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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识别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通

过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

施,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

的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适用于全厂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的危险、

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三条安全部门是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

厂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评价过程的组织工作,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

和复杂程度,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本厂产品、活动和服务等

方面采用定性或定量评价,评价出全厂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评价

结果确定本厂重大或不可容忍的危害,制定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

价报告,并督促控制措施的落实;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危险、有害因

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

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计划、公用工程、节能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五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厂工艺生产过程、工艺变更、新产品开发、技措环错安措、质量监督管理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六条机械动力部门负责组织全厂设备运行与维护、设备变更、检维

修施工作业的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所辖作业区域、设备设施、日常作业活动、工艺操作等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编制风险评价报告。

第八条全员参与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定义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因素: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危害识别:认知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特征的过程。

风险: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风险评价: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容忍的全过程。

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事件。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事情。

第十条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的范围

1本厂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危害和影响的全过程。

1.1规划、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1.2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

1.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来自:

a)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缺陷;

b)设备失效;

c)气候、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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