据发明专利公开的内容,实施该发明技术方案。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只有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才能够获得权利,以形成其主张侵权赔偿的基础。在发明专利未被授予前,申请人是无法主张“侵权”的。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若第三人可以任意实施该发明专利,显然对申请人即潜在的专利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即针对第三人任意实施被公开的发明专利这一情形为申请人提供救济:该制度允许申请人对第三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其发明专利的行为主张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即可获知其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能够确定其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权人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往往是在专利授权之后,而授权时的专利保护范围往往与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不同。那么在专利权人主张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时,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以公开文本确定保护范围还是应以授权文本确定保护范围呢?通常认为,若专利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与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不一致(一般是授权文本的范围小于公开文本的范围)说明公开文本的部分保护范围未获得通过,而专利权人亦不能未被授权的范围主张专利权保护,因此应当以授权时的文本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管辖的确定 一般地,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管辖应当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类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来确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案件性质上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最为类似,因此,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知识产权》综合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综合练习题 一、填空: 1.“知识产权”一词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中叶的。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名类知识产权的。 3.专利权人的专有性表现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 4.商标权的专有性表现为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 5.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是。 6.专利法对于专利权客体创造性要求表现。 7.著作权法对其著作权客体,作品创造性要求表现。 8.商标权客体的创造性要求具体表现为。 9.知识产品应当具有创造性,这是对各类知识产品在质上的 。 10.知识产品所有人获得知识产权的前提是知识产品的。 11.著作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而且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 12.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 13.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为。 14.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称为。

15.直接从事创作活动的人为。 16.对已有资料或者现成作品经过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作品为。 17.我国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 1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19.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专有性权利为 。 20.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为。 21.威民斯共和国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的时间为。 22.后人称威民斯是专利制度的。 23.具有现代化雏形的第一部专利法为英国的。 24.专利制度开始向国际化、统一化、协调化的方向发展的标志是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几个国家签订的。 25.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关于专利的法规是。 26.<<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在中颁布的。

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专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护的制度。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采纳了《欧洲专利公约》所体现的折中式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专利法》第56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模型、样品确定,并仅仅限制在指定的产品类别上。

二、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普通民事侵权的认定,一般是从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由于专利侵权也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因此其认定过程也应遵循该步骤,但由于专利其自身的特点,专利侵权的认定也有其特殊性。修订后的《专利法》在第57 条中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由此可以看出,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实施人未得到许可;二是有侵权行为,即实施了该专利。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先确定该产品或技术方案是否落在已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但《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是否要有主观过错并没有规定。 三、我国专利侵权归责原则学说的争论 对于侵害专利权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对此主张不一,至今未达共识,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既然已加入世贸组织,则应根据TRIPS 协议的规定来确定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TRIPS 协议已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我国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有学者认为,首先,专利权具有无形性,不轻易为他人知悉;其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权利所辖地域甚广,通常是全国范围;最后,专利权具有延时性,从申请到获得权力往往要几年时间。因此,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获得专利权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而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自己的保护对象的,究竟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

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主体:即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外国人在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 在这里讲到专利权的主体和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有时是不一样的。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在经过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而我国容许专利转让,继承和赠与,所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未必是同一人。 二、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个权利,因而当不同的申请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权时,如何确定专利权人便成了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1. 先发明原则。 给最先发明的人。因为后发明人有可能是抄袭别人的。这样公平合理,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少数国家采用,如美国)。但是弊端是实际操作性差。首先确定先发明人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效率。其次,发明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急于申请专利,影响技术的早日公开。最后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技术推广和引进。 2. 先申请原则 给最先申请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对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避免重复研究,避免资源浪费(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中国)。讨论: 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时间,什么时候最好? 要尽早;但是不能太早,可以改进专利,但是不能对专利做权利内容扩大化的修改。 三、继受主体 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获得专利权的人。 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在我国,专利权转让属于要式行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后方生效。同时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登记公告,转让自登记之

知识产权法学第2阶段练习题

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知识产权法》第十一章—第十七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2×10) 1、()于1891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实用新型保护法》保护实用新型。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2、2004年7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将其发明展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甲就该项发明享有()的新颖性宽限期。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A、属于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物质奖励权 B、一般属于发明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归属由发明人和单位约定,没有约定属于发明人 D、归属由发明人和单位约定,没有约定属于单位 4、()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A、产品制造方法B、一种液态化工产品 C、产品零部件的机械构造方案D、以美术图形进行装饰的刀具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享有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 B、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享有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享有外国优先权 C、发明专利申请享有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享有外国优先权 D、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享有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享有本国优先权 6、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年。 A、10B、15C、20D、25 7、强制许可的对象是() A、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B、发明、实用新型

C、发明、外观设计D、发明 8、有关专利的学说()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解释专利制度的。 A、自然权利说 B、报酬说 C、契约说 D、发展经济说 9、在申请日前()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A、在国外公开出版的 B、在国内公开出版的 C、在国内公开使用的 D、在国外公开使用的 10、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的内容为准。 A、权利要求书B、说明书C、申请书D、说明书及其附图 二、多项选择题(2×5) 1、()不授予专利权。 A、科学发现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申请文件。 A、请求书B、说明书C、权利要求书D、图片或照片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D、在规定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的 4、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A、制造B、使用C、许诺销售D、销售E、进口 5、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必须()。 A、订立书面合同B、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C、办理公证D、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三、判断题(2×8) 1、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实用新型产品必须是立体产品。 3、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4、专利申请在被公布或公告之前撤回的,申请人可以重新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5、专利权转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6、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8、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不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

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收稿日期:2007—01—25 作者简介:谢晓玲(1964—),女,湖南醴陵人,中共中山市委党校科研办主任,法学高级讲师。 第19卷第5期2007年10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dm inistrati on Vol 119No 15Oct 12007 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谢晓玲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广东 中山 528400) 摘要:我国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有专利权人主观原因,企业运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在提高专利权益意识,明确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理顺侵权赔偿途径,完善行政保护程序等方面采取措施。 关键词:专利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7)05—0035—05 ,专利法起到了 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目前我国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专利侵权现象比较严重。不严格保护专利权,短期内看不出利害关系,但长期就会使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受挫,影响技术创新和转让、国外投资以及市场对本国的开放,损害个人和国家利益。 一、我国专利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专利文件存在缺陷,专利的核心技术未保护或保护不到位。专利申请涉及到的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专业性强,法律对文件的要求也非常高,因此高质量的专利保护文件是专利保护的关键。但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专利文件所提出的保护范围的内容与专利技术主要特点有差异,专利技术公开后发现侵权行为,以拥有专利权主张权利时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专利文件不科学、不规范,出现问题或专利的权利要求文件未设定恰当的保护范围,导致所要保护的内容无法得到保护。 2.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公开化现象严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非常重要,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指控,就必须掌握侵权者的侵权事实。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很 多证据都需要原告方提供,这就增加了被侵权方调查取证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是极为有限,自己取得的对方侵权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而要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又受到公证机关本身的操作规程和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等诸条件的限制。 3.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规定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主要是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缺乏判决前对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措施。在许多国家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在法院判决前,有权请求对被告的活动下达临时 性禁令。[1] 专利行政机关虽然有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措施权,但由于它的单一性,没有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职权,专利行政机关没有罚款及没收侵权产品等行政处罚权,保护效果不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权是一种被动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于法律只追究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侵权成本比较低,对侵权行为制裁作用不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未发挥。 4.专利保护的行政程序不完善。专利法第七 5 3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一场利益的博弈“专利”(patent)一词起源于拉丁文“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信,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一直沿用至今。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加强保护的趋势日益增强。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同时还应看到,专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的设计,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也就是是说专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专利权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 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

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tters Patent),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Patent”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垄断。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专利制度是随着工业和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据文献记载,世界上最先实行专利制度、最早颁布专利法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威尼斯有记载的第一件专利是1416年2月20日批准的,它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474年颁布的,是世界专利法之始,也是各国专利法的雏形,虽然这部专利法比较简单,但它却表达了对发明要用专利法律进行保护的思想,给人们提供了最早的以法律形式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模式。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可追溯到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1624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定专利的对象是新创工业领域中最早的发明,专利期限规定为14年。该法虽然内容简单,但它取代了过去的封建特权制度,初步勾划出现代专利制度的轮廓。因此可以说,英国1624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诞生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与公司制度一起被人们称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总的来看,专利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审查制度、公开通报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国际交流制度等4方面内容。

汇桔网: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需要修改”的思考

一、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都没有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汇桔网】 1.假如技术方案包括技术问题,则可以不必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这是显然的。 2.假如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互为充分必要条件,也可以不必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因为此时,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会构成一个“封闭系统”,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确定,另一个也相应确定。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只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方案。 然而,根据技术方案的定义,上面两点都不满足:

1.技术方案不包括技术问题; 2.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并不互为充分必要条件。 上述两点是直观的,由这两点,人们应该自然而然地考虑是否需要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方案才对。否则,要怎样面对,两个申请因为不同技术问题而提出相同技术方案的情况,特别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情况? 但为何长久以来,人们没有考虑把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中?第一个原因在于,对“绝大多数技术方案”而言,还有以下两个结论: 1.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充分条件(根据定义而来); 2.技术方案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而来)。 两个结论合为一句话,就是: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这正是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由“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这句话可以得出: 不可能出现“采用‘与申请文件无关的其它技术问题’,而得到与申请文件中相同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亦即不可能出现前述“两个申请因为不同技术问题而提出相同技

术方案”的情况。因此,正是可以不必考虑限定技术问题于保护范围中。 从原理上讲,当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虽然无法形成上述封闭系统,却可以形成一个“半封闭系统”;在这个“半封闭系统”中,虽然无法通过确定技术问题而确定技术方案,却同样可以通过确定技术方案而确定技术问题,并且,不会再以别的技术问题得到这一技术方案,因此,同样可以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技术方案,而不必限定技术问题的。 人们在考虑这种“绝大多数技术方案”时,会潜在地把相应技术问题定在那里,无论是在审查、无效,还是侵权判定,人们都默认同样的技术问题,如果有人要实施相应技术方案,人们也默认他肯定是因为要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人们都不会脱离相应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整个申请。同时,即使有些“显然的技术问题”在申请文件中没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了技术方案也“心领神会”,因此这些“显然的技术问题”可以不必考虑。特别注意,“显然的技术问题”不属于上面提到的“与申请文件无关的其它技术问题”。 甚至于,哪怕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技术方案解决其中一部分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解决另一部分问题是非显而易见的,都可以不必考虑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问题。但当然,这种情况的前提是:申请是因为非显而易见的内容而被授权了,而不是因为显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 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3)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 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在取得知识产权申请号及取得知识产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在知识产权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知识产权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 保密的责任。 2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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